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定稿).doc20051171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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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市场流通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区内主干道同侧烟草制品零售点直线间距不得少于60米。城区内次要干道和其他街道、巷的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40米。乡、镇、自然村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30米。且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第三条 全市原有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内零售点已经趋于饱和,不再新增零售点。新增设的车站、机场、码头,内设零售点不得超过5户。

第四条 城区各封闭式居民小区按照居民户数为标准确定零售点,100户以下设置2户;100户以上的,每超过100户可增设1户。工矿企业、部队营区、高等院校内申请办证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办理。

第五条 城区各类综合性商品市场及专业市场按其规模设置,规模在200户以下的,内设卷烟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规模在200户以上的,每超过100户可增设1户。间距不得小于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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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综合性农贸、商贸市场规模在100户以上的,内设卷烟零售点不超过5个;规模在100户以下的,内设卷烟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

第六条 宾馆、饭店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超市、综合性商店、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县区80平方米)以上,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可不受间距限制。

第七条 残疾人、特困户本人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需提供相关有效证件,经审查情况属实后,可适当予以照顾(主要干道及繁华商业区零售点直线间距不得少于30米,次要干道和其他街道、巷的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20米;营业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每人限办一证且不得变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烟火的场所; (二)经营地点在中、小学校园内及校门周围50米半径内; (三)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等有害人体健康产品的场所;

(四)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第九条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不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不受间距的限制。

(一)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二)个体经营者变更为直系亲属的。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按照新办证的条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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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是指两点间最短可通行距离,城区主要干道是指道路的宽度在10米以上(不含人行道),其余均为次要干道或其他街道、巷。营业面积是指经营商品所使用营业房的面积。

第十一条 各县(市)、贾汪区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有关规定须报市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徐州市烟草专卖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江苏省徐州市烟草专卖局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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