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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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2011-11-21 22:28:40) 转载▼ 标签: 分类: 房地产专栏

税务 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行业 胡润百富榜 房地产业 财经

【摘要】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推动了经济增长,其偷、逃、欠税问题也越发严重,成为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的行业稽查重点。本文从分析房地产行业存在的主要涉税违法问题入手,剖析了违法问题存在的原因,并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对房地产行业强化税务稽查的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行业 偷、逃、欠税存在问题 强化稽查

一、问题的源起

1998年以来,我国房地产业得到迅猛发展[1]。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增长对经济增长也起了重要作用,1997-2005年间,房地产开发投资对GDP增长的总贡献率年均增长22.49%[2]。然而,在房地产行业发展壮大、地产大亨不断增加的同时,房地产的偷、逃、欠税问题却层出不穷。我国房地产业的富豪在财富排行榜中占据多数,达各种排行榜的一半左右。在2006年发布的福布斯《中国内地富豪榜》上,涉足房地产的多达35名,遥遥领先于其他行业;在刚刚发布的“2007胡润百富榜”前19名中地产富豪占到15名,前100位富豪中有48人与地产直接相关[3]。从2002年至今,房地产业连续入选“中国10大暴利行业”排行榜[4]。

然而,一面是光彩照人的富豪榜上的巨人,另一面却是纳税榜上的侏儒。具体表现在:(1)纳税贡献过低。在2006年的纳税500强企业中,房地产企业数量仅占0.6%,纳税额仅占0.3%,在这之前没有一家房地产企业进入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纳税500强”的行列,2006年度也只有三家房地产企业首次进入“中国纳税500强”排行榜[5]。(2)欠税比例偏高。自从2005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推行欠税公告办法以来,各地房地产企业的公告上榜率居高不下[6],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地税部门公布的欠税企业名单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越来越多。据上海市地税局公布的2005年第四季度的《欠税公告》显示,在涉税总额达2.5亿元的1200家企业中,有19家房地产企业欠税,总额达1亿元[7]。广州市地税部门于2006年7月的公告也显示,截至2006年6月30日止,欠税200万元以上的41家企业中有31家是房地产企业。广州市地税局征管的房地产企业的欠税金额占广州市地税全部欠税金额的80%以上。(3)偷逃税款问题严重。根据财政部2006年11月3日对39户房地产企业进行检查的通报结果显示:资产不实达93亿元,收入不实达84亿元,利润不实达33亿元,有的房地产企业刻意隐瞒的利润率最高达57%。(4)零申报户较多。虽然房地产行业一直被看作是高收入、高利润行业,但其申报的账面利润却相当之低,有的甚至是零申报。据广州市国税局统计,其征管的房地产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都是所得税零申报户(见图一)。在查账征收企业中,2001-2004年间的所得税零[8]申报率分别达82.6%、67.7%、75.3%、59.1%,而在2002-2004年间的核定征收企业中,所得税零申报率分别达100%、92.6%、67%。

二、房地产业存在的主要涉税违法问题分析

房地产行业的偷逃税问题主要表现在收入确认不实、虚列成本费用以及利用关联关系人为调节税前利润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收入确认不实

房地产企业在预收房款、银行按揭房款、代收代垫款、返租房款、房地置换、土地出让、以房抵债、商品房自用、安置回迁超面积售房款等销售或视同销售行为中,不按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收入。企业往往通过将销售收入挂往来账、隐匿收入、不作账务处理、直接冲减开发成本等手段偷逃税款。具体分析如下:

1.预售购房款挂往来账,偷逃税款。这是房地产企业偷逃税所采用的较为普遍的一种手段。由于房地产企业利润期大多长于一个或几个纳税年度,其中又存在预售楼款不开具正式发票等营销手段,这给税务检查带来较多困难。在日常税收中可以起初使用预售税款,待全部楼款入账后集中清算,多退少补。

2.视同销售行为不按规定申报纳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不按规定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3.取得其他收入不入账。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有产权证的可售面积外,还有车库、停车位等其他的销售收入,这也是开发商一笔可观的利润来源。由于这一部分在房屋面积测算证书上没有载明,也没有相关产权证,企业往往隐瞒这部分收入。

4.价外收费和代收费用不按规定合并收入申报纳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建设商品房大都新增了附属功能,如装修、有线电视、管道煤气、集中供热、防盗门安装等,房地产开发商大都将此作为提高商品房身价和档次的标志,房地产企业取得这部分收入往往不按规定入账。

5.以假代建真开发的名义开发产品少申报收入,造成少缴税款。这是一种名为代建、实为销售房地产的偷税方式。这种偷税方式多以土地所有方的名义报建,所需资金由开发方代垫,实际是开发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部分土地所有权,而土地所有方以转让部分土地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部分房屋所有权。双方均发生了纳税义务,一方为销售不动产,另一方为转让无形资产。

6.银行按揭贷款资金不及时结转收入,滞纳税款。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实现。而企业不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结转收入,偷逃税款。

(二)成本费用虚假

房地产企业往往通过土地重新评估、虚构施工合同、接受虚假和虚开发票、白条列支、人为多转销售成本等手段人为调节利润,偷逃应纳税款。具体如下:

1.通过资产评估虚增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通过随意确定成本对象或混淆成本界线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减少应税所得额,在购进土地“三通一平”后,进行虚假土地评估,虚增土地成本,并将虚增土地成本直接计入开发成本,当用于对外销售时,再将评估增值的商品房转入完工产品,或以转让固定资产的名义对外销售,按评估后的价值结转经营成本,减少经营利润,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

