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司法认定探析

更新时间:2023-05-05 04:10:02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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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根据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的司法实践需要,除《刑法》《刑事诉讼法》外,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还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座谈会纪要、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为涉黑案件办理提供了重要依据。依照现行《刑法》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当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但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导致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特征的把握、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尽相同。笔者结合办案实际,就如何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组织特征

组织特征是指具有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审查组织特征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人员构成,即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在认定过程中需要考察的必备要件有三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15年纪要》):第一,有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或突出的犯罪活动;第二,具有一定规模和人数;第三,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层级和分工比较明确。与此同时,还有一个重要参考要件,即有成文或不成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

(一)组织的存续时间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一夜之间形成,通常有一个由犯罪团伙发展到犯罪集团进而转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演化过程,因此,在通过涉案组织存在、发展时间、犯罪活动等认定组织的存续时间时,重点考量3个时间节点:一是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二是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或标志性事件发生时间;三是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的时间。在办案过程中,必须确定组织成立的具体时间或事件,只有这样才能准确认定组织犯罪、组织资产、组织成员等。

(二)组织规模组织成员的计算应以参与组织活动的人为统计标准,而且

要从组织成员参加活动的目的、动机以及活动的性质进行综合判断。但需

要注意的是,《2015年纪要》在计算人数时规定,组织成员“既包括已有充

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

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

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2018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

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18年意见》)中对黑社

会性质组织成员人数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规定。(三)组织者、领导者和

骨干成员固定、紧密组织者、领导者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中,具有有别于

合法经营活动的人事安排权、经营决策权、利益分配权、惩戒权等情况。

在实务中重点围绕组织资金的管理、“骨干成员”的活动、违法犯罪行为的安排等方面进行审查。当前,越来越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为了逃避打击,利用所谓干亲关系、股东关系掩盖与下级组织成员的关系,采取不直接与流动性较大的跨层级成员接触的方式,通过和关键骨干成员

一对一、点对点的遥控式操纵、控制组织运转,从而达到表面上与黑社会

性质组织切断联系的目的。因此,对组织者、领导者在组织中的领导地位

认定,不能仅限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对组织者、领导者的熟悉程度和直

接对各层级组织成员进行奖惩等情况,还应当围绕组织者、领导者对直接

接触的组织成员的控制力及被其直接控制成员在组织内的地位、对组织控

制地区、行业的外部震慑力、对组织攫取非法利益的分配决定权、对组织

暴力型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性等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准确认定黑社会性

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四)成文或不成文的纪律规约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一定的组织纪律、活

动规约来加强内部管理,保持其自身的稳定性、严密性。而具有成文的纪

律规约并不多见,办案过程中一般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证人证言中

是否有关于宣誓、训诫、警告、处罚及组织成员公知公认的惯例、准则等

的表述,结合涉案犯罪组织制度、形成纪律规约的目的及意图来进行审查。

二、经济特征

经济特征是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

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不论其经济实力大小、何种获

利方式、利益如何分配,只要在客观上能够起到雇佣组织成员、维系犯罪

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认定符合经济特征。即便经济实力相对较小,或部分

数额无法确定,只要该犯罪组织通过多种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于支持犯

罪组织发展的事实即可认定,就可以认定其具备相应经济实力。实务中,

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可以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利益来源、经济利益用途和经济实力规模三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

(一)从宽把握经济利益来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敛财方式具有多样性,既

包括违法获取的,也包括合法获取的资产,还包括组织成员或其他单位、

个人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产。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利益来

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二是有组织地以投资、控股、参股、合伙等方式通过合法的生产、经

营活动获取;三是由组织成员提供或通过其他单位、组织、个人资助取得。无论其财产是通过何种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

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利益来源。此外,《2018年意见》增加规定,具有调动一定规模的经济资源用以支持该

组织活动的能力,亦可认定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二)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利益用途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利益

主要用于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通常表现在三个

方面:一是豢养组织成员,维持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关系。如首要分子出

钱供养手下成员,为手下提供生活的基本费用,手下成员服从首要分子、

为首要分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二是用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大量非

法经济利益。包括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

员提供医疗费和善后费用,为逃跑的成员提供经费,以及对在违法犯罪活

动中表现突出的骨干分子、一般参加人员进行物质奖励等。三是用于培植“保护伞”,寻求非法保护。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的大量非法经济利益,相当一部分通过贿赂等方式拉拢腐蚀“保护伞”,“保护伞”则通

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方便、干预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查处等方式为黑

