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软件产业统计制度(定稿)
更新时间:2023-11-30 08:0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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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说明
一、根据国家统计局、原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五部委联合印发的《软件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统字[2004]5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的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统计工作职责。
二、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基本状况,确保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要,更好地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健康发展,特制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软件制度”)。
三、《软件制度》的实施范围:一是在我国境内注册(港澳台地区除外),主要从事软件研发、系统集成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且主营业务年收入10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含软件认证企业);二是在我国境内注册,主营业务年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并有软件研发、系统集成服务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且该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三是在我国境内注册,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或其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的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60%以上,且主营业务年收入1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四、调查方法:
1.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在地统计原则”,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本地区及所属企业(含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审核、汇总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2.《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月报》由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企业名单以上一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最终发布的百家企业名单为准。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负责落实、督促所在地区企业的报送工作。
3.计划单列市和企业集团的统计报表,在上报本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的时间,由各省市主管部门自定。
4.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只统计合并财务报表后的企业数据,在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中不含跨地区的集团企业数据,在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计报表应含跨地区的集团全部企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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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报时间: 1.软件统计年报:
(1)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本地区的企业基层表、汇总表及企业数据库文件,于年后3月31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2)计划单列市和企业集团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统计报表的时间,由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定。
2.软件统计月报:
(1)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本地区的月报汇总表(电软统综1表),于月后15日前通过网上直报或电子邮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2)各相关软件业运行监测重点调度联系企业及办事机构于月后15日前,将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月报表(电软统企4表)通过网上直报或电子邮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3)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字(1999)101号文规定,统计月报的报送时间,逢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不包括星期六、日)一律顺延。
六、《软件制度》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软件企业统计工作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照本《软件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分类、指标内容和计算方法准确填写,按时报送,保证全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企业集团,因特殊需要的统计报表在制定统计调查时应尽量避免重复。
八、《软件制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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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 表 目 录
