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公共教程》学习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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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公共教程》学习知识要点

入世后,知识产权尤其是自主知识产权已引起社会各界重视。知识产权之所以重要,因为它是从宏观意义上看“国家经济竞争力的核心和富国强民的重要基础”,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证”。对企业而言,知识产权既是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体现,更是现代企业实力的主导性基础。知识产权要能起到强国富民和增强企业实力的作用,关键在于使知识产权向无形资产转化,从而使知识产权由一种可能的生产力转变成为现实生产力;由可能的财富转化为现实的财富。为此必需首先了解这两者的科学含义及其相互关系。

一、为什么要学习知识产权?

按照国家十一五规划中确定的“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要求”,人事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面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开展大规模的知识产权知识的学习,增强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努力提高创新能力,积极投身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伟大事业中。

二、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作为智力成果和无形资产,日益成为决定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做好知识产权工作是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环节,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1、国家贸易的三大支柱之一; 2、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制度保证; 3、自主创新的主要目标和资源; 4、国家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指标; 5、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选择。

三、什么是知识产权?

1、人类直接利用其知识从事智力活动,在科学、技术、文化等领域创造力,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富,是一种具有非物质性的财产;

2、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财富,是法律确认的产权。

四、知识产权的特点:

1、领域广泛;2、是人类智力活动创造的财富,是无形资产;3、是法律确认的产权

第一章 知识产权概论

第一节:知识产权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分类

(一)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大类

1、工业产权:创造性成果权、识别性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 2、版权:作品创作作者权、作品传播者权

(二)广义的知识产权除包括狭义的知识产权中的工业产权、版权以外,还包括对“边缘保护对象”的保护权

三、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 1、无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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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有形财产权的一般特性为对某种有形物的占有,而知识产权一般表现为对某项权利的占有,两者表现形式不同。

⑵、有形财产权的标的是有形物本身,是有形的,知识产权的标的是某种权利,是无形的。 ⑶、有形财产权的利用和转移一般表现为有形物的消耗和转移,知识产权的利用和转移一般并不引起相关有形物的消耗和转移。

⑷、知识产权的标的具有可分别利用性,即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可由多人分别按各自的方式加以利用;对于有形财产权的同一有形标的物而言,则不具有可分别利用性。

⑸、对有形财产权的侵害行为直观、明显易辨,而对于知识产权的侵害行为不一定都很直观、明显,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情况多种多样,比较复杂,给侵权的判定增加了难度。

2、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又可称为独占性、排他性、垄断性。

⑴、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在权利的有效期内,未经知识产权所有者的许可,在规定的地域内,任何人不得利用此项权利。

⑵、对于一项智力成果,国家所授予的某一类型知识产权应是唯一的,不能再对同一智力成果授予他人同一类型的知识产权。 3、地域性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是知识产权最基本的性质之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⑴、一项智力成果能否取得知识产权保护,或者说一项知识产权能否产生,依各国相关法律的不同而不同,在一个国家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在另外一个国家未必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

⑵、对于同一项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保护内容因国家不同而异。 ⑶、任何一项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仅在它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

⑷、一项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在某一国家的失效,即该项智力成果在该国内由“专有领域”进入“公有领域”,并不意味着该项知识产权在另外一个国家也已失效。

⑸、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叛定,依各国法律的不同而异,在一个国家被认定为侵权的行为,在另外一个国家未必也被认定为侵权。 4、时间性

知识产权有法定的保护期,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权利有效,超过了保护期限权利终止。 5、可复制性

可复制性,又称为工业再现性,是指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可以因固定在有形物上,并可以重复再现、重复利用的特性。 (知识产权基本性质案例) 1、专有性案例1

这里举一案例。美国人哈罗德 . 兰斯伯格发明了静电喷漆工艺,在许多国家申请了专利,并取得了专利权。由于应用这项专利技术可节省近一半的油漆,而且产品着漆均匀、光洁美观,经报刊宣传后,各国企业纷纷仿造。兰斯伯格以专利权为武器,在美国和其他国家提出专利侵权诉讼,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由于有专利权保护,他均获胜诉,击败了美国福特汽车公司、通用汽车公司等大企业,仅在美国就获得 400 万美元赔偿额。他到日本,有 400 家侵权企业排长队来交赔偿费。

