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危险作业安全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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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危险作业安全须知

1.建筑施工概述

建筑施工是指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生产活动,是各类建筑物的建造过程,也可以说是把设计图纸上的各种线条,在指定的地点,变成实物的过程。它包括基础工程施工、主体结构施工、屋面工程施工、装饰工程施工等。

随着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大型、高层或地下建筑物越来越多,工程工艺结构越来越复杂,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施工难度越来越大,迫切要求在施工中,推行科学的事故预防与控制对策。

按系统科学原理,安全系统要包括人、机械、环境、管理四个因素。 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操作错误;使用不安全设备,用手代替工具操作;攀、坐不安全位置,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在机器运转时进行加油、修理、检查、焊接、清扫等工作;忽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机械和环境不安全状态有:防护、信号等装置有缺陷;设备、工具、附件等有缺陷;个人防护用品缺乏或者有缺陷;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管理上的不安全因素有:设计、施工主导思想本身存在问题;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工人不懂或缺乏安全操作技术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作业人数不足,工种搭配不当,连续作业时间长,作业点布置不合理等。

一般可通过改革工艺等手段来控制建筑施工事故发生,可采取的措施有: 引导危险因素把某些危险因素引导到施工作业环境以外,避免其对作业人员和设备造成危害。

隔离危险因素将作业人员与施工中的某种危险因素隔离开,使施工人员不直接接触危险部分,从而避免或减轻危害。

坚固防护为保安全,提高设备、建筑物、工具等的结构强度,以保证其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留有足够的“安全系数”。

人为设置薄弱环节利用某些薄弱元件,在施工系统中人为地设置薄弱环节。

当设备、设施的负荷超过额定限度,使危险因素的发展在薄弱环节爆发,系统被切断,从而保护系统的整体安全。

取代操作当施工中某些危险因素无法消除,又必须在这种条件下工作时,为保证人员的安全,可采用自动化手段代替操作人员直接接触危险因素。 时间防护缩短作业人员接触有害因素的时间,也可达到安全防护的目的。 感官刺激在某些特殊的地点、场合,利用声、光、色、形等信息、信号刺激人的感官,提醒人们注意,保障安全生产。

2.建筑施工作业的危害及常见事故 2.1土石方作业

2.2高处作业

2.3脚手架搭设

2.4模板作业

2.5施工用电作业

2.6 施工机具

2.7 垂直运输机械

2.8 起重吊装

3.建筑施工作业安全须知

3.1施工作业常见的安全问题

3.1.1 施工企业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不到位在实际检查中,部分施工企业项目部虽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是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并不在该项目上,形同虚设;个别规模较大的工程安全员数量不足,且多为兼职,这便无法保证日常安全检查,致使出现安全隐患处理不到位或无人处理,以致发展成伤亡事故。 3.1.2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重视不够,责任心不强一般情况下,监理单位均编有项目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但在实际中,部分监理人员对自己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认识不到位或重视不够,有麻痹或侥幸心理,责任心不强,不按要求进行处理,仅对施工企业发一些整改通知,在安全隐患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情况下,听任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使安全监理形同虚设,由此引发的事故屡见不鲜。

3.1.3安全资料不真实,安全资料和技术资料一样,应与工程进度同步,是施工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及排除的真实记录。但实际上,多数工地项目负责人对安全资料的整理不够重视,认为主要是应付检查,资料员整理的安全资料,并非从项目部各部门搜集而来,而是抄录其他工程的。检查中还发现有的资料无交底人、检查人、接受教育人签字,无日期和监理审批意见,无整改结果,起不到安全资料应有的作用,并未真实反映安全检查情况和安全隐患是否排除。

3.1.4基坑基础施工时的周边防护不满足要求。深度超过5m的基坑必须有专项支护方案,且应经技术主管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方可实施。坑边堆土、料具堆放距离槽边尺寸不能小于设计规定,人员上下设专用通道,施工机械进场必须验收,推土机作业半径内不能有人,坑槽沿外应有排水设施,深度超过2m的基础施工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实际施工中,由于部分项目未按以上要求进行支护和防护,以致引起坑壁坍塌和相邻建筑物裂缝等事故发生。

3.1.5模板施工无方案,模板支撑系统无设计计算模板工程应有经过审批的施工方案,并根据砼输送方法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模板上堆料具必须均匀,施工荷载不能超过规定要求,大模板存放应有防倾倒措施,模板拆除区域应设警戒线和监护人员,任何地方不能留有未拆除的悬空模板,在模板上运混凝土应在走

道垫板上进行,对作业面的临边及垂直作业均应有隔离防护措施。现浇混凝土模板支撑系统应经过设计计算,并按规定设置立杆,纵横向支撑立柱底部设垫板。而实际施工中,部分模板工程无施工方案,模板支撑亦无计算,出现了模板倾倒伤人、支撑系统整体垮倒的现象。

3.1.6外架搭拆无施工方案,架体不符合规范要求脚手架必须有经过审批的施工方案,搭设高度在50m以上必须有设计计算书及卸载方法详图,立杆基础必须夯实找平,并设置底座垫板和扫地杆,并有排水措施。架体与建筑结构应按规定牢固连接,立杆、大横杆、小横杆按规定设置,剪刀撑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角度不能超标。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施工层设置1.2m高防护栏杆和18cm高挡脚板,钢管立杆不允许搭接。卸料平台不能与脚手架连接,且应设限定荷载标牌。实际检查中,有的工程外架搭设无方案,个别架子工无上岗证,外架搭设隐患大、稳定性差,且在施工中,其他工种工人为了方便起见,将架体与建筑结构的连墙件随意去掉,导致外架倒塌的事故时有发生。 3.1.7施工现场布置、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应按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布置,进行封闭式管理。可采用彩钢板或砖、空心砌体墙体封闭围挡,且应保证围墙坚固稳定。现场出入口应有企业标志,并设大门及门卫,悬挂“六牌一图”;场内道路应进行硬化,排水系统完好畅通,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置图有序堆放,并挂牌标识;建筑及生活垃圾应存人垃圾池并及时清运。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应分类妥善保管,现场防火、消防器材要符合消防要求。主要通道口及危险处应悬挂醒目的安全标志牌;现场作业区应与办公、生活区明显区分,并应有安全距离;活动房搭设不宜超过两层,职工宿舍应集中统一布置。杜绝在厨房、配电室、作业区内住人。食堂、简易浴室、厕所结构稳定。但实际中多数工地现场达不到上述要求,项目负责人对现场布置的投入及管理重视不够,以致引起活动房围墙倒塌以及火灾和人员中毒等事故发生。