2.人为多转销售成本。房地产企业往往不遵循收入与成本费用配比原则,混淆成本归属期和成本所属项目,人为控制成本结转,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有些企业把历年来所有工程开发工程成本,放在一个账户中进行核算,成本内容包罗万象,时间范围有始无终,使确认当期单项工程开发成本失去依据。企业不按开发项目开发成本的所属期,违背责权发生制原则、相关性原则和配比原则,混淆开发项目、跨时期列支开发费用,将前后期开发项目混在一起,将未完工项目成本挤入完工项目成本中,或是不按开发产品对象设置各类明细核算科目,将尚未销售的配套设施成本列入商品房的开发成本,或者按照预算成本、预计成本结转,有的开发企业随意以80%或其他高估比例结转成本,更有企业恶意虚增成本,大笔建筑施工成本以白条入账,人为调节利润问题严重。

3.人为预提房地产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会预提部分费用,留待以后各期使用。但在31号文中规定预提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必须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比如按照31号文的规定,预提的费用除税收另有规定外,不得在税前扣除。虽然税法对预提费用的态度很明确,但房地产公司往往不按规定对预提费用进行纳税调增,任其构成企业的开发成本,抵减所得税的计税基数。该类问题在大型的房地产企业中更为严重。

(三)关联行为调节利润

房地产公司特别是大型房地产集团往往设立了众多的项目公司,它们会通过在不同的项目公司中调剂成本费用来减轻税负,达到税收总量的节减。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一些控股或全资的建筑安装公司、销售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集团公司往往采取将开发房屋的建安工程转交给关联的建筑公司承建,由关联的销售公司经营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代理销售业务和广告业务等,由下辖的物业公司代收房地产企业的代垫代付维修基金等价外费用。更有甚者,有的房地产集团

企业则通过对一家公司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而另一公司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手段,将采取按收入定率计征所得税的房地产企业的成本挤到另一户查账征收企业的账上,虚增查账征收企业的成本。这些关联企业通过订立各种假合同等手段,相互调控收入及利润,达到偷逃税收的目的。 三、房地产业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客观原因

房地产的行业特性和税收政策欠明确是房地产企业偷逃税款的主要外因。

1.房地产的行业特性为企业偷逃税款提供了机会。房地产具有初期投资大、时间跨度长的行业特性。在房地产开工、建设、销售多环节漫长的开发周期内,初期可能会因为资源投入大,产出不明显或销售未实现而不能体现出利润或税收,所得税零申报的现象比较普遍,等到开发成熟并实现销售以后,利润指标才一改颓态、全线飘红。

2.房地产业税收政策规定不够明确,实际操作存在一定的困难。国税发[1995]153号文只明确了房地产企业的性质、经营期的计算和对预收款预征所得税的问题,没有具体的操作办法,清算困难较大,从而造成了长期以来房地产企业未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的局面。特别是分期分项目开发的房地产公司,由于对各期或各项目的成本费用如何计算、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的成本费用如何分摊等问题不明确,增加了清算的难度,有的甚至无法进行清算。国税发[2001]142号文虽然对涉外房地产企业收入的确认、成本费用的归集分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作了明确规定,以及对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提出了要求,但仍有一些具体问题如中方不作价投资的土地成本列支问题、贷款利息计入开发成本和期间费用的界限划分问题等规定的不够明确,需要在实际执行中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二)主观原因

依法纳税意识薄弱是房地产企业偷逃税款的内因。实践中,企业未取得合法凭证的情况比较严重,未妥善保管账簿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无法正常进行汇算清缴;关联企业之间互相挪用资金、低价转让、成本费用划分不清等情况比较普遍。其主要原因在于企业认为关联企业之间都是同一投资者,在资金使用和成本列支方面无需划分得很清楚,因此没有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核算。而从税收的角度来看,每一个法人企业都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必须各自进行纳税申报。企业依法纳税意识不强,财务核算不规范,最终也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两份文件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预征税款进行了规范,一方面是出于组织收入、保证税源的考虑,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设置较高的预征率,来促使房地产开发商积极结算成本、清算税款。然而,由于目前企业纳税意识不强、税务部门征管措施不到位和政府各个条块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沟通等原因,使不法的房地产企业可以虚报、不报预售房产收入,拖延纳税,非法占用税款。 四、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的对策和建议

鉴于上述房地产业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本文认为,主要应从如下方面加强对房地产业的税务稽查。

(一)明确房地产业的稽查内容,把握房地产业的检查环节

1.检查的内容应包括应税收入、开发成本、期间费用、销售成本、其他应税项目及代扣代缴税金情况;检查重点应为房地产企业已完工或阶段性完工的开发项目。检查要点如下:

(1)检查销售量。应注意检查售房发票(或售房小票),与测绘报告和销售台账相核对,确定销售量。必要时,进行实地盘点。通过实地入户查看电表消耗量等勘验手段,检查自用、无偿转让、出租商品房(车库)是否按规定纳税。