专有性案例2

美国孟山都公司与中国大豆 魅族M8 vs 苹果 Iphone

因涉嫌外观侵权,迫于知识产权部门和苹果公司的压力,M8 于2010年10月停止生产。

专有性 - 垄断的好处 CDMA

2

2008年,中国电信与专利巨头美国高通公司签署一项CDMA技术战略协议。 根据协议规定,中国电信将在从联通公司收购的移动网络上使用高通提供的CDMA专利技术。

高通将从CDMA2000和WCDMA的两个网络的运营收入中分别抽取约4%的专利许可费,同时对中国市场销售的CDMA2000和WCDMA手机终端抽取专利授权许可费,抽成比例也在4%~5%之间。 专有性 - 垄断的好处

日立公司1996年的专利许可费收入为4.28亿美元 佳能公司1997年的专利许可费收入为1.27亿美元 IBM公司2001年的专利许可费收入为15亿美元

2002年,全世界的专利许可费收益约为1500亿美元,并且将在未来5年内以每年30%的速率增长。

“Trying to Cash in on Patents.” New York Times, June 7, 2002.

目前,全球科技企业中,约70%的资产是无形资产,纳斯达克上市企业的无形资产比例则超过了80%。 3. 地域性

诺美婷 美国雅培制药有限公司

盐酸西布曲明 在中国申请专利未被批准

随即在中国出现了以“曲美”为代表的一批“仿制药” 地域性案例1:

广交会期间,有个国外的客户要求定做一批口罩,并要求打上其在希腊注册的一个商标,请问我出口这个品牌的口罩会不会有问题?

答:知识产权是依照各国法律而产生、受到保护和消亡。因而该知识产权也只能在其产生的国家有效。这是就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权利人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对其权利的客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权利人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权利。许多进出口企业因为不了解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而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例如在接受外商订单时,因为外商提供了在其他国家注册商标的证明文件,就误以为自己为其加工带有该商标的产品也就合法了。其实,只要你生产加工的产品使用他人商标未得到在中国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权人的许可,就有可能被追究侵权责任。

地域性案例2:.

某日本公司与中国某企业谈技术合作,合同约定使用1件日本专利(已获得批准并在有效期内),该项技术未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申请专利,请回答下列问题:

1、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答: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这是因为,该日本公司未在中国申请该专利,不受中国专利法的保护,因此,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2、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果返销日本,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答:需要。 这是因为,这件专利已在日本获得批准,因而受到日本专利法的保护,中国企业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要在日本销售,则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3、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果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销售,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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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答:中国企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这是因为,该日本公司未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并获得批准,依照这件专利生产的产品在这些国家和地区销售,得不到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专利保护,因此中国企业不需要向该日本公司支付这件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4、该专利有效期满后,该项技术是否还有使用价值?

答:该件专利有效期满后,该项技术仍然可能具有使用价值。这是因为,专利权的失效,意味着权利人的权利失去了法律保护和该项技术进入了公有领域,并不意味着该技术本身失效。依据其技术生产的产品只要市场需要,该项技术仍然具有使用价值,只是不需再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

时间性案例1: 1990年11月5日,李某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旗帜吹飘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1991年8月21日,国家专利机关授予李某实用新型专利。2003年5月,A公司应某市政府委托,完成该市国庆会场国旗旗杆安装任务,也用了旗帜吹飘装置。李某认为A公司侵权,遂起诉。

问:利用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特点解释此案例。

答:知识产品理应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但其创造者往往为了追求个人私利,隐秘其创新成果,只供其个人使用,这便不利于社会整体进步。而知识产权创设的初衷在于使用国家与知识产品的所有人签订契约,国家以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一定期限的垄断利益为代价,换取其向公众公开知识产品。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42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其申请日起计算。”

即李某只有在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起十年内享有专利权。本案中李某的申请时间为1990年11月5日,

其权利保护期应当至2000年11月6日届至。而A公司使用该装置的时间2003年5月,此时李某的专利保护期早已届满,该实用新型已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因此A公司未侵权。 时间性案例2: 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50年,德国的《版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70年。请回答下列问题:

1、假如某德国作者已去世60年,我国一出版社拟在我国翻译出版该作品,是否需要征得德国作者的继承人的许可,方可在我国出版发行?