3.1.8现场防护不到位,安全设施投入不足。施工期,所有进入现场的人员均应佩戴质量合格的安全帽,在建工程外侧必须用取得安监部门准用证的密目安全网

予以封闭,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系挂质量合格的安全带,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设置防护措施要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电梯井口内每隔两层(不大于]0m)设置一道平网或满铺架板,通道口应按规定设置双层防护栏杆,并要求防护棚牢固,材质合格,防护严密;楼梯边、阳台边、楼板面周边、屋面周边、坑槽周边均应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护栏杆。但部分施工企业为了节省费用,仍大量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帽、安全网,对“四口”“五临边”处不作防护或防护不规范、不到位,个别工人高处作业不系挂安全带,形成严重安全隐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3.1.9施工用电无设计计算方案,外电防护及现场用电安全隐患较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有设计方案,闸具熔断参数、电线规格选择必须与设备容量匹配。配电系统要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要求,开关箱应设有效的漏电保护器,并达到“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的配电线路要求。专用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不能混接,破皮、老化电线要更换,与建筑物相邻的外电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尺寸不够须认真防护和封闭严密。而有的工地临时配电无计算方案,现场配电是根据经验进行,有的有计算方案,却不按方案配置,造成闸具、熔断器等不匹配,还有部分工地未使用TN—S系统,配电混乱,线路老化,外电与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时防护不到位,造成触电等伤亡事故。

3.1.10塔吊安装、检测及使用不规范塔吊安装拆卸均应有审批后的施工方案,并由有资格证的作业队伍实施,检测检验机构应对塔吊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塔吊要有灵敏度合格的起重量限制器和力矩限制器以及高度、变幅的限位器;吊钩应有防脱装置;塔吊高度超过独立高度应安装可靠的附墙装置;要经常检查钢丝绳和滑轮,发现破损变形及时处理。司机和指挥均须有上岗证,两台以上塔吊作业必须有可靠的防碰措施,六级风以上禁止塔吊作业。塔机安装完毕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备案方可使用。但有的塔吊安拆无施工方案,安装完毕后未经检测及验收备案就投入使用。使用中对塔吊的力矩限制器、超高、变幅限制器、吊钩、钢丝绳、滑轮等疏于检查,无专人指挥极易造成起吊中力矩限制器失灵,重物脱

钩伤人,绳断或塔吊倾翻等重大事故。

3.2 施工作业事故预防和控制

3.2.1 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思想。《条例》明确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施工企业是安全生产实施的主体单位,其负责人及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意识,改变重生产、重质量、重进度、重效益而轻安全的状况,健全安全生产体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置业务精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项目部日常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费用,加大安全设施投入,杜绝使用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品,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技能和安全培训教育。项目部在各专项工程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不能流于形式。要严格按审批后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保证施工作业安全。针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和事故的易发部位,大力开展以防高处坠落、防触电、防坍塌、防机械伤害、防物体打击为重点的专项检查,真正把现场安全管理落到实处,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3.2.2监理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监理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对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安全监理人员必须对自己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认识到位,加强责任心,严格审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和各专项施工方案,其实质内容是否满足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的要求。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施工企业进行整改,消除隐患;情况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待安全隐患完全整改消除后,经监理复查合格,方可复工。切实保证施工安全。

3.2.3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作,牵涉的部门和单位多,施工现场诸多安全问题和安全违规行为的存在,影响着施工的正常进行。在工程

施工中,各有关责任单位只有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进行综合治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使现场的安全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才能有效地防止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3.3 施工现场

3.3.1 施工人员一般的行为规范

3.3.1.1 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 3.3.1.2严禁酒后作业。

3.3.1.3严禁穿拖鞋或光脚进入现场。 3.3.1.4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3.3.1.5现场施工时必须走安全通道。

3.3.1.6不随意进入危险场所或触摸非本人操作的设备。 3.3.1.7严禁随意拆除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

3.3.1.8工地严禁随意吸烟,明火作业前必须办理用火证。 3.3.1.9严格遵守施工现场五不准。

3.3.2 高处作业的安全须知

3.3.2.1高处作业人员及工作的基本要求

未成年人或者患有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贫血、癫痫病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3.3.2.2高处作业对物料处理及工具使用的要求

高处作业时交叉作业比较多,随意抛掷的工具和丢弃的废料很容易造成物体打击的事故导致伤害他人,因此,高处作业的工具要放入工具袋,拆卸下来的物件废料要及时清理运走。

3.3.2.3高处作业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高处作业的人员在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如果不具备挂安全带的条件,应该设置挂安全带的安全挂绳或安全挂杆。

3.3.3 搬运、堆放物品的安全须知

在搬运工作前首先要穿戴好规定的劳保用品,然后检查搬运工具是否完整及安全可靠。搬运时使用的工具构件一定要放平、放稳防止滑动或流动。如果是多人一起操作须由一个人统一指挥,步调一致,紧密配合。

3.3.4建筑用梯的安全须知

外用电梯必须有专人操作,等候外用电梯时,严禁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进电梯运行占用的空间,不得随同运料的吊盘或吊兰及吊物上下。 3.3.5生活区的安全须知 在生活区休息时,要注意宿舍的卫生环境保持整洁,物品整齐摆放有序。注意饮食卫生和安全防火,严禁赌博。生活区的安全须知也是我们文明施工的一部分。

