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3-05-22 21:42: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安全生产责任制

船舶船长(驾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本船航行、施工作业安全,确保本船安全技术状态良好。

2、船舶航行、施工中,加强了望、谨慎操作,积极主动做好航行避让工作。

3、负责组织召开船舶航次安全会议,组织船舶每周的安全检查,按项目部统一部署开展船舶安全活动。

4、负责船舶长途调遣拖航封舱的安全工作。

5、负责天气预报的接收和现场监测。

6、服从海事局的监督和管理,落实业主、监理、海事局有关船舶安全管理的指令。

7、负责本船防洪防台防突风应急安全预案的落实。拖轮负责与之对应的非自航船舶的防洪防台防突风的安全拖带避风工作。

8、协调处理现场施工中发生的各类问题或突发事件,对本船的重大或安全问题及时向项目部领导汇报,并负责船舶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

大副安全生产职责

1、在船长领导下负责管理驾驶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驾驶部开展安全活动日等活动,做好安全检查和教育工作。提高船员安全生产意识。

3、组织、督促驾驶部人员学习各种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负责保持舱面设备和属其、消防、救生设备等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并监督船员正确使用,定期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5、布置、检查、落实船舶防洪、防汛、防台、防寒、防冻等工作,保证船舶安全生产。

6、进出港、靠离泊位、抛起锚和过闸(桥)作业时在前甲板指挥操作及了望。

7、协助船长制定、改进施工方案,检查施工设备,督促船员遵守操作规程,保证施工安全。

8、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不能解决的应立即向船长汇报。

9、船舶厂修时应做好防火、防盗、防电击等工作,落实防范措施。

10、在应急事故海难救助时,按船长指示组织船员进行抢救。

(非自航挖泥船)

大副是甲板部负责人;在船长的领导下,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全船生活和卫生管理,在航行、施工、停泊时轮流值班,领导本部门船员进行技术业务、规章制度的学习及行政、技术管理和安全生产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法令。当船长因故不能工作或离船时应暂代理执行其职责。

二副安全生产职责

1、在船长、大副领导下负责对航行仪器进行保养检修;督促船员正确使用疏浚设备、导航仪器,遵守操作规程,保证设备、机械、仪表的安全运转。

2、登记、改正并备齐所需的航行通告、海图、图书资料,保管疏竣设备的技术资料、图纸、文件,做好记录,以保证航行和施工安全。

3、负责监察舱室、灭火、通讯、电线管系,保持良好状况,防止漏水、漏电或因通讯不良所引起的安全事故。负责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和到期申请、检验手续,并保管各种检验证书、船舶证书。

4、进出港、靠离泊位、抛起锚和过闸(桥)等在船尾负责指挥操作及了望。

5、挖泥施工时,领导值班船员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负责施工安全。

6、负责编制所管疏浚设备、导航仪器等的修理单及自修计划,在船长、大副分配下领导船员进行修理及验收工作。

(非自航船舶)

在船长、大副的领导下工作,航行、施工和停泊时轮流值班,负责挖泥机械、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保证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向新来的驾驶员介绍仪器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副安全生产职责

1、在船长、大副领导下负责驾驶室、海图室及一般助航仪器、海图料、仪器设备、消防、救生设备和配件等的管理工作,保证分管设备仪器、仪表经常处于正常状态,并做好记录。

2、按大副指示编妥船舶应变布署表及船员应变任务卡,经大副审核,船长批准后公布执行。及时向新到船员介绍应变岗位及具体职责。

3、张贴有关救生、消防的规章和图表,按规定向船员讲解救生、消防知识和各种设备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4、开航前负责试校车钟、舵、汽笛、通讯设备,查看首尾吃水,完毕后记入航行日志。

5、进出港、靠离泊位、掉头时,在驾驶室传达执行船长命令,记录车钟并协助了望。

6、施工时,领导值班船员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证施工安全。

7、负责编制所管设备的修理单及自修计划,在船长、大副领导下组织船员进行修理及验收工作。

(非自航挖泥船)

在船长、大副的领导下工作,航行、施工和停泊时轮流值班,负责消防、救生设备及配件的管理工作,保证分管设备、仪表等经常处于正常状态,负责财务及文书工作,协助船长搞好经济核算。

报务员安全生产职责

1、在船长、政委直接领导下负责管理船舶 GPS、计算机、无线电台、话台、电话等无线通讯设备和广播电视等设备,保证其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2、每天定时接收气象预报,并记录,接收航行通告。

