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篇
更新时间:2023-10-11 05:2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法律部分
1. 国体:人民民主专政
2. 政体、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 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4. 基本政治制度:①政治协商制度
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③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5. 《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任务:现代化建设
根本目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6. 宪法制修的特殊性:宪法修改由 全国人大常委会 或者 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 2/3 以上多数通过
7. “四个第一”宪法:①1215年 英国《自由大宪章》是世界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②1787年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③1791年 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④1918年 《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8. 中国宪法没有附则 9. 新中国宪法的历史
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54年宪法、75年宪法、78年宪法、82年宪法(现行宪法)。 四次宪法修正案:88、93、99、04年修正案
口诀:四舅打我、我事气我气爸、爸爱、爸爸就扇舅舅、零事
49 54 75 78 82 88 93 99 04
10. 国家所有:矿藏水流城市地
集体所有:自留山地宅基地
11.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大制修小解释
(大代表全国人大) 大小监督宪法 (小代表全国人大常委) 大制修基本法 小制修其他法 12. 中部崛起: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
13.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
届。
14. 村干部每届任期3年
15. 县、乡级人大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选出代表受选民监督,对选民负责。
全国、省、地级市人大的代表由下一级人大代表选出,选出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对原选举单位负责。
16. 投票:同意、不同意、弃权、另选他人
17.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政府。
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自治地方的法院、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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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部分
18. 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体系: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
国歌、国徽、首都。
19.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
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20.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2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视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以上、不满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民事活动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22. 监护人(三类)
①近亲属 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 第一顺序 父母 配偶 ②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③有关单位、组织和民政部门。
23. 刑事责任年龄
绝对无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
相对负刑事责任:已满14不满16周岁,犯 烧杀淫掠,伤贩爆投 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
完全负刑事主体:已满16周岁
24. 宣告失踪:没有任何消息达到2年
宣告死亡:一般4年,意外事件2年,意外事件+证明0年 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无顺序。 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㈠配偶;
㈡父母、子女;
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同一顺序中既有宣告失踪,又有宣告死亡的,应当宣告死亡。
25. 法人的特征:①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
②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 ③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④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26. 成立法人的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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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序 祖父母、外祖父母 父母 第三顺序 兄、姐 成年子女 法律部分
27. 法人的分类
以法人的活动性质:企业法人(公司等); 机关法人(政府等); 事业单位法人(山西大学等); 社会团体法人(消费者协会等)。 以法人成立的基础:社团法人(人和性,有独立的意识);
财团法人(资本性,没有独立的意识。如基金会等) 28. 有限责任公司: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且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三万元。 29.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计划生育);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绝育)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公司 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0. 股份有限公司: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50%以上在中国有住所;
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且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五百万。 31.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执行董事担任。
32. 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3. 《公司法》规定:①公司高管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③公司高管不能同时担任公司的监事;
④董事、高管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 同类的业务。
⑤董事、高管违法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34.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①口头形式;
②书面形式:一般(用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
特殊(公证、鉴定、审核批准、登记公告) ③推定形式; ④沉默形式。 35. 合同订立的规则: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例子: 招标书——投标——定标 拍卖公告——竞拍——中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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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部分
36. 合同的基本原则:①合同自愿原则;
②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③合同公平原则; ④诚实信用原则。
37. 物权法的原则:①物权法定原则;②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③公示公信原则;④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38. 公示公信原则(债权+公示=物权)
不动产的公示方式:登记 房屋买卖合同+登记=所有权变更 动产的公示方式:交付 电脑买卖合同+交付=所有权变更 39. 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①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通常优先于债权;
②同一物之上有数个物权时,以确定物权实现的先后顺序,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如:抵押权并存于同一物上,依设立的先后确定实现的顺序。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40. 物权的分类:①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②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 不转移占有 转移占有 转移占有 合同规定 合同规定 法律规定 41.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山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 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2. 债权关系的特征:①债权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
②债权关系的主体都是特定的; ③债权为请求权;
④债权关系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即给付; ⑤债权关系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⑥债权关系大多为当事人自由创设。 43. 债发生的原因(根据):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44. 债权担保的五种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45. 人身权: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与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以营利为目的
身份权(监护权、在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权)
亲权、配偶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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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部分
46. 丧失继承权: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故杀夺杀与遗弃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严重虐待伪改销 ③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47. 法定继承顺序:㈠配偶、子女、父母
㈡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一继承顺序 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48.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
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
49.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具有同等的代位继承权。 50. 遗产继承的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51. 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不可抗力
5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 53. 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
54. 过错推定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不能证明自己没错,就推定有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55. 侵权民事责任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 56. 诉讼时效
普通 2年,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殊 1年: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财产损失的为2年)
3年:身体伤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4年:涉外合同
最长诉讼时效:20年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
57.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诉讼时效的中断。 58. 无效婚姻:①重婚;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59. 可撤销婚姻:①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②“因受胁迫结婚的”
60. 《婚姻法》规定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所有财产,归
夫妻共同所有。
具体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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