(2)检查应税收入。将开发项目的开发产品进行分类,通过同类同一区位开发产品的单位售价和该类该区位已售开发产品数量,对“主营业务收入(经营收入)”金额进行匡算,结合“预收账款(预收房款)”评价开发企业申报计税营业额的真实性,从中发现少记应税收入的迹象;通过核对售房合同约定的收款方式,检查预售方式下销售开发产品的预售收入是否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检查往来账看是否将应税收入挂往来,少缴企业所得税;检查开发成本、期间费用等明细账的借方红字或贷方发生额,看是否将出租存量商品房收入、售房余款;通过“库存商品(开发产品)”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检查有无将以房抵偿工程款、借款本息等非货币**易直接冲减库存商品(开发产品)的情况,少缴企业所得税;检查自用商品房,看是否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2.应结合实际从以下三个环节中选择突破口进行检查:(1)从立项环节入手,到发展改革计划委员会调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批准立项的全部开发项目及其开发量;(2)从开发环节入手,通过对开发项目主体工程预(决)算建筑面积的审核,掌握开发企业竣工和在建的开发项目及其开发量;(3)从竣工环节入手,通过建筑质检部门了解开发产品竣工验收的建筑面积,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测绘报告,核实开发企业竣工项目的开发量——“库存商品(或开发产品)”。 (二)拓展并掌握调查取证的渠道和方法

在检查过程中应注意根据房地产业的行业特性,利用社会综合治税网络,收集涉税线索。具体取证方法有:(1)向计划部门采集开发项目批准文号、建设单位、批复项目、投资概算、建设地址、项目备案号等立项批复信息。(2)向规划部门采集开发项目名称、性质、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可销售面积、不可销售面积、公共配套设施情况等信息。(3)向建设部门采集城市拆迁资料信息,发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编号、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概算、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日期等。(4)向土地部门采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信息,转(出)让方、转(出)让方地址、受让方地址、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成交价格、转让金额等。(5)向房产管理部门采集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房产位置、建筑面积、产权证号、发证时间等房产交易信息,预售许可证发放的情况,以及涉及拆迁户数、面积、补偿款等开发成本情况。 (三)建立国税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平台

对房地产企业的管理涉及政府部门的方方面面,工商、税务、房管、银行分别围绕自身业务实施其管理职能。为了保证对房地产企业的有效管理,各部门应当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实现部门间的信息互动,达到互相协助、综合治理的目的。比如,工商部门应在为房地产企业办理了工商登记之后,将登记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协助税务部门将企业纳入管理范围;国税部门可充分利用地税部门开具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达到“以票控税”的目的;通过与建设主管部门的交流与协作,税务部门还可对房地产计划、立项、工程进度、销售、产权转移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跟踪、全程监控,保证税款及时入库;为了掌握企业的售房信息,税务部门应定期向房管部门了解企业和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的登记过户的综合信息,以便通过对碰过户信息和申报资料来督促企业申报缴税;银行应为房地产企业设立收取房款的专用账户,保证开发商仅能通过该账户进行交易,并将账户信息及时知会税务部门,使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对碰账户往来

信息和纳税申报资料来督促纳税人如期申报缴税。只有通过各个方面的沟通协调,保证管理的链条畅顺,才能对房地产企业实现有效的综合治理。 (四)实地检查与询问调查、外调检查相结合

1.实地检查。在掌握项目开发总体情况和检查账本资料的基础上,深入到建设项目现场实地巡视项目的进展情况,要注意到企业的销售部、工程部、预算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档案等部门实地观察了解企业各部门的职责及彼此之间的相关资料传递流程,掌握企业与财务信息有关的内部资料的传递和保存方式。具体是:(1)到企业售楼部了解楼盘销售价格、进度,注意索取“销控表”;(2)到物业管理部门索取入住档案资料,到负责协助业主办理房屋产权的部门索取办理房屋产权底册;(3)根据企业销售费用科目中发生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收取的房屋买卖交易服务费估算企业已经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商品房销售收入,用倒算结果和企业账面销售收入进行比较,测试其业已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转移手续的销售收入完整性;(4)检查核对银行账号结果和企业向税务机关备案的银行账号,查询账外资金情况。

2.询问检查。还可以到项目开发地、销售地实地进行盘点检查,了解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房屋销售情况及购房者的入住情况。在实地了解的同时,还应广泛和有关人员接触,通过询问交流的方式了解房屋销售方式,有无工程配套设施、有无出租未售出房屋的情况,周转房的摊销情况等与项目检查中的有关数据进行比对,查证涉税问题。

3.外调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关系单位较多,一个项目的开发包括售地单位、施工企业、建材商贸、销售代理公司、广告公司、物业管理等诸多部门,使得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日常处理票据的工作量加大,成本核算也容易混乱。因此应考虑对与房地产公司往来账账载金额大、且业务往来频繁的单位,进行重点外调核实。

五)强化欠税管理力度

1.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欠税公告机制。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舆论工具,通过互联网,创建税收网站网页,对欠税人的情况公开曝光。一方面有利于公开曝光和各种欠税违法现象,宣传税法,弘扬纳税光荣正气;另一方面有利于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廉洁高效,提高工作效率。《征管法》对欠税实行定期公告制度,既是税务机关的职权,又是税务机关职责,采取定期公告制度,是税务机关对欠税的纳税人采取法律措施的前提。通过定期公告,税务机关拓宽与工商、公安、银行、司法机关等部门的信息情况交流渠道,为共同制定护税协税措施和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2.加强申报审核,提高欠税代价。税收征管机构要切实严格企业的纳税申报制度,对企业纳税资料做横向、纵向逻辑审核,促使纳税人不断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加强对企业的纳税监管,加大稽查力度,一旦发现欠税情况,严格履行催缴制度,履行告知程序。对于欠税企业必须加大欠税惩罚力度,提高欠税代价,使这些企业真正感到压力,使其觉得不立即清缴所欠税款,将无法继续经营。

