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保障措施与中国的文献综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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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保障措施与中国的文献综述

在贸易自由化的当今时代,在WTO的框架体系内,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保障措施作为新的贸易保护手段,相比反倾销、反补贴等手段,保障措施实施起来要容易且更具普遍性。综观对保障措施进行研究的已有的文献资料,均以客观、详实的角度去系统、深入地研究保障措施的制度法规及其适用情况,提供更完整的理论基础,并针对国家的现有制度提出切实有效的建议。目前,研究在WTO框架下的保障措施的文献大概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保障措施的实施及对我国的影响;WTO保障措施的缺陷及我国对策;针对中国的特别保障措施研究。

一、保障措施制度的历史

保障措施起源于美国 1934 年互惠贸易协定项目法案,1943年美国与墨西哥协定第一次在美国互惠协定中规定了保障条款,即在进口增加时,并可以表明将损害国内竞争产业, 允许暂时对进口采取边境壁垒。1947年 2 月,美国总统发布指令,宣布在美国以后的所有贸易协定里都会包括保障措施条款。而此时在国际层面上,关贸总协定(GATT)正在谈判中,基于美国的作用,保障条款被列入 GATT第 19条。 美国与墨西哥协定中的保障条款成为蓝本,该条款规定:“如未能预见的发展和给予本协定附录所列商品的优惠致使该商品进口增加的情势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本国同类或直接竞争商品的生产者,签字一方政府有权在必要的时候或范围内全部或部分撤销或修改该优惠,以避免上述损害。”

二、WTO保障措施的实施及对我国的影响

(一)关于WTO保障措施的实施,:

余丽(2002)认为:“保障措施实施的目的在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提高而非限制国际市场的竞争,因此,保障措施应被限制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并帮助有关企业进行调整的必要限制内’。鉴于数量限制对自由贸易造成的扭曲较大,协议还特别规定,如实施数量限制(配额),配额通常不应使进口量低于有代表性的最近3年的年平均进口量,除非提出明确的理由,说明有必要达到不同的水平以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

武立宏(2007)认为:“保障措施是不得任意实施,实施WTO保障措施必须同时满足GATT

第19条和SA的纪律要求。从WTO已受理并解决的保障措施争端案件看,要想成功实施 WTO保障措施是极其困难的(几乎所有的援用方均以败诉告终),这主要是由于WTO的规定为保障措施的实施提出了极为严格的要求。”

郑敏(2007)认为:“保障措施的恰当实施可使进口国获得贸易条件改善的利益,取得生产者剩余,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保护了本国的受损产业,但被保护的产业应是具有相当生产能力、有一定竞争能力和发展前景的产业。”

(二)WTO保障措施对我国的影响:

张桂红、张辉(2002)认为:“我国虽已从程序上入世,但以欧美为首的西方国家并未真正将我国看作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出口产品可能会在入世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受到其他成员方‘市场扰乱’调查的困扰。由此看来,保障措施制度对我国而言,是利弊兼具的。”

孙赫、朱钟棣(2005)认为:“尽管WTO中有诸多关于保障措施的规定,但是我国可以利用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保障措施却很单一,只有一般性保障措施,即使对于纺织品和服装以及农产品这些特殊行业的产品也是如此。而其他成员国却可以选择多种保障措施,甚至是只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特殊保障措施来限制我国产品的进口,因此我国在保障措施的援用方面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吴毓红(2006)1、中国出口产品越来越频繁地成为国外保障措施锁定的目标;2、中国可通过保障措施条款保护国内市场。

三、WTO保障措施的缺陷及我国对策

(一)WTO保障措施的缺陷表现在:

申琳(2004)认为:1、“在出口方以‘保障措施不符合《保障措施协议》’为由进行报复时,90天的限制实质上剥夺了出口方的报复权。2、在出口方能以“进口是相对增长”为由进行报复时,90天的时间限制有可能对双方都是不利的。”

刘彦(2005)认为:“1、《保障措施协定》赋予成员方报复的权利容易引发贸易战;2、WTO对实施保障措施适用条件的苛刻标准限制了保障措施的适用;3、《保障措施协定》对何为‘同类产品’没有准确的定义;4、‘非歧视适用’所留下的法律漏洞;5、未对保障措施提供相应的司法救济。”

(二)在应对保障措施的策略方面:

傅冠岚(2005)认为:“1、深入研究WTO的有关协议和规定以及发达国家的国内立法;2、在其他成员国对我国发起不公平的保障措施案时,要积极磋商、申诉和抗辩;3、充分利用争端解决机制反击国外滥用保障措施;4、积极参与并推动WTO有关保障措施及相关规则的制订和修改;5、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宏观指导,尽快调整和优化我国出口产品结构,规范出口秩序。”

蒋和平(2006)认为:“我国政府和企业应通力合作,积极应对,维护我国贸易利益。政府应制订正确政策引导企业出口,合理规范出口秩序,建立出口产品预警机制和游说机制,影响国际贸易规则的修订内容。企业应深入研究WTO规则,增强贸易责任感和诚信度,树立长远利益战略和质量意识。积极收集目标国的市场信息,加大业内交流力度,积极参与贸易游说和应诉。”

凡启兵、李杰良(2007)认为:“1、建立出口产品预警机制。2、增强行业协会的作用。

3、充分利用发展中成员方的地位。4、充分利用磋商机制。5、充分利用 WTO争端解决机制。”

四、针对中国的特别保障措施研究

肖又贤(2003)认为:“不管从实施条件还是实施程序看,根据《议定书》第一部分

第16条针对中国产品采取特殊保障措施条款比依据《协定》对所有成员产品采取保障措施要容易何灵活,也就是说,相对于其他WTO成员产品而言,中国出口产品更容易收到外国保障措施的阻击,更严重的事,犹豫任何受重大贸易转移影响的成员都可以单独针对中国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可能把中国的出口产品逼到走投无路的境地,中国很多成功的出口型企业都曾因为外国的贸易保护而陷入困境,这必须引起我们的警惕。”

何小芳(2005)认为:“针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情形下,双方利益失衡,首先,对于进口相对增长时报复权的时间限制十分有利于进口国相关产业的救济及调整,但对于中国相关产业却将面临连锁障碍,因为当一中国产品在一国因市场扰乱遭遇保障措施时,它不能通过转换出口对象寻求出路。目前,我国大多数产业出口对象集中,这种转换出口对象的行为极易招致第三国因“重大贸易转移”采取的保障措施。其次,对于中国贸易补偿请求权的不明确,使得中国相关出口产业在利益受损时,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

随着贸易自由化的推进,入世后各成员国对我国逐步开放市场以及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逐渐增强,我国的外贸出口将呈现迅速增长的趋势。由于《保障措施协定》给予各成员方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以及众所周知的原因,WTO保障措施将成为各成员方限制我国产品出口的经常性选择,成为阻碍我国外贸出口的最大障碍(曾繁斌2006)。通过研究保障措施制度及中国现行保障措施立法情况,并从政府、中介组织与企业三个主体着手分析,指出我国法律环境的改善着重从三方面进行:建立有效的WTO专业人才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中介职能和迅速改变企业的思维模式(高凌华 候雁2003),从而保护国内产业,维护自身经济利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fz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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