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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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报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 ............................................................................ 4
第一节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 4 第二节 机场运行安全日常管理 ......................................................................................................... 4 第三节 人员资质及培训 ................................................................................................................... 6
第三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管理 ............................................................ 7
第一节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审批 ....................................................................................... 7 第二节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 8 第三节 手册的修改 ........................................................................................................................... 8
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 ................................................................................ 9
第一节 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 .................................................................................................... 9 第二节 巡视检查 ......................................................................................................................... 12 第三节 检查程序及规则 .............................................................................................................. 14 第四节 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 .............................................................................................. 16
第五章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 .............................................................. 17
第一节 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 ................................................................................................. 17 第二节 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 ......................................................................................................... 19
第六章 机坪运行管理 ...................................................................... 20
第一节 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 ......................................................................................................... 20 第二节 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 ......................................................................................................... 22 第三节 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 ................................................................................................. 24 第四节 机坪作业人员管理 ............................................................................................................. 27 第五节 机坪环境卫生管理 .............................................................................................................. 27 第六节 机坪消防管理 ..................................................................................................................... 28
第七章 净空保护区的管理 .............................................................. 28
第一节 基本要求 .............................................................................................................................. 28
第二节 障碍物的限制 ...................................................................................................................... 29 第三节 障碍物日常管理 .................................................................................................................. 30
第八章 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 .............................................................. 32
第一节 基本要求 ......................................................................................................................... 32 第二节 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 .............................................................................................. 33 第三节 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 ...................................................................................... 34 第四节 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 34 第五节 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 ...................................................................................................... 35
第九章 除冰雪管理 .......................................................................... 36 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 ...................................................................... 38
第一节 基本要求 ......................................................................................................................... 38 第二节 不停航施工的审批程序 ..................................................................................................... 41 第三节 一般规定 ............................................................................................................................. 42
第十一章 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 ........................................................ 44