3.借鉴成功经验,推广税务电子地图。房地产企业的漏税大洞,催生了专查房地产缴税的税务电子地图———“地方税综合税源信息系统”。可以借鉴北京海淀区地税局利用税务电子地图进行税务检查的成功经验,建立税务电子地图,将契税、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房地产涉及的各个税种纳入电子地图。海淀地税局利用该地图,使得在海淀登记的270个开发项目的各种缴税情况,

以及635家企业的购房情况在地图上一目了然。截至目前,海淀地税局利用税务电子地图采集的缴税情况,已经查出房产税缴纳问题企业38家,催缴入库房产税527.7万元,土地使用税75.3万元[9]。

我市房地产行业经营现状及

税务稽查、管理对策

一、我市房地产行业发展的趋势和动向

目前,我市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企业有1083个,其中××市区774个,市直属企业144个。正常运行的公司约有60-70家。从调查分析的情况看,我市房地产业发展有以下几个趋势。

(一)私有制、股份制房地产公司成为该行业的主流。目前我市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性质以私有、股份、有限责任居多,约占全市房地产企业的80左右。非国有企业的纳税人素质参差不齐,纳税意识较低,主观偷税和非故意偷税的可能性都比较大。

(二)市区内房地产开发的重心转移。主要转向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大中型工业企业、院校搬迁等方面,而且时间和项目比较集中。

(三)新项目开发地向市区边缘转移。主要表现为由市中心向市区边缘、由大城市向小城市发展。随着城市改造的深入,以及有关房地产开发相关规定的不断规范,我市原有易开发资源萎缩,现有的可开发资源多集中在旧城改造项目中,由于开发成本过高,关系错综复杂,相当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开始选择地价相对便宜的城乡结合部或经济较发达,有卖点但房地产业尚在起步阶段的小城市、县级市的区域,谋求进一步发展。

二、房地产企业项目运作及会计核算特点

(一)项目运作的程序

一个房地产项目从开始立项到销售结束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开工前期):通过土地交易中心组织的土地挂牌、招标、拍卖程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取得计划委员会印发的正式计划书→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的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中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局将对房地产企业所开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勘察合同、分包合同、监理单位以及资金量是否备足等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阶段(组织施工期):通过正式的招标程序,组织安排施工企业进场施工。

第三阶段(预售期和产权转移期):根据国家规定的完工程度或投资比例,办理预售证组织房屋销售。预售房屋时必须取得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的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移交给购买者,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二)会计核算特点:

1、收入核算

房地产企业其主要经营收入项目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结算收入”、“出租产品租金收入”。

2、开发成本核算

(1)开发成本核算的内容。前期费用(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土地契税、土地出让金);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材料费、配套设施费、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保费等)

(2)开发成本核算及结转的方法。目前多数房地产企业结转开发成本的方法为: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可销售总面积

销售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由于房屋开发的自身特点,单位造价的形成会出现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分,即:前期开发成本费用高,中后期开发费用减少,而且大量公共配套设施需在总销售面积中分摊,项目的开发周期一般又在1年以上;所以财务在核算销售成本时,项目早期会出现对计划预算的开发成本采取预提方式,随着中后期成本支出逐渐减少,开发成本的结转才会与实际最后成本逐渐接近,最后在工程办理竣工结算后,企业财务再根据“工程价款结算单”对预提数与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增加或减少有关开发产品的成本。

(三)税金的计算特点

房地产企业在税金计算有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有:

1、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或预收定金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月末按“预收帐款”贷方发生额的5交纳营业税及附加,对出租开发产品的出租收入,按5交纳营业税,同时按规定交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或房产税。

2、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确定及缴纳情况

根据国税发【2003】83号文规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成本利润率(不低于15%)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在进行结算调整。

三、房地产企业的税务违法行为及分析

(一)隐匿收入

1、“预收帐款”结转销售收入的时间滞后。部分企业将收取的房款在“预收帐款”或 “其他应付帐款”科目中长期挂帐不作销售处理,通过推迟“预收帐款”结转“销售收入”的时间,有意识的延缓销售收入实现,影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造成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滞后。

2、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销售面积。销售面积不属于企业纳税申报中必须填写的内容,但该数据却能直接及时反映出企业销售的进度,为初步估算销售收入实现的状况提供依据。所以企业有关人员有意识隐瞒、不肯如实提供实际销售面积,增加税务人员核算企业收入的难度。如高原房地产公司在3302项目中,未将与住房一起出售的小房面积2000多平米并入销售面积。

3、以物易物隐匿收入。在大额费用支付中常用其开发的商品房抵顶其所欠施工款、材料款、广告费、职工福利等费用,而在商品房“销售收入”中却不记载,造成了税款的流失。例如冀盐房地产公司1996年6月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市供热公司,抵顶了应付市供热公司的240万元热力集资款,造成少缴营业税及附加38.6万元。

4、假代建、真开发。即:开发商以土地所有方的名义报建,所需资金由开发商“借给”对方使用,实际操作却有相当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部分土地的使用权,而土地所有方以转让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取得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二)虚增成本方面 1、利用成本核算特点虚增成本。目前多数房地产企业结转销售成本的方法是以每平米的单位造价×销售面积的金额来结转成本。由于项目开发周期跨度一般在1年以上,企业开发项目中的单位项目较多,对口的施工单位、供料商多,项目开发早期财务不能及时的取得各项目的“工程结算单”,所以在会计核算单位造价时往往使用以预算造价计算单位成本的方法。一些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利用这一特点,自行加大早期单位平米的计划预算造价,从而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2、关系单位虚开发票,虚增企业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行业较多,一个项目的开发包括设计、建筑施工安装、加工业、建材商贸、房屋销售代理业、广告、物业管理等诸多部门。不仅使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日常处理票据的工作量大、成本核算也容易混乱,也给房地产企业虚增成本带来了可乘之机。