3.4. 工地建设

3.4.1 一般规定

3.4.1.1 工地应创造条件实行封闭管理。在作业区域范围设置高度不低于1.8m的围档,应选用坚固、整洁的材料,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挡墙边严禁堆物。在建筑物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全封闭围护。 3.4.1.2 工地应设置固定的出入口。

3.4.1.3 工地应铺设整齐、足够宽度的硬化道路,不积水、不堆放构件、材料、保持经常畅通。

3.4.1.4 行人、车辆运输频繁的交叉路口,应悬挂安全指示标牌,在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落杆。

3.4.1.5 各种料具应按照总平面图规定的位置,按品种、分规格堆放整齐。在建工程内部各楼层,应随完工随清理,拆除的模板、料具应码放整齐。

3.4.1.6 在天然光线不足的作业场地、通道及用电设备的开关箱处,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3.4.1.7 工地应将施工作业区与生活区分开设置。

3.4.2工地防火

3.4.2.1 工地应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动火审批制度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办法。 3.4.2.2 工地应按施工规模建立消防组织,配备义务消防人员,并应经过专业培训和定期组织进行演习。

3.4.2.3 工地应按照总平面图划分防火责任区,根据作业条件合理配备灭火器材。当工程施工高度超过30m时,应配备有足够扬程的消防水源和必须保障畅通的疏散通道。

3.4.2.4 对各类灭火器材、消火栓及水带应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使用效果。 3.4.2.5 工地应设置吸烟室,吸烟人员必须到吸烟室吸烟。

3.4.2.6 各种气瓶应单独存放,库房应通风良好,各种设施符合防爆要求。 3.4.2.7 当发生火险工地消防人员不能及时扑救时,应迅速准确地向当地消防部门报警,并清理通道障碍和查清消火栓位置,为消防灭火做好准备。

3.4.3 季节施工

3.4.3.1工地应该按照作业条件针对季节性施工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4.3.2 雨季施工应考虑施工作业的防雨、排水及防雷措施。如雨天挖坑槽、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爆破作业遇雷电天气以及沿河流域的工地做好防洪准备,傍山的施工现场做好防滑坡塌方的工作和做好临时设施及脚手架等的防强风措施。雷雨季节到来之前,应对现场防雷装置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防止雷击伤害。 3.4.3.3 冬期施工应采取防滑、防冻措施。作业区附近应设置的休息处所和职工生活区休息处所,一切取暖设施应符合防火和防煤气中毒要求;对采用蓄热法浇筑混凝土的现场应有防火措施。

3.4.3.4 遇六级以上(含六级)强风、大雪、浓雾等恶劣气候,严禁露天起重吊装和高处作业。

3.5土石方作业

3.5.1一般规定

3.5.1.1 土石方作业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实行统一管理。应加强施工队伍的培训管理,并建立专业化施工队伍。

3.5.1.2 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接。基坑工程监理应对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进行全面监理。

3.5.1.3 基坑工程应贯彻先设计后施工;先支撑后开挖;边施工边监测;边施工边治理的原则。严禁坑边超载,严禁相邻基坑施工不防范相互干扰等做法。 3.5.1.4 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遵守相关规范,结合当地成熟经验,因地制宜的进行。深基工程施工方案应经主管部门审批或经专家论证。

3.5.1.5 应加强基坑工程的监测和预报工作,包括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及对岩土变化的监测,应通过监测分析及时预报并提出建议作到信息化施工,防止隐患扩大和随时检验设计施工的正确性。

3.5.1.6 应建立健全基坑工程档案,内容应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及监测等方面的有关资料。

3.5.2 施工准备

3.5.2.1 土石方作业和基坑支护的设计、施工应根据现场的环境、地质与水文情况,针对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大小,综合考虑支护方案、土方开挖、降排水方法以及对周边环境采取的措施。

3.5.2.2 勘察范围应根据开挖深度及场地条件确定,应大于开挖边界外按开挖深度1倍以上范围布置勘探点。应根据土的性质、含水情况以及基坑环境合理选定土压力参数。

3.5.2.3应查明作业范围周边环境及荷载情况,包括地下各种管线分布及现状,道路距离及车辆载重情况,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类型以及地表水排泄情况等。

3.5.3 土方挖掘

3.5.3.1 土方挖掘方法、挖掘顺序应根据支护方案和降排水要求进行,当采用局部或全部放坡开挖时,放坡坡度应满足其稳定性要求。

3.5.3.2 挖掘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先挖坡脚。软土基坑无可靠措施时应分层均

1)安全停靠装置、断绳保护装置; 2)楼层口停靠栏杆(门); 3)吊篮安全门; 4)上料口防护门; 5)上极限限位器; 6)信号、音响装置。

对于高架(30m以上)物料提升机,还应具备下列安全装置: 7)下极限限位器; 8)缓冲器; 9)超载限制器; 10)通讯装置。

3 、物料提升机应有标牌,标明额定起重量、最大提升高度及制造单位、制造日期。

3.11.4.3 物料提升机安装与拆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提升机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必须按照施工方案进行,并设专人统一指挥; 2 、物料提升机安装前,对基础、金属结构配套及节点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缆风绳锚固及墙体附着连接处进行检查;

3、物料提升机架体应随安装随固定,节点采用设计图纸规定的螺栓连接不得任意扩孔;

4、 物料提升机稳固架体的缆风绳必须采用钢丝绳。附墙杆必须与物料提升机架体材质相同,严禁将附墙杆连接在脚手架上,必须可靠的与建筑结构相连接。架体顶端自由高度与附墙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5 、物料提升机采用旋转法整体安装或拆卸时,必须对架体采取加固措施,拆卸时必须待起重机吊点索具垂直拉紧后,方可松开缆风绳或拆除附墙杆件;安装时,必须将缆风绳与地锚拉紧或附墙杆与墙体连接牢靠后,起重机方可摘钩;

6、 物料提升机卷扬机应安装在视线良好,远离危险作业区域。钢丝绳应

能在卷筒上整齐排列,其吊篮处于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应留有不少于3圈的钢丝绳。

