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更新时间:2023-11-30 18:4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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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意见】县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和经办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建 设的指导意见

为切实加强我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和经办机构建设,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和经办服务能力,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和经办机构建设的重要性

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明确要求,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加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对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促进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健康发展,确保我县现有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和经办队伍不乱、工作不断,确保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服务不减、待遇不降,必须加快建立统一、高效的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和经办机构,建设培养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管理队伍。 二、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和经办体系

(一)明确行政管理职责。县人社局是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行使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医保基金实现市级统收统支前,县人社局负责全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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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指导和监督、协议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规范和监管等工作。人社局要明确相应的内设机构履行城乡居民医保的行政管理职责。

(二)完善医保经办体系。在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职能基础上,组建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名称为巴彦县社会医疗保险局。县新农合经办机构整体移交,人员编制按“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一并划转。县社会医疗保险局人员编制根据实际情况,在总量内确定。

(三)理顺医保经办职责。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全县的城乡居民医保的业务经办,执行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落实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审核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费用,承办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确定协议医疗机构,承担协议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协议服务;负责对乡镇城乡居民医保经办的管理。

(四)健全基层服务平台。依托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中心,建立城乡居民医保服务平台,可由派驻乡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也可委托乡镇公共服务中心承担经办服务职能。乡镇医保服务平台负责建立乡镇参保城乡居民台账,管理参保城乡居民信息档案,发放社会保障卡;负责审核乡镇、村两级协议医疗机构补偿费用,办理权限内有关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支付事项;定期汇总上报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待遇支付情况及其他信息资料和统计报表,做好乡镇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管理工作;协助开展收缴宣传动员以及城乡居民参保资金的收缴等工作;负责做好乡镇与村级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支付情况的定期公示;承办县级医保经办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hd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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