3、船舶调遣航行时,应按规定向局调度室汇报船位。

4、记录电台日志,来往电文需经船长、政委审批,严禁报房私人通讯。

5、船舶遇险时坚守岗位,完成通讯任务,弃船时携带通讯密件、电台日志、应急收发报机等。

轮机长安全生产职责

1、轮机长是轮机部的负责人,在船长领导下,负责轮机部的安全生产,定期召开轮机部门会议,布置检查工作,总结工作经验。

2、对全船轮机的技术管理和安全质量负全部责任,有权采取安全措肺,制止违章操作,保证轮机设备经常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3、负责督促轮机部全体船员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应予批评教育和提出处理意见。

4、编制全船设备的保养检修分工明细表和预防检查年度计划。组织领导轮机部

船员按期、按计划地进行预防检查和自修工作,监督自修质量,确保轮机设备正常使用。

直接负责水线以下设备(螺旋桨、通海阀)、机炉舱安全消防设备、水密门等修理保养工作。

当舵系统传动装置在技术上遇有特殊疑难问题时,协助驾驶部做好舵系统传动装置修理工作。

5、负责组织编制轮机部的计划修理申请书、修理单、航次及机损修理单和主辅机、电气及锅炉预防检查计划,组织领导轮机部船员做好厂修事宜及修理质量验收工作。

6、进出港、靠离码头与过浅险航道、大桥、船闸以及进出黄埔江时,应亲自到机舱督促指导操作,确保正常运行。

7、遇有设备运转不正常危及航行安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船长或通知值班驾驶员。发生机损事故时,应迅速正确处理,详细受损部位,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按规定填写机损事故报告,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8、船舶遇险或发生火警时,应立即下机舱,在船长统一指挥下,按规定组织领导轮机部船员全力抢救,接到弃船命令时,应组织机舱人员携带主要技术资料离船。

大管轮安全生产职责

1、在轮机长的的领导下,负责指挥安排轮机部人员的日常工作。

2、负责管理主机(包括遥控)、舵机、首推装置、冷藏机、空调、滑油分油机、机舱集控、机舱灭火系统装置等分管的各类设备。保证整洁和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3、负责轮机部船员安全教育和督促其严格执行安全措施,严禁违章操作,监督、教育轮机部船员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4、根据年度计划,负责编制月度及航次预防检修计划。按照保养检修分工明细表组织轮机部船员做好检修、保养、清洁工作。

5、提出分管机械设备、修理工程项目、修理意见及预防检查计划。负责督促验收主管设备的厂修工程,保证修理质量。

6、航行施工中轮流值班,停泊时轮流值护船班。

二管轮安全生产职责

1、在轮机长、大管轮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管理发电原动机、主锅炉、泵机、绞刀头、桥梁机等施工机械及其系统,空压机及空气系统,燃油系统及分油机等设备。保证整洁和处于正常的技术状态。

3、提出分管机械设备、修理工程项目和修理意见及预防检查计划。厂修或自修时,负责检查、验收主管设备的修理质量,做好各项记录。

4、不设三管轮的船舶,还应负责三管轮的职务工作。

5、航行施工中轮流值班,停泊时轮流值护船班。

三管轮安全生产职责

1、在轮机长、大管轮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管理辅助锅炉系统,日用水、淡水泵,消防、舱底、压载总用泵及系统、机动救生艇、炉灶以及甲板机械、疏浚绞车及液压设备等,保证整洁和处于正常的技术状态。

3、提出分管机械设备、修理工程项目和修理意见及预防检查计划。厂修或自修时,负责检查、验收主管设备的修理质量,做好各项记录。

4、航行施工中轮流值班,停泊时轮流值护船班。

电机员(电工)安全生产职责

1、在轮机长、大管轮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全船电气设备操作管理、维修、保养、清洁,保证其正常工作。

3、制定所属电气设备与控制系统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检查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正确使用电气。

4、编制全船电气设备的预防检查年度、月度、航次计划,按期、按计划地进行预防检查和自修工作。监督自修质量,确保电气设备正常使用。

5、编制电气设备的计划修理申请书、修理单、航次及机损修理单,做好厂修事宜及修理质量验收工作。

6、执行电气设备保养的有关规定,加强巡回检查,每天不少于三次。

7、出航前重点检查配电板、舵机、主机遥控、电车钟、锚机、缆机等电气设备以及配合检查通导和航行信号等设备的适航情况。

8、进出港、靠离码头与过浅险航道、大桥、船闸及进出黄埔江时,应下机舱、舵机房检查电气设备的使用情况。

机工安全生产职责

1、在轮机长和轮机员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服从安排参加航行、施工、停泊值班。

2、按分配管理各种机械设备,并保证分管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3、正确操纵主机、辅机、泵机等设备及开关阀门,保持机械设备正常需要的油、水,并按要求做好记录。

