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215_金域蓝湾项目景观绿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_secret1

更新时间:2023-07-20 21:46: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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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绿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方(全称): 连云港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全称): 南通市天泰建安总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连云港海客瀛洲景观绿化工程

1.2工程地点: 连云港连云区海棠北路89号

1.3工程简况:

绿化工程主要有乔木、灌木、花卉及草坪等;景观工程主要有广场铺装、景墙、流水景墙、花架、景亭、台阶、树池、花池、坐凳等;电气室外照明电缆敷设、灯具、配电箱安装及电气接地。

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

海客瀛洲小区景观设计图纸内容、图纸深化设计内容、图纸示意内容,达到运行使用

第3条 合同价款 :

3.1合同承包方式:

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

第4条 合同价款支付

4.1付款方式:按形象进度下列比例付款: 第一次付款:景观构筑物主体及铺装基层完成,面层装饰部分开始、大规格苗木栽植完成、部分矮灌木进场时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50%;

第二次付款:园林苗木部分在所有苗木栽植完成后,按其在合同总价款中占的比例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园林景观工程(园林建筑部分及园林安装部分)施工完毕按其在合同总价款中占的比例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

第三次付款:工程竣工通过竣工验收、竣工资料齐全、园林苗木部分进入养护期时,园林景观工程(园林建筑部分和园林安装部分)决算后按其在合同总价款中占的比例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

第四次付款:甲方留取园林景观工程(园林建筑部分和园林安装部分)决算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 甲方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无息结清。(如因质量 问题,乙方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甲方代其维修所发生费用,应从质保金中扣减);园林苗

木部分留取20%做为养护保证金,在壹年养护期结束苗木成活率达到100%时,无息结清。(在养护期间,出现苗木死亡,乙方应无偿对已死亡的苗木及时进行同等规格的更换,若乙方未及时履行更换维修义务,甲方代其更换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从养护保证金中扣减。)

4.2每次付款时甲方扣乙方现场发生的水电费用及其他应扣款项。

4.3每次付款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合规合法的足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5条 合同工期

5.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月日

5.2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合同双方确认,可以顺延工期,但不调整合同价款。

5.3因重大设计变更或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经合同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第6条 双方责任

6.1甲方责任

6.1.1甲方指派 为现场代表,负责合同的执行,并负责对工程监督、检查、协调等工作,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其它事宜。

6.1.2提供施工现场的场地、施工用水、电源。负责协调乙方与其它承包商的关系。

6.1.3审核乙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签字认可,并在工程施工时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组织施工。

6.1.4控制乙方采购物资的质量标准;对所有进场的苗木、石材、材料、电工设备、配件的品名、规格、质量、外观进行检查验收。

6.1.5乙方隐蔽工程施工完毕后,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及时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工程验收。

6.1.6在施工过程中检查、控制乙方施工质量,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施工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

6.2乙方责任

6.2.1乙方委托 为现场代表,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协调工作中发生的有关事宜。

6.2.2施工中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及防火消防、环境保护等规定。

6.2.3 妥善处理与现场施工的其它承包商关系,配合甲方协调处理施工中发生纠纷与矛盾,保护其它承包商的已完工工程,因野蛮施工造成损坏时由乙方负责恢复原状,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6.2.4乙方采购材料的约定:乙方采购材料必须按照施工图纸设计要求并应先报甲方,由甲方认可后方能进场,因使用不合格产品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部赔偿。

6.2.5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工程成品及一切设施进行保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6.2.6 承担本工程施工中所发生的水、电费及相应的线路损耗。

6.2.7开工前3天,乙方须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含机械设备、人员、材料进场计划),并经监理和甲方代表书面审查同意后实施。

6.2.8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禁止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以肢解的方式分包给其他人。

6.2.9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7条 质量标准

7.1工程质量标准:全部工程必须根据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相关规范和规程及施工图纸施工,并达到合格标准。

7.2进场的所有苗木必须生产健壮、树冠优美、带合格泥球,并确保是无伤、无病、无残、无虫、不枯老的全冠苗,经甲方现场工程师及监理检验其规格、质量和数量,书面认可后方可种相植;检验不合格的,乙方负责无条件调换,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外地购进苗木必须具有检验报告,否则不得使用。

7.3乙方所采购进场的播种用苗坪、草花、地被植物种子均应注明品种、品系、生产单位、采收年份、纯净度及发芽率。不得有病虫害。自外地引进的种子应有检疫合格证,发芽率达到90%以上方可使用,如发现乙方将不符合要求的种子用于工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4种植材料、种植土和肥料等,均应在种植前由甲方、乙方和监理工程师按其规格、质量分批进行验收。工程中间验收应分别填写验收记录并签字,否则不得进入下一工序。

7.5各类石板、块石、条石、木材等材料的强度、色泽和加工精度达到设计要求,棱角完整、无翘曲,安装密实、牢固、平整。

7.6土方工程应满足本工程设计要求及甲方要求,回填土应满足绿化种植要求,土方来源需征得甲方同意。

7.7材料应有合格证、质保单并且符合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并由甲方及监理单位验收认定后方可用于工程。

