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电大法学本科选修课民法考卷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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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代号:9302

座位号匹习 !

福建电大开放教育201冬一2014学年度第二学期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本)补修《民法》试题

一_?_2014年6月

题号

分数

四!总分

注意:谙考生正确填写试卷右上角的座位号。

得分!评卷人

一、判断题(每小题3分,共24分)

1、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所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X )

2、根据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3、我国法律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健康状况把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划分为三种。(X)

4、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l年.(√)

5、买卖合同标的物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毁损灭失时,若风险由买方负担,则买方得

不到货物也无需支付价款。(X)

6、甲厂利用乙厂倒掉的煤渣制作砖头,甲厂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X) 7、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X) 8、民事责任根据责任是由一方还是由双方或多方承担,可以分为单方责任和混合责任(X).

二、选择题(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里,多选或

少选均不给分,每小题4分,共32分)

l、以下表述正确的是(D)。

A、法人因为是一个组织,所以它无法独立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

B、法人的财产应该归法人的成员所有

C、法人的财产归法定代表人所有

D、法人可以且必须拥有其独立的财产

2、存款与存款利息之间的关系是(D)的关系。

A、动产和不动产B、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C、特定物和种类物D、原物和擎息。

3、张某委托李某购买一批货物,李某作为代理人(D)。

A、要以自己的名义活动B、要以张某的名义活动

C、代理的法律后果由李某自己承担

D、代理的法律后果由张某和李某共同承担

4、一F列属于相邻关系的有(ACD)。

A、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B、因房屋共有产生的相邻关系

C、因用水、排水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D、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5、因无效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双方都有过错的,(C

A、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B、双方按公平原则确定责任范围

C、双方各自按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D、平均承担双方的损失

6、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D)。

A、决定、使用、转让自己的姓名

B、决定、使用、转让或改变自己的姓名

C、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姓名

D、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7、专利法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己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D

A、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B、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C、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明显的进步

D、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8、我国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时间是(C)。

A、知道受遗赠后10天B、知道受遗赠后1个月

C、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D、知道受遗赠后3个月 三。简答题

1. 简述民法中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

答: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所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双方,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均应遵循这样的准则 一、平等原则的内容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

4、民事权利平等受法律保护。

二、平等原则的特征

第一,权利主体相对独立性与根本一致性的统一。

第二,个人意志与社会意志的整体统一,

第三,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统一

民法平等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商品经济规律的属性

2、简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1. 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

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用益物权都是主权利,担保物权是从物权 3. 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在物权关系解除后,权利归于消灭,而在权利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可以依法或依合同规定行使权力。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在担保物权实现之时,该权利亦归于消灭。

4、用益物权的行使,必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的行使,除留置权、质押权外,均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5、就目的实现之时间而言,担保物权须于接受担保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始得实行,其目的实现的时间系于将来。而用益物权一旦设定,即能实现用益的目的,故其目的的实现时间系于现在。 6、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3、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哪些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

A.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

B.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C.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D.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四。案例分析

张某将1000公斤苹果卖给李某,因担心李某不付货款,张某要求李某找保证人。李某便请王某作保证人。王某即与张某达成协议:“张某卖苹果给李某,共计价款2000元。我保证李某绝对讲信用,也有足够的资金,届期李某定能按期付款。后李某下落不明,张某收不回苹果款,便找到王某,要他偿还欠款,王某拒绝。

”,

问:张某能否要求王某偿还欠款?为什么?

答:(1)不能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不能要求王某偿 还欠款.(2)因为保证合同没有成立,王某也不是保证 人。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 带责任的行为。所以,保证人必须有明确的担保的意 思表示,保证合同才能的成立。本案中,王某并没 有明确表示担保李某的债务,只是保证李某的信用和 实力,并未表明在李某不履行债务时,由王某履行债 务或承担连带责任。由此,王某并没有明确的担保的

意思表示。

所以,保证合同并没有成立,王某不是保证人,也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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