第一节 基本要求 ............................................................................................................................. 44 第二节 运行安全管理 ...................................................................................................................... 45 第三节 应急处置 .............................................................................................................................. 47
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 ...................................................... 48
第一节 基本要求 ............................................................................................................................. 48 第二节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 49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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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
通用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全国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安全、正常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机场的运行安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技术标准以及本规定的要求,对各自的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
第五条 在民用机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民用机场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机场管理机构为保障飞行安全和正常运营所制定的以及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成立运输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对机场运行安全工作进行指导;
(二)研究分析机场运行安全形势,评估机场运行安全状况; (三)协调机场运行中的安全问题;
(四)对机场运行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
运输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
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组成。主任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
运输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
机场管理机构及各驻场单位应当落实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安全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 第一节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机场安全管理的安全政策、安全目标、组织机构及职责、安全教育与培训、文件管理、安全信息管理、风险管理、不安全事件调查与处置、应急响应、机场安全监督与审核等。
第八条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在机场使用手册中载明。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运行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适时调整、完善。
第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签订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相关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并对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节 机场运行安全日常管理
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每半年、每年要分别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对以后的工作进行部署;机场运行中出现不利于安全运行的因素或者已经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机场的运行安全状况组织一次评估。内容包括自身履行职责情况和机场设施设备的状况,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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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当组织对驻场运行保障单位进行评估,以确定他们履行相关规定和职责的情况。对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薄弱环节,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明确责任整改的部门和人员,机场管理机构负责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机场管理机构可以组织本机场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经验的人员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承担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知规章标准,并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的经验。
评估后由评估人员编写评估报告,评估人员应在报告上签字,评估报告内容应向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反馈,并及时报机场所在地民航安全监督管理(运行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民航监管办)备案。该报告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机场开放使用范围为航空器提供安全保障。
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未经民航总局认可的民航专用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中使用。
第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资料库,供员工查阅和使用。资料库应当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手册;机场建设和改(扩)建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与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所有规定、标准、手册等文件;机场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以及运行和维护记录等。
机场资料库应当及时更新和补充。
第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各项工作的检查单和记录表格,详细记录对各项检查和维护情况。记录应包括电子文件和纸制文件。纸制记录需保存两年以上,电子记录应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156号令)的有关要求,就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关闭(或临时关闭部分跑道、滑行道、机坪)(以下简称机场关闭)制定具体程序,机场关闭程序应当包括导致关闭的各种因素、对引起关闭因素的现场确认及现场确认的人员、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关闭的决定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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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沟通协调及航行资料的发布程序。 临时关闭机场/跑道(或临时关闭部分跑道、滑行道、机坪),应尽可能减少对航空器正常运行的影响,并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消除相应因素,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相应设施的运行。
关闭的跑道、滑行道、机坪或其一部分,无论是永久性的还是临时性的,都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标志标识。
第十六条 新建或扩建的跑道、平行滑行道完工或部分完工但未投入使用前应当及时设置关闭标志、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并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节 人员资质及培训
第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从事机场运行保障的所有岗位。
第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持证上岗制度。机场内所有与运行安全有关岗位的员工均应持证上岗。与运行安全相关的岗位主要是指:场务维护工、场务机具维修工、运行指挥员、助航灯光电工、航站楼设备电工、航站楼设备机修工、特种车辆操作工、特种车辆维修工、特种车辆电气维修工等。
