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行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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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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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人事管理职责................................................. 3 第三章 招聘及录用................................................... 3 第四章 入职培训..................................................... 4 第五章 岗位异动..................................................... 6 第六章 离职管理..................................................... 7 第七章 考勤管理..................................................... 8 第八章 劳动关系.................................................... 13 第九章 员工奖惩....................................................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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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公司的经营管理目标,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二)公司员工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第二章 人事管理职责
第三条 公司负责人确定公司的部门设置和人员编制、经理级的任免去留及晋级,决定全体员工的待遇。
第四条 人事行政部工作职责
(一)协助各部门办理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续。 (二)负责管理公司人事档案资料。
(三)负责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四)负责薪资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修订。 (五)负责公司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六)组织公司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七)组织公司人事培训工作。
(八)协助各部门办理公司员工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等人事手续。 (九)负责公司各项保险、福利制度的办理。 (十)组织各部门进行职务分析、职务说明书的编制。 (十一)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岗位设置制定人事行政规划。 (十二)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劳务工关系的处理。
第三章 招聘及录用
第五条 在每个经营年度结束前,人事行政部将下一年度的《人员需求计划表》发放给各部门,部门负责人须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后,上报审批。
核定的编制内增加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进行内部调整,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 (二)从公司其他部门吸收适合该岗位需要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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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到人事行政部领取《人员增补申请表》,报部门负责人、人事行政部负责人、常务副总审批。
第六条 公司负责人根据部门所上报的人数,以及公司的投资、经营方案,来确定公司下一年度人员的规模和部门设置,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办理招聘事宜。
第七条 各部门的临时性用人需求,则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出需求申请,经常务副总或董事长审批同意后,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办理招聘。
第八条 求职人员应聘程序:
(一)求职人员应先认真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由人事行政部进行初试。(二)初试合格后,应聘人员详细填写《应聘人员工作履历表》和《应聘人员工作经历、社会关系情况表》,然后由人事行政部安排与业务部门主管复试。
(三)经理级以上人员应聘必须经过公司董事长面试通过。 (四)复试合格后,通知应聘人员一周内等结果。 第九条 录用
(一)人事行政部于上岗前3个工作日发书面的“录用通知单”给录用者。(二)新员工按时到人事行政部报到,根据企业的相关规定办理各项入职手续。入职手续包括填写“人事登记表”、签订《劳动合同》、按“录用通知书”中的要求提供各项证件资料。
第十条 试用期制度
(一)试用期限为2-6个月,具体根据合同期限时间来定。合同期限二年,试用期2 -3个月,合同期限三年,试用期3-6个月。
(二)试用期间,用人部门负责安排新员工的工作,并进行相应的工作指导,做好新员工的考核记录。
(三)在试用期间,新员工享有试用期工资。 (四)试用期计入员工工龄。
(五)新员工一律享有相应的岗前培训,培训计划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来定。第十一条 转正制度
(一)试用期满前半个月,用人部门应对新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价,试用期考核合格者,由人事行政部协助用人部门办理新员工转正手续。
(二)工资定级参照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
第四章 入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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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每位新进入企业的员工必须参加企业的入职培训,接受熟悉企业整体情况的培训和部门基本技能训练,从而了解企业的文化和价值观及企业的整体运作,了解部门职责、工作程序及方法,尽快适应工作环境。
第十三条 培训计划
(一)入职培训按照人事行政部的招聘计划和新员工入职情况而定。 (二)凡新进员工必须接受5-7天的岗位培训,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企业文化、经营理念、发展历史及现状;与岗位工作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说明岗位职责、要求,安排并介绍培训期间的指导人员;参观各部门,了解各部门情况,介绍负责人和同事。
(三)实地培训即为实习期,让新员工在一位资深员工的指导下开始承担工作。指导人员仅在一旁示范和协助,尽量让新员工自己操作完成,待新员工完成后检查其结果再告知应改进的地方。
第十四条 培训实施
(一)培训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由人事行政部和职能部门全权负责。公司全体员工尤其是相关部门的骨干员工都有责任协助新员工的入职培训工作。
(二)培训时间的规定
1、入职培训的整个过程一般为1-2个月,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时间。 2、合理安排集中培训的时间,提前计划告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受训人员。 3、实地培训应与企业的作息时间相一致。
4、参观培训的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确定后提前一天告知人事行政部门。 (三)培训方法的规定
1、理论知识培训主要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 2、专业技能培训采取实地培训的方式。
入职培训过程中,尽量让新员工多接触工作中的实践知识,多提供动手操作的机会。受训员工对培训的感想和认识做出记录,提高观察、记录和写作能力。
(四)培训内容的规定
1、对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置、经营管理系统重点介绍。 2、对各部门的职责、权利、工作内容等详细介绍。 3、对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仔细说明。
4、保证新员工清楚地掌握了工作性质、责任及业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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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休息日不顺延;病假期间日工资按照以下标准发放:
①、病假计算基数:
a、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 b、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②、病假期限:
a、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3个月; b、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6个月; c、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6个月;
d、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10年以下:9个月; e、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10年以上15年以下:12个月;f、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15年以上20年以下:18个月;g、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20年以上:24个月。 ③、病假计算公式=病假计算基数X病假期限。 (二)事假
1、事假系无薪假,公司根据工作安排决定是否批准员工休事假。 2、员工请事假,必须事先经部门主管的批准,办妥请假手续后方可停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3、如遇突发事件,应先电话向部门主管报告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员工每月事假原则上最多不能超过3天(含3天),一年不可超过一个月。(三)婚假
1、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员工结婚,享有10天带薪婚假。
2、员工须提前一个月向人事部及部门主管提出申请,并附结婚证书原件,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申请使用。