7.8乙方应积极接受甲方、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指挥协助调。

7.9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对材料质量的认可并不意味着乙方对其所购材料的质量责任的免除。

第8条 安全文明施工

8.1乙方应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严密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对工人加强安全文明教育,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罚款、人身伤亡事故或伤害他人事故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8.2乙方负责办理施工场地的交通、环卫施工噪音等相关手续。施工现场的卫生标准、噪声标准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施工中因违反规定而造成的罚款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3乙方应无条件服从主体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施工进度配合、成品保护等方面的统

一协调管理并与之密切配合。

8.4乙方应保护好场地内已建好的其他工程,如有损坏,其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9条 安全责任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操作规范规程施工,乙方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负全面责任,不管乙方是否投保,乙方对其在施工现场的人员、材料、机械及第三人的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工程现场移交乙方后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10条 成品保护

10.1乙方应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成品保护工作,所有饰面工程在验收时必须表面清洁并表现材料本身原有色泽,因成品保护不力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含第三方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得因此原因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甲方发现乙方成品保护不力,甲方有权另行 安排成品保护及清洗修护,所产生的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甲方发现乙方成品保护不力二次,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处。

10.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对甲方已提供的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及已完工产品采取各项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费用、施工现场外围护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得损坏或污染地下管线,周围建筑及已完工产品,如由于乙方的施工原因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施工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11条 竣工验收

11.1工程竣工后,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接到验收通知后7日内组织验收,甲方接到通知后10日内未组织验收,则视为自动验收合格(甲方认为不具备验收条件并书面回复除外)。

11.2已竣工未验收的工程,由乙方负责成品保护。

11.3乙方应严格按郑州市《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规定及时、完整、准确、齐全地编制竣工资料,在甲方验收后10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竣工技术资料2套。

第12条 质保期及养护期

12.1工程质量保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本工程硬质铺装工程质量保修期壹年,绿化工程养护期为壹年,自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2.2在保修期后,因乙方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材料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时,甲方有权无限期向乙方追溯违约责任。、

12.3养护期内乙方负责绿地的日常种植养护、种植、修剪、施肥、防病虫害、灌溉、覆土、树木扶架、间苗、补植、卫生保洁及各种设施的维护保修和更换,并接受甲方的日常检查。

12.4在施工及养护期间,绿化工作的管理与养护以及任何缺陷的修正与弥补,均是乙方的责任。

12.5养护要求:

12.5.1养护期内乙方应派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养护。

12.5.2乙方应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提供管理和养护的详细计划及日程,将种植物养护到养护期满为止。对于更换枯树或草、花卉的再种植,应从再种植时起至少再养护一年的生长期,并随时进行检查和及时补植,补植前须经甲方签字批准方可实施。

12.5.3植物栽植的成活率应达100%,对于实际未成活的,甲方不予支付该单项工程款。 12.5.4日常管理及养护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经常性除草;

(2)按园艺方法进行修剪、栽培;

(3)需要时经常浇水;

(4)养护期施肥计划、管线、设施等维护计划;

(5)经常施加农药及防治病虫害;

(6)经常防范人为的破坏和牲畜的践踏、啃咬;

(7)补植枯死、损坏或丢失的树木花草;

(8)经常清扫及清除垃圾、保护表土;

(9)派专人负责卫生保洁;

(10)各种设施的维护、保修和更换;

(11)应有明确的日常管理及养护质量保证体系。

12.5.5对枯树、坏灌木以及其他不发芽或死去的植物均应予以更换,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可以随时指示乙方在7天内将急需工作做完。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2.5.6乙方应提供并设置临时栅栏,以保护种植物不受损害,不需要时可拆除。 12.5.7乙方应提供、修建并维护植物防护必要的接牵或桩木。

12.6养护期满办理正式移交手续。

12.7当乙方不认真履行以上义务时,甲方将有权另行安排养护工作,养护费从乙方工

程款中扣除,且质量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13条 违约责任

13.1除不可抗力外,甲、乙双方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否则违约者必须承担违约的责任。

13.2乙方提供的产品和品牌、规格、型号等与本合同约定不符合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拒绝验收,乙方除应无偿调换合格产品外,每次还应并按本合同固定总价的5%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3乙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所有人员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撤离现场,所有损失乙方自己承担,并按合同固定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3.4乙方未能如期竣工的,每推迟一天,乙方每天按本合同固定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甲方除有权解除合同外,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固定总价款20%的违约金。

13.5乙方必须使用本单位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

位。如发现有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承包人临时拼凑的工程队伍进行施工的情况,甲方有权终止施工合同, 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3.6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乙方在隐蔽工程施工前2天应通知甲方,甲方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甲方要求复检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检。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检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3.7乙方必须按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工期,合同双方确认的增加工期按期竣工;因甲方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经甲方代表书面认可,工期顺延,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每

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固定总价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支付甲方合同总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3.8如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违约,甲方除有权解除合同外,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固定总价20%的违约金。

第14条 其它

14.1本工程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乙方的投标文件、施工图纸等作为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合同相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14.2当事人双方对本合同如有争议,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4.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保修期满终止。

14.4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连云港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 方:南通市天泰建安总公司

代表人: 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ku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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