国家、民航总局要求持有从业资格的岗位,该岗位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制度。 培训和考核制度应当包括方针和目标、组织机构、经费安排、方式和程序、内容及学时、上岗转岗在岗的培训要求,学历教育、考核办法以及奖励与处罚等。
培训和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其岗位相适应,包括必备的安全知识、技术标准,机场运行安全的规章制度、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实际操作技能等。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记录,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条 航空运输企业、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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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运行安全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机场运行安全知识,熟悉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
第二十一条 在机场空侧控制区工作的员工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复训和考核。复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在机场空侧控制区工作的员工,一年内违章三次(含)的,应当重新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一年内违章五次(含)或者连续两年每年违章三次(含)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违章人员的空侧控制区证件至少半年。再次申请空侧控制区证件时,应当按照初始上岗员工的要求进行培训。
第三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管理 第一节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民航规章以及有关的技术标准编制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手册应当满足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不断提高机场的安全保障能力和运行效率。
手册应当广泛征求使用者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手册应当包括《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附录三所规定的内容。手册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并能保证机场运行安全问题闭环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手册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晰、明确,不产生歧义; (二)统一、简洁、严谨、规范。
第二十五条 手册的格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便于修改的活页格式;
(二)预留修改记录空白页,记录被修订内容的目录编码、执行日期、修订日期、换页人等;
(三)编排形式便于编写、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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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册的具体格式要求见《<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编制与管理基本要求》。
第二十六条 手册应当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批准。
第二节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手册是随同机场使用许可证一并批准的机场运行的基本依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手册运行和管理机场。
第二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手册的动态管理制度,对手册的编制、发布实施、发放范围、发放程序、修改程序、使用保管等做出规定,并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手册的动态管理工作。确保手册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批准的手册的完整版本(包括电子版本)发放给本机场的各部门、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发放手册应当做记录。
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将机场使用手册的相关部分纳入本单位的运行管理中。
第三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机场各部门、岗位的实际分工,确定各部门、岗位应当遵守的手册内容,并制定相应部门、岗位的手册实施细则。手册实施细则应当涵盖已批准手册的相应内容,并不得与手册的相关内容相违背。
第三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的人员,应当熟知手册的相关内容,并严格遵守和执行手册的规定。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定期就手册组织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三节 手册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确保手册与机场实际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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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符,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手册的任何修改,应当在生效前印发至使用手册的相关单位、部门及其相关岗位人员,并撤换已失效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修改手册: (一)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修改的;
(二)机场基础设施、运行状况等发生变化,与手册内容不相符的;
(三)手册执行过程中,对于同一问题表述容易产生歧义的; (四)手册规定的内容不能保证机场的设施设备得到有效维护的;
(五)手册规定的内容不能全面反映安全运行管理要求的; (六)手册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等最新规定的。
机场基础设施、运行状况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机场设施、运行状况变化前完成手册修改并生效;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修改手册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手册的修改;其他原因需要修改手册的,一般应在14日内完成修改并生效。
第三十四条 使用手册的人员发现手册与实际不符、内容不完整或存在其他问题时,应当及时按程序告知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组织论证后,确有问题的,应当及时修改手册。
第三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年组织相关驻场单位对手册的完整性、适用性、有效性等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发现手册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予以修改。
第三十六条 手册修改的生效应当符合《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规定。
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 第一节 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的几何构型以及平面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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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
超载使用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确保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道面、升降带及跑道端安全地区、围界、巡场路和排水设施等始终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的破损类型、部位等情况制定道面紧急抢修预案。道面出现破损时,应当及时按照抢修预案进行修补,尽量减少道面破损和修补对机场运行的影响。
道面破损的修补应当平整、牢固和防滑,符合标准要求。 第四十条 水泥混凝土道面必须完整、平坦,3米范围内的高低差不得大于10毫米;板块接缝错台不得大于5毫米;道面接缝封灌完好。沥青混凝土道面必须完整、平坦,3米范围内的高低差不得大于15毫米。
跑道、快速出口滑行道表面在雨后不应有积水。
第四十一条 跑道表面摩擦系数低于规定的维护值时,应当及时清除道面的橡胶,或采取其他改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飞行区状况的分析研究,总结维护经验和不足,掌握飞行区潜在的缺陷或隐患,并据此制定维护工作计划和修改相关的管理规定。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五年对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状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当发现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破损加剧时,应当及时对道面进行综合评价。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评价报告的建议,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四十三条 道面的嵌缝料应当与道面粘结牢固,保持弹性,能防止雨水渗入。不能满足性能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补或者更换。