4、经常巡回检查,按时进行记录,保证安全运行。

水手长安全生产职责

1、在大副领导下负责船体、甲板建筑、机具设备、疏浚设备、帆缆属具、消防,救生设备管理和维护保养,保证其处于正常的技术状态。

2、经常教育水手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业务技术学习。

3、在大副领导下指挥起重、出海封舱加固、吊放救生艇、高空、舷外等作业,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各项制度。

4、出航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进出港、离靠泊位等,在大副领导下在船首负责指挥水手工作及了望。

5、船舶施工时,排除疏浚设备故障,在船长及驾驶员指导下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到安全施工。

6、负责管理物料间、油漆间,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7、船舶进厂修理前,协助大副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水手安全生产职责

1、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按照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办事。

2、在船长、驾驶员、水手长领导下工作,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作业时,加强协调配合,相互督促,杜绝违章作业,严防发生工伤、人员落水事故。

3、参加班组学习与安全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临水作业穿好救生衣,靠泊码头系好安全网,登高作业系好安全带,起吊重物戴好安全帽。

5、靠泊值班时应巡视检查船舶四周,保证系缆、跳板、安全网等正常,锚泊值班时应按规定收听高频电话,注意本船船位及周围船舶动态,确保安全。

驳船驾长安全生产职责

1、驳船驾长是驳船安全的第一负责人。

2、负责甲板机械设备、锚具、缆索处于正常的技术状况。

3、按规定开展“安全活动日”等活动,组织船员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

4、编制消防、堵漏、救生应变布署表,领导船员按规定进行演习,教育船员正确使用消防、救生设备。

5、在出航、施工前应明确任务并向船员交底,带领船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6、检查、指导值班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安全。

7、发生海难和紧急情况时应采取一切措施奋力抢救,正确发出(悬挂)求救信号。

8、进厂修理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制订好进厂的防火等安全措施。

趸船驾长安全生产职责

1、对趸船安全负全面责任,教育水手遵章守纪,组织业务学习,开展安全活动。

2、保证趸船跳板安全可靠,通道畅通,视水位变化及时松紧锚链,以保证趸船及靠泊船舶的安全,在靠泊船危及趸船安全时,有权拒绝靠泊。

3、执行安全规则,严禁违章作业,临水作业穿好救生衣,禁止穿拖鞋,打赤脚,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4、严守岗位,负责接听电话,及时传达上级各项工作指令。

5、加强对外来人员管理,严禁闲杂人员进入,以防发生事故。

6、负责管理码头设施及消防设备,确保状态良好、安全可靠;执行安全用电规定,监督靠泊船舶按规定接电、

7、经常检查舱室有无渗漏,备齐应急抢险材料,做好工作记录和靠泊船舶登记。

船舶航行(施工)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航前准备会

1 船舶外出执行生产任务需通过高空障碍物、海上航行(拖航)等时,必须在开航前召开航前准备会议。会议由公司指定负责人召集、主持;如打桩、起重等大型船舶应由公司(项目部)领导或委托负责人主持。参加人员有公司(项目部)有关部门、船队领导和出航船舶的船长(驾长)、大副、轮机长等。

2 会议布置航行(拖航、施工)任务和准备工作及要求;交待航行(拖航、施工)安全注意事项及过桥、闸、电缆等建筑物及海上航行(拖航)的安全措施等。

3 接受出航任务的船舶,应提出本船存在的问题,由公司(项目部)领导指定负责人解决或指定有关部门和本船办理。由主管部门做出记录并督促检查完成,将完成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及部门汇报。

4 两条拖轮以上拖航时,应指定一条主拖轮负责担任航行中的指挥工作。 5 如遇紧急任务需要临时调船时,可临时召开航前准备会议。

6 海上航行、被拖航的船舶应在船舶证书规定的航区内航行。超出规定航区航行或被拖航的船舶,公司(项目部)必须对船舶进行稳性、强度、适航性等进行核算,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取得CCS签发的船舶航行、拖航的船舶适航证书。

航 次 会

1 由船队召集,拖轮(主拖船)船长主持,参加人员:有参加航行船舶的船长、大副、轮机长、驾长等。(一般情况安监、机务部门派人参加)。会议研究布置本航次任务、安全措施并做出决定,由拖轮做好会议记录,请各船负责人签认。

2 拖带打桩、起重、抓泥船、方驳等通过高空障碍物时,会议上应周密研究通航高度和水情、气候变化,在确保安全通过的情况下开航。拖轮(主拖船)负责对被拖船高度的审核,并做好记录,请被拖船船长(驾长)签认。

