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教师〔200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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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教师〔2008〕47号

海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中职教师 教育教学论文代表作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单位(学校),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开展我省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教育教学论文代表作鉴定工作,经讨论研究,我厅制订了《海南省中小学、中职教师教育教学论文代表作鉴定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海南省教育厅职改办反馈,联系电话:65232872。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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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中小学、中职教师

教育教学论文代表作鉴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教育教学论文是教师教育科研工作的结晶,从一个方面体现一名教师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为调动我省中小学教师开展教育教研工作积极性,加强广大教师教育理论的学习和教育科研能力的培养,推动教育科学理论对教育实践的指导,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同时为保证中小学、中专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质量,对申报评审人员的教育教学论文全面开展论文代表作水平质量鉴定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育教学论文是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业绩条件的主要材料之一,申报者自行从论文材料中选定代表本人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的一篇论文做为代表作参加鉴定,论文代表作发表与否不限。提交的论文应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及申报学科相一致。

第三条 教育教学论文代表作鉴定工作由省教育厅职改办组织、指导、实施。根据分级管理原则,省教育厅职改办负责所受理申报材料的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论文代表作鉴定工作,海口市、三亚市、省农垦总局、洋浦开发区教育部门负责所受理申报材料的中学一级、小学高级的论文代表作鉴定工作。

第四条 申报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教师应通过论文代表作鉴定,达到相应要求。提供鉴定的论文必须是本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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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职以来结合本人教育教学实际撰写的,论文代表作在学校公示栏或学校网站公开展示不少于5天,经学校审核确认系本人亲自撰写的教育教学论文,并加盖公章证明。如查实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骗取职称晋升的,取消其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并进行相应的通报批评和处分,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五条 提供鉴定的论文纸质材料A4规格一式五份,其中两份论文需要学校盖章,注明专业学科,进行备案存档。另外三份论文上不准写明单位与作者,论文中也不能透露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同时报送校对无误的Word格式电子文档。论文打印要求:标题为三号字体加粗,正文为四号宋体,用A4纸单面打印(页边距:上2.6,下2,左2,右2,固定值23磅)

第六条 论文鉴定评价标准(见附表) 第七条 专家评委库的组建工作。

省教育厅职改办负责省级论文鉴定专家数据库建设,海口市、三亚市、省农垦总局、洋浦开发区教育部门负责本级论文鉴定专家数据库建设。根据送审论文的数量和学科专业,随机抽取相关的专家评委组建论文鉴定委员会。

第八条 论文鉴定评委应作风正派、为人公道、专业水平高、发表过一定数量有影响力的教育教研论文,具有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 根据受理论文鉴定情况,组织专家评委召开论文鉴定会议。论文鉴定采取背对背、匿名评审方式,专家评委独立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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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评分。

第十条 每篇论文由3名以上专家评委分别单独审核,受聘的专家评委根据《教师教育教学论文鉴定评价参考标准》评分,并撰写简要评价意见(100字以内),根据各评委评分取平均分值(四舍五入到整数),按平均分数套入对应的等级。

第十一条 论文鉴定的等级

论文鉴定等级分为优秀(A级)、良好(B级)、及格(C级)和不合格四个档次。85分(含85分)以上为优秀等级,84—75分(含75)为良好等级,74—60分为及格等级,60分以下为不合格。

鉴定机构负责对获得A级、B级、C级的论文进行审核备案验章(返回论文鉴定申报者一份)、发文到市县或学校(单位)通报。

第十二条 论文代表作获职称论文专家鉴定A级,适用于中职、中小学教师申报中级、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在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获国家级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二等奖、省级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一等奖与鉴定结果为A级的论文等同于同一水平、档次。

第十三条 论文代表作获职称论文专家鉴定B级,适用于申

报中学高级、中职讲师、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四条 论文代表作获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C级,适用于申报中职讲师、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在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获国家级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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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奖、省级教育教学评比二等奖、县市级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一等奖与鉴定结果为C级论文等同于同一水平、档次。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组织论文鉴定的结果全省教师系列评审机构通用,海口市、三亚市、省农垦总局、洋浦开发区教育部门组织论文代表作鉴定的结果适用于本级评审机构受理的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论文鉴定按照勤俭节约、专款专用原则,由组织者根据成本测算,参照开展相关业务费用的成本标准申请,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合理收费。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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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in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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