报告 表 号 表 名 期别 一、年报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方式 报送日期及页码 (1)主营业务年收入100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含软件认证企业) (2)主营业务年收入500万元以上,并有软件研发、系统集成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电软统 企1表 企业基本情况表 年报 30%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3)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或其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的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60%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集团 部门、各企业业务收入,且该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31日前 磁介质 5 单列市及新疆年后3月 直辖市、计划各省、自治区、电软统 企2表 企业主要指标表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6 电软统 企3表 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7 二、月报 各省、自治区、 电软统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1表 业主要指标月报表 月报 同上 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月后15日前 8 电软统 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4表 企业月报表 业 月报 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 务收入前百家企月后15日前 9 上一年度软件业3
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填报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在填报时,必须按规定的目录、代码顺序、计算单位及指标解释的要求填报,不得擅自改动报表内容。
(二)严格按照每张表的逻辑关系审核,审核有数据逻辑关系不符的,一定要在上报时用文字说明。
(三)各单位要注意衔接年月报统计数据,保证数据口径一致。有关财务指标的数字出现负数,不得用红笔冲销,一律加填负数符“-”号。表中所列各种指标必须填报齐全,不得空缺不填。如确实无法填写的,一律填“0”表示,不得划“×”或划“—”。
(四)各单位在填报“企业主要指标表”时,要严格按报表中各种指标的计算单位填写,不得擅自更改报表中各项指标计算单位、指标名称,以免影响指标的真实性。
(五)各单位要严格认真审核,经企业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方可报出,不得虚报、瞒报。 (六)本表的统计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要严格按我部规定的报出日期、受表单位及报表的份数准确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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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表式
企业基本情况表
2014年
表 号:电软统企1表 制定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企业标识代码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4]95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 日 单单列列代码 市 集团 软 自 自 件 定 定 园 义 义 区 1 2 省市代码 工商登记类型 行 业 地市代 码 控 股 出口经 济 基地 二、企业基本情况
A.企业名称: B.企业法人代表: C.母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D.邮政编码:□□□□□□ E .企业开业时间: F.企业地址: G.填表人姓名: H.电话号码: I.传真号码: J.电子邮箱(E-mail): K.企业主页地址(HTTP): L.软件企业认证号: 认证机关: M.系统集成认证号: 认证机关: N.CMM/CMMI认证级别: 认证号: 认证机关: O.ISO9001质量认证号: 认证机关: P..ISO27001信息安全认证号: 认证机关: Q企业有无设立研发机构(在相应的□内划√): □有 □无
R.公司股权结构:第一大股东 持股比例 %
三、企业开展业务情况
序号 1 2 3 代表业务(产品) 主要应用或服务领域(请从下列选项中选择) *主要应用或服务领域: (1)通用 (2)安全 (3)电子政务 (4)企业管理 (5)通信 (6)金融 (7)能源 (8)工业控制 (9)交通 (10)教育 (11)娱乐 (12)医疗 (13)电子商务(1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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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要指标表
2014年
表 号:电软统企2表 制定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4]95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指 标 名 称 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其中:软件业务收入合计 (一)按业务类型分列 合计中:1. 软件产品收入 2. 信息技术服务收入 *3. 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 (二)按服务模式分列 其中:软件外包服务收入 (三)按销售地分列 其中:软件业务出口 其中:软件外包服务出口 *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 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其中:税金 差旅费 财务费用 其中:利息支出 资产减值损失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投资收益 营业利润 利润总额 营业外收入 其中:政府补助 单位 代码 本年完成 万元 C00 万元 C01 万元 — 万元 万元 万元 — 万元 — A0 A0a A1 A2 A3 A0b A7 A0c 指 标 名 称 流动资产平均余额 资产合计 应收账款 负债合计 应付账款 年末所有者权益 年初所有者权益 应交所得税 应交增值税 出口已退税额 研发经费 固定资产投资额 软件著作权数 享受优惠政策已退税额 固定资产原价 固定资产折旧 从业人员年末数 其中:软件研发人员 管理人员 其中:硕士以上 大本 大专以下 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本年应付职工薪酬 附加指标1 附加指标2 附加指标3 附加指标4 附加指标5 单位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件 万元 万元 万元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万元 代码 C11 C12 C121 C13 C131 C14 C15 C16 C17 C18 C19 C20 C21 C22 C23 T12 B1 B11 B12 B15 B16 B17 B2 B3 F1 F2 F3 F4 F5 本年完成 万美元 A8 万美元 A81 万美元 A82 万元 C02 万元 C03 万元 C04 万元 C05 万元 C06 万元 C061 万元 C062 万元 C07 万元 C071 万元 D01 万元 D02 万元 D03 万元 C08 万元 C09 万元 C10 万元 C101 注:*A3、A82两项仅由行业代码归属到“E6203”的企业填报。
