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外法权

更新时间:2024-06-03 23:1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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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治外法权

治外法权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权的情形,通常是外交谈判的结果。 例如,一个甲国公民当在乙国访问时享受治外法权。 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人在涉嫌犯罪时,乙国的法院不能进行进行审判。 1.传统惯例的治外法权

治外法权通常是互向给与的,主要包括: 外交豁免权

国家元首的正式访问

停靠在本国港口的外国的公共船只 停在本国机场的外国飞机 2.强压的治外法权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美、英两国放弃在中国的治外法权的事件。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中国正式对日本及德、意宣战,同美、英、苏诸国结成盟邦,中国再次向美、英两国提出取消不平等条约。美国鉴于中国是抗击日本侵略的主要力量,在国内外舆论压力下,于1942年 8 月决定即时放弃在华特权,英国也随即表示同意放弃在华特权。经过两个多月的谈判,《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中英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有关特权条约》于1943年1月11日分别在华盛顿和重庆签字。中美条约8条;中英条约9条,并有附件4条。根据中美、中英条约,取消了美、英两国在中国的特权如下:①领事裁判权。②使馆界及驻兵区域。③租界。④特别法庭。⑤外籍引水人等特权。⑥军舰行驶之特权。⑦英籍海关总税务司之特权。⑧沿海贸易与内河航行权。⑨影响中国主权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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