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开发区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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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开发区发展的意见

(2009年7月28日)

近年来,我省开发区建设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全省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提升开发区建设发展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发区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坚持以扩大利用境(域)外资金为主,坚持以发展先进制造业为主,坚持以壮大规模经济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致力于培育特色优势产业,致力于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开发区向现代化、高集聚、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园区转变,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奋斗目标。通过不懈努力,使开发区在产业发展集聚上取得新进展,在自主创新能力上取得新突破,在集约开发水平上取得新提升,在投资环境建设上取得新飞跃,成为发展科学、结构合理、环境优良的现代产业示范区和社区。到2012年,开发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约占全省的70%以上;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约占全省的75%以上;一般预算全口径财政收入约占全省的60%以上;实际利用外资约占全省的75%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增强开发区的先行带动功能 (三)发挥规划的先导作用。高起点、高标准制订开发区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和修订开发区规划,合理确定开发区建设用地范围。市(州)、县(市、区)政府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统筹规划,科学安排,切实保障开发区用地。

(四)加快促进产业集聚。紧紧抓住国际国内资本转移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机遇,围绕做大做强汽车、石化、农产品加工、医药、光电子信息等支柱和优势产业,引导企业和项目向开发区集中,延伸产业链条,促进企业集群,加快产业集聚,使开发区成为我省新型工业化的先导区域。

(五)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开发区要依托现有基础和优势,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积极创造条件,建设科技基础设施,设立研发中心、创业中心、孵化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各类科技创新载体,大力吸纳和引进科技创新的资金、人才、科技成果、科研机构、先进设备和高科技项目等各类创新资源,切实加快推进开发区的自主创新步伐。

(六)推动特色产业园区发展。按照明确功能定位、突出发展特色、发挥比较优势的思路,实施差异化发展战略,积极打造各类特色产业园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开发区,应积极创建保税物流园(中心)等功能区。在推进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规划建设中,要科学规划产业带和发展节点,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建立自由贸易区。

(七)提高科学发展水平。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开发区的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工业用地经过生产性改

造依法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相应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积极引进能源消耗少、污染排放小、循环利用资源的项目,逐步淘汰污染企业和高能耗企业。制订、完善各类开发区的环保和生态标准,加快生态园区、节能型园区建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培育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

三、改革创新开发区体制机制

(八)进一步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小机构、大服务的原则,设置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内设机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派出机构,编制纳入当地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要从我省开发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切实解决开发区的机构设置、编制配备、领导班子建设、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提倡和鼓励开发区创新管理模式,积极探索市场化之路。

(九)创新开发区开发机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鼓励引导外资、民资和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开发区基础设施。积极建立以开发建设公司为投融资主体的新模式,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建设发展步伐。

(十)加强金融支持体系建设。引导各金融机构对开发区实行重点倾斜,加大支持力度。开发区所在地政府要整合区域内资源要素,积极搭建投融资平台。吉林银行等省内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开发区的信贷投放,设立绿色通道,缩短审批链条。省信用担保投资公司等担保机构对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优先提供担保,并鼓励各金融单位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

四、加大对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一)强化政策落实。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开发区发展建设的意见》(吉发〔2006〕10号)文件和本意见精神,进一步下放权力,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各级督查部门要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督促检查,推动各项政策落实。

(十二)赋予必要的经济管理权限。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区域内的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经市(州)、县(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建设规划部门要依法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区域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享有一级土地开发职能,负责区域内集体土地征地,经所在地政府审查后,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享有土地储备交易权限,负责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土地征地拆迁成本审核、土地资产处置和登记发证,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开发区所在地政府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开发区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的农用地转用计划,确保项目建设用地需求。享有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本级房屋拆迁管理职权。

根据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及管理权限,设立环境保护派出机构,进行入区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颁发排污许可证、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手续,并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享有所在地部分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制定区域内市政设施损坏补偿费、经济实用住房价格、廉租房租金指导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享有区域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及注销初审权。 享有所属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国有产权变动的审批权限。

享有区域内人力、劳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灵活的用人和分配机制,入区人员档案封存,出区时双向选择;制定有关政策,自行引进和聘请高端

人才;负责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享有区域内劳动用工管理权限,负责属地企业非标准工时审批管理。

负责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推荐工作,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开发区发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负责区域内民办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筹设审批和监督管理,按当地统一编码办理许可证。

(十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十二五”期间,对中心城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含工业集中区)实行“基数加增量返还”的财政扶持政策,即以“十一五”期间省对中心城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含工业集中区)税收返还平均数为基数,对开发区当年上划省共享收入比上年的增量部分再给予70%的返还。省财政税收返还资金,要专项用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和融资、信息等平台建设,具体办法由省经合局与省财政厅共同制订和组织实施;省级以上开发区(含工业集中区)项目用地,上缴土地出让金省级分成部分,除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业务费外,实行返还。返还资金由各地建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

(十四)进一步优化发展软环境。在开发区打造全省最优的投资软环境。取消开发区内的达标评比等活动。各有关部门在开发区内实施行政执法和检查时,应征得当地软环境办的同意,并通知开发区管委会予以配合。开发区管委会要牢固树立亲商、安商、扶商、富商的理念,实行全天候、全过程、全方位的服务,严肃查处涉软案件;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格规范行政管理、审批、执法行为,主动接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开发区的建设发展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摆上工作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省经济技术合作局负责全省开发区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代省政府受理、审查设立开发区和各类园区,负有规划、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能。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将工业集中区分期分批地纳入省级开发区序列。各地要明确开发区的主管部门,并赋予应有的管理权限。开发区所在地的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开发区领导班子建设,真正把政治坚定、懂经济会管理且年富力强的干部选调充实到开发建设的第一线。各地在对开发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考核时,应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

(十六)加大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要把开发区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载体,积极搭建各类有效平台。省直部门要从各自的职能出发,对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优质服务,并给予大力支持。要把产业链招商作为开发区招商引资的有效形式,按照“大项目—产业链—产业集聚”的思路,谋划开发区的招商引资。要对全省各地招商引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实行表彰奖励,贡献突出的给予重奖。

(十七)建立健全开发区统计体系。要切实加强开发区统计工作,纳入各级统计部门工作内容,建立和完善开发区统计制度,科学合理地设定统计指标,保证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

(十八)调整完善《吉林省开发区建设发展评价考核办法》。要明确考评范围,科学合理确定考评内容、指标及权重,确保客观、公正,由省经合局牵头组织制定具体办法。要强化激励机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开发区在全省年度综合考评中位居前5名且连续2年被评为先进的,奖励100万元。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l1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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