审核要点: 1.C00≥CO1 2.C01≥A0 3.A0=A1+A2+A3 4. A0≥A7 5. A0≥A8x6.1(参考) 6. A8≥A81+A82 7.A7≥A81x6.1(参考)8.A3≥A82x6.1(参考)9.C06≥C061+C062 10.C08=C01-C02-C03+C04-C05-C06-C07-D01+D02+D03 11.C14=C12-C13 12.B1≥B11+B12 13.B1=B15+B16+B17 14.B1、B2、B3不能为0 15. 允许C04、C07、C071、D01、D02、D03、C08、C09、C121、C131、C14、C15、C16、C17为负值。 16.A1、A2、A3必须分别等于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电软统企3表)中相应类之和。 17. A8必须等于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电软统企3表)中本年出口之和。 18.A82必须等于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中“E3 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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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
2014年
表 号:电软统企3表 制定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4]95号 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出口主要 本年收入 (万元) 其中: 本年出口 (万美元) 国别和地区 备注 国别1 出口1 国别2 出口2 按《软件分类目录及代码》填报 软件分类名称 软 件 代 码 注:“E3 嵌入式系统软件行业”填报时,在“本年收入栏”填报按权数折算的“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收入”的同时,须在“备注栏”上填报硬件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明细。 审核要点: 本年收入 ≥ 其中:本年出口 X 6.1 其中:本年出口≥出口1+出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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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主要指标月报表
2015年 月
表 号:电软统综1表 制定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4]95号 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填报单位(盖章): 计 量 指 标 名 称 单 位 单位个数 营业收入 软件业务收入合计 (一)按业务类型分列 合计中: 1. 软件产品收入 其中:信息安全产品收入 2. 信息技术服务收入 其中:运营服务收入 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收入 集成电路设计收入 3 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 (二)按服务模式分列 其中:软件外包服务收入 (三)按销售地分列 其中:软件业务出口 其中:软件外包服务出口 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 利润总额 税金总额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个 万元 万元 —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 万元 — 万美元 万美元 万美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人 1000 1010 1020 1020a 1021 10211 1022 10221 10222 10223 1023 1020b 1030 1020c 1040 1041 1042 1050 1060 1070 1080 代 码 累 计 累 计 本年本期 去年同期 主管领导: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核要点: 1. 1010≥1020 2. 1020=1021+1022+1023 3. 1021≥10221 4.1022≥10221+10222+10223 5.1020≥1030 6.1020≥1040x6.1(参考) 7.1030≥1041x6.1(参考) 8.1040≥1041+1042 9.1023≥1042x6.1(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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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月报表
2015年 月
表 号:电软统企4表 制定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4]95号 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填报单位(盖章):
指 标 名 称 营业收入 软件业务收入合计 (一)按业务类型分列 合计中: 1. 软件产品收入 其中:信息安全产品收入 2. 信息技术服务收入 其中:运营服务收入 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收入 集成电路设计收入 3 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 (二)按服务模式分列 其中:软件外包服务收入 (三)按销往地分列 软件业务出口 其中:软件外包服务出口 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 营业成本 费用总额 利润总额 税金总额 研发经费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订单同比增长 计 量 单 位 万元 万元 —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 万元 — 万美元 万美元 万美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人 % 代 码 2010 2020 2020a 2021 20211 2022 20221 20223 20224 2023 2020b 2030 2020c 2040 2041 2042 2050 2060 2070 2080 2090 21 2110 本年本期 累 计 去年同期 累 计 -- 21112112 主管领导: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核要点: 1.2020=2021+2022+2023 2. 2021≥20211 3.2022≥20221+20222+20223 4.2020≥2030 5.2020≥2040x6.1(参考换算率) 6.2030≥2041x6.1(参考) 7.2040≥2041+2042 8.2023≥2042x6.1(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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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一)企业基本情况(电软统企1表)
企业基本情况表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企业的各种经济属性特征,其主要作用在于利用标识库中的各种属性指标,对企业进行不同分类,从而便于通过计算机进行各种数据处理,取得大量系统的详细资料,以满足各级领导和经济管理部门分析研究与指导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工作的需要。
1.企业基本情况表的构成
企业标识库主要由“组织机构代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登记注册类型;行业;控股经济;出口基地;软件园区”等代码构成。 组织机构代码:□□□□□□□□—□
出单省市工商登行 业 地市列代码 记类型 代 码 代码 市 地 区 1 2 集团 经 济 基园 义 义 单列控 股 口件 定 定 软 自 自 2.企业基本情况表的填报方法