3 在外地施工的船舶完成任务后,需要拖航时,由公司(或委托船队)签发航行通知单,注明拖航任务,提出安全措施。由主拖船船长主持召开航次会议,布置本航次任务和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并做好记录,请各船负责人签字。必要时安监、机务部门派人参加,通过高空障碍物时,按上述第二条规定办理。

日 作 业 会

1 会议由船长主持,全体船员参加,会议布置本航次(当天施工作业)任务和安全措施及有关准备工作并记录在《日志》内。

2 在通过高空障碍物前,船长应向全体船员布置桩架、起重臂或其它最高物件的起落作业内容和安全措施。

3 每日航行(施工作业)前,船长应召开全体船员会议,总结前一天工作情况,并布置当天的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

船舶停泊安全管理规定

1 停泊船舶,应按规定悬挂显示信号、灯号。白天应在各锚缆延伸方向舷外处悬挂红旗一面,夜间应显示红色环照灯一盏,以利过往船舶安全航行。

2 应选择符合安全规定的锚地、水域、码头停泊,不得超宽、超长,有碍他船航行。

3 拖轮停泊,应按海事部门规定,驾、机两部应留有主要船员在船,保证能随时动船。

4 工程船舶停泊时,甲板、机舱应留有足够的船员在船,保证主机、辅机能随时启动,满足应急的需要。

5 离开基地外出施工或航行中停泊的船舶,除按上述规定值班外,还应安排水手值安全班,昼夜巡逻检查船位、系泊(锚、链、缆)、照明、信号等情况;了解水位、气象变化情况。做好防浅、防冻、防洪、防潮、防风、防火、防盗和防止走锚等安全工作。

6 在基地停泊或经海事部门同意停航的船舶,应按趸船管理办法执行。 7 值安全班水手应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做到值好安全班的各项工作。 8 来访人员末经船长(驾长)准许,不得随意登船。

9 停泊潮汐河段码头时,值班人员要了解涨落潮时间,及时调整缆绳。

船员劳动纪律

1 船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2 停泊时,驾、机两部领导应安排船员进行预防检查、维护保养和修理工作。工作时间内不得脱岗;工作时间外,应留有足够的人员值班,其余船员经部门领导同意才能离船。归船时不得迟到。

3 船舶配合施工时,应服从施工现场统一安排,并按工地作息时间工作。不得以任何藉口问施工单位索取补贴、奖金、物资等。

4 工作前三小时不准饮酒、严禁酗酒。

5 不准带家属、小孩和亲友上船玩耍、住宿。

6 工作时间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不准穿拖鞋、高跟鞋、带铁钉鞋和打赤膊及穿短裤。

7 在工作时间内,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8 不得损坏和动用船上物料和器材设备,不得有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9 未经船长同意,不得随意动用舢板(机动艇)或绕道行驶。

10 违反上述规定者,按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趸船安全管理规定

1 停靠趸船的船舶,其宽度、长度、不能超过海事部门的规定。

2 大型工程船、500m3泥驳等,停靠趸船时,必须抛前后锚。

3 停靠趸船的船舶,必须听从趸船值班人员的指挥,不听从指挥造成不良后果者,必须追究有关责任。

4趸船值班人员责任制

(1)按时收听气象、水位预报,认真做好记录,并用黑板公布。

(2)测量水深,掌握水位变化,及时向船管部门提出移动船位。

(3)架好趸船至岸坡的跳板,安全栏杆、安全网、确保上下的人、物安全。

(4)管好趸船水、电设备,保证停靠船舶的供电、供水工作。

(5)搞好防冻、防洪、防风、防滑措施,确保船舶和人员安全。

(6)做好停靠船舶的防毒、防盗、防火、防破坏工作。

(7)熟悉趸船停靠船舶的能力,以防断缆事故的发生。

(8)负责停靠本趸船的无值班船员船舶的完整安全。

(9)搞好趸船、跳板(栈桥),岸坡的清洁卫生。

(10)装有起重设备的趸船,负责起重设备的管、用、养、修工作。 5 趸船值班人员值班制度

(1)坚守岗位,认真执行值班岗位责任制度,不得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2)坚持昼夜轮流值班,值班时不得打瞌睡、看电视、看书、报等。

(3)值班时应注意巡回检查缆、链、信号的正常情况,做好“八防”工作。

(4)接班前三小时不得饮酒。

(5)阻止无关人员上船,做好来访人员的登记工作。

(6)值班巡回时,应穿救生衣,夜间巡回时还应持电筒照明。

6 生产用趸船,停靠船舶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停靠。

7 船舶挂靠趸船做系泊试验时,主管部门要在试验前计算趸船能力,还应提前通知趸船负责人做系泊试验的准备工作。

8 趸船值班员负责接收停靠船舶的生活垃圾和污油并向其出具接收凭证,妥善保存接收的生活垃圾和废污油,将接收的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并索取接收凭证,将接收的废污油交物资部门转交项目部用于砼模板润滑脱模。做好接收记录和保存凭证备查。

