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经济困难另一方应提供帮助

更新时间:2023-12-01 04:5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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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经济困难另一方应提供帮助

由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现阶段又正处在经济结构调整转型的时期,

企业破产、倒闭,工人下岗失业,农业劳动力大批剩余。社会上存在一个数量较大的困难群体。

离婚后,一方很可能因为年老、疾病、失业等情况,使生活处于很困难的境地。一个家庭的变故,可能会给社会带来很多不安定的因素。因此,要尽量减轻离婚带给弱势一方的冲击。

我们民族素有扶危济困的好传统,何况离婚的双方曾经是共同生活的夫妻,法律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助、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在婚姻关系解除前,对对方有扶助义务。离婚后,虽然双方不再有扶助义务,但一方的困难也是原来夫妻关系遗留的问题。因此法律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既宏扬了我们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社会负担。

但这种帮助应是适当的,即对方有负担能力,也是离婚当时一次性的,而不是在离婚后,还要反复帮助。这与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不同。那时,刚刚解放,相当多的妇女没有工作,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在她们离婚后,如果一时没有再婚,失去了生活来源,生活就会处于没有着落的境地。所以,当时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的,对方要帮助。现在,情况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大多数城镇妇女有了工作,城镇人口还有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有了土地承包,最基本的温饱问题大致解决了。

但我国做为发展中国家,离婚导致生活困难的人还会有不少,而且其中以女性为多。所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生活困难的一方给予一次性的帮助或分次给付式的帮助,很有必要,这反映了我们现在的社会发展水平。法律规定,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另外,廊坊离婚律师提醒,这种帮助与夫妻间的扶养、扶助义务不完全等同,一旦婚姻关系解除,它就只是原婚姻关系派生出的一种责任。被帮助方必须是确有困难,丧失了劳动能力的。而且,原协议的帮助执行完毕后,被帮助方就没有权利再向对方要求帮助了。应该明确,这种经济帮助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过错

方的赔偿、补偿等是性质完全不同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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