软件业所属企业的标识代码(35位)应由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填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上报。
(1)组织机构代码(9位):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组织机构代码。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共有9位,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软件企业填报时,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规定的“组织机构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后九位填写。
(2)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分代码》中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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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分代码
地区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区 辽宁省 吉林省
(3)企业工商登记类型代码(3位):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规定。即:企业按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工商执照》上所注明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填写。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注册类型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 集体联营企业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代码 110 120 130 141 142 143 149 151 159 160 171 172 173 注册类型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其它内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 代码 174 190 210 220 230 240 290 310 320 330 340 390 —— 代码 11 12 13 14 15 21 22 地区 黑龙江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代号 23 31 32 33 34 35 36 地区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区 海南省 代码 37 41 42 43 44 45 46 地区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区 陕西省 甘肃省 代码 50 51 52 53 54 61 62 地区 青海省 宁夏区 新疆区 代码 63 64 65 11
(4)行业代码(5位):企业标识库中的行业码由五位码组成,每个企业必须有一个行业代码,该行业代码的归属是以本企业研发生产的主要产品为依据,并严格按照下列 《软件产业行业分类目录及代码》的规定填写。
软件产业行业分类目录及代码
软件行业代码 软件行业分类 备 注 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E6201 软件产品行业 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包括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信息安全产品、嵌入式软件和软件定制产品和服务。 供方为需方提供开发、应用信息技术的服务,以及供方以信息技术为手段提供支持需方业务活动的服务。 E6202 信息技术服务行业 包括:信息技术咨询设计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运行维护服务、数据服务、运营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服务等。 以应用为中心编制的,并嵌入和固化在硬件中与其E6203 嵌入式系统软件行业 共同构成完整功能的软件产品。特指制造业企业自主研发并使用的嵌入式系统软件。
(5)地区(市)代码(2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定。 (6)单列市代码(1位):指国家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代码。即:大连市为“1”;宁波市为“2”;厦门市为“3”;青岛市为“4”深圳市为“5”。除以上单列市以外,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等10个副省级城市填“B”,其他未列出的省会城市填“A”。其它城市免填。
(7)单列企业(集团)代码(2位):指由省及省以上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集团填报。除下列部级以上企业集团及其紧密型成员单位按下列相应代码填写外,其它企业集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负责编号填写。
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代码
单 位 名 称 彩虹集团 长白计算机集团公司 熊猫集团 代 码 02 03 06 单 位 名 称 上海仪电控股公司 上海航天工业总公司 上海长江计算机集团公司 代 码 11 12 13 12
中国振华集团公司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 深圳赛格电子工业集团 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
07 08 09 10 天津电子信息集团公司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CEC) 中国华录集团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 14 15 16 17 (8)控股经济代码(3位):根据国家统计局“国统字[2005]79号,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设立“控股经济代码”。控股经济代码是以法人企业作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① 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② 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各企业要严格根据国家规定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按照下列“代码表”中的代码填报。
控 股 经 济 代 码
代码 ---- (110) 111 112 (120) 121 122 ---- (210) 控股经济分类 公有控股经济 国有控股 国有绝对控股 国有相对控股 集体控股 集体绝对控股 集体相对控股 非公有控股经济 私人控股 代码 211 212 (220) 221 222 (230) 231 232 控股经济分类 私人绝对控股 私人相对控股 港澳台商控股 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港澳台商相对控股 外商控股 外商绝对控股 外商相对控股 13
注意.其中110、210、220、230等四个代码不用填写,由采用计算机汇总处理生成。 (9)出口基地(2位):是指由发改委、原信息产业部和商务部联合批准的6个国家软件出口基地。凡属以下软件出口基地内的软件企业,按表中相应“代码”填写。非上述软件出口基地的企业免填。