船舶交接班安全管理规定

一 接班人员必须在接班前15分钟到达工作部位,详细检查有关情况,做好准备工作,按交接内容确认没有问题时进行交接,接班人员逾时未到,当班人员仍负其责,并将情况报告部门领导。

二 交班人员必须将全部情况,特别是在本班发生过的问题及处理经过,详细地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并做好交接记录,经接班人员全部认可后,双方在日志上办理签名认可手续后,交班人员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三 在交接过程中,交班人员应实事求是的明确回答接班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和会同接班人员一道进行检查的要求,在交接过程中,其职责仍由交班人员负责。

四 在交接时,接班人员在日志上未签名认可之前所发生的一切事故或故障均由交班人员负责,接班人员在日志上签名认可后,由接班人员负责。

五 如在交接过程中,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应按部门领导意见进行交接班,并将情况记载于日志上。

六 交班人员在交班前,应主动做好卫生和机械设备的加油、加水、泵气及燃料补给工作;仪器、仪表的校核工作;日志、日报的填写记载工作。

七 交班人员应将部门领导指示或其他通知、变更事项、联系情况、执行情况、注意事项等,均应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

八 凡接到部门领导“暂缓交接”通知,交班人员必须集中思想、谨慎操作和管理。接班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工作部位,以免分散当班人员的精力。

九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暂缓交接:

1 船舶航行处于避让或处于危险航区时。

2 船舶正进入桥梁或跨江电缆等水域时。

3 船舶正在编解队或进出档、定位、相互配合操作时。

4 机、电设备发生故障或正在排除时。

5 遇到天气突然变化恶劣或发生海损和抢险、救助时。

十 具体交接内容如下:

(一)甲板部交接内容:

1 气象、水位、潮汐、水域、船位、岸坡情况和变化。

2 各缆绳、锚链的松紧受力情况和注意事项及各靠垫的完好情况。

3 甲板机械、锚泊设备、拖带设备,泥(石)门机械及其操作机构的润滑运行情

况。

4 船舶装载、卸载、物件绑扎,船体纵横倾斜,吃水等情况和注意事项。 5 航行或施工信号及夜间灯号情况。

6 舢板、跳板、舷梯、安全网、测深篙(锭)撇缆绳等常用工具、属具、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7 外来人员登记和船舷停靠他船情况。

8 值班人员情况和日志、报表填写记载情况。

(二)轮机部交接内容:

1 主、辅发动机、电机、风泵、液压、泵机等所属动力设备和附属设备的润滑、冷却、运转情况。

2 液压、电气、机械、气动等传动系统和轴系及所属设备的润滑、冷却、运转情况。 3 空气、燃油、润滑、冷却、液压、进气、排气等系统的管系及所属附件的运行情况。

4 操作系统和控制系统中的仪器、仪表、开关、阀件、限位器、刹车、制动、离合、换向、警报、信号等装置的运行情况。

5 应急设备(舵机、泵机、电机等)的备用情况和常用工具、属具的使用管理情况。 6 舱底水量和排出情况及注意事项。

7 各种燃润物料的消耗和补给情况和轮机日志、报表的填写记载情况。

(三)挖泥作业交接内容:

1 挖泥作业图纸,疏浚范围、挖泥进展、施工标志、信号情况。

2 锚位、锚缆标记、地拢缆桩的布设情况和变化。

3 水尺移动情况、测量校对船体周围深度等情况。

4 气象变化、潮汐、土质情况、挖泥方法、分条分层情况,挖槽堑口的情况。 5 挖泥设备(抓斗、吊臂、滑车、钢缆等)的使用情况及注意事项。

6 操作系统中的仪器、仪表、开关、阀件、踏板、吊臂变幅角度指示器、警报、信号、刹车、制动、换向、离合等装置的运行情况及注意事项。

7 配合船只(泥驳、石驳、拖轮)的配合情况。

8 值班情况、日志、报表填写记载情况。

(四)起重作业交接内容:

