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安置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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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安

置房建设项目审批的试行意见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余府办发[2013]27号 【发布部门】新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17 【实施日期】2013.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安置房建设项目审批的试行意

(余府办发〔2013〕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安置房建设,简化城市安置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仅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村民拆迁安置用房。 二、简化审批程序 1 / 3

村民安置房建设项目,在规划方案联审合格后,原则上可先开工建设,再补办有关手

续,同时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㈠精减审批事项

精减安置房项目建设涉及的环评及批复、雷评及防雷装置设计审查、人防工程设计审查、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审查、规划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审批事项。同时,由市房管局牵头,将现行10家联审联验单位精简为5家联审联验(规划、国土、住建、城管〈环卫〉、房管)。 ㈡优化审批流程

同意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审批事项项目开工后补办。 ㈢实行“代建制”

由企业投资代建安置房,竣工验收后由政府回购,履行邀请招投标程序,或者由政府投资建设,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 ㈣减免建设规费

参照棚户区改造政策执行。 ㈤精简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

上述精减审批事项不再作为其他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各有关部门要大力精简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原则上非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前置条件(材料)一律取消。 三、建立联审制度

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牵头负责,召集市住建、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不定期召开城市规划区内安置房建设项目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联动事项。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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