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高校教师资格证高等教育政策及法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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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

考试题型、题数和分值

一、单项选择题: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二、名词解释: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三、简答题:7小题,每小题5分,共 35分。 四、论述题 :两题中任选一题作答,共15分。 五、案例分析:共1题,共15分

绪论

一、P.2-3 教育法治化的内容与特征(简答) 教育法治化包含以下内容: 1.教育立法 2.教育执法 3.教育守法

教育法治化具有以下特征 1.教育法治的权威化 2.教育治理的法律化

3.教育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 4.教育法制化的核心是法治精神

二、P.8-10 教师的法治素养与践行能力(简答、论述) 1.教师作为公民和教育者的双重身份的法治素养要求 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的社会职责,这个群体既是公民也是教育者,这一双重属性对教师的法治素养要求更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教育的育人本质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 (2)教育的复杂性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 2.教师法治素养与知法、守法、用法

教师法治素养主要表现为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 (1)法治意识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前提。 (2)法境思维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重点。 (3)法治精神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保证。 3.教师法治素养提升的路径

(1)加强法治学习,树立法治意识。 (2)加强法治实践,锻炼法治思维。 (3)塑造法治文化,提升法治精神。

第一章 高等教育政策总论(新增)

一、P.31 中国高等教育“双一流”总体建设目标 (选择)2015年10月24日,《国务院关于引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6号)。

(简答)“双一流”建设目标和重点任务 总体建设目标

着眼于国家“两个一百年”的战略目标,统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将分三步走:

第一步到2020年,若干所大学和一批学科进人世界一流行列,若干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 第二步到2030年,更多的大学和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所大学进入世界一流前列,一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高等教育整体实力显著提升;

第三步到本世纪中叶,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数量和实力进入世界前列,基本建成高等教育强国。 二、P.36 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的主要任务(简答) 1.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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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3.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 4.提升科学研究水平 5.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6.优化结构办出特色 7.促进高校办出特色 8.加快建设一流大学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政策

一、P.57 高校设置专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简答) 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2.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3.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4.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5.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6.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二、P.65-66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选择、简答)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 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 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一、P.86-87我国教育的性质与目标(简答)

P.87-88我国的人才培养必须注意四个方面的统一 1.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

其一,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会主义理论体系。 其二,教育必须坚持《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其三,教育内容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导向。 其四,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我国教育的目标

第一,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人才培养是教育的重心,我国的人才培养必须注意四个方面的统一。

一是培养的人才应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具有强烈的责任感,不能允许培养的人反社会、反人类、不热爱自己的国家和社会主义制度,即要培养可靠的接班人。

二是教育内容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我国正处于社会注意建设的关键时期,经济建设是关键所在,社会的主要矛盾依然是落后生产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冲突,强调教育内容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不仅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内在逻辑,而且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

三是培养的人才应该是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反对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等错误的人才观。 四是培养的人才应该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创新是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教育的内在使命,而实践能力是教育效果的现实。展现和最终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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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P.97-98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权利 1.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P.103-104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 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P.113(+P.85)违反教育考试规定的法律责任

新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抄袭他人答案的;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等五种行为属于考试作弊,第八十条则规定“组织作弊的、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等五种行为属于组织或者帮助考试舞弊。

如前文所述,新《教育法》增加了关于违反教育考试规定的具体行为认定及法律责任条款。相关人员如果从事了《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考试作弊行为,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组织和个人如果从事了《教育法》第八十条规定的组织作弊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除此之外,《教育法》第八十条还规定,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一、P.130 高校章程的内容 章程内容分为三类: 1、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包括学校的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财务

和财产管理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义务;章程修改程序。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包括学校的发展目标和办学规模;人事制度;教育或培养形式;课程与学科设置。

3、任意记载事项 如:学校教育教学所使用的语言、招生办法、学生品德与学习评价方法、日常管理和奖惩制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举办者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P.131 高校章程的制定程序 1、章程制定准备 2、章程草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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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章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4、章程的审核与公布

三、P.134-135 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聘任制(名词解释):一般又称“聘请制”或“合同聘任制”,指用人单位以合同形式聘用工作人员的一种任用制度。 聘任制的特征(简答):

1、主体的自主性;2、关系的合同化;3、形式的可选性;

四、P.140-142 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简答或论述)

1、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由高校所处的法律地位决定,如果高校以行政主体的身份行使行政权与学生发生权利义务关系,那么这种关系就是行政法律关系。

2、高校与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一些法律行为中,高校与学生处在平等地位,即二者建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如:因学校建筑、设备的安全问题而引发的侵权问题,因教师教学活动发生的侵权问题,因高校泄露学生隐私发生的侵权问题等。在这些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中,高校对学生没有支配、命令的权力,学生也无容忍义务,由此引发的争议适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调整。 五、 P.144-150高等教育权利救济制度 1、权利救济(名词解释):是指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后所给予的法律上的弥补、补救,以使其合法权益恢复至受侵犯前的状态。 2、教育申诉制度

高校学生受教育权受到侵犯后所能寻求的申诉包括两类:1、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诉,即“校内申诉”2、向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即“行政申诉”。 3、校内申诉程序

(1)校内申诉的受案范围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1款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2)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构成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2款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校内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诉的受理 (3)申诉的复查

(4)复查决定的做出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4、行政申诉制度

高等学校学生如果对校内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机关提出行政申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5、教育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的法律制度。 教育行政复议包含三种情形:

(1) 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以高等学校为被申请人的;

(2) 不服高校处分和复查决定,又对行政申诉决定不服,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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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教育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行政复议的一般程序:

(1)复议申请的提出,高校学生认为处分决定等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行政复议的管辖,复议的被申请人一般是省级教育行政机关,则行政复议申请应向省级教育行政机关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教育部;

(3)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4)行政复议的审查与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4、教育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最终的救济,行政相对人一旦提起行政诉讼,便不能再申请校内申诉、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程序: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一般为被告所在地基层法院

(2)原告提起诉讼要符合法定的起诉期限,自知道做出几纪律处分等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如经过行政复议,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15日内提起; (3)立案受理;(4)开庭审理,合议庭制度、被告举证(5)做出一审判决(6)上诉程序;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一、P.154-157 教师的权利(简答)

1、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校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权利;

4、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 6、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二、P.157-160 教师的义务(简答)

1、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宪法、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法制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教师负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教师法》规定

6、教师应当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P.162-163 教师资格的限制和丧失(客观题)

《教师法》对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的规定,否定条件即第十四条的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教师资格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四、P.174-177 教师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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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if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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