1 吊件的外形尺度、重量、重心、物理化学性质、起、落位置及现场情况。 2 气象、水位、水深、潮汐、水流和水下物件等具体情况及要求。

3 起重设备(吊钩、转环、滑车、卸扣、钢缆、吊臂、吊臂变幅角度指示器、起重卷筒等)的使用情况和注意事项。

4 操作系统中的仪器、仪表、开关、阀件、踏板、吊臂变幅角指示器、信号、刹车、制动、换向、离合等装置的运行情况和注意事项。

5 与指挥人员确定的起重操作联络信号、起重方法和起重程序。起重要求和注意事项。

6 配合船只(驳船、拖轮等)的配合情况。

7 值班情况、日志、报表填写记载情况。

(五)打桩作业交接内容:

1 施工作业图纸、桩的规格、质量、数量、进度要求和完成情况及注意事项。 2 现场施工标志、气象变化、潮汐、水尺移动情况。

3 锚位、锚缆标志、地拢缆桩等的布设情况和变化。

4 船体平衡及定位情况、锚缆受力及绞车运转情况。

5 桩架变幅运行和变幅角度指示器的显示真实情况。

6 打桩、起重设备(吊钩、龙口、背板、抱桩器、桩架、桩帽、桩锤、电梯、钢缆、滑车、绞车等)的运行情况和注意事项。

7 操作系统中的仪器、仪表、开关、阀件、刹车、制动、换向、离合等装置的运行情况和注意事项。

8 配合船只(运桩船、拖轮)的配合情况。

9 值班情况、日志、日报填写记载情况。

(六)驾驶航行交接内容:

1 船位、航向及助航仪器的使用情况。

2 舵效、空舵度数及传动系统和仪器、仪表的使用情况。

3 航行信号(灯号、旗号、号型、号声等)的使用状态和管理情况。

4 航标(灯标、岸标、浮标)、航道、气象、水位、潮汐等情况和变化。

5 来往船舶会船情况和避碰事项。

6 被拖船舶的吃水、封舱、物件绑扎等情况。

7 船队尺度变化情况,拖缆和联系信号及应急设备的备用情况。

8 各部值班负责人员名单和日志、日报填写记载情况。

船舶预防检查维护保养作业管理规定

1 为消除船舶机损事故,掌握船舶和零件的磨损规律,保证船舶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和正常安全航行而制定本管理规定。

2 在船长领导下,由大副、轮机长负责领导本部门船员进行船舶预防检查、维护保养作业。

3 按船舶预防检查、维护保养作业内容,对主要机件、部件的测量部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说明书进行预防检查、维护、保养、测量并将技术数据结果填写预防检查和维修保养记录薄。

4 预防检查、维护保养作业由船舶各部门负责人根据规定的日常维护保养要求内容及设备状态情况进行维修保养,船舶应编制预防检查、维护保养作业计划,由船长或部门负责人审核盖章报船队批准备查。

5 预防检查、维护保养作业时间一般是利用施工航行待命、停泊的空闲时间进行,如需要停航、停工进行时由各船提出计划报船队批准,在外地配合工地施工时,应征得工地领导同意方可进行,并报船队备案。

6 船员自己不能承担预防检查、维护保养的项目应报船队联系修理,并将修理测量结果记入预防检查、养护、修理记录簿。

7 认真研究零部件磨损规律,掌握耐用期限,以保证安全运转。预防检查、维护保养作业的项目及测量、更换配件记录由船长、轮机长报船队,船队报公司机务部门并列人船舶技术资料存档。

8 船体各部位的板厚钻孔、试验测厚结果,除记入记录簿外还应在船体外板展开图、结构图上注明。

9 预防检查、维护保养作业,由船长和船舶部门负责人对安全技术负责,船队或公司(项目部)机务部门应有专人敦促、指导及帮助。

10 在工作中出现的不正常现象(异响、发热、异味),应及时进行检查、养护、修理排除。

船舶江河安全航行拖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船舶在江河航行、拖带、调迁任务的安全,在严格执行交通部和长江(内河)海事部门颁发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的船舶航行、拖带、调迁;本单位拖轮拖带外单位船舶亦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出航船应按船员定额标准数配足船员。严禁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第四条 出航拖轮(主拖船)的船长应对本船队航行、拖带、调迁的安全任务负全面的责任。被拖船和协助拖船应服从主拖船的指挥。

第五条 船舶在停泊时应保证良好技术状态,应听从船队,机务部门的安排。

第二章 出航前准备

第六条 出航船舶应按船舶航行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开好航前准备会、航次会及日作业会。

第七条 机务安全部门对出航船舶进行出航前的检查,确认有无危及安全的隐患。

第八条 拖轮(主拖船)的船长应了解本船和被拖船舶的压载水、生活用水及油仓的液面高度对船舶航行稳性影响情况。

第九条 对消防、救生、防漏、信号等设备和器材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以保证有效使用。