第四十四条 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应当进行编号,并在道面一侧设置标记,便于检查记录位置。
第四十五条 与道面或道肩边缘相接的土面,不得高于道面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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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肩边缘,并且不得低于道面或者道肩边缘3厘米。
第四十六条 道面应当保持清洁。道面上有泥浆、污物、砂子、松散颗粒、垃圾、燃油、润滑油及其他污物时,应当立即清除。用化学物清洁道面时,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不得对道面造成损害。
第四十七条 航空器被道面异物损伤后,航空器营运人应当及时向机场管理机构通报情况。
第四十八条 飞行区土面区尽可能植草,固定土面。
飞行区内草高一般不应超过30厘米,并且不得遮挡助航灯光和标记牌。草的种类应尽量不吸引鸟类和其他野生动物。
割下的草应当尽快清除出飞行区,临时存放在飞行区的草,不得存放在跑道、滑行道的道肩外15米范围内。
第四十九条 在升降带平整区内,用三米直尺测量,高差不得大于5厘米,并不应有积水和反坡。
在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内,除航行所需的助航设备或装置外,不得有突出于土面、对偏出跑道的航空器造成损害的物体和障碍物。
航行所需的助航设备或装置应为易折件,并应满足易折性的有关要求。
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内的混凝土、石砌及金属基座、各类井体及井盖等,除非功能需要,应当埋到土面以下30厘米深。
第五十条 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的土质密实度不得低于87%(重型击实法)。对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的碾压和密实度测试,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五十一条 除非经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特别许可,跑道开放使用期间,跑道中心线两侧75米、导航设备的敏感区和临界区以及跑道端安全地区范围内,严禁从事飞行区割草、碾压等维护工作。
第五十二条 飞行区围界应当完好,具备防钻防攀爬功能,能有效防止动物和无关人员进入飞行区。
飞行区围界破损后应当及时修复。修复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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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第五十三条 巡场路路面应当完整、平坦、通畅、无积水。破损时,应当及时修补。
第五十四条 飞行区内排水系统应当保持完好、畅通。积水、淤塞、漏水、破损时,应当及时疏通和修缮。
强制式排水设施应当保持适用状态;渗水系统应当保持完好、通畅;位于冰冻地区的机场,冰冻期的排水沟内不得有大量积水。
第二节 巡视检查
第五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商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塔台)依据有关规定,建立跑道、滑行道巡视检查工作制度和协调机制。该制度至少应当包括:
(一)每日巡视检查的次数和时间; (二)跑道、滑行道巡视检查的通报程序; (三)巡视检查人员与塔台管制员联系的标准用语; (四)巡视检查跑道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等。 第五十六条 当跑道、滑行道、机坪上有外来物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对上述区域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 每日跑道开放使用前,应当对跑道进行1次全面检查。当每条跑道日起降架次大于12架次时,还应当进行中间检查,并不应小于3次。全面检查时,必须对跑道全宽度表面状况进行详细检查。
中间检查时间根据航空器起降时段、频度等情况确定。在航空器起降集中的时段前,应当安排一次中间检查。中间检查的区域应当至少包括跑道边灯以内的区域。
对跑道实施检查时,检查方向应当与航空器起飞或着陆的方向相反。采用驾车方式检查时,除驾驶员外车辆上应当至少有一名专业检查人员,并且车速不得大于45公里/小时。
当设有监控设施,能对跑道道面状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跑道上的外来物和道面损坏时,中间检查的次数可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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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跑道道面损坏加剧或者雨后遇连续高温天气时,应适当增加中间检查的次数。
第五十八条 对跑道、滑行道、机坪应当定期清扫。对跑道、滑行道的清扫每月不应少于一次。应当建立机坪每日动态巡查制度,及时清除外来物,对机坪每周至少全面清扫一次。
第五十九条 在跑道、滑行道或其附近区域进行不停航施工,施工车辆、人员需要通过正在对航空器开放使用的道面时,应当增加道面检查次数,确保不因外来物影响飞行安全,并应当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施工车辆、人员不影响航空器的正常运行。
第六十条 每日应当至少对滑行道、机坪、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地区、飞行区围界、巡场路巡视检查1次。
第六十一条 每季度应当对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铺筑面进行一次全面的步行检查。当道面破损处较多或者破损加剧时,应适当增加步行检查的次数。
第六十二条 雨季来临前,应当对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暴雨期间,应当随时巡查排水系统。
雨后应当对升降带和跑道端安全地区进行检查,对积水、冲沟应当予以标记,并及时处理。
第六十三条 对铺筑面的每日检查应当至少包括:
(一)道面清洁情况。重点检查可能被航空器发动机吸入的物体,如损坏道面的碎片、嵌缝料老化碎片、石子、金属或塑料物体、鸟类或其他动物尸体、其他外来物等;
(二)道面损坏情况。包括破损的板块、掉边、掉角、拱起、错台等;
(三)雨后道面与相邻土面区的高差,土面区沉陷、冲沟、积水等情况;
(四)灯具的损坏情况; (五)道面标志的清晰程度; (六)井盖完好情况和密合程度等。
第六十四条 对铺筑面的每季度检查应当至少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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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嵌缝料的失效情况;
(二)道面损坏位置、数量、类型的调查统计(含潜在的疲劳损坏裂缝、龟裂、细微的裂缝或断裂,并最好在雨后检查);
(三)道面与相邻土面区的高差; (四)道面标志的清晰程度。
第六十五条 土面区的每日检查应当包括: (一)草高情况;
(二)标志牌和标志物的完好情况;
(三)是否有危及飞行安全的物体、杂物、障碍物等; (四)土面区内各种灯、井基座与土面区的高差; (五)航空器气流侵蚀情况;
(六)允许存在的障碍物的障碍灯和标志是否有效。
第六十六条 当出现大风及其他不利气候条件时,应当增加对飞行区的巡视检查次数,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影响运行安全时,应当及时报告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并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节 检查程序及规则
第六十七条 从事飞行区维护、巡视检查的人员,应当熟知维护、巡视检查的程序和规则,并严格执行。
第六十八条 检查人员在进入跑道、滑行道之前,必须得到塔台管制员的许可。进入该区域时,必须直接报告塔台管制员。检查人员及车辆必须在塔台管制员限定的时间内退出跑道。退出后,应当直接报告塔台管制员。
巡视检查的车辆应当安装黄色旋转灯标,并在检查期间始终开启。检查人员应当穿反光背心或外套。
未经塔台管制员许可,任何人员、车辆不得进入运行中的跑道、滑行道。
第六十九条 在实施机场低能见度程序运行时,不得对跑道、滑行道进行常规巡视检查。
第七十条 巡视检查期间,检查人员必须配备有效的无线电对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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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并在相应的无线电波道上时刻保持守听。下车检查时,检查人员离开车辆的距离不得超过100米(随身携带对讲机),检查车辆应当处于运行状态。当塔台管制员要求检查人员撤离时,检查人员及车辆必须立即撤离至管制员指定的位置,并不得进入升降带平整区、跑道端安全地区、导航设备的敏感区和临界区。撤离后,要及时通知塔台。
再次进入跑道之前应当再次申请并获得塔台管制员的许可。 第七十一条 当塔台管制员发现通信联系中断时,应当立即按照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执行。当检查人员发现通信联系中断时,应当立即撤离跑道。
第七十二条 在巡视检查中,发现航空器零件或轮胎碎片时,检查人员应当立即通知塔台管制员和机场运行管理部门,做好记录,并将该物体交有关部门。
第七十三条 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如遇到跑道道面断裂,包括整块板或局部,并出现错台或局部松动,以及跑道出现直径(长边)大于12cm的掉块;或跑道出现直径(长边)小于12cm的掉块,但深度大于7cm,或坡度大于45度角的破损,检查人员应立即报告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机场值班领导或相关部门,并按程序关闭跑道和发布航行通告。