3、以收据支付工程款、材料款偷欠税款。

4、房地产商自用房产、出租用房产不及时从“开发成本”结转至“固定资产”,而是混入“开发产品”科目中,直接转增“经营成本”。例如冀盐房地产公司将自建自用的办公楼成本243万元,直接混入项目开发成本中,未结转固定资产,虚增经营成本。

(三)超标准列支费用

1、利息支出问题。

(1)未在成本对象中分摊借款利息。由于房地产公司借入资金量大,利息支出较多。部分企业财务处理为将其作为财务费用全部直接在税前扣除,影响了当期的税前利润,造成纳税滞后。

(2)高利率融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超国家规定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扣除费用;同时往往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销售费用列支问题

(1)销售人员的人数以及提成工资未如实纳入企业正常人员工资管理,而是直接混入其他销售费用中列支,销售人员的人员数量随意性大,工资支出较多,造成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计算不准确。

(2)虚增代理费用。由于对销售代理费提取比例税法尚无明确规定,各代理公司取费标准不一致,一些房地产公司通过支付销售代理费的形式,将收入进行转移隐匿;或将一些“灰色”成本(如无票支出、非法支出)以代理费的形式支出、转帐,挤占税前利润。

(3)广告费、业务招待费超支。超标准的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支出企业混入“会议费”、“销售费用”等其他科目中,减少“业务招待费”等明细科目的账载金额。

四、检查的方法和技巧

(一)项目检查法

以房地产企业已完工或阶段性完工的开发项目为检查重点。从项目开始到结束,针对项目的完税情况,全面审核项目的收入和成本支出的真实性、准确性。对开发周期较长项目,分期作为检查的重点。

(二)基础资料、数据的收集法

基础资料数据的收集是保证检查质量,提高检查效率的最基本的保障。房地产企业纳税检查需要收集的基础资料有:企业基本情况表、开发手续情况登记表、项目部分会计科目汇总表、开发成本明细表,项目销售情况一览表,通过以上表格数据的登录,可以全面掌握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实际情况,提高稽查分析、定性的准确性;同时可以为下一次检查提供数据参考达到数据共享,提高检查效率。

(三)数据间的逻辑关系分析法

掌握所采集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有利于发现企业提供的资料中所存在的疑点,为进一步检查提供依据。

如开发手续情况登记表中反映的规划面积、施工面积、土地面积、合同造价可以同项目销售情况一览表的数据对照,看企业提供可销售面积与规划许可证之间反映的面积有无差距;建筑安装许可证的合同造价与实际合同和实际支付施工费的差额。

开发成本明细表同项目部分会计科目汇总表、项目销售情况一览表对比,看房产交易费、维修基金支付额与

帐面销售收入是否成比例,销售面积是否一致,测定企业实现收入与帐面收入是否存在差额。

(四)整体测算法

由于房地产企业财务数据多,金额大,特别是成本方面的纳税检查,检查人员寻找工作的切入点有一定难度,因此通过整体测算,分析企业成本构成比例的合理性,找寻检查突破口。

从目前我市房地产企业正常的成本支出比例为:

(1)各规费支出的依据和比例 土地契税【土地局按土地评估价格的4%代征】;土地出让金【土地局按土地评估价格的40%收取】房屋产权交易费【房管局按房产证面积以3元/㎡收取】;配套费的内容主要包括(由各政府及职能部门收取的费用,大体包括:人防基建费【无人防工程的开发项目。人防办按房屋售价的2%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收费局按总建筑面积以73元/㎡收取】、墙改费【收费局按总建筑面积以5元/㎡收取】、公共建地费【针对小规模插建项目,收费局按总建筑面积以50元/㎡收取】、渣土处理费【城管局按总土方面积以5元/㎡收取】、热力集资费【供热公司按总建筑[1] [2] 下一页

我市房地产业的发展,大幅度增加了地税收入,起到了支柱税源的作用。但由于房地产开发、销售周期长,多个项目滚动开发,成本核算复杂,且纳税方大多为私营业主,财务核算不健全,加之政府相关的管理部门对其开发经营和税收缴纳也未形成有效的操作性强的管理规范加以控管,房地产业的发展与税收的发展不均衡。我们在税务稽查中发现房地产企业的税收征管存在许多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存在问题 (一)财务核算不规范

一些房地产企业建账不规范,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如对收取的定金及销售车库、地下室房款,挂在往来账上,未按预收帐款处理,不按规定开具房地产销售发票,以自制或购买的收款收据收取售房款隐瞒收入,造成预售款不申报或者滞后申报,占压税款;商品房出租收入,不申报营业税和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付施工企业工程款时未按规定及时取得发票,这严重影响了工程成本的及时结转。 (二)行业税收管理措施不到位。 1、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问题

目前对企业所得税征管,有核定征收、查帐征收。很大一部分企业税收征收方式一次鉴定后多年不变,甚至在纳税人的财务核算状况发生变化后仍未进行变更,导致稽查查处上的尴尬。比如,在检查某纳税人时,其企业所得税鉴定的征收方式是查账征收且好几个纳税年度未变,但其日常申报时又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且实际上其财务制度往往又不健全或无法进行查账。 2、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我市很大一部分房地产企业认定为查账征收,但基本未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按照规定房地产全部竣工决算、销售完毕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种种手段钻这一政策“空子”,迟迟不进行决算,或留下几套“尾房”,不进行销售,逃避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影响了土地增值税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对清算要求账务核算健全、严格按项目进行账务处理,结转成本核算收入,而企业往往不能及时结转成本,提供扣除

