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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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信用卡诈骗罪概述?????????????????1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特征??????????????2 (一)犯罪主体????????????????????2 (二)犯罪主观条件??????????????????4 (三)犯罪客体要件??????????????????4 (四)犯罪客观条件??????????????????5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5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6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7 4、恶意透支?????????????????????7 三、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问题???????????9 (一)盗用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9 (二)拾得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12 (三)骗领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13 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信用卡侵吞行为的定性?????14 (一)基于职务之便骗取取款单,自行兑现????????14 (二)基于职务之便于使用人勾结,进行分赃???????14 (三)2005年《刑法》第五修正案规定??????????15 参考文献???????????????????????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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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信用卡诈骗罪是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的诈骗犯罪,鉴于近年

来信用卡诈骗发案率呈上升趋势,本文将对刑法理论界关于信用卡诈

骗罪的几个相关及疑难问题进入深入探讨。

本文首先对信用卡诈骗罪作了一个概述,并对“信用卡”作了

一个简单的阐述。其次,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四个方面详细介绍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特征,并对各

种不同观点进行辨析。第三,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拾得信用卡

并使用”、“骗取信用卡并使用”的几个相关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和探讨。

最后,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信用卡侵吞的行为进行定性,并根据

不同的情形得出不同的结论。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罪、盗窃、拾得、骗领、内部人员侵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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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卡诈骗罪

一、信用卡诈骗罪概述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1。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何为信用卡?其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用卡是指银行、金融机构向信用良好的单位和个人签发的、可以在指定的商店和场所进行直接消费,并可在发卡银行及联营机构的营业网点存取款、办理转帐结算的一种信用凭证和支付工具。狭义上的信用卡即银行卡。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1月5日颁行)的规定,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两种。信用卡和借记卡的主要区别在于,借记卡并非是从信用卡中分离出来的,而是新法规颁行新增的一种银行卡,借记卡并不体现持卡人的信用,不具有透支功能,因此它本质上属于一种金融凭证,利用借记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而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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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黄祥青:《信用卡诈骗罪司法适用中的四个问题》,陈新良:《刑事法判解》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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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如下特征:

(一)犯罪主体。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义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在犯罪主体中存在以下问题:

1.单位能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对此学界存有分歧。否定说认为,信用卡存在使用额的限制,单位不必冒此风险去诈骗如此小的数额的财物。肯定说认为,单位持卡人在单位意志下可以实施恶意透支等信用卡诈骗行为,且实践中已发生了单位恶意透支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的案件。笔者认为,单位可以也应当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因为:

(1)按照发行对象,信用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既然可以作为合法持卡人和使用人,当然能够实施如恶意透支之类的诈骗活动。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的允许透支额(无论是单笔透支额还是月透支额)都比个人要大,如果单位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行恶意透支,数额也是非常惊人的,但对单位处罚却缺乏法律依据,显然是不合适的。

(2)根据刑法177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主体,单位为实施信用卡诈骗而伪造信用卡是完全可能的,如果不规定单位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那么只能就手段进行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追究目的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不符合牵连犯的构成原则。

(3)刑事立法应具有协调性,与其性质类似的信用证诈骗罪可以由单位构成,而信用卡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在立法上明显不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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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2。

为此,笔者建议,刑法在修订时,应规定该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不过,在修订之前,只能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实施诈骗的犯罪主体,是否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有观点认为,使用作废信用卡的主体既可以是持卡

4人,也可以是持卡人以外的人3。但也有人认为只能由持卡人构成。对

恶意透支行为主体的观点颇多,5归纳起来,不外乎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

对此,笔者意见是这两种行为主体只能是持卡人本人,持卡人以外的人除共同犯罪外均不能成为犯罪主体。对作废的信用卡,无论由于何种原因信用卡作废,其他人(相对于持卡人)如果可以成为行为主体,在其确实不知是作废的信用卡时定罪处罚,就可能违背了主客观一致的刑法原则。行为人在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时,无论其是否明知该信用卡是否作废,都需要冒用他人名义实施诈骗,因此,对其他人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可以“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行为定罪处理。

恶意透支是相对于善意透支而言的。善意透支是信用卡得以存在和运作的制度基础,恶意透支是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对透支权利的滥用,行为性质则完成了从私法上违约到公法上的犯罪行为的转变,二者具有主体的同一性。其他人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持信用卡消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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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王晨:《诈骗犯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224页。 、参见,候放,柯葛壮:《信用证信用卡外汇违法犯罪的防范与处罚》,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298-299页。 4

、参见,李文燕:《金融诈骗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285页。 5

、参见,李文燕:《金融诈骗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2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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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l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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