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如遇到跑道道面断裂,包括整块板及局部,但不出现错台,且板块不松动;或跑道出现直径(长边)小于12cm的掉块,且但深度小于7cm,或坡度不大于45度角的破损等需要处理但暂时不影响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情况时,应报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机场值班领导或者相关部门,并适当增加该区域的检查频次,视情及时修补。
水泥混凝土道面出现松散、剥落、断裂、破损等现象时,或者沥青混凝土道面出现轮辙、裂缝、坑洞、鼓包、泛油等破损现象时,应当在发现后24小时内予以修补或者处理。
第七十四条 巡视检查完成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塔台管制员、机场运行管理部门报告飞行区场地情况,并将检查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检查人员姓名、飞行区场地情况记录在检查日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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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
第七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测试跑道摩擦系数。 第七十六条 跑道日航空器起降架次大于21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不少于每周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起降架次为151至21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不少于每两周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起降架次为91至15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不少于每月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起降架次为31至9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不少于每三个月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起降架次为16至3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不少于每半年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起降架次为15次以下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不少于每年一次。
第七十七条 跑道表面摩擦系数不得低于《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中规定的最小值。以连续100米长道面的摩擦系数为评价指标,在低于最小值或者测试曲线显示跑道多处存在表面摩擦系数(累计长度大于100米)低于最小值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改善道面摩阻特性。
第七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后,应当立即测试跑道摩擦系数: (一)遇大雨或者跑道结冰、积雪; (二)在跑道上施洒除冰液或颗粒; (三)航空器偏出、冲出跑道。
第七十九条 跑道日航空器起降10架次以上的机场,应当配备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
第八十条 没有配备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的机场,应当依据第七十六条规定的频率检查跑道接地带橡胶沉积情况。当接地带跑道中线两侧被橡胶覆盖80%左右,并且橡胶呈现光泽时,应当及时除胶。在雨天按塔台管制员的要求进行道面表面径流深度的检查,并作口头评价。检查结束后,将结果传送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八十一条 当跑道上有积雪或者局部结冰时,如跑道摩擦系数低于《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规定的最小值,应当关闭跑道。
跑道开放运行期间下雪时,应根据雪情确定测试跑道摩擦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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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间隔,并在跑道摩擦系数低于最小值前,对跑道进行除冰雪作业。
第八十二条 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应当在跑道中心线两侧3至5米范围内进行。跑道表面摩擦系数应当包括跑道每三分之一段的数值及跑道全长的平均值,并依航空器进近方向依次公布。
测试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测试原始记录凭证应当予以保存。
第八十三条 没有配备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的机场,当跑道上有积雪时,应当向塔台管制员通报积雪的种类(干雪、湿雪、雪浆和压实的雪)和厚度。航空器能否起降由飞行机组决定。
第五章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 第一节 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
第八十四条 目视助航设施包括风向标、各类道面(含机坪)标志、引导标记牌、助航灯光系统。
第八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落实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并确保目视助航设施始终处于适用状态。
第八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在航行资料中公布的并与实际天气情况相适应的目视助航设施服务。
第八十七条 各类标志物、标志线应当清晰有效,颜色正确;助航灯光系统和可供夜间使用的引导标记牌的光强、颜色、有效完好率、允许的失效时间,应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
机场管理机构应按照以下频次或情况对机场目视助航设施进行评估,以避免因滑行引导灯光、标志物、标志线、标记牌等指示不清、设置位置不当产生混淆或错误指引,造成航空器误滑或者人员、车辆误入跑道、滑行道的事件:
(一)每三年;
(二)新开航机场或机场启用新跑道、滑行道、机坪、机位前以及运行三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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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场发生航空器误滑、人员、车辆误入跑道、滑行道等事件;
(四)机场管理机构接到飞行员、管制员、勤务保障作业人员反映滑行引导灯光、标志物、标志线、标记牌等指示不清,容易产生混淆或者影响运行效率时。
评估人员由飞行员、管制员、勤务保障作业人员、机场管理机构人员组成。
评估发现的问题,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第八十八条 在机场开放运行期间,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要求时,在恢复正常前,至少应保持下列设施设备的完好、适用:(一)引导标志、标记牌:1、跑道标志(应符合航空器在本机场进近时的最低天气标准要求);
2、滑行道中线和边线标志;3、滑行引导标记牌;
4、跑道等待位置标志和标记牌。(二)助航灯光
1、跑道灯光(应符合航空器在本机场进近时的最低天气标准要求);
2、下列滑行道系统之一:滑行道中线灯或中线反光标志物、滑行道边线灯或边线反光标志物。第八十九条 在本规定第八十七条情况下,时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说明情况,施,使目视助航设施恢复正常。第九十条 在低能见度运行条件下,电设施附近的所有施工或维护活动场供电系统的施工或维护活动。
目视助航设施因故不能满足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并在出现问题的当日内采取有效措机场管理机构应停止机场供,并通知上级供电单位停止影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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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
第九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助航灯光系统的各类灯具进行检测,保证各类灯具的光强、颜色持续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附录E中规定的要求。
第九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做好助航灯光系统的以下供电保障工作:
(一)按照当地供电系统的要求和维护规程,维护工作。
(二)做好备用发电机的定期检查、维护和试运行工作,使其持续保持适用状态。每周至少应进行备用发电机的每月至少应进行备用发电机的1、检查电压、频率表计读数。输出电压、频率应当符合技术要求;
2、与主、备电源的切换设备是否可靠;3、发电机试运行过程中是否有喘振或过热情况;4、内燃式发动机是否有渗油情况。(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主供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及主、源与备用柴油发电机之间切换的传动试验。电源切换时间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第九十三条 助航灯光系统的日常运行、格按照《民用机场助航灯光系统运行维护规程》的要求进行。其他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维护、检查工作可参照该规程的要求进行。主要维护检查项目应不低于以下要求:(一)立式进近、跑道、滑行道灯光系统和顺序闪光灯的基本维护:
1、日维护:更换失效的灯泡和破损的玻璃透镜,确保透镜的干净、清洁,检查各个亮度等级上调光器输出电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2、年维护:灯具紧固件的紧固,灯具锈蚀部分的处理,灯具仰角、水平的检查和调整,插接件的连接可靠性检查,并检查每个灯组