答:在此种情况下,我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我国出版发行该德国作者的作品。

这是因为,按照《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一个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作品的版权保护期,应按照该成员国版权法的规定。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该德国作者的作品已经超过法定版权保护期,不再受到版权保护。因此,出版社不需要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我国出版发行该德国作者的作品。

2、如果我国出版社将该翻译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是否构成侵权?

答:如果将该翻译出版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已构成侵权。 这是因为,德国的《版权法》规定的作品的版权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70年,作者去世60年,作品的保护期尚未超过,所以,我国出版社若将该翻译出版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构成侵权。

3、某中国作者已去世60年,一德国版社拟在德国翻译出版其作品,是否需要征得中国作者的继承人的许可,方可在德国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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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此种情况下,德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中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德国出版发行中国作者的作品。

这是因为,按照《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一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作品的保护期,一般不多于其来源国的版权保护期。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50年,该作者已去世60年,超过了我国《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在德国也不再受版权保护。所以德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中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德国出版发行该中国作者的作品。 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 5. 可复制性 (重复再现性,不具有物理耗损的共同消费性)1994年,全国掀起了空调热:广告铺天盖地,产品供

不应求,销售红红火火,几十个厂家、上百条生产线开足马力生产,引得更多的厂家准备转产上空调线。此时此刻,冷静地回顾并剖析一下我国冰箱行业的发展历程,是颇有稗益的。1987年以来,我国从国外共引进70多条冰箱生产线,其中,仅从意大利的梅洛尼公司一家就引进了9条。它们是:合肥的“美菱阿里斯顿”、宝鸡的“长岭阿里斯顿”、上海的“远东阿里斯顿”、景德镇的“华意阿里斯顿”、兰州的“长风阿里斯顿”、南京的“伯乐阿里斯顿”、重庆的“五洲阿里斯顿”、牡丹江的“北冰洋阿里斯顿”、长沙的“中意”(我们且称它们为“阿氏九兄弟”)

四、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权利,是一种私权。 知识产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同时也涉及一部分人身权。

第二节 WTO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构成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三大支柱之一,即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起构成WTO的三大支柱。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人类在智力创造活动中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著作权)等。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一)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分类 1、知识产权的国内保护 2、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 3、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四节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重点国际公约主要有:

1、巴黎公约(保护工业产权)是各种工业产权公约中缔约最早、成员国最广泛的一个综合性公约,也是当今世界社会保护工业产权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一个全球性多边国际公约。 最初的成员国为11个,到2004年12月底,缔约方总数为168个国家,1985年3月19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保证一成员国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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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但由于各成员国间的利益矛盾和立法差别,巴黎公约没能制定统一的工业产权法,而是以各成员国内立法为基础进行保护,因此它没有排除专利权效力的地域性。公约在尊重各成员的国内立法的同时,规定了各成员国必须共同遵守的几个基本原则,以协调各成员国的立法,使之与公约的规定相一致。 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工业产权的独立原则、工业产权必须保护的客体、临时性原则、宽限期、强制许可原则。

2、伯尔尼公约(保护文学)是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1886年制定于瑞士伯尔尼。截至2004年12月31日,缔约方总数为157个国家,1992年10月15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版权独立性原则

3、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协议涉及的知识产权共有以下八个方面1.版权及相关权利 2.商标 3.地理标志 4.工业设计 5.专利 6.集成电路的外观设计(分布图) 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8.在契约性许可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

第二章 专利法概述

第一节 专利的基本概念 一、专利和专利权 概念:从字面上讲,“专利”即是指专有的利益和权利。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即国家依法在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