第十条 对被拖打桩船、起重船、抓泥船的桩架、起重臂、抓泥臂等的倒下高度进行认真复核。

第十一条 急流航段拖船须加外舷的腰缆或加栓兜缆和腰柱,八字缆和尾缆应尽量系于外舷,以保证船队的横面强度。

第十二条 急流航段拖方型船舶,应将船翘起0.5米以上以防钻水。如干舷低于0.5米应封舱。

第十三条 航行急流航段必须装设无线电话与来船或信号台联系。

第三章 航 行 中

第十四条 通过高空障碍物,拖轮(主拖船)的船长应根据当天水位、天气、航道等情况,确定安全通过方案。并指定被拖船的船长在通过前停泊,完成倒架到规定高度和拆掉上层超高建筑物,并经复核无误方可航行通过。

第十五条 在航行中值班驾驶员应严格按照拖轮、驾驶室、甲板岗位责任制规定进行工作。

第十六条 调离码头或编解队时,在船舶艏、艉分别有专人负责指挥,系解缆工作,并随时将情况报告驾驶室。

第十七条 吊拖船队编队时,拖缆牵直后再用舵调向,防止拖缆偏落船艉一侧缠住车叶,折断拖缆,全部收进后才能使用倒车。

第十八条 在航行中任何时候不得中断了望,遇航区复杂,视线不清,来往船舶多时更应注意,按时开航行灯,还应注意无灯小艇。

第十九条 按时收听天气预报,注意气象变化,切实做好避雾、风、暴雨、大雪等造成视线不清的防范措施,如遇特殊情况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急流航段航行

第二十条 上水应遵循二流水航行,遇泡漩乱水、回流、楞子、转向等水流时应提前减速,必要时应停车,待稳住后再逐步加速,不准贪快,以防钻水断缆或歪船扎驳。

第二十一条 拖带易钻水或甲板建筑物影响航行视线时,不应夜航。

第五章 枯水期航行

第二十二条 保持一定富余的水深,上游30厘米,中游20厘米。

第二十三条 狭窄水道航行,不得追越前船。避让机帆船、木船必须减速,并注意减速时舵效航向,严禁贪快,浅水航道经常测量水深,防止搁浅。

第二十四条 注意浅坝、暗礁、应观查水势、浪花,察听水声,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五条 搁浅后立即停车,探明河床底质、搁浅部位及船体损坏等情况。显示信号,向上级汇报,采取排出压载水及食用水,调整前后吃水,利用锚机、系缆和

放出开锚或利用地形带缆,车舵配合等有效措施脱浅。

第二十六条 有潮汐地区可利用潮水脱浅。

第二十七条 如本船不能脱浅,应向就近港口报告派船拖救,如船身严重倾斜应立即封闭淤沙一侧的波门,舱口、水密门、窗。抛出艏艉锚使之得力,有条件靠岸应就岸埋设地龙拉住或在船旁边绑空驳。

第六章 洪水期航行

第二十八条 正确判断航标位置,发现航标移位、漂流、熄灭等疑问时,应减速航行或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九条 注意垮堤、溃堤、分洪或狭窄水道上游地带的水滚保持适当的航行距离,防止水压吸引失去控制。

第三十条 洪峰立涨时不得抢近浮标和过分近岸航行以防发生困边、搁浅。 第三十一条 航行至急湾、横滚、岸咀、矶头、江心洲,独礁的下方地带时应防止回流、横流、斜流、泡漩,防止触岸、转向、落湾。

第三十二条 在干支流交汇处尽量避开游涡横流,防止水流冲击断缆。

第三十三条 认真了望,注意避开航道漂流杂草、筏木、鱼船、民船集结地带、港界范围、防汛工地、缓流、静水容易淤沙水域、沙包、沙埂、沙滩等。

第七章 防 雾

第三十四条 航行遇雾(包括风沙、雪、暴雨、视线不清)的视距顺流应在2000米以上,逆流应在100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 航行遇雾值班驾驶员应立即向船长汇报,并抓住岸型、航标、航向等,稳住船位。

第三十六条 发现雾情船长应立即进入驾驶室,亲自掌握和布置安全措施,值班驾驶员仍应协助操作,加强了望。

第三十七条 加强了望,鸣放雾号,适当减低车速。如遇岸线不清或迷向时应立即停止前进。

第三十八条 听到前方有他船的雾号,在未辩明其动向时,应立即停车,判明情况,至安全会过为止。

第三十九条 急流航段航行应执行海事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抛锚前应选择安全锚地,靠拢航道一侧,船队要远离过江电缆等水下设施。并注意水深。记入航行日记。