小时加载试验。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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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变配电设备的30分钟加载试验,
备用电检查工作应当严1
维护、
的支架及基础情况;
3、不定期维护:在大风和大雪后可能对助航灯光系统正常运行造成影响时,应当对助航灯光系统进行检查,并调整各类灯具的仰角及水平;清除遮蔽灯光的草或积雪。
(二)目视精密进近坡度指示器的基本维护:
除进行本条款(一)的维护项目外,还应进行每年至少一次的空中或经民航总局批准的地面校验设备的校验。
(三)嵌入式灯具的基本维护:除进行本条款(一)的维护项目外,还需进行以下维护工作:1、日维护:检查透镜的干净、清洁程度;2、月维护:检查灯具上盖的固定螺栓扭矩,并对松动的螺栓予以紧固;
3、季维护:测试灯具的输出光强并更换不符合光强要求的灯具;4、年维护:检查和清洁灯具的棱镜和滤光镜,检查灯具的密闭性能,更换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灯具。第九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目视泊位引导系统及时维护,定期校验,保持系统的持续适用。第一节第九十五条 机坪的物理特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九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坪的统一管理,应当建立机坪运行的检查制度,实施全天动态检查。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航空运输企业签订协议,确航空运输企业专有机坪的管理责任。第九十七条 机坪机位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合理调配机位,
标志线、标记牌等应当持续符合
机场管理机构明
最大限度地利用廊桥和机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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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机坪运行管理 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并指派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对机坪运行
源,方便旅客,方便地勤保障,尽可能减少因机位的临时调整,给旅客及生产保障单位带来的影响,公平地为各航空运输企业提供服务。大型机场为各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机位应当相对固定,可为航空公司设置专用航站楼或专用候机区域。
第九十八条 机位调配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 专机和重要客人乘坐的航班优先于一般航班; (二) 发生紧急情况或执行急救等特殊任务的航空器优先于其他航空器;
(三) 正常航班优先于不正常航班; (四) 大型航空器优先于中小型航空器; (五) 国际航班优先于国内航班。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机位调配细则。
第九十九条 当机场发生应急救援、航班大面积延误、航班长时间延误、恶劣气象条件、专机保障以及航空器故障等情况时,机场管理机构有权指令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将航空器移动到指定位置。拒绝按指令移动航空器的,机场管理机构可强行移动该航空器。所发生的费用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代理人承担。
第一百条 航空器进入机位前,该机位应当保持:
(一)除负责航空器入位协调的人员外,各类人员、车辆、设备、货物和行李均应当位于划定的机位安全线区域外或机位作业等待区内;
(二)车辆、设备必须制动或固定;有液压装置的保障作业车辆、设备,在航空器入位前必须确保其液压装置处于回缩状态;
(三)保障作业车辆在等待时,驾驶员应当随车等候;所有设备在航空器入位前必须有人看守;旅客廊桥活动端必须处于廊桥回位点。
第一百零一条 机务人员应当至少在航空器入位前5分钟,对机位适用性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项目包括:
(一)机位是否清洁;
(二)人员和设备是否处于机位安全线区域外或机位作业等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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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三)旅客廊桥是否处于廊桥回位点。
第一百零二条 在航空器进入机位过程中,任何车辆、人员不得从航空器和机务指挥员(或目视泊位引导系统)之间穿行。
第一百零三条 在航空器处于安全靠泊状态后,机务人员应当向旅客廊桥操作人员或客梯车驾驶员做出可以对接航空器的手势。 廊桥操作人员或客梯车驾驶员看到此手势后,方可操作廊桥或客梯车对接航空器。
航空器安全靠泊状态是指满足下列条件: (一)发动机关闭; (二)防撞灯关闭; (三)轮挡按规范放置;
(四)航空器刹车松开(轮挡放好后,机务人员应当向航空器驾驶员发出松刹车信号)。
第二节 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航空器试车管理
(一)一般情况下,航空器不应当在机坪试车;
(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试车坪或者指定试车位置。试车坪或者指定试车位置应当设有航空器噪声消减设施,并应当具备安全防护措施;
(三)发动机大功率试车应当在试车坪或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进行,并且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段内进行;
(四)发动机怠速运转、不推油门的慢车测试和以电源带动风扇旋转、发动机不输出功率的冷转测试,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进行;
(五)任何类型的航空器试车,必须有专人负责试车现场的安全监控,并且应当根据试车种类设置醒目的“试车危险区”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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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试车危险区。
第一百零五条 航空器维修管理
(一)除紧急情况下外,任何单位不得在跑道、滑行道上实施航空器维修;
(二)在机坪内进行航空器维护、添加润滑油和液压油及其他保障工作时,不得影响机位的正常调配和机坪内其他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行,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机坪造成污染和腐蚀;对机坪造成污染和腐蚀所发生的治理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承担。
(三)维修结束后,维修部门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四)清洗航空器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进行。 第一百零六条 航空器除冰/防冰作业
(一)航空器除冰作业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机场管理机构未指定除冰作业区,在机位上除冰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除冰液回收措施,防止除冰液对道面的化学腐蚀或者冻融循环的物理损坏;
(二)在有条件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用除冰坪,并设置除冰液回收设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三)负责航空器除冰的航空运输企业、机场或者其他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航空器除冰设备,防止因除冰设备或者设施不足,延误航空器正常出港。
第一百零七条 航空器滑出或被推出机位前,机务人员必须确认:
(一)除牵引车外的其他车辆、设备及人员等均已撤离至机位安全区域外;
(二)廊桥已撤至廊桥回位点。
第一百零八条 当遇到大风天气有可能对旅客廊桥和停场航空器造成影响时,必须对廊桥和航空器进行系留。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负责实施航空器的系留,操作廊桥的单位负责廊桥的系留。
第一百零九条 机组在航空器进入设置目视泊位引导系统的机位时,发现有疑问的引导指示,或进入由人工引导入位的机位时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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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协调员未就位,应当立即停止航空器滑行,及时通报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并应当保持发动机运转,等待后续处置。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机场运行部门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航空器型别、注册号或航班计划变更时,航空器营运人应当立即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通报。
第一百一十一条 航空器在跑道和滑行道区域发生故障时,机组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通报情况。航空器营运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尽快使航空器脱离跑道、滑行道区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航空器营运人及其代理人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明确监护停场航空器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航空器长时间停放、过夜停放应当取得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一百一十四条 航空器保障作业过程中出现任何意外情况,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机场管理机构。