法律含义:1、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授权或许可。2、一个国家依照其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的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独占权或专有权。3、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具有时间性,中国的发明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我国与1984年公布专利法,1985年公布该法的实施细则,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专利号一定是ZL开头,专利的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独占”与“公开”,以“公开”换取“独占”是专利制度最基本的核心,这分别代表了权利与义务的两面。“独占”是指法律授予技术发明人在一段时间内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公开”是指技术发明人作为对法律授予其独占权的回报而将其技术公之于众人,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获得有关专利技术的信息。 二、专利法

专利法是调整因发明创造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主要内容有: 1、专利法的主体:专利发明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专利权的使用人、专利的利益相关人。

2、专利法的客体:即专利保护的对象,如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

3、专利法的内容: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发明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的利益相关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5、专利申请、审查和批准程序:包括申请、撤回、修改、初步审查、驳回、实质审查、批准、公布、无效、复审等。 6、专利的实施和强制许可。 7、专利权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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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专利代理和代理机构。 9、涉外专利申请 10、费用

专利法的实质

专利法的实质是从法律上确认发明创造是一种财产,给予保护。 二、专利制度的基本特点:

法律保护、科学审查、公开通报、国际交流

第二节 专利权的客体 一、专利权客体的种类

(一)发明。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实用新型。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三)外观设计。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一)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也不得妨碍公共利益是授予专利权的前提;符合专利法律制度的规定是授予专利权的基础;具有专利性是授予的根本条件。专利性包括:新颖性 、创造性、实用性 (二)授予专利权的形式条件:(6个原则)书面申请原则、单一性原则、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充分公开原则、说明书必须支持权利要求书

第三节 专利权的内容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制造权。2、使用权。3、许诺销售权。4、销售权。5、进口权。6、标记权。7、转让权。8、许可权。9、质押权。10、起诉权

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1、署名权。2、获奖权。3、获酬权。

三、对专利权的限制

(一)对专利权的一般限制 (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是指国家主管专利的行政机关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通过行政程序准许他人实施该项专利的一种特殊许可方式。

四、专利权人的义务

1、充分公开其发明创造的义务 2、积极实施其专利的义务 3、不得滥用专利权的义务

第四节 专利权的保护 一、专利保护范围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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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边限定原则。2、中心限定原则。3、主题内容限定原则。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一)专利侵权的含义

狭义的专利侵权是指在专利权有效地域和有效其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义的专利侵权,还包括假冒专利的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资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二)专利侵权的构成要素

1、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2、专利侵权的归责原则 3、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

三、与专利有关的其他违法行为 1、冒充专利

2、擅自向国外申请专利

3、侵夺发明人或设计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

第三章 商标法概述

第一节 商标概述 一、商标与商标法 (一)商标与商标权

1、商标,是法律实体或自然人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法律实体或自然人的商品或服务加以区别的可识别的标记。

A、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标记,是指用于商业活动的特殊标记或标志。 B、商标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从事或参与商业经营活动的法律实体或自然人。 C、商标的标识对象是商品或服务。

D、采用商标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区分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便于推销商品或推广服务。

2、商标的基本功能

A、区别功能。B、表明来源功能。C、标示质量功能。D、广告宣传功能。

(二)商标的分类(8种)

1、按商标的保护客体分类:A、商品商标。B、服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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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商标的用途分类:A、制造商标。B、证明商标。C、保证商标。D、等级商标。E、备用商标。

3、按商标的使用者分类:A、个体商标。B、共有商标。C、集体商标

4、按商标构成分类:A、文字商标。B、图形商标。C、记号商标。D、组合商标。E、立体商标。F、全息商标。G、音响商标。H、气味商标。 5、按商标的表现状态分类:A、静态商标。B、动态商标。

6、按商标的特殊性质分类:A、驰名商标。B、著名商标。C、知名商标。D、公众熟知的商标。E、联合商标。F、防御商标。

7、按商标的注册装况分类:A、注册商标。B、未注册商标。 8、按商标所有人的国籍分类:A、本国商标。B、外国商标。

(三)、商标法

1、什么是商标法?