3、婚假期间遇节假日、本人休息日不顺延。 (四)计划生育类假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为12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包括剖宫产、产钳、臀位助产等)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的,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给予产假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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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公司在其正常劳动时间内给予每天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的,每位每次均有30分钟。每个劳动日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4、公司男性员工的配偶生育时,可在配偶分娩前后享受15天全薪陪护假,照顾妻儿。
5、女职工违反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与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6、女性员工一旦确认怀孕,应立即通知部门经理,并将有关怀孕计划和预计分娩期的医生证明副本提交人事部。
7、休产假必须于预产期前30天向部门经理申请批准。产假期间享受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待遇。
8、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给予相应产检假,产检假为带薪假,产检后应及时提交北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相应病假证明至负责考勤的行政助理。
9、妻子生产期间,正式男员工可享受护理假15天,为带薪假期。 (五)年假 1、休假天数
员工每年可以享受的休假天数,依据其在公司服务年限而定。具体如下: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累计工作已满20年,休年假15天,最多不超过15天。
2、年假不得累积,不得转入下一年度,原则上一次用完。除非具有特殊理由,由常务副总、董事长书面批准,可在下年第一季度补假,补假天数最多不超过5天。
3、年假天数按工作日计算。年假一般不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员工,因公司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除外。到期未享受的年假,不得以薪金代替假期;提出辞职者的未用年假作自动放弃处理,不能用作离职通知期。
4、公司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员工不得以个人请休年假的方式来休年假.
(六)丧假
1、员工遇有直系亲属去世(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公司将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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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其三天有薪慰唁假;非直系亲属去世(祖父、祖母、外祖母、外祖父)给予其一天有薪慰唁假。
2、慰唁假必须一次用完,期间遇节假日、本人休息日不顺延。 (七)工伤假
1、员工因工伤不能继续工作,假期及相关待遇根据《工伤保险办法》执行。 2、工伤假期由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管理人员批准。 3、工伤假期间,发放全额工资。
4、如超过期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请假
1、请假以半个班次为最小单位;调休以1小时为最小单位,调休单须提前交至人事部。
2、请假批准权限:部门主管审核权、副总及以上审批权。
3、请假程序:员工填写请假单,报主管审核后,交副总及以上审批生效。 4、请假须指定工作代理人,请假超过2天(含)的须办理工作内容交接,请假超过1个月(含)的须办理离岗工作交接手续。
5、凡与春节相连的请假,前后加起来总共达到2天以上(不含2天)的,须经常务副总、董事长最终审批同意。
6、凡与国庆相连的请假,须由常务副总/董事长最终审批同意。
7、如在试用期内请事假超过五天,员工的转正时间将会被顺延(试用期少于6个月);若累积请假超过一个月,则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八章 劳动关系
第二十七条 原则
(一)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必须降低用工风险以及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是员工与公司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凡在公司工作的员工都必须按规定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公司通知员工签订合同而员工拒绝签订,初次签订试用期员工30日内不签订劳动关系自动解除,继签劳动合同者提前30日发《继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如不愿意继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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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终止。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一)公司在聘用员工时,应要求被聘用者出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它凭证,经证实确与其他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后,若员工有社保档案者还需提供社保档案,两者皆齐全后,方可订立劳动合同。
(二)员工进入公司报到之日接受岗前培训,了解和认可公司的劳动合同条款及岗位职务说明书确定的职责,确定合同期限,甲乙双方可签订劳动合同。
(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对出资培训的员工应按规定计算培训服务期;培训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应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到培训服务期结束。
第三十条 聘用(返聘)协议
已享受国家退休待遇或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公司为员工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的内容包涵工作时间、地点、内容、薪酬待遇等等。
第三十一条 就业(实习)协议
未正式毕业的各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来公司实习时,签订就业(实习)协议;取得正式毕业证书之后,公司再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新员工入职手续办理完毕30日内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
(二)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人事行政部应向新入职员工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情况。
(三)对签订过程中员工遇到的疑问应耐心详细的解答。 (四)新入职员工首次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3-6个月。
(五)人事行政部应及时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盖章(公司公章、法人章)。 (六)劳动合同签订结束后,员工应在《劳动合同签收表》上签字; (七)劳动合同应该按《员工档案管理制度》存档。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变更
合同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的规定,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条款内容。
(一)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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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双方应当签字确认。
(四)员工应亲自、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五)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执行。
(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续签
续签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公司发《继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经公司和员工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劳务)合同。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中止
满足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且双方未就劳动续签事宜达成一致的。 (二)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 60 周岁,女性 50 周岁)且依法享受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员工本人提出办理退休手续的。
(三)公司与员工协商的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届满后,员工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岗并办理相应手续的。
(四)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五)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可以终止的其他情形出现的。 第三十六条 劳动合同解除
(一)员工与公司经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合同。除发生法律规定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劳务)合同的情形或员工试用期提前 3 日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外,劳动关系任何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应提前 30日书面通知对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员工可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与公司协商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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