第一百一十五条 旅客步行通过机坪上下航空器时,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安排专人引导。旅客通行路线不得穿越航空器滑行路线,任何车辆不得横穿旅客队伍。
第三节 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保障作业需要放置于机坪内的特种车辆(含拖把)、集装箱、行李和集装箱托盘等特种设备,应当停泊或放置于指定的区域内。作业人员离开后,车辆、设备应当保持制动状态。保障工作结束后,各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所用设备放回原区域,并摆放整齐。
第一百一十七条 非保障作业需要、故障或已报废的车辆和设备应及时清除出机坪。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损坏、挪用、占用、遮挡机坪基础设施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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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廊桥活动端移动范围内应当采用红色线条设置禁区,禁止任何车辆和设备进入。禁区内应当标示廊桥回位点。廊桥处在非工作状态时,应当将廊桥停留在廊桥回位点。廊桥操作人员进行靠桥、撤桥作业时,禁止其他人员进入廊桥活动端。
第一百二十条 机位应当设置白色机位作业等待区、红色安全线。车辆和设备与航空器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航空器处于安全停泊状态、廊桥或客梯车与航空器对接完成前,保障车辆不得超越红色安全线,实施保障作业。
第一百二十二条 提供保障作业的车辆不得影响相邻机位及航空器机位滑行通道的使用。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确认航空器处于安全停泊状态后,机务人员应当在距航空器发动机前端1.5米处、机尾和翼尖水平投影处地面设置醒目的反光锥形标志物(高度不小于50 厘米,重量能防止5级风吹移。超过5级风时不摆放反光锥形标志物)。航空器自行滑出的机位,在机头水平投影处地面也应当设置反光锥形标志物。
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时的速度不得超过5千米/小时。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前,必须在距航空器20米的距离先试刹车,确认刹车良好时方可实施对接。保障车辆、设备对接航空器时,应当与航空器发动机、舱门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一百二十五条 保障车辆的驾驶员在看不到车辆后方的障碍物时,倒车必须有人指挥。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后,应当处在制动状态,并设置轮挡。
液压升降车辆或设备对接航空器时,应当在液压升降筒或脚架升降到工作位置后,方可开始作业。
第一百二十七条 航空器使用电源车、气源车和空调车时,不应当妨碍廊桥的保障作业。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为航空器提供保障的单位,均应当制定相应的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各自的作业规程实施保障作业。
各单位应当将车辆、设备在机坪保障作业的规程报机场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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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检查制度。确保任何可能突出障碍物限制面的建筑活动或自然生长植物在影响机场运行之前被发现。
第一百六十七条 巡视检查制度应当包括巡视检查路线、检查周期、检查内容(包括障碍灯是否开启并正常工作)、通报程序和检查记录等。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巡视检查,每周应当不少于一次;机场内无障碍区的巡视检查,每日应当不少于一次。巡视检查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检查有无新增的、超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自然生长的植物,并对可能超高的物体进行测量;
(二)检查有无影响净空环境的情况,如树木、烟尘、灯光、风筝和气球等;
(三)检查障碍物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的有效性。
第一百六十九条 巡视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和归档。巡视检查记录至少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区域和检查情况等。
第一百七十条 巡视检查中发现新的障碍物或净空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将新障碍物的位置、高度等情况通报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当地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民航监管办,并尽可能迅速予以拆除,如拆除不可能,必须立即考虑以某种方式对航空器的运行加以限制,并设置适当的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并积极协调、研究解决办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净空管理档案。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障碍物限制图; (二)巡视检查记录; (三)障碍物测量资料;
(四)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新建、迁建、改(扩)建审批资料; (五)障碍物拆除、迁移和处置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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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综合措施,防止鸟类和其它动物对航空器运行安全产生危害,最大限度地避免鸟类和其它动物撞击航空器。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鸟类和其它动物的危害防范工作,并配置必要的驱鸟设备。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对机场鸟类危害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机场鸟害防范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落实情况、机场生态环境调研情况、鸟害防范措施的效果、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利用及报告等。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鸟害评估结果和鸟害防范的实际状况,制定并不断完善机场鸟害防范方案。方案至少应当包括:
(一)鸟害防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二)生态环境调研制度和治理方案; (三)鸟情巡视和驱鸟制度;
(四)驱鸟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 (五)重点防治的鸟种; (六)鸟情信息的收集和分析; (七)鸟情通报及鸟击报告制度。
第一百七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机场周边居民宣传放养鸽子对飞行安全的危害,并商当地政府发布限制放养鸽子的规定,积极协调当地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控制和减少机场附近区域内垃圾场、养殖场、农作物(植物)晾晒场、鱼塘、养鸽户的数量和吸引鸟类的农作物、树木等。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机场飞行区、围界、通道口和排水沟出口应能防止动物侵入机场飞行区。
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禁止搭建任何建筑和种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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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持续地开展鸟害防范基础性调研,全面掌握机场内及其附近地区的生态环境、鸟类种群、数量、位置分布及其活动规律;绘制鸟类活动平面图;掌握机场内及其附近地区与鸟情动态密切相关的生物类群及影响因素的时间、空间分布情况,分析其中的关系;据此制定和不断完善鸟害防范实施方案,确定各阶段应当重点防范的对象,有针对性地实施鸟害防范措施。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机场鸟类活动平面图应当至少涵盖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的锥形面外边界所包含的范围,并应当包括:垃圾场、饲养场、屠宰场、农作物、灌木林、沟塘及其他吸引鸟类活动的设施或者场地的位置;大鸟和群鸟(含候鸟)的筑巢地、觅食地、飞行路线、飞行高度、出没时间等。
机场鸟类活动平面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更新。 第一百八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鸟情信息的分析结果,及时对机场围界内对飞行安全危害较大的鸟类巢穴、食物源、水源、栖息地、觅食地进行有效的整治,并应当积极商地方人民政府对机场围界外的上述情况进行整治。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机场范围内的草坪、树木进行灭虫处理。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场围界内定期采取设置鼠夹和洒布药物等措施,灭杀老鼠、兔子等啮齿类动物。
