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体检一律禁查乙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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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体检一律禁查乙肝

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医疗机构 都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昨日记者从广东省卫生厅获悉,目前该厅转发了卫生部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再次明令禁止就业查乙肝。

该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对非就业体检,受检者本人主动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医疗机构除应当妥善保存好受检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外,还应当制发独立于常规体检报告的乙肝项目检测结果报告;体检报告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

该通知强调,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收到的违规开展乙肝项目检测的投诉、举报等,要调查核实。违规情节严重的,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卫生部:因职业特殊要求入学就业查乙

肝须核准

2010年03月26日12:39 法制晚报

卫生部上午发出通知:因职业特殊要求——入学就业查乙肝须经核准

本报讯 (记者底东娜曾佑忠实习生申岩) 卫生部上午发出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在提供入学、就业体检服务时,不得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的,须经卫生部核准。

今天上午,卫生部就加强医疗机构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卫生部指出,医疗机构在接受教育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委托,提供入学、就业体检服务时,不得对受检者开展乙肝项目检测。

对于需要评价受检者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检测。

此外,医疗机构开展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非因受检者本人要求,不得主动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受检者本人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

卫生部强调,医疗机构因医学目的进行乙肝相关项目检测的,患者应知情同意,并加强对有关检测结果报告单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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