软件出口基地和代码表
代码 11 12 21
(10)软件园区代码(2位):是指原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联合下发的“计高技[2001]2836号,关于印发《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批准建立的软件园区。凡属以下软件园区内的软件企业,按表中规定的相应“代码”填写。非上述 软件园区内的企业免填。
软件园区名称及代码
代码 11 21 31 32 33 34
(11)自定义代码1、自定义代码2 (4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行规定填写内容。
3.企业基本情况表指标解释及说明
A.企业名称:企业以年末的企业名称为准,原则按企业公章的详细名称填写,不要填写简称。凡企业名称更名,而公章暂未换的,可用旧公章代替,但必须在本栏内予以说明。有的
软件园区名称 北京中关村软件园 大连软件园 上海浦东软件园 南京软件园 杭州软件园 山东齐鲁软件园 代码 41 42 43 51 61 软件园区名称 长沙软件园 广州天河软件园 珠海南方软件园 成都软件园 西安软件园 出口基地名称 北京软件出口基地 天津软件出口基地 大连软件出口基地 代码 31 41 61 出口基地名称 上海软件出口基地 深圳软件出口基地 西安软件出口基地 14
企业有几个企业名称和公章,应该在第一名称后填写第二厂名或第三厂名。
B.企业法人代表: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如有特殊原因可填企业现负责人。
C.母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有母公司的子公司,务必要正确填报其母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 D.邮政编码:按企业所在地的邮政编码填写。
E.企业开业时间:指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 F.企业地址:按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的地址填写。应包括乡(区、镇、街)名称和门牌号。如果本企业所属的若干个分公司或分厂设在不同的地址,以总厂部所在地的地址为准。
G.填表人姓名:指填制本表的统计员姓名。
H.电话号码:按本企业电话号码总机或单位综合统计所在办公室的电话号码填写。 I.传真号码:有传真电话的企业填写本单位传真电话号码。
J.电子邮箱(E-mail):指本企业在互联网络上使用的电子邮箱地址。 K.企业主页地址(HTTP):指本企业在互联网络上注册的企业域名。
L.软件企业认证号及认证机关:经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机构认证的软件企业的认证号及认证机构的名称。
M.系统集成认证号及认证机关:经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机构认证的系统集成认证号及认证机构的名称。
N.CMM/CMMI认证级别、认证号及认证机关:经CMM/CMMI认证机构认证的软件企业的认证级别、认证号及认证机构名称。
O.ISO9001质量认证号及认证机关:经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机构认证的软件企业的认证号及认证机构的名称。
P.ISO27001信息安全认证号及认证机构:经ISO27001信息安全体系认证机构认证的软件企业的认证号及认证机构的名称。
R.企业有无设立研发机构:在相应的“□”内打“√”表示。 S.公司股权结构:由股份公司填报。
4.有关统计范围的解释及说明 (1)软件产业统计调查单位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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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核算法人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的企业,即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并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A.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独立拥有和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C.独立核算盈亏,并能够单独编制财务决算报表。 (2)软件统计调查单位有关填报问题的规定:
由于软件产业在我国是新兴产业,软件统计工作在实际操作时遇到的问题较多,为了保证统计口径一致,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第一、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划分独立核算单位的基本条件,凡是分别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及各成员单位,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企业下属单位,都应分别确定为独立核算单位。
第二、遵循“统计在地原则”,即企业集团、集团公司在外省的具有法人地位的成员单位或下属企业,均应以独立核算单位按在地原则进行统计;对不具备有法人资格的成员单位或下属单位,应归入集团公司或企业集团内统计。
(3)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软件企业为划分对象。
根据资产组织形式,企业(单位)组织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①内资企业:是指国内投资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独资、联营、股份制、合资、合伙等形式投资设立的经济组织。
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及其他内资企业。
A、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B、集体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C、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引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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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E、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除以上国家独资公司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F、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G、私营企业:是指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H、其他内资企业:是指上述企业(单位)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②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内地开办企业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组织。