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

更新时间:2023-10-29 19:5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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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 护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制 度

养护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

一、养护施工现场管理的各方职责

1、公司路政大队、养护管理科负责对养护施工现场的监管和指导。

2、路段管理单位的养护部门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方案和保通方案,负责养护施工现场具体管理。 3、养护监理工程师负责根据批准的施工、保通方案,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与权限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或全过程监理。

4、养护施工单位负责制订施工、保通方案,并按照计划实施。同时负责对现场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与教育,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保证各项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的严格执行。

5、 路段管理单位的养护、路政、施工和监理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加强相互沟通与配合,使施工现场作业规范化,共同做好施工安全和保通工作。 二、施工人员管理

1、日常养护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人员为1~3名,负责日常养护中的安全、保通工作。对于专项工程,养护施工单位应会同本路段的养护部门、路政、交警人员,共同成立专门保通小组。

2、 对于占用行车道的养护施工,施工现场应至少有1

名技术负责人和1名保通人员。

3、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宜乘坐车辆进出施工现场,严禁随意出入施工作业区域。

4、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应服从路政、交警的管理。 5、作业人员不得违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禁止骑自行车上下高速公路,不得在施工作业区内从事与施工无关的工作。

6、在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抢险)作业时,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设专人观察险情。 三、施工设备(材料)管理

1、施工设备和材料包括施工运输车辆、施工机械和成品、半成品材料。

2进入高速公路施工的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车辆必须听从指挥,遵守规定,按章操作以确保安全施工,避免事故发生。

(2)运输材料的车辆需经年检合格、车况良好,禁止无牌、无证车辆上路施工。

(3)日常养护中的车辆如巡查、浇水、护栏板更换、修补坑槽和运送路面保洁、除草人员的车辆等应相对固定,不宜经常调换。

(4)施工车辆在高速公路封闭区以外工作时,须匀速行驶,未经路政和交警部门的批准,不得占道、倒车、逆行,

调头和随意横向装卸材料。

(5)施工车辆的车厢后部必须设置警示标志,悬挂“施工车辆、随时停车”字样。车辆在停驻、夜间施工和以低于高速公路最低限速行驶时,应开启双闪警示灯。

(6)施工设备在进出施工区域时,应主动避让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的过往车辆。

(7)除专用施工机械外,高速公路禁止通行的其它车辆不得上路施工。

3、在路面上进行养护维修施工时,如需要临时在施工现场堆放成品、半成品材料,应将材料放置在封闭区以内,不得将任何施工机具、材料置于作业控制区以外。 四、施工保通管理

1、当养护施工作业对正常通行的车辆有影响时,应制定保通措施或方案。

2、需要进行保通的养护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专门的保通人员和保通临时设施,并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的要求,根据施工时间的长短、工程规模的大小设置作业区的长度。

3、养护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批的保通方案进行施工,同时接受路段的养护管理部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并服从路政、交警部门的监督。

4、养护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的项目、地点、时间等在

施工现场配置临时安全设施,主要有临时标志、标线、锥形路标、安全带、路栏、隔离墩、防撞桶(墙)和移动式标志车等。

5、当在同一路段、同一车流方向上同时进行多处作业,且这些作业对道路的交通有影响时,应尽量扩大两相邻养护施工点之间的距离,一般情况下,相邻作业面的间距宜在10公里以上。

6、当需在夜间进行养护施工作业时,应设置照明设施。照明必须满足作业要求,并覆盖整个工作区域。

7、保通设施的设置与撤除在进行养护施工作业之前时,应顺着交通流方向设置安全设施。当作业完成后,应逆着交通流方向撤除临时安全设施。恢复正常交通后,应及时按照《高速公路养护施工日报制度》(豫交高管[2008]47号)的规定,将相关信息报路段指挥分中心。

8、在特殊天气情况下(雨、雪、雾、风等),不宜进行养护施工,在紧急情况下,必须进行养护作业时,应符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及其它相关规定。 五、施工质量管理

1、高速公路养护施工要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督、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实行监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实施质量管理。

2、在进行现场施工之前和施工过程中,养护施工单位

应对所使用的原材料、施工的质量进行自检,监理工程师进行抽检。

3、对于日常维修的局部养护施工,应以加强过程控制和原材料检验为主,可根据实际情况重点检查原材料质量、施工工序、施工完成后的尺寸和外观。

4、对于专项工程,应设置专职监理工程师。养护单位应编写施工组织计划,经监理和路段管理单位的养护部门批准后实施。养护专项工程施工管理应按照工程建设的管理程序进行。

5、对于日常养护中的局部路面修补、路基水毁、水泥混凝土护栏和桥梁梁板、墩台的修复,绿化中的施肥、机电中的管道铺设和隐蔽工程等,宜采用全过程监理旁站进行质量控制。

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养护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应佩戴胸卡,现场作业(含路面保洁)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工作装,且保持整洁,工作期间应举止文明。

2、养护施工现场应做好防火、防电、防爆和防坠等防护工作,可根据养护施工的性质、规模,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人员、设备防护措施。宜在现场设置“小心烟火”、“必须配戴安全帽”、“禁止乱抛杂物”、“施工重地,闲人莫入”、“注意安全”等警示标志。

3、所有进入封闭区内的施工机械设备、工具等要摆设整齐、外观干净、整洁。

4、在同一地点连续施工时间超过1O天以上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标牌,标牌中应注明工程简介、养护施工单位、养护施工监理单位、施工负责人、监理工程师负责人、开工日期及计划完工日期。

5、 对于容易受外部自然条件(如风、雨)影响,污染周围环境的养护施工材料,如临时堆放的土、沙石、水泥和涂料等,应采取措施在材料顶部加以遮盖或在底部加以封闭。施工现场不得扬尘,必要时配水车随时洒水或用清扫车进行清扫。

6、施工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当垃圾量较小时应及时装入垃圾袋中,待施工结束后清除;当垃圾量较大时,应随时清除。施工结束后应做到工完、料尽、地清。 七、责任追究

1、养护施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保通方案,不得组织施工,擅自施工者,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提出严肃批评,情节严重者,厅高管局将给予通报批评。

2、对于擅自更改已批准的养护施工、保通方案者,将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者,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对于未按照规定的施工工序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造成质量问题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上报省交通厅取消其养护管理、施工的资格。 4、对于施工现场监管不力,导致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影响高速公路形象的管理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取消本年度文明示范路评比资格,对于己评为文明示范路的管理单位,取消其文明示范路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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