第四十一条 加强安全值班,按章敲打号钟。

第八章 防 风

第四十二条 在台风季节前,应对本船船体结构、水密门、窗以及主要设备,工属具进行一次检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增加抗风能力。

第四十三条 收到大风、风暴警报,及时根据本船技术状态,船队大小,考虑航段条件,就近选择较好的锚地安排避风,锚地应有足够水深且底质较好。

第四十四条 锚泊时,锚链长度应为水深6-8倍,必要时,要抛双锚。

第四十五条 船上所有货物及其机械设备均应有足够的缚牢措施以避免船舶颠波时而产生移位和摇摆。并密封各处门、窗、盖。

第四十六条 加强安全值班。检查泊位,锚链情况。并注意周围船舶动态,发现本船或他船走锚,要立即采取措施。

第九章 防冻防滑

第四十七条 严寒季节及在北方地域冬季施工或有寒潮预报时,应对机电设备的冷却系统、燃料系统等采取保温措施,机仓温度低于5℃时应预热油和水,停泊时冷却水要放尽。

第四十八条 包扎甲板上水管和水柜以防结冻。蒸汽管、废汽管应包扎石棉。 第四十九条 甲板、楼梯等工作地方要清除冰霜,油污并铺沙或草袋等防滑物。 第五十条 通道、楼梯如无栏杆应栓好扶手拉绳。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海事局、船检局、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令法规、规定规范不相一致的地方,则以上述主管部门颁布的为准。

施工船舶(海上)拖航、调度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的安全生产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海事、船检局颁布的水上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法令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认真落实交通部、海事局、船检局和本规定的关于工程船舶安全调遣拖航的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必须认真落实企业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三条 集团各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海事局海通航安[2001]215号文颁布的《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要求,参加船舶报告系统并接受指导,按照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甚高频VHF及其有关水上航务和公众通信渠道的开通,确保水上通讯及水上搜救通讯的畅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近海航区、沿海航区海域的拖带航行,航区划分见附件。

第五条 集团所属企业应依据国家法律以及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与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详细周密的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备案。

第二章 水上安全调遣拖航一般规定

第六条 根据生产调度安排,由企业负责人签发工程船舶调遣令,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工程、调度、船机、安全等部门和船长及项目部等有关人员,依照本规定和企业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制定调遣计划与实施方案。

第七条 调遣拖航任务确定后,依照调遣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单船或两艘拖轮及其两艘以上执行同一拖航任务,均应指定主拖轮船长担任总船长,负责拖航全程的管理指挥。

第八条 由总船长负责主持制定拖航计划,制定安全拖航实施方案。调遣拖航计划及实施方案制定后须经企业负责人签认,报请有关海事主管部门检验审核批准,并办理拖航许可证书。

第九条 调遣拖航主拖船、被拖船其技术性均应符合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的

有关规定,同时应符合国家船检局颁布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不具备拖航安全技术规定的船舶不得调遣拖航。

第十条 承揽本企业以外的拖航任务或租用外单位拖轮执行拖航任务,均应签订拖航合同,明确拖航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承担拖航任务的总船长应对全程拖航安全负责,包括被拖船的拖航安全,总船长对整个船队的拖航有绝对指挥权。

第十二条 拖航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国家海事主管部门颁布的水上运输安全航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拖航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包括任务、区域、日期、气象、方法、通讯联络方式、应急安全措施等。

第十四条 拖航任务完成后,总船长应及时组织工作总结,并向有关部门汇报,有关资料归档保管。

第十五条 执行拖航任务时,任何船只严禁搭乘无关人员随航。

第三章 安全备航

第十六条 拖航任务实施前,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总船长应组织全体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动员,组织安全拖航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拖航实施方案的任务细节,并认真组织讨论,做好记录;被拖船长、船员也应参加航次会。

第十七条 按照拖航实施细则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由总船长负责组织对所有拖航船舶的安全技术状态进行全面检查,并严格按照国家海事和船舶检验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封舱加固安全技术要求,对拖航船舶进行封舱加固,并严格细致检查落实后,报经企业安全、船机主管部门审核检查验收签认,对不符合封舱加固标准的必须予以整改复查重新验收,直至达到封舱加固的标准。

第十八条 集团所属企业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拖航备航封舱加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检验验收标准,随同调遣拖航实施细则一并报集团备案。

第十九条 租用企业外单位拖轮执行拖航任务前,被拖船主管部门和调度部门应及时联系承担拖航任务的主管部门,获取其批准的拖航计划抄件,以便掌握拖航动态。

第二十条 执行拖航任务前,所有船舶均应按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救生、消防、通讯、信号、锚系、防渗、堵漏等设施设备以及各种应急救护器材。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kh4.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