项目的依据不足,计算程序复杂,税务部门大多按核定征收率进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在征管上存在较大的漏洞。

3、税款所属期问题

稽查部门在检查时,发现往往因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所属期划分不清而无法对往年少缴税款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因此逃避了应有的处罚。这种情况在检查房地产企业中经常发生,因行业特点或种种原因(如纳税人逃避处罚,税务机关在年关所谓的调库)导致纳税人当年实现的税款到次年缴纳,在纳税申报时又以次年的所属期申报且征收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上注明所属期也是次年的,稽查部门检查难以区分又不好延伸检查,对往年实现到次年缴纳的税款很难准确进行处理,导致房地产企业存在违法事实但难以进行处罚的矛盾被动局面。 4、印花税漏申报问题

印花税虽然是小税种,但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绝大部分企业都存在漏征行为,好多企业对小税种印花税不被重视。如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不知道要申报缴纳印花税,主要原因是财务人员对印花税的计算申报从思想上不够重视,往往只关注营业税等正常税收申报,而对印花税等小税种疏忽,另一方面是财务人员对印花税的有关具体规定也不甚了解。 二、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1、提前介入房地产企业税收管理

在房地产企业税收专项检查中,许多企业漏缴了印花税、土地使用税。这与房地产税收管理滞后分不开的。我们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管理往往是从销售环节才介入,原因是与政府有关部门信息不沟通,导致税务部门的管理明显弱于其他管理部门,而房地产企业从立项开始就产生地方税收,注册资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建安合同、规划设计等合同均要缴纳印花税,取得土地使用权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另外,要加强对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宣传力度,注重宣传方式,让纳税人形成习惯从而提高遵从度。 2、实行房地产专业化管理

要规范房地产业的日常税收管理,强化项目跟踪和后续管理,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源监控制度。要实行项目管理,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管理台帐要加强纳税辅导,要加大对项目的巡查巡管力度,,房地产企业预收定金、预收房款时必须开具正式发票,对商品房出租的,要督促企业并入收入纳税,加强对地下室、车库发票的控管,实行以票控税,促使购房者主动向房地产开发商索取不动产销售发票。项目结束后及时对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账务不健全的也要带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应进一步发文件明确车库、地下室土地增值税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3、加强房地产业纳税申报的管理

不能把房地产业作为税款调剂的“蓄水池”,而应当要求企业正常纳税申报,不得要求对以前年度税款延迟到以后年度申报,以免影响税务检查对已交税款的确认,即使要调剂税款,今年的税款最迟也要到明年1月份之前申报入库,建议市局加大对房地产业纳税申报的督促督查力度,对随意调剂税款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另外,对企业有困难,今年税款确需推迟到明年交税的,也要履行延期审批手续,没有履行手续的,一律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4.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要加强对房地产行业成本核算的审查。对在成本核算时,不分项目设立成本明细,而将完工和未完工的多个项目成本混在一起,造成账面亏损以及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利润,通过虚开建安发票加大建安工程造价的,要从严查处。要加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学习,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业务培训和相关报表填写的辅导。要重视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应一年一定。 5.加强对分红收入个人所得税的控管

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个人股东利润分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这是监控难点,也是税源重点,要力争取得征管突破。鼓励公民对税收违法行为的举报,建议修改举报案件管理办法,除给实名举报者给予奖励外,对匿名举报查证属实的,也要给予适当的奖励。 6、加强税收征管查的联系

管理部门在纳税评估、巡查巡管理等日常管理中对发现有偷税嫌疑的应按规定移送给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要及时将 稽查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相关法律文书应移送给有关征管部门,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征管的建议。

房地产行业税收问题及稽查对策分析

(2012-09-13 04:23:09) 转载▼ 标签: 分类: 房地产建筑财税专栏

财经

来源:安徽省六安市地税局稽查局 时间: 2009-11-25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成为地方税收主要增长点之一,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较复杂,企业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导致税收征管难度加大,甚至有少数企业出现偷税现象,为此,我们通过调研,详细掌握了该行业项目运作及会计核算,初步发现了税收违法特点并就如何开展税务稽查提出了相应对策。

一、房地产企业项目运作及会计核算特点 (一)项目运作的程序

一个房地产项目从开始立项到销售结束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开工前期):通过土地交易中心组织的土地挂牌、招标、拍卖程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取得计划委员会印发的正式计划书→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的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中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局将对房地产企业所开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勘察合同、分包合同、监理单位以及资金量是否备足等情况进行审查)。第二阶段(组织施工期):通过正式的招标程序,组织安排施工企业进场施工。第三阶段(预售期和产权转移期):根据国家规定的完工程度或投资比例,办理预售证组织房屋销售。预售房屋时必须取得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的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移交给购买者,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二)会计核算特点

1、收入核算房地产企业其主要经营收入项目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结算收入”、“出租产品租金收入”。

2、开发成本核算

(1)开发成本核算的内容。前期费用(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土地契税、土地出让金);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材料费、配套设施费、配套费);开发间接

费用(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保费等)

(2)开发成本核算及结转的方法。目前多数房地产企业结转开发成本的方法为: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可销售总面积销售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由于房屋开发的自身特点,单位造价的形成会出现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分,即:前期开发成本费用高,中后期开发费用减少,而且大量公共配套设施需在总销售面积中分摊,项目的开发周期一般又在1年以上;所以财务在核算销售成本时,项目早期会出现对计划预算的开发成本采取预提方式,随着中后期成本支出逐渐减少,开发成本的结转才会与实际最后成本逐渐接近,最后在工程办理竣工结算后,企业财务再根据“工程价款结算单”对预提数与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增加或减少有关开发产品的成本。