社会性质组织提供保护,形成“以黑钱养黑伞”的黑色经济利益生态链。

(三)灵活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2015纪要》规定,经济实力一般掌握最低数额标准。但《2018指导意见》对此进行了修订,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行业的利润空间存在很大差异,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的时间各有不同,因此,在办案时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得一定数量的经济利益,应当认定为“一定的经济实力”,同时包括调动一定规模的经济资源用以支持该组织活动的能力。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经济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组织成员个人掌控,也应计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组织成员主动将个人或者家庭资产中的一部分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其个人或者家庭资产可全部计入“一定的经济实力”,但数额明显较小或者仅提供动产、不动产使用权的除外。在实践中,重点结合公司会计账册、审计报告、银行流水等,证明资金链条和资金流转是否用于发展组织成员、购置犯罪工具、扩展非法获利途径,以发展壮大组织,或者将获取的非法收入投入市场,通过各种洗钱手段转化为合法收入,或者用于寻求非法保护等等。

三、行为特征

行为特征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既包含传统暴力手段,也包含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或滋扰、哄闹、聚众等其他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等具有隐蔽性的新型非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其中“软暴力”应当是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

(一)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一般能够较明显地体现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或者软暴力手段。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软暴力”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黑社会性质

组织行为特征”概念中的“其他手段”。个案办理过程中,特别要注重对“软暴力”的审查,纠正以造成人员严重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标准来衡量该组织行为的“暴力性”固有思维,对于个别黑社会性质组织暴力色彩看似不明显,但由于该组织采取一些软暴力行为就能达到使对方屈服的目的,而一旦组织需要,随时可以付诸实施暴力的案件,即可认定该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二)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违法犯罪活动是由组织者、领导者组织、策划、指挥或参与实施的,或者以组织名义实施,且得到核心成员的认可或默许。在办案时,应当从违法犯罪活动是否代表组织意志、是否使用组织名义、是否维护组织利益等方面进行审查,对组织犯罪的范围加以必要的限制。如果确与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无任何关联,亦不是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实施的,应作为组织成员个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处理。

(三)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涉黑犯罪中成员还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具有暴力或胁迫特征的罪名。呈现的特点是典型性的暴力手段逐渐减少,“软暴力”行为有所蔓延。

四、危害性特征

危害性特征是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实务中,要注重从“称霸一方”“一定区域”“一定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者严重影响”等方面来理解和把握。

(一)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一定区域是具有承载一定社会功能的空间范围,既包括一定数量的自然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区域,如乡镇、街道、较大的村庄等,也包括承载一定生产、经营或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区域,如矿山、工地、市场、车站、码头等。“非法控制”是指干预已经达到足以控制一定范围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的程度;“重大影响”是指虽然对于一定区域、一定行业内的社会、经济生活尚未达到任意

操控的程度,但已有相当的能力进行干预和施加影响。这种控制和影响,

是通过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的,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而非个别的、一时的。在办案中,结合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后果、侵害对

象的个数、造成的社会影响及群众安全感是否下降等因素综合论证犯罪组

织的控制力与影响力。(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黑社会性质组织

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区域内、行业内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

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者严重违法活动侵害的群众不敢通过举报、控告等正

当途径维护权益。一般来讲,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操控一定行业的准入、

退出、经营、竞争及其他经济活动,干预经济活动的能力,占有较大的市

场份额,构成垄断;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在该行业内获

取数额巨大的经济利益,给其他主体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形成重要影响。

在办案中,办案人员对行业状况调查报告、行业协会数据等进行审查,通

过实证统计方法,计算涉案组织相关企业的业务数据在一定区域内该行业

总数据所占的比例,进而对该区域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程度。

(三)“保护伞”问题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有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即

是否要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犯罪或者为犯罪活动提供非法保护,不影响黑

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但基于更全面审查涉黑案件的角度,应将国家工作

人员收受贿赂、滥用职权、违法违纪等行为纳入到审查范围。结合国家工

作人员与犯罪组织成员的联系、帮助行为发生的次数、动机及利益输送情

况进行综合分析,准确认定“保护伞”。在办案中还存在一种观点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打早打小”,有的特征——如经济特征,不必过多纠缠。其主要依据是《2015 年纪要》中规定,“‘四个特征’中其他构成要素均已具备,

仅在成员人数、经济实力规模方面未达到本纪要提出的一般性要求,但已

较为接近,且在危害性特征方面同时具有《2009年纪要》相关规定中的多

种情形,其中至少有一种情形已明显超出认定标准的,也可以认定为黑社

会性质组织。”而《2018指导意见》对经济实力、人数规模等相关具体规定

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但并没有否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四个特征。

检察机关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应紧紧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对照法律、相关座谈会纪要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具体表现形式,通过收集、审查、运用证据,准确把握“商”与“黑”之间的关系,从人、财、

物三个方面厘清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相关企业、实体之间的关系,从行为动机、行为性质、利益归属等方面查明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与企业正常经营活

动之间的关系,透过表象发现本质,坚决做到精准打击、不枉不纵。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f1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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