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A、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B、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C、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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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D、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原外贸部或商务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境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③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中国内地开办企业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C、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D、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原外经贸部或商务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的比例达25%以上的境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5.企业开展业务情况的填报说明
企业根据本报告年度内实际开展的业务情况进行填报。
“代表业务(产品)”是指获得的软件业务收入占比或重要程度从高到低的业务,至少填写一种,填写的名称要尽量详实,便于主管部门了解企业的经营活动情况,不可填写软件产品、软件技术服务这种大类名称。
“主要应用或服务领域”由企业根据开展业务的类型,从以下选项中选择。
(1)通用:指各种基础类、工具类软件、中间件、数据处理、设计开发、运维支持及咨询服务等不特定用于某些应用领域的软件、集成和服务。
(2)安全:指各种用于安全防护的软件、集成和相关服务。 (3)电子政务:指各种用于电子政务的软件、集成和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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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管理:指各种用于企业管理、办公自动化、财务管理、生产过程管理等的软件、集成及服务。
(5)通信:指各种用于通信领域的软件、集成和相关服务。 (6)金融:指各种用于金融领域的软件、集成和相关服务。
(7)能源:指各种用于能源生产、控制、管理领域的软件、集成和相关服务。 (8)工业控制:指各种用于工业生产控制领域的软件、集成和相关服务。
(9)交通:指各种用于公路、铁路、航空领域和交通工具上的软件、集成和相关服务。 (10)教育:指各种用于教育领域的软件、集成和相关服务。 (11)娱乐:指各种用于娱乐的软件、集成和相关服务。 (12)医疗:指各种用于医疗卫生领域的软件、集成和相关服务。 (13)电子商务:指各种用于支持电子商务平台的软件、集成和相关服务。 6.企业基本情况表的审核要求
(1)本标识库中要求填写的代码不能为空项。
(2)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行业类型、控股经济、省市代码、计划单列市和集团、出口基地、软件园区代码的填写不能超出规定范围,代码必须按照本制度中规定的有效代码填写。
(3)此标识库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再进行企业录入工作。
(二)企业主要指标(电软统企2表)
《企业主要指标》是软件产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企业生产情况、劳动工资情况、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基本数据,为全面了解和分析企业的现状和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详实的统计资料。
第一部分:软件业务的主要范围
1.软件产品:指以知识为基础所形成的无形软件产品(广义)。或指以知识为基础借助于中央处理器(CPU)为运行平台的指令和程序的有序结合,从而形成的无形产品(狭义)。主要包括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定制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和接受委托开发的嵌入式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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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软件:是计算机系统中最靠近硬件层次的软件。通常包含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等。
(2)支撑软件:指软件开发过程中使用到的开发工具和环境、建模工具、界面工具、项目管理工具、配置管理软件、测试工具等软件。
(3)应用软件:是指为特定领域研发,具有指定功能的软件。一般处在操作系统和中间件上层。如管理软件、教育软件等。
(4)接受委托开发的嵌入式软件:指软件企业接受硬件企业委托为其开发、研制的并以软件形式销售的嵌入式软件系统。
(5)信息安全软件:是企业开发的保障信息内容和网络不受侵害的软件及支持与应用系统。包括基础和平台类安全产品、内容安全产品、网络安全产品、专用安全产品、安全测试评估与安全服务类产品、安全应用产品等。
(6)软件定制服务:指通过承接外包的方式,向需方提供定制的软件设计、代码编写及调试、执行测试和编写文档等服务。其中,供方并不拥有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著作权。 2.信息技术服务:指供方为需方提供开发、应用信息技术的服务,以及供方以信息技术为手段提供支持需方业务活动的服务。包括:信息技术咨询设计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运行维护服务、数据服务、运营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服务。
(1)信息技术咨询设计服务: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设、人员培训、管理体系建设、技术支撑等方面向需方提供的管理或技术咨询评估服务。包括:信息化规划、信息系统设计、信息技术管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测试评估认证、信息技术培训等。
(2)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指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统一和协调的系统之中的服务。
(3)运行维护服务:指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及方法,依据需方提出服务级别要求,对其信息系统的基础环境、软硬件及安全等提供的各种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
(4)数据服务:指利用信息技术向需方提供的信息和数据的整理、挖掘、分析等服务,包括数据加工处理服务、数字内容加工处理等服务。
(5)运营服务:指根据需方的需求提供租用软件应用系统、业务支撑平台、信息系统基础设施等的部分或全部功能的服务。包括:软件运营服务、平台运营服务、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呼叫中心等。
(6)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指服务供方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并供其他企业或个人在平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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