二、房地产企业的税务违法行为及分析 (一)隐匿收入

1、“预收帐款”结转销售收入的时间滞后。部分企业将收取的房款在“预收帐款”或“其他应付帐款”科目中长期挂帐不作销售处理,通过推迟“预收帐款”结转“销售收入”的时间,有

意识的延缓销售收入实现,影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造成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滞后。

2、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销售面积。销售面积不属于企业纳税申报中必须填写的内容,但该数据却能直接及时反映出企业销售的进度,为初步估算销售收入实现的状况提供依据。所以企业有关人员有意识隐瞒、不肯如实提供实际销售面积,增加税务人员核算企业收入的难度。如某房地产公司在开发项目中,未将与住房一起出售的小房面积2000多平米并入销售面积。

3、以物易物隐匿收入。在大额费用支付中常用其开发的商品房抵顶其所欠施工款、材料款、广告费、职工福利等费用,而在商品房“销售收入”中却不记载,造成了税款的流失。例如某房地产公司2006年6月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市某单位,抵顶了应付款240万元,造成少缴税款。

4、假代建、真开发。即:开发商以土地所有方的名义报建,所需资金由开发商“借给”对方使用,实际操作却有相当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部分土地的使用权,而土地所有方以转让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取得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二)虚增成本方面

1、利用成本核算特点虚增成本。目前多数房地产企业结转销售成本的方法是以每平米的单位造价×销售面积的金额来结转成本。由于项目开发周期跨度一般在1年以上,企业开发项目中的单位项目较多,对口的施工单位、供料商多,项目开发早期财务不能及时的取得各项目的“工程结算单”,所以在会计核算单位造价时往往使用以预算造价计算单位成本的方法。一些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利用这一特点,自行加大早期单位平米的计划预算造价,从而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2、关系单位虚开发票,虚增企业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行业较多,一个项目的开发包括设计、建筑施工安装、加工业、建材商贸、房屋销售代理业、广告、物业管理等诸多部门。不仅使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日常处理票据的工作量大、成本核算也容易混乱,也给房地产企业虚增成本带来了可乘之机。

3、以收据支付工程款、材料款偷欠税款。

4、房地产商自用房产、出租用房产不及时从“开发成本”结转至“固定资产”,而是混入“开发产品”科目中,直接转增“经

营成本”。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将自建自用的办公楼成本243万元,直接混入项目开发成本中,未结转固定资产,虚增经营成本。

(三)超标准列支费用 1、利息支出问题。

(1)未在成本对象中分摊借款利息。由于房地产公司借入资金量大,利息支出较多。部分企业财务处理为将其作为财务费用全部直接在税前扣除,影响了当期的税前利润,造成纳税滞后。

(2)高利率融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超国家规定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扣除费用;同时往往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销售费用列支问题

(1)销售人员的人数以及提成工资未如实纳入企业正常人员工资管理,而是直接混入其他销售费用中列支,销售人员的人员数量随意性大,工资支出较多,造成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计算不准确。

(2)虚增代理费用。由于对销售代理费提取比例税法尚无明确规定,各代理公司取费标准不一致,一些房地产公司通过支付销售代理费的形式,将收入进行转移隐匿;或将一些“灰色”成

本(如无票支出、非法支出)以代理费的形式支出、转帐,挤占税前利润。

(3)广告费、业务招待费超支。超标准的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支出企业混入“会议费”、“销售费用”等其他科目中,减少“业务招待费”等明细科目的账载金额。

三、检查方法和技巧 (一)项目检查法

以房地产企业已完工或阶段性完工的开发项目为检查重点。从项目开始到结束,针对项目的完税情况,全面审核项目的收入和成本支出的真实性、准确性。对开发周期较长项目,分期作为检查的重点。

(二)基础资料、数据的收集法

基础资料数据的收集是保证检查质量,提高检查效率的最基本的保障。房地产企业纳税检查需要收集的基础资料有:企业基本情况表、开发手续情况登记表、项目部分会计科目汇总表、开发成本明细表,项目销售情况一览表,通过以上表格数据的登录,可以全面掌握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实际情况,提高稽查分析、定性

的准确性;同时可以为下一次检查提供数据参考达到数据共享,提高检查效率。

(三)数据间的逻辑关系分析法

掌握所采集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有利于发现企业提供的资料中所存在的疑点,为进一步检查提供依据。如开发手续情况登记表中反映的规划面积、施工面积、土地面积、合同造价可以同项目销售情况一览表的数据对照,看企业提供可销售面积与规划许可证之间反映的面积有无差距;建筑安装许可证的合同造价与实际合同和实际支付施工费的差额。开发成本明细表同项目部分会计科目汇总表、项目销售情况一览表对比,看房产交易费、维修基金支付额与帐面销售收入是否成比例,销售面积是否一致,测定企业实现收入与帐面收入是否存在差额。

(四)整体测算法

由于房地产企业财务数据多,金额大,特别是成本方面的纳税检查,检查人员寻找工作的切入点有一定难度,因此通过整体测算,分析企业成本构成比例的合理性,找寻检查突破口。从目前我市房地产企业正常的成本支出比例为:

(1)各规费支出的依据和比例土地契税【土地局按土地评估价格的4%代征】;土地出让金【土地局按土地评估价格的40%收取】房屋产权交易费【房管局按房产证面积以3元/㎡收取】;配套费的内容主要包括(由各政府及职能部门收取的费用,大体包括:人防基建费【无人防工程的开发项目。人防办按房屋售价的2%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收费局按总建筑面积以73元/㎡收取】、墙改费【收费局按总建筑面积以5元/㎡收取】、公共建地费【针对小规模插建项目,收费局按总建筑面积以50元/㎡收取】、渣土处理费【城管局按总土方面积以5元/㎡收取】、热力集资费【供热公司按总建筑面积,住宅楼50元/㎡、写字楼100元/㎡收取】煤气、天然气集资费【煤气公司按3000-3500元/户收取】、规化验收费【收费局按总建筑面积以2元/㎡收取】;房屋产权交易费【房管局按房产证面积以3元/㎡收取】;代收业户维修基金【房屋价格的2%】

(2)通常建安成本比例。目前我市房地产项目的工程造价一般掌握在:多层住宅(4-6层)造价为750-950元/m2,小高层住宅(7-17层)造价为980-1200元/m2,高层造价为1400-1600元/m2。其中土建、安装大致占总造价的75%和25%。

(五)实地核实法针对房地产公司的检查必须深入到项目开发地、销售现场实地盘点、掌握项目建设及销售入住的情况,分析判断账面可能存在的疑点。

(六)帐内检查与外调相结合法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关系单位较多,一个项目的开发包括售地单位、施工企业、建材商贸、销售代理公司、广告公司、物业管理等诸多部门,使得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日常处理票据的工作量加大,成本核算也容易混乱;因此对于与房地产公司帐载金额大且业务往来频繁的的单位,进行重点外调核实。

(七)对往来帐户的检查房地产企业的往来款项较多,一些不易走账、性质相对模糊的业务,企业财务人员常在往来科目中列支。因此有针对性的对“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付款”进行重点审查,对往来账向挂帐时间长且金额大的业务重点核实原始凭证、询问形成原因,常常能发现其中的涉税问题。例如在对某房地产公司检查中,企业在“其他应收款”中支付职工旅游补助81800元,在“其他应付款”中支付90人奖金分红1134000.00元,长期挂帐。经核实企业未代扣个人所得税共计230193元。

四、关于对房地产行业税务检查的几点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增强房地产业税收检查的针对性

(一)从行业特点出发改进税务检查的方法,由单一的年度检查改为年度检查与开发项目检查相结合。房地产企业应以单位项目作为检查的重点。由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往往都在一年以上,通常以一个纳税年度作为检查时限范围的方法,不能适应房地产业的具体情况,检查的内容及发现的问题带有明显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如果以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为切入点进行检查,则能比较全面地把握其项目开发的过程,容易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二)拓展和完善调查取证的渠道和方法。为更加准确、全面掌握开发项目的数据资料,可以到计委、建委、规划、土地、房管等部门调查落实其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可销售面积、已销售面积的确权时间和相关数据。

(三)规范和细化取证资料文书的制式和填写标准。由于各行业情况不同,税务检查所需收集、掌握的证据资料也不尽相同,结合行业的特点,规范和细化取证资料文书的制式和填写标准,以及取证文书的保管和调阅制度。通过此举不仅可以做到取证数据资料的共享,减少下一次税务检查的工作量,提高检查的效率;

还可以将企业开发的相关资料存档监控,防止事后擅自更改情况的发生。

(四)延伸检查范围,提高检查质量。房地产企业涉及单位多、往来资金数额大,加之目前企业偷漏税的手段更加隐蔽。切实做好延伸检查工作,已成为税务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环节和方法,它不仅可以提高检查深度和广度,还可以有效地震慑偷逃税款的行为的发生。

(五)规范和加强对二手房转让销售的纳税检查。由于二手房的买卖活动零散,交易方式灵活,单位交易额较小,交易双方多为个人的特点。税务检查人员应首先加强对房屋中介机构的检查,搜集发现房屋买卖人员的相关资料及交易额,同时依靠公安及房管部门的配合,加大对偷逃税款纳税人的处罚,堵漏增收,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五、关于房地产业税收征管方面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核算的标准及财务管理制度。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殊性,对可售面积的单位预算造价的计算,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参与和认可,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动,这样做有利于掌握企业结转成本的方法,使成本结转的随意性得到控制。

(二)加强票据管理,健全票据领、用、存制度。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现实情况,特别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的对外收据,如预收房款收据、代收各种集资款收据应视同发票进行规范管理,实行统一印制、发放和缴销,并健全领、用、存制度。

(三)完善对预收款监管的手段,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通过现场实地的调查了解等方式,及时掌握楼盘销售的进度,特别对售楼部加强适时监控,保证销售信息、预收房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多角度对预收款进行监控,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四)争取多方配合,争取信息共享。税务部门应该加强与房管局、土地局、建委、招标、规划、金融、公安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联系,对部分涉税地数据资料做到及时沟通,摸清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底数和规模,提高征管和稽查工作地针对性。

(五)完善规范二手房转让的登记、申报制度。针对二手房的买卖活动零散,交易方式灵活,单位交易额较小,交易双方多为个人的特点。首先通过与房管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及时掌握二手房转让的纳税人及交易额的情况,规范卖房人的纳税申报制度,为下一步的税款征收提供依据;其次加大对房屋中介机构的管理,对二手房的交易活动进行全程监控。

(六)重点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对以地换房、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开发规模较大,资金投入较多的项目,实行定期向税务主管部门报告制度,便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开发情况,结合具体情况适时地调整征管办法。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cv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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