商标法是调整因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商标法的主要内容

商标权的内容。包括: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商标权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商标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商标的利害相关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二、其他商业商标

(四)地理标志是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的总称,也是属于商业标记,并作为一种工业产权保护的客体。

第二节 商标的注册审查 二、对实质条件的审查

(三)在先性(新颖性)审查

1、符合申请在先原则;2、符合优先权原则;

第三节 商标权的内容及其限制 一、商标权的内容

1、专有使用权;2、禁用权;3、续展权;4、转让权;5、许可使用权;6、争议权;7、变更权;8、标记权;9、注销权;10、起诉权;11、质押权;12禁止侵权商品进出口权

第四节 商标权的保护 一、商标权保护范围

商标保护范围是指一项商标取得商标注册以后,依法对该项商标进行保护的标准和依据。

二、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五)如何判定商标侵权

1、商标侵权行为是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包括服务)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

2、商标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商标权必须是有效存在的;

3、使用相关商标的行为必须是在商标权保护范围内才能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六)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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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驰名商标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应该遵守“个案处理、被动认定”原则。

第四章 版权法概述

第一节 版权基本知识 一、版权

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一类是经济权利,另一类是精神权利

(一)版权的经济权利 1、复制权;2、出版权;3、发行权;4、演绎权——演绎是指在某一作品的基础上,通过翻译、改编、注释、汇编等再创作方式,派生出新的作品的行为。包括:A、翻译权;B、改编权;C、注释权;D、汇编权;E、制片权; 5、传播权;6、追续权;7、质押权

(二)版权的精神权利 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

二、版权的邻接权

版权的邻接权,又称为“作品传播者权”或“与版权相关的权利”,是指通过传播媒体将作品内容传播给公众的传播者,对其在传播作品过程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狭义的邻接权利,又称为传统的邻接权利,包括表演者权、录制权、广播组织权三项。 广义的邻接权,包括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除了上述三项传统的邻接权以外,还包括出版者权。 (一)出版者权

出版者可以享有的权利中的前一方面权利(版权)主要有: A、出版者有权从作者处取得作品(稿件),并进行必要的编辑、修改(一般对作品内容的修改要经作者同意)。

B、出版者有权复制出版该作品。

C、出版者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根据社会需求重印或再版该作品,但必须通知作者并征询作者是否对其作品进行修改,还要付酬。

D、出版者有权在合同约定期限和地区内,禁止其他出版者出版该作品(即使经作者同意的出版,也在被禁止之列)。

E、出版者有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区内,以同种文字修订版、缩编本等方式出版该作品,并禁止其他出版者出版。

(二)表演者权 (三)录制者权 (四)广播组织权

三、版权与版权邻接权的关系 依存关系、制约关系、对应关系、交叉关系

第二节 版权保护的客体 一、版权保护的对象

(一)作品——作品是作者以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绘画、雕塑、音乐、图像等人们可以感知或通过机器感知的形式,表达思想、意愿、情感的文学、艺术、科学的智力劳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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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品的分类: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

二、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五节 版权的内容和限制

三、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权利限制

(三)法定许可

版权意义上的法定许可,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对其作品的使用行为。我国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5种法定许可:1、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3、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定许可;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第六节 版权和邻接权保护与侵权 二、版权和邻接权的侵权 《著作权法》第46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作品或者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盗版”,所谓“盗版”通常是指在版权领域,未经合法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向合法权利人支付报酬,非法复制其作品的行为,即“盗用他人版权”的行为。“盗版”是一种性质严重的侵犯版权的行为。

三、版权和邻接权的侵权责任 (一)版权和邻接权的民事责任

1、停止侵权;2、损害赔偿;3、民事制裁;4、赔礼道歉

第五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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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念 (一)竞争

竞争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从广义上讲,竞争是指那些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力求使自身在某一方面(或领域)与相争对象相比能处于有利、优势地位的行为。 1、合法竞争:正当竞争、公平竞争,即符合公平、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争。

2、非法竞争。禁止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A、具有不择手段地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乱性质的一切行为; B、在经营商业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工商业活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法; C、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或数量易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