3.11.4.4凡安装断绳保护装置的物料提升机,除在物料提升机重新安装时进行额定荷载下的坠落试验外,对正在使用的物料提升机,应定期(至少1个月)进行一次额定荷载的坠落试验。

3.11.4.5物料提升机操作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班作业前,应对物料提升机架体、缆风绳、附墙架及各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检查,并经空载运行试验,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2、物料提升机运行时,物料在吊篮内应均匀分配,不得超载运行和物料超出吊篮外运行;

3、物料提升机作业时,应设置统一信号指挥,当无可靠联系措施时,司机不得开机;高架提升机应使用通讯装置联系,或设置摄像显示装置。

4、设有起重扒杆的物料提升机,作业时,其吊篮与起重扒杆不得同时使用; 5、不得随意拆除物料提升机安全装置,发现安全装置失灵时,应立即停机修复;

6、严禁人员攀登物料提升机或乘其吊篮上下;

7、 物料提升机司机下班或司机暂时离机,必须将吊篮降至地面,并切断电源,锁好电箱。

3.11.5 塔式起重机出现事故征兆时的应急措施

3.11.5.1塔吊基础下沉、倾斜:①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将回转机构锁住,限制其转动。②根据情况设置地锚,控制塔吊的倾斜。

3.11.5.2塔吊平衡臂、起重臂折臂:①塔吊不能做任何动作。②按照抢险方案,根据情况采用焊接等手段,将塔吊结构加固,或用连接方法将塔吊结构与其它物体联接,防止塔吊倾翻和在拆除过程中发生意外。③用2-3台适量吨位起重机,一台锁起重臂,一台锁平衡臂。其中一台在拆臂时起平衡力矩作用,防止因力的突然变化而造成倾翻。④按抢险方案规定的顺序,将起重臂或平衡臂连接件中变

形的连接件取下,用气焊割开,用起重机将臂杆取下;⑤按正常的拆塔程序将塔吊拆除,遇变形结构用汽焊割开。

3.11.5.3塔吊倾翻:①采取焊接、连接方法,在不破坏失稳受力情况下增加平衡力矩,控制险情发展。②选用适量吨位起重机按照抢险方案将塔吊拆除,变形部件用气焊割开或调整。

3.11.5.4锚固系统险情:①将塔式平衡臂对应到建筑物,转臂过程要平稳并锁住。②将塔吊锚固系统加固。③如需更换锚固系统部件,先将塔机降至规定高度后,再行更换部件。

3.11.5.5塔身结构变形、断裂、开焊:①将塔式平衡臂对应到变形部位,转臂过程要平稳并锁住。②根据情况采用焊接等手段,将塔吊结构变形或断裂、开焊部位加固。③落塔更换损坏结构。

3.12 起重吊装

3.12.1 一般规定

3.12.1.1参加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包括司机、起重工、信号指挥、电焊工等均应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经专业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并经体检确认可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

3.12.1.2 起重吊装作业前应详细勘察现场,按照工程特点及作业环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现场环境及措施、工程概况及施工工艺、起重机械的选型依据、起重扒杆的设计计算、地锚设计、钢丝绳及索具的设计选用、地耐力及道路的要求、构件堆放就位图以及吊装过程中的各种防护措施等。

3.12.1.3 起重机械进入现场后应经检查验收,重新组装的起重机械应按规定进行试运转,包括静载、动载试验,并对各种安全装置进行灵敏度可靠度的测试。扒杆按方案组装后应经试吊检验,确认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3.12.1.4 汽车式起重机除应按规定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外,还应每年定期进行运转试验,包括额定荷载、超载试验,检验其机械性能、结构变形及负荷能力,

达不到规定时,应减载使用。

3.12.1.5 起重吊装索具吊具使用前应按施工方案设计要求进行逐件检查验收。 3.12.1.6起重机运行道路应进行检查,达不到地耐力要求时应采用路基箱等铺垫措施。

3.12.1.7 起重吊装各种防护措施用料、脚手架的搭设以及危险作业区的围圈等准备工作应符合方案要求。

3.12.1.8 起重吊装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包括吊装工艺、构件重量及注意事项。

3.12.1.9 当进行高处吊装作业或司机不能清楚地看到作业地点或信号时,应设置信号传递人员。

3.12.1.10 起重吊装高处作业人员应佩带工具袋,工具及另配件应装入工具袋内,不得抛掷物品。

3.12.2 索具设备

3.12.2.1 起重吊装钢丝绳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钢丝绳允许拉力时,应根据不同的用途按表11.2.1选用安全系数。 钢丝绳安全系数

用 途 缆风绳 手动起重设备 卷扬机起重 吊索 安 全 系 数 3.5 4.5 5~6 6~7 2 、钢丝绳的连接强度不得小于其破断拉力的80%;当采用绳卡连接时,应按照钢丝绳直径选用绳卡规格及数量,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长头一边,当采用编结连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且不应小于300mm。 3、 钢丝绳出现磨损断丝时,应减载使用,当磨损断丝达到报废标准时,应及时更换合格钢丝绳。

3.12.2.2 应根据构件的重量、长度及吊点合理制作吊索,工作中吊索的水平夹角宜在45o~60o之间,不得小于30o。

3.12.2.3吊具(铁扁担)的设计制作应有足够的强度及刚度,根据构件重量、形状、吊点和吊装方法确定,吊具应使构件吊点合理吊索受力均匀。

3.12.2.4应正确使用吊钩,严禁使用焊接钩、钢筋钩,当吊钩挂绳断面处磨损超过高度10%时应报废。

3.12.2.5应按照钢丝绳直径及工作类型选用滑车,滑车直径与钢丝绳直径比值不得小于15。

3.12.2.6千斤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千斤顶底部应放平,并应在底部及顶部加垫木板;

2 、不得超负荷使用,顶升高度不得超过活塞的标志线,或活塞总高度的3/4; 3 、顶升过程中应随构件的升高及时用枕木垫牢,应防止千斤顶顶斜或回油引起活塞突然下降;

