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两新”组织党组织书记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3-10-19 11:5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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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两新”组织党组织书记规范化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两新”组织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提高“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整体水平,促进“两新”组织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以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党组织书记,是指在“两新”组织中具体从事党务工作的党组织书记或副书记。

第三条 担任“两新”组织党组织书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党性观念强,政治素质好,有坚定的理想信念,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同“两新”组织业主合作共事,依法维护国家、“两新”组织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3)熟悉党建工作业务,有较强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善于做群众工作,能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和员工的积极性;

(4)掌握一定的科技和市场经济知识,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 第四条 “两新”组织党组织书记的选拔,应坚持党管干部与群众公认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原则,主要有以下途径:

(1)内选。“两新”组织决策层、管理层中有合适人选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选举产生;

(2)推介。“两新”组织决策层、管理层中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两新”组织所在地或主管部门党组织推介合适人选,由“两新”组织录用,待条件成熟后进行选举;

(3)招聘。上级党组织会同需要配备党组织书记的“两新”组织,制定公开招聘简章,组织招聘会进行双向选择,或由“两新”组织单独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党组织书记,再按规定履行选举、审批程序; (4)委派。上级党组织在干部中选拔或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一批党务工作者,直接委派担任“两新”组织党组织书记,实行职业化管理,即直接接受委派单位党组织领导,其经济福利待遇由委派单位党组织负责。

第五条 “两新”组织业主是党员,且符合党组织书记任职条件的,可担任党组织书记,但应配备一名主要从事党务工作的副书记。 第六条 实行职业化管理的党组织书记与委派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其他党组织书记应与“两新”组织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一般与“两新”组织党组织任期相同,在劳动合同期内,未经上级党组织同意,“两新”组织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党组织书记要求辞职、交流,应提前一个月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上级党组织接到报告后要及时了解情况,进行协调,并在两周内给予明确答复,对同意其变动的,要及时落实接替人员。

第七条 “两新”组织党组织书记的主要任务是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任务。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和监督“两新”组织依法经营,按章纳税,履行社会责任;

(2)支持和促进“两新”组织发展,帮助“两新”组织协调劳资和其他各方面关系,维护国家、“两新”组织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3)协助“两新”组织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四有”员工队伍; (4)推进“两新”组织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内外民主政治建设,做好“两新”组织思想政治工作,培育组织文化,塑造组织精神,充分调动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5)加强“两新”组织党的先进性建设,发展壮大党员队伍,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6)指导和支持工、青、妇等群众组织按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7)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8)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两新”组织党组织书记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保证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两新”组织的贯彻执行;

(2)参加上级党组织召开的会议和安排的学习培训;

(3)根据有关规定,向“两新”组织申请党建工作经费,在“两新”组织建立党的宣传活动阵地,开展党的活动;

(4)列席“两新”组织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重要会议; (5)有根据地对“两新”组织业主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设性建议;

(6)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有关情况,提出相关建议; (7)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其他权力。

第九条 职业化管理的“两新”组织党组织书记一般应享受委派单位中层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

其他“两新”组织党组织书记应享受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政治经济待遇,一般年收入应不低于本单位职工人均年收入的1.5倍。上级党组织应多方筹措经费,建立“‘两新’组织党建工作资金”,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对“两新”组织党组织书记发放一定的考核奖金;对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灾难等造成生活困难的“两新”组织党组织书记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十条 “两新”组织党组织书记要根据“两新”组织的特点,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积极开展党的工作,努力改进工作方法。 (1)坚持说服教育。充分运用党的方针政策,说服教育业主和党员、员工不断增强职业道德,提高思想境界和综合素质,克服“雇主”与“雇佣”的心理,在“两新”组织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2)坚持示范引导。党组织书记要在各方面率先垂范,起到表率作用。同时,要引导党员成为本职岗位的业务能手,并在“两新”组织党员、一线工人、经营管理者、科技人员中培植一批先进典型,发挥党员和各类先进模范的带头作用,以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的增强促进“两新”组织向心力、核心竞争力的增强。

(3)坚持搞好服务。紧密围绕“两新”组织生产经营开展党的工作和党的活动,推动“两新”组织更好更快发展。要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工作原则和“小型、分散、业余”的活动方式,健全党内组织生活制度。要根据“两新”组织的特点,全面实施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岗等活动,并不断创新发挥党员作用的有效载体。要积极探索符合“两新”组织实际的党建工作新路子,把党建工作渗透到“两新”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文化建设等各个方面,使党建工作为“两新”组织所需要、为业主所理解、为党员所拥护、为员工所欢迎。 第十一条 建立“两新”组织党组织书记分级培训责任制,确保“两新”组织党组织书记每年培训不少于3天。市委组织部将定期举办全市“两新”组织党组织书记示范培训班。各基层党(工)委要对所属“两新”组织党组织书记每年轮训一次。要科学制定培训内容,不断改进培训方法,切实增强培训实效。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对“两新”组织党组织书记的管理。各级党组织要把“两新”组织党组织书记作为一支重要的基层干部队伍加强管理,建立健全专门的管理档案。要实行“两新”组织党组织书记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和公开承诺制度,每年与所属“两新”组织党组织书记签订目标责任书,党组织书记向“两新”组织全体党员公开承诺年度具体工作任务。对“两新”组织党组织书记的工作,上级党组织要半年检查督促一次,年度考核评议一次,年度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考核优秀的要给予表彰,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教育帮助和组织调整。各基层党(工)委要加强对“两新”组织党组织书记管理

工作的指导,推进科学管理、规范管理,开展“两新”组织党组织“争先创优”活动,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第十三条 努力为“两新”组织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各基层党(工)委要高度重视“两新”组织党建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通过建立“两新”组织党建工作领导联系点,组织争创省、镇江市党建工作示范点,开展对业主共同理想、责任意识、民主法制、科技和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加强对业主的引导和监督等多种措施,为“两新”组织党组织书记开展党的工作提供有利条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丹阳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丹阳市委组织部 2008年5月19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go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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