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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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劳社监罚字〔 〕第 号

被行政处罚人:

(案由)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根据(行政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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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种类,

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

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中宁县 人民法院起诉(不服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第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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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ml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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