4、 多台千斤顶联合使用时,应采用同一型号千斤顶并应保持各千斤顶的同步性,每台千斤顶的起升能力不得小于计算承载力的1.2倍。 3.12.2.7倒链(手拉葫芦)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前应空载检查,挂上重物后应慢慢拉动进行负荷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

2、 拉链方向应与链轮一致,拉动速度应均匀,拉不动时应查明原因, 不得采取增加人数强拉的方法;

3 、起重中途停止时间较长时,应将手拉小链拴在链轮的大链上。 3.12.2.8 手搬葫芦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搬葫芦钢丝绳应选用钢芯钢丝绳,不得有扭结、接头; 2 、不得采用加长搬把手柄的方法操作;

3 、当使用牵拉重物的手搬葫芦用于载人的吊篮时,其载重能力必须降为额定载荷的1/3,且应加装自锁夹钳装置。

门式钢管脚手架架高在45m以下,基本风压≤0.55kN/m2,按不大于48 m2设置一处;架高在45m以下,基本风压>0.55kN/m2 ,或架高在45m以上,按不大于24m2设置一处。

木脚手架按垂直不大于双排3倍立杆步距、单排2倍立杆步距,水平不大于3倍立杆纵距设置。

竹脚手架按垂直不大于4m ,水平不大于4倍立杆纵距设置。 2、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

3、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并与建筑结构连接。 3.7.2.3落地式脚手架剪刀撑及横向斜撑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应沿全高设置剪刀撑。架高在24m以下时,可沿脚手 架长度间隔不大于15m设置;架高在24m以上时应沿脚手架全长连续设置剪刀撑,并应设置横向斜撑,横向斜撑由架底至架顶呈之字型连续布置,沿脚手架长度间隔6跨设置一道。

2、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架高在24m以下时,于外侧框格总数的1/5设置斜 杆;架高在24m以上时,按框格总数的1/3设置斜杆。

3、门式钢管脚手架的内外两个侧面除应满设交叉支撑杆外,当架高超过 20m时,还应在脚手架外侧沿长度和高度连续设置剪刀撑,剪刀撑钢管规格应与门架钢管规格一致。当剪刀撑钢管直径与门架钢管直径不一致时,应采用异型扣件连接。

4、满堂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除沿脚手架外侧四周和中间设置竖向剪刀撑外,当脚手架高于4m时,还应沿脚手架每两步高度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 3.7.2.4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主节点处必须设置横向水平杆,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单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插入墙内长度不应小于180mm。

3.7.2.5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除顶层外立杆杆件接长时,相临杆件的对接接头不应设在同步内。相临纵向水平杆对接接头不宜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外应采用对接。木脚手架立杆接头搭接长

度应跨两根纵向水平杆,且不得小于1.5m 。竹脚手架立杆接头的搭接长度应超过一个步距,并不得小于1.5m 。

3.7.3悬挑式脚手架

3.7.3.1 悬挑一层的脚手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悬挑架斜立杆的底部必须搁置在楼板、梁或墙体等建筑结构部位,并有 固定措施。立杆与墙面的夹角不得大于30o,挑出墙外宽度不得大于1.2m。

2 、斜立杆必须与建筑结构进行连接固定。不得与模板支架进行连接。 3 、斜立杆纵距不得大于1.5m,底部应设置扫地杆并按不大于1.5m的步距设置纵向水平杆。

4 、作业层除应按规定满铺脚手板和设置临边防护外,还应在脚手板下部挂一层平网,在斜立杆里侧用密目网封严。 3.7.3.2 悬挑多层的脚手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悬挑支承结构必须专门设计计算,应保证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刚度,并将脚手架的荷载传递给建筑结构。悬挑式脚手架的高度不得超过24m。 2、悬挑支承结构可采用悬挑梁或悬挑架等不同结构形式。悬挑梁应采用型 钢制作,悬挑架应采用型钢或钢管制作成三角形桁架,其节点必须是螺栓或焊接的刚性节点,不得采用扣件(或碗扣)连接。

3、支撑结构以上的脚手架应符合落地式脚手架搭设规定,并按要求设置连墙件。脚手架立杆纵距不得大于1.5m,底部与悬挑结构必须进行可靠连接。

3.7.4 吊篮式脚手架

3.7.4.1吊篮式脚手架吊篮平台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篮平台应经设计计算并应采用型钢、钢管制作,其节点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不得使用钢管和扣件(或碗扣)组装。

2、吊篮平台宽度宜为0.8~1.0m,长度不宜超过6m。当底板采用木板时,厚度不得小于50mm;采用钢板时应有防滑构造。

3、吊篮平台四周应设防护栏杆,除靠建筑物一侧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0.8m

外,其余侧面栏杆高度均不得低于1.2m。栏杆底部应设180mm高挡脚板,上部应用钢板网封严。

4、吊篮应设固定吊环,其位置距底部不应小于800mm 。吊篮平台应在明显处标明最大使用荷载(人数)及注意事项。 3.7.4.2吊篮式脚手架悬挂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悬挂结构应经设计计算,可制作成悬挑梁或悬挑架,尾端与建筑结构锚固连接;当采用压重方法平衡挑梁的倾覆力矩时,应确认压重的质量,并应有防止压重移位的锁紧装置。悬挂结构抗倾覆应专门计算。

2 、悬挂结构外伸长度应保证悬挂平台的钢丝绳与地面呈垂直。挑梁与挑梁之间应采用纵向水平杆连成稳定的结构整体。 3.7.4.3吊篮式脚手架提升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提升机构的设计计算应按容许应力法,提升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0,提升机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

2、 提升机可采用手搬葫芦或电动葫芦,应采用钢芯钢丝绳。手搬葫芦可用于单跨(两个吊点)的升降,当吊篮平台多跨同时升降时,必须使用电动葫芦且应有同步控制装置。

3.7.4.4吊篮式脚手架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手搬葫芦应装设防止吊篮平台发生自动下滑的闭锁装置。 2、 吊篮平台必须装设安全锁,并应在各吊篮平台悬挂处增设一根与 提升钢丝绳相同型号的安全绳,每根安全绳上应安装安全锁。