(二)垄断

垄断的一般含义是指把持、独占、专有。

1、合法垄断。是指法律所允许和保护的垄断,主要包括:A、自然垄断,指经营者通过合法竞争形成的垄断;B、法定垄断,指经营者依据法律所获得的独占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C、国家垄断,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所规定的直接控制、管理或授权经营某些行业的行为。

2、非法垄断。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垄断,主要包括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最为严重的不正当竞争。

第三节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一、基本概念

(一)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又称为营业秘密,是指经营者在生产、销售、经营、服务的过程中对外保密,而又不被公众所知悉,能给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的信息。商业秘密的信息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A、属于是一种秘密,并非有关工作领域的人们普遍所知或容易获得;B、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C、合法控制该信息之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第六章 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

第一节 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 一、什么是技术创新

所谓“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即新的生产要素组合比率,也就是将新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

创新是以产品创新和技术创新为主要内容的,因而一般将创新称为技术创新。

二、创新是产生知识产权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二节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三、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

按照传统的专利法,对计算机程序进行保护,条件是很“苛刻”的,很难实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单纯的计算机软件不受专利法保护。

——绝大多数计算机软件难于通过标准的专利“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审查。 ——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三性”专利审查难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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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现代生物工程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现代生物技术的基本知识

1、现代生物技术的概念:现代生物,又称为生物工程技术,是指基于DNA(脱氧核糖核酸)重组技术生产生物产品的技术,因此又称为基因工程技术。

2、现代生物技术的分类:基因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微生物工程和生物化学工程等5个方面。

二、现代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现状:1、涉及现代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2、版权保护; 3、专利保护:

A、国外对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

B中国对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对下述范围的生物技术可给予专利保护:①微生物菌种和遗传物质;②生物制品;③获得生物体的非生物学方法;④获得生物体的可重复再现的生物学方法;⑤微生物学方法。 4、植物新品种保护; 5、动物新品种保护

第五节 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公约

1961年12月2日在巴黎签订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是目前存在影响较大的一个国际公约,依照该公约组成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该公约1968年生效,修改本已于1996年生效。

三、我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

(一)植物新品种的定义,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等植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的新品种。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 1、权利内容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6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

1、新颖性;2、特异性;3、一致性;4、稳定性;5、适当的名称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1、仅以数字组成的;2、违反社会公德的;3、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第七章 知识产权应用与管理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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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财富

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财富,成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财产。 二、知识产权贸易正在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

知识产权贸易,狭义地理解就是指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贸易,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等内容;广义地理解还应包括知识产权产品贸易。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管理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首先应该树立三种意识: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知识产权的发展意识和知识产权的竞争意识。

注意知识产权风险:1知识产权被侵害的风险;2、知识产权侵权指控的风险;3、知识产权构建的非关税贸易壁垒的风险。

一、知识产权的立法现状

通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与Trips协议要求基本一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是,就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对个体智力创造和企业技术创新激励保障发挥的作用来看,还不尽如人意。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为目前的法律体系缺少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统摄,从结构上看是不完备的,导致了法律规范和法律责任的不统一,造成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内部各法律之间的相互协调和整合作用的缺失。具体而言,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具完备性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编织不够科学,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各单独法律的内容、手段等不够统一、协调,缺乏法典化的统一安排和规范。从结构上来说,结构优化原则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新闻发言人姜恩柱在谈到我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认为“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基本法律制定完成”,是已经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根据之一。[2]可见对于一个部门法而言,其基本法律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而就知识产权这一部门法而言,我国显然缺乏处于基本法地位的知识产权法典,最基本的法典缺失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失去了其应有的完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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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交叉与冲突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分别对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权利进行了界定和规范。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共性的内容重复规定以及在权利范围、保护标准、举证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中存在交叉和冲突等问题。

(三)分散立法导致责任制度不统一

目前,我国各知识产权单行法由不同的部门分别起草,这种分散立法的状况不可避免地产生知识产权单行法之间在法律责任制度上的不协调问题。以对知识产权保护意义最为重大的民事责任为例,我国著作权法具体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而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而且每一种责任方式如何适用也不够明确,直接影响到执法活动及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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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jj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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