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试行)

更新时间:2024-04-10 12:0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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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船舶污染物

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交通运输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等工作要求,切实做好重庆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重庆内河水域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重庆市境内航行、停泊、作业船舶的垃圾、油污水、残油、生活污水等可能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的污染物实施接收、转运和处置的相关活动。

本制度所称船舶不包括渔船、体育运动船舶和景区园林水域内游览船、筏。

第三条 交通、海事、城管(环卫)、环保、交通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交通委员会会同海事、城管(环卫)、环保等部门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重庆海事局、重庆市港航管理局(重庆市地方海事局)及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分别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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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对长江干线、长江支流的船舶及污染物接收单位水上作业实施环节联单制度的核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船舶生活垃圾转运单位的监督检查,负责船舶生活垃圾上岸后转运、处置环节及生活污水上岸后处置环节的联单核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从事船舶废油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及处置等经营活动单位的经营许可审批及监督管理,负责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等接收作业应当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接收单位接收的船舶污染物必须交由岸上具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合法单位规范处理,做到日收日清。

第五条 从事船舶废油等属于环境污染危险废物的船舶污染物处置,应按环保部门要求取得相关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运输船应到具有危化品洗舱废水处理能力的专用码头进行清洗,防止对水体造成污染。

第六条 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及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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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当填写《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并经船方和接收单位共同签字确认,作为船舶交接污染物的证明备查。

第七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一式四联,分别由船舶、接收单位和转运处置单位在接收和转运处置的每个环节交接过程中填写并分别留存。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由市交通委员会商海事和城管(环卫)部门确定,统一格式,统一印制。

第八条 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转运处置联单按以下程序运行: (一)船舶垃圾接收作业完成后,接收单位如实填写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并由船舶和作业单位双方签字确认,其中“第一联”由船方留存,“第二联”交接收单位留存。船方将联单与垃圾记录簿一并保存至少2年。

(二)接收单位收集的船舶垃圾转岸必须交由经城管(环卫)部门认可的合法垃圾转运单位转运,转运交接时双方互相确认信息,填写联单“第三联”“第四联”内容,其中“第三联”由接收单位留存,“第四联”由转运单位留存。船舶垃圾由转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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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至垃圾处置单位(城市生活垃圾中转站或垃圾处理场),进行后续的处置工作。

接收单位为港口、码头的,相关联单运行程序由港口经营人负责实施。

第九条 船舶生活污水未实施在船达标治理的,其污水接收转运处置联单按以下程序运行:

(一)船舶生活污水接收作业完成后,接收单位如实填写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并由船舶和作业单位双方签字确认,其中“第一联”由船方留存,“第二联”由接收单位留存。船方需将联单妥善保存备查。

(二)接收单位将收集的船舶生活污水委托转运单位使用车辆转运至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或指定的市政排水管网接入点,转运交接时双方互相确认信息,填写联单“第三联”“第四联”内容,填写后“第三联”由接收单位留存,“第四联”由转运单位留存。污水运输车辆将污水运输到污水处理厂或进入市政排水管网,进行后续处置工作。

(三)接收单位通过码头或接卸点将污水直接泵入岸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或市政管网的,则可省去联单中的转运交接环节,仅填写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即可,但接收单位应同污水处理设施或市政管网的运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备查,确保污水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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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法有效性。

接收单位为港口、码头的,相关联单运行程序由港口经营人负责实施。

第十条 船舶废油、油污水接收转运处置联单按以下程序运行:

(一)船舶废油、油污水接收作业完成后,接收单位如实填写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并由船舶和作业单位双方签字确认,“第一联”交船方留存,“第二联”由接收单位留存。船方将联单保存在油类记录簿等文书中至少3年。

(二)接收单位可对接收的油污水进行处置,处置后的污水应达标排放,处置后剩余的废油及直接接收的船舶废油应交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利用或处置。接收单位向危废收运处置单位交付污染物时,应双方核对确认污染物信息,填写联单“第三联”“第四联”,填写后的“第三联”由接收单位留存,“第四联”由危废收运处置单位留存。

(三)接收单位通过码头或装卸点将油污水直接转交给岸上设施进行处理的,可省去联单中的转运交接环节,仅填写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即可,但接收单位应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备查,确保污水接入处置的合法有效性。

(四)船舶废油转运处置还应填写危险废物运输转移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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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开展水上污染物接收作业时,应按照规定将接收情况向作业地海事部门报告,海事部门接到报告后,可根据作业船舶概况、作业地点以及作业气象海况等因素进行现场抽查。主要核实作业双方作业前现场防污染措施准备情况,作业流程与作业方案的一致性,作业人员培训情况等,防止作业过程发生污染。

第十二条 海事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到港船舶的防污染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船舶偷排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单位应做好联单运行记录的保管,建立固定台账做好运行记录登记汇总,按月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联动运行情况记录清单信息。

每月25日前,接收单位向所在地海事、港航和有管辖权的城管(环卫)部门,船舶废油的危废收运处置单位向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分别报送上一个月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联单数据报表,各相关部门做好报表收集备案。

第十四条 各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协作,共同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探索建立共享信息平台,适时开展联合检查、联动执法,建立有效的执法联动和监管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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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鼓励通过信息化手段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电子平台和手机APP,通过“互联网+”手段提高联单运行效率。

第十六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底,各监管部门共同召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总结和评估本制度运行情况,不断改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联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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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g3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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