3、 当使用电动提升机时,应在吊篮平台上、下两个方向装设对其上、下运行位置、距离进行限定的行程限位器。

4、 电动提升机构宜配两套独立的制动器,每套制动器均可使带有额定荷载125%的吊篮平台停住。

3.7.4.5吊篮式脚手架吊篮安装完毕,应以2倍的均布额定荷载进行检验平台和悬挂结构的强度及稳定性的试压试验。

提升机构应进行运行试验,其内容应包括空载、额定荷载、偏载及超载试验,并应同时检验各安全装置并进行坠落试验。

3.7.4.6吊篮式脚手架必须经设计计算、吊篮升降应采用钢丝绳传动、装设安全锁等防护装置并经检验确认。严禁使用悬空吊椅进行高层建筑外装修清洗等高处作业。

3.7.5 附着升降脚手架 3.7.5.1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架体结构和附着支撑结构应按“概率极限状态法”进行设计计算;升降机构应按“容许应力计算法”进行设计计算。荷载标准值应分别按使用、升降、坠落三种状况确定。

3.7.5.2附着升降脚手架架体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体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体高度不应大于15m;宽度不应大于1.2m; 架体构架的全高与支

撑跨度的乘积不应大于110m2。

2)升降和使用情况下,架体悬臂高度均不应大于6.0m和2/5架体高度。 2、架体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梁架应满足承载和架体整体作用的要求,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的

定型桁架梁式结构,不得采用钢管扣件、碗扣等脚手架连接方式。 2)架体必须在附着支撑部位沿全高设置定型的竖向主框架,且应采用焊

接或螺栓连接结构,并应能与水平梁架和架体构架整体作用,且不得使用钢管扣件或碗扣等脚手架杆件组装。

3)架体外立面必须沿全高设置剪刀撑;悬挑端应与主框架设置对称斜拉

杆;架体遇塔吊、施工电梯、物料平台等设施而需断开处应采取加强构造措施。

3.7.5.3附着升降脚手架的附着支撑结构必须满足附着升降脚手架在各种情况下的支承、防倾和防坠落的承载力要求。在升降和使用工况下,确保每一竖向主框架的附着支撑不得少于二套,且每一套均应能独立承受该跨全部设计荷载和倾

覆作用。

3.7.5.4附着升降脚手架必须设置防倾装置、防坠落装置及整体(或多跨)同时升降作业的同步控制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倾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倾装置必须与建筑结构、附着支撑或竖向主框架可靠连接,应采用

螺栓连接,不得采用钢管扣件或碗扣方式连接;

2)升降和使用工况下在同一竖向平面的防倾装置不得少于二处,二处的

最小间距不得小于架体全高的1/3。 2 、 防坠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坠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部位,且每一竖向主框架提升设备处必

须设置一个;

2)防坠装置与提升设备必须分别设置在两套互不影响的附着支撑结构上,

当有一套失效时另一套必须能独立承担全部坠落荷载;

3)防坠装置应有专门的以确保其工作可靠、有效的检查方法和管理措施。 3 、 同步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升降脚手架的吊点超过两点时,不得使用手拉葫芦,且必须装设同步

装置。

2)同步装置应能同时控制各提升设备间的升降差和荷载值。同步装置应

具备超载报警、欠载报警和自动显示功能,在升降过程中,应显示各机位实际荷载、平均高度、同步差,并自动调整使相临机位同步差控制在限定值内。

3.7.5.5附着升降脚手架必须按要求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严密,脚手板底部应用平网及密目网双层网兜底,脚手板与建筑物的间隙不得大于200mm。单跨或多跨提升的脚手架,其两端断开处必须加设栏杆并用密目网封严。

3.7.5.6 附着升降脚手架组装完毕后应经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升降作 业。且每次升降到位架体固定后,必须进行交接验收,确认符合要求时,方可继

1、施工现场由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应将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并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2、施工现场由专用发电机供电时,必须将发电机的中性点直接接地,并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且应独立设置。

3、当施工现场直接由市电(电力部门变压器)等非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其基本接地、接零方式应与原有市电供电系统保持一致。在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4、在供电端为三相四线供电的接零保护(TN)系统中,应将进户处的中性线(N线)重复接地,并同时由接地点另引出保护零线(PE线),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3.9.3.2 施工用电保护接零与重复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PE线)连接。 2、 保护零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零线应自专用变压器、发电机中性点处,或配电室、总配电箱进

线处的中性线(N线)上引出;

2)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绝缘导线,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使用绿

/黄双色线做负荷线;

3)保护零线(PE线)必须与工作零线(N线)相隔离,严禁保护零线与

工作零线混接、混用。

4)保护零线上不得装设控制开关或熔断器;

5)保护零线的截面不应小于对应工作零线截面。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保

护零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2的多股绝缘铜线。

3、 保护零线的重复接地点不得少于三处,应分别设置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以及配电线路的中间处和末端处。 3.9.3.3 施工用电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2、 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 重复接地应与保护零线连接,每处重复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3.9.3.4 施工用电配电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室应靠近电源,接近负荷中心,应便于线路的引入和引出,并有防止雨雪和小动物出入措施。

2、 配电柜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柜两端应做接地(接零); 2)柜应做名称、用途、分路标记; 3)柜不得直接挂接其他临时用电设备;

4)柜或线路维修时应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停止作

业时断电上锁。

3.9.3.5 施工用电自备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2、 发电机组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并应独立设置,与外电源隔离。

3.9.4 配电线路

3.9.4.1 施工用电架空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线路应采用绝缘导线,并经横担和绝缘子架设在专用电杆上; 2、 架空导线截面应满足计算负荷、线路末端电压偏移(不大于5%)和机械强度要求;

3、架空敷设档距不应大于35m,线间距离不应小于0.3m。 4、架空线敷设高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距施工现场地面不小于4m; 2)距机动车道不小于6m; 3)距铁路轨道不小于7.5m;

4)距暂设工程和地面堆放物顶端不小于2.5m;

5)距交叉电力线路:0.4kV线路不小于1.2m;10kV线路不小于2.5m。 5、架空线路敷设的相序排列应满足下列要求:

1)单横担架设时,面向负荷侧,从左起为L1、N、L2、L3、PE; 2)双横担架设时,面向负荷侧,上横担从左起为L1、L2、L3;下横担从左起为L1、(L2、L3)N、PE;

3.9.4.2 施工用电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不得沿地面明设;

2、埋地敷设深度不应小于0.6m,并应覆盖硬质保护层;穿越建筑物、道路等易受损伤的场所时,应另加防护套管;

3、架空敷设时,应沿墙或电杆做绝缘固定,电缆最大弧垂处距地面不得小于2.5m;

4、在建工程内的电缆线路应采用电缆埋地穿管引入,沿工程竖井、垂直孔洞,逐层固定,电缆水平敷设高度不应小于1.8m;

3.9.5 配电箱及开关箱

3.9.5.1 施工用电应实行三级配电,即设置总配电箱或室内总配电柜、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级配电装置。开关箱以下应为用电设备。

3.9.5.2施工用电动力配电与照明配电宜分箱设置,当合置在同一箱内时,动力与照明配电应分路设置。

3.9.5.3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厚度为1.2-2.0mm)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不得使用木质配电箱、开关箱及木质电器安装板。

3.9.5.4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无外来物体撞击的地方,其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

3.9.5.5施工用电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严禁于地面上拖拉。

3.9.5.6施工用电开关箱应实行“一机一闸”制,不得设置分路开关。 3.9.5.7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中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短路保护器、过载保

护器,其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负荷相适应。总配电箱、开关柜中还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3.9.5.8施工用电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参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开关箱(末级)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场所时,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2、总配电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 。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t)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I.t≤30mA.S)。

3.9.6 照明

3.9.6.1 施工照明供电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场所,照明电压应为220V。

2、 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粉尘和狭窄场所,照明电压不应大于36V。

3、 潮湿和易触及照明线路场所,照明电压不应大于24V。

4、 特别潮湿、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照明电压不应大于12V。

5、 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

3.9.6.2 施工用电照明变压器必须为隔离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3.9.6.3 施工照明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 3.9.6.4 施工照明使用220V碘钨灯应固定安装,其高度不应低于3m,距易燃物不得小于500mm ,并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不得将220V碘钨灯做移动照明。 3.9.6.5 施工用电照明器具的形式和防护等级应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3.9.6.6 需要夜间或暗处施工的场所,必须配置应急照明电源。

3.9.6.7夜间可能影响行人、车辆、飞机等安全通行的施工部位或设施、设备,必须设置红色警戒照明。

3.9.7 触电事故应急处置

3.9.7.1截断电源,关上插座上的开关或拔除插头。如果够不着插座开关,就关上总开关。切勿试图关上那件电器用具的开关,因为可能正是该开关漏电。 3.9.7.2若无法关上开关,可站在绝缘物上,如一叠厚报纸、塑料布、木板之类,用扫帚或木椅等将伤者拨离电源,或用绳子、裤子或任何干布条绕过伤者腋下或腿部,把伤者拖离电源。切勿用手触及伤者,也不要用潮湿的工具或金属物质把伤者拨开,也不要使用潮湿的物件拖动伤者。

3.9.7.3如果患者呼吸心跳停止,开始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切记不能给触电的人注射强心针。若伤者昏迷,则将其身体放置成卧式。

3.9.7.4若伤者曾经昏迷、身体遭烧伤,或感到不适,必须打电话叫救护车,或立即送伤者到医院急救。

3.9.7.5高空出现触电事故时,应立即截断电源,把伤人抬到附近平坦的地方,立即对伤人进行急救。

3.9.7.6现场抢救触电者的原则:现场抢救触电者的经验原则是:迅速、就地、准确、坚持。迅速--争分夺秒时触电者脱离电源;就地--必须在现场附近就地抢救,病人有意识后在就近送医院抢救。从触电时算起,5分钟以内及时抢救,救生率90%左右。10分钟以内抢救,救生率6.15%希望甚微;准确--人工呼吸发的动作必须准确;坚持--只要有百万分之一希望就要近百分之百努力抢救。

3.9.8触电事故预防措施

3.9.8.1坚持电气专业人员持证上岗,非电气专业人员不准进行任何电气部件的更换或维修。

3.9.8.2建立临时用电检查制度,按临时用电管理规定对现场的各种线路和设施进行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抽查记录存档。

3.9.8.3检查和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胶鞋、绝缘手套;必须使用电工专用绝缘工具。

3.9.8.4临时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架空线必须从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

塑胶软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不得沿地面明敷。

3.9.8.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架设和使用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的规定。

3.9.8.6施工机具、车辆及人员,应与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

3.9.8.7配电系统必须实行分级配电。现场内所有电闸箱的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箱内电器必须可靠、完好,其选型、定值要符合有关规定,开关电器应标明用途。电闸箱内电器系统需统一样式,统一配置,箱体统一刷涂桔黄色,并按规定设置围栏和防护棚,流动箱与上一级电闸箱的连接,采用外搽连接方式(所有电箱必须使用定点厂家的认定产品)。

3.9.8.8工地所有配电箱都要标明箱的名称、控制的各线路称谓、编号、用途等。 3.9.8.9应保持配电线路及配电箱和开关箱内电缆、导线对地绝缘良好,不得有破损、硬伤、带电梯裸露、电线受挤压、腐蚀、漏电等隐患,以防突然出事。 3.9.8.10独立的配电系统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非独立系统可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施工机械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3.9.8.11在采取接地和接零保护方式的同时,必须设两级漏电保护装置,实行分级保护,形成完整的保护系统。漏电保护装置的选择应符合规定。

3.9.8.12为了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能确保现场的照明不中断,配电箱内的动力开关与照明开关必须分开使用。

3.9.8.13开关箱应由分配电箱配电。注意一个开关控制两台以上的用电设备不可一闸多用,每台设备应由各自开关箱,严禁一个开关控制两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以保证安全。

3.9.8.14配电箱及开关箱的周围应有两人同时工作的足够空间和通道,不要在箱旁堆放建筑材料和杂物。

3.9.8.15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3.9.8.16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开关箱与它所控制的电气设备相聚不得超过3米。

3.9.8.17电动工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维修和保管有专人负责。

3.9.8.18施工现场的照明一般采用220V电源照明,结构施工时,应在顶板施工中预埋管,临时照明和动力电源应穿管布线,必须按规定装设灯具,并在电源一侧加装漏电保护器。

3.9.8.19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电焊机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施工现场内使用的所有电焊机必须加装电焊机触电保护器。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做回路地线。焊把线无破损,绝缘良好。电焊机设置点应防潮、防雨、防砸。

3.10. 施工机具

3.10.1 中小型机械

3.10.1.1中小型机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种施工机具运到施工现场,必须经检查验收确认符合要求挂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2、所有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基座除必须与PE线连接外,且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装设漏电保护器。对产生振动的设备其金属基座、外壳与PE线的连接点不得少于两处。

3、每台用电设备必须设置独立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并按设备的计算负荷设置相匹配的控制电器。

4、各种设备应按规定装设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 5、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6、作业人员应按机械保养规定做好各级保养工作。机械运转中不得进行维护保养。

3.10.1.2 手持式电动工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湿度小于75%的一般场所可选用Ⅰ类或Ⅱ类手持电动工具。若采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将其金属外壳与PE线连接,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用品。

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手持式砂轮等电动工具应按规定安装防护罩。 3.10.1.3移动式电动机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移动式电动机械的扶手应有绝缘防护,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

2、使用潜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时,必须先切断电源,严禁拉拽电缆或出水管。

3.10.1.4 固定式机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械安装应稳定牢固,露天应有防雨棚。开关箱与机械的水平距离不得超过3m,其电源线路应穿管固定。操作及分、合闸时应能看到机械各部位工作情况。

2、混凝土搅拌机作业中严禁将工具探入筒内扒料;维修、清洗前,必须切断电源并有专人监护;清理料坑时,必须用保险链将料斗锁牢。

3、混凝土泵车作业前,应支牢支腿,周围无障碍物,上面无架空线路;混凝土浇注人员不得在布料杆正下方作业;当布料杆呈全伸状态时,不得移动车身,施工超高层建筑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钢筋冷拉机场地应设置防护栏杆及警告标志,卷扬机位置应使操作人员看清全部冷拉现场,并应能避免断筋伤及操作人员。

4、木工平刨、电锯必须有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严禁随意拆除。操作人员必须是经培训的指定人员。严禁使用平刨和圆盘锯合用一台电动机的多功能机械。

3.10.1.5机动翻斗车司机应持有特种作业人员合格证。行车时必须将料斗锁牢,

严禁料斗内载人。在坑边卸料时,应设置安全档块,接近坑边时应减速行驶。司机离机时,应将内燃机熄火,并挂挡、拉紧手制动器。

3.10.2 焊接设备

3.10.2.1电焊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焊机露天放置应有防雨设施。每台电焊机应有专用开关箱,使用断路器控制,一次侧应装设漏电保护器,二次侧应装设空载降压装置。焊机外壳应与PE线相连接。

2、电焊机二次侧进行接地(接零)时,应将二次线圈与工件相接的一端接地(接零),不得将二次线圈与焊钳相接的一端接地(接零)。

3、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超过5m,且不应拖地,与焊机接线柱连接牢固,接线柱上部应有防护罩。

4、焊接电缆应使用防水橡皮护套多股铜芯软电缆,且无接头,电缆经过通道和易受损伤场所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严禁使用脚手架、金属栏杆、钢筋等金属物搭接代替导线使用。

5、焊钳必须采用合格产品,手柄有良好的绝缘和隔热性能,与电缆连接牢靠。严禁使用自制简易焊钳。

6、焊工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操作,并按规定穿工作服、绝缘鞋、戴手套及面罩。

7、焊接场所应通风良好,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否则应予清除或采取防护措施。

8、焊修其它机电设备时必须首先分断该机电设备的电源,并暂时拆除该机电设备的PE线后,方可进行焊修。

9、下列作业情况应先分断电源: 1)改变焊机接头;

2)更换焊件、改接二次回路; 3)焊机转移作业地点;

4)焊机检修;

5)暂停工作或下班时。

3.10.2.2 气焊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氧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氧气瓶应有防护圈和安全帽,瓶阀不得粘有油脂。场内搬运应采用专

门抬架或小推车,不得采用肩扛、高处滑下、地面滚动等方法搬运。 2)严禁氧气瓶和其它可燃气瓶(如乙炔、液化石油等)同车运输和在一

起存放。

3)氧气瓶距明火应大于10m,瓶内气体不得全部用尽,应留有0.1Mpa以

上的余压。

4)夏季应防止爆晒,冬季当瓶阀、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发生冻结时可用

热水解冻,严禁用火焰烘烤。 2、乙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焊作业应使用乙炔瓶,不得使用浮筒式乙炔罐。 2)乙炔瓶存放和使用必须立放,严禁卧放。

3)乙炔瓶的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oC,夏季应防止爆晒,冬季发生冻结时,

应采用温水解冻。 3、胶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焊、气割应使用专用胶管,不得通入其它气体和液体,两根胶管不

得混用(氧气胶管为红色,乙炔胶管为黑色)。

2)胶管两端应卡紧,不得有漏气,出现折裂应及时更换,胶管应避免接

触油脂。

3)操作中发生胶管燃烧时,应首先确定哪根胶管,然后折叠、断气通路、

关闭阀门。

4、气焊设备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氧气瓶和乙炔瓶必须装有减压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不得有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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