设置的鼠夹和洒布的药物应当记录,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伤及人员。洒布药物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应当指定人员对鼠夹和药物进行管理,及时补充药物和更换鼠夹。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巡视检查并清除机场建筑物角落和周边树上的鸟巢。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尽可能减少机场范围内的表面水,及时排除水坑、洼地上的积水,定期清理排水沟,避免昆虫和水生物的滋生。
第一百八十五条 飞行区内禁止种植农作物和吸引鸟类的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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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进行各类养殖活动、设置露天垃圾场和垃圾分拣场。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在其机场年度鸟类危害管理方案中明示机场内外的吸引鸟的主要因素,以及为实现生态环境管理目标所采取措施的先后次序及其起始与完成日期。
第三节 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环境整治的基础上,根据鸟情特点,采取惊吓、设置障碍物、诱杀或捕捉等手段或其组合实施鸟害防范工作。所采取的驱鸟手段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并确保人身安全,避免污染环境。
第一百八十八条 在机场有飞行活动期间,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不间断地进行巡视和驱鸟。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管理驱鸟枪、弹药、煤气炮、语音驱鸟设备、捕鸟网、视觉仿真装置等,确保设备完好并得到正确使用。
驱鸟枪支的使用和保管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驱鸟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节 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第一百九十条 鸟情巡视人员应当加强观察,记录观察到的鸟种、数量、飞行路线、飞行高度、活动目的及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第一百九十一条 鸟情巡视人员应当观察机场虫情、草情、鼠类等动物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鸟情巡视人员记录、鸟击信息、生态调研情况等基础资料建立鸟情信息库,并定期对鸟情信息资料进行分析比较,编制鸟情信息分析报告。该报告应当包括:
(一)可能危害飞行安全的主要鸟种以及出现的区域、时间段、原因、有效防范手段等;
(二)采取的控制措施对减少鸟类的种类与数量的效果,如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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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修理防护栏、修剪树木、清除建筑残余物、施用杀虫剂或驱虫剂、施用灭鼠药、草的高度管理、在机库安装网以及消除积水等;
(三)与前期相比鸟的种群、数量的变化情况,产生变化的相应原因;
(四)生态环境的变化和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下一阶段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的种群、数量; (六)推荐的防治措施和需引起驱鸟员注意的事项; (七)鸟害防范工作的成效和不足。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鸟情信息分析报告和鸟害防范评估报告,每年末对下一年度机场鸟害、虫害、鼠害等进行预测,制定防治措施。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鸟情信息分析报告和鸟害防范评估报告提供给驻场航空运输企业。
对飞行安全有危害的鸟种及机场防治鸟害的主要措施应当在航行资料上公布。
第五节 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
第一百九十五条 当鸟情巡视人员发现鸟情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者发现有规律的鸟群迁徙时,应当立即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通报。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当视情发布航行通告。
第一百九十六条 在机场及附近发生航空器遭鸟撞击的事件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以快报形式,向机场所在地民航监管办报告航空器遭鸟撞击的有关情况(包括航空器遭鸟撞击的时间、地点、高度及相关情况),并尽可能搜集和保存鸟撞击航空器的物证材料(如鸟类的尸骸、残羽、照片等)。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鸟击事件发生24小时内,按照中国民航鸟击报告(ICAO航空器遭鸟撞击的报告)格式将有关情况报中国民航鸟击航空器信息网。
在跑道上发现的被撞死鸟,亦应当按本条前款要求报中国民航鸟击航空器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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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七条 航空器维修部门、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航空运输企业发现航空器遭鸟撞击的情况后,应当及时向机场管理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货物运输部门所载运的动物在机场内逃逸时,应及时通知机场管理机构。
第九章 除冰雪管理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降雪或者道面结冰情况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成立机场除冰雪专门协调机构,负责对除冰雪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该协调机构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本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除冰雪预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最大限度地消除冰雪天气对机场正常运行的影响。
第二百条 除冰雪预案应当遵循跑道、滑行道、机坪、车辆服务通道能够同步开放使用的原则,避免因局部原因而影响机场的开放使用。
第二百零一条 除冰雪预案应当包括: (一)除冰雪专门协调机构的人员组成;
(二)除冰雪作业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相应职责; (三)除冰雪过程中的信息传递程序和通信方式; (四)因除冰雪而关闭跑道及其他设施的决定程序;
(五)针对干雪、湿雪、雪浆等以及不同气温的除冰雪作业程序、车辆设备和人员的作业组合方式;
(六)跑道摩擦系数的测试方法和公布程序; (七)除冰雪车辆、设备及物资储备清单。
第二百零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入冬前做好除冰雪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一)召开除冰雪协调会议,为冬季运行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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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除冰雪人员进行培训;
(三)对除冰雪车辆及设备进行全面维护保养;
(四)按照机场除冰雪预案,对车辆设备、编队作业、协调指挥、通信程序进行模拟演练。演练应在航班结束后在跑道、滑行道、机坪上实地进行,每年入冬前演练次数不少于3次;
(五)对除冰液等物资的有效性和储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六)确定堆雪场地。
第二百零三条 目视助航设施上的积雪以及所有影响导航设备电磁信号的冰雪,应当予以清除。
第二百零四条 除冰雪作业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跑道、滑行道边灯及其他助航设备。雪和冰的临时堆放高度与航空器发动机底端或螺旋桨桨叶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40厘米,与机翼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米。
第二百零五条 降雪时应当及时清除跑道、滑行道、机坪、道肩上的积雪,防止道面产生冻胀和发生冻融破坏。
第二百零六条 在航空器周边5米范围内,不得使用大型除雪设备。
第二百零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场气候条件并参照过去5年的冰雪情况配备除冰雪设备。年旅客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除冰雪设备配备应当能够达到编队除雪,并且一次编队至少能够清除跑道上40米宽范围的积雪,具备边下雪边清除跑道积雪的能力,保证机场持续开放运行;年旅客吞吐量在200万至500万人次的机场,除冰雪设备配备应当能保证雪停后1小时内机场可开放运行;年旅客吞吐量200万人次以下的机场,除冰雪设备配备应当能保证雪停后2小时内机场可开放运行;日航班量少于2班的机场,除冰雪设备配备应当能保证雪停后4小时内机场可开放运行。
前款不适用偶尔有降雪的机场。偶尔有降雪的机场可参照上款执行。年旅客吞吐量200万人次以上、偶尔有降雪的机场应当配备除冰液洒布车。
第二百零八条 为保证机场尽快开放使用,在滑行道、机坪积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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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度小于5厘米时,可先仅清除标志上的积雪,以使航空器运行,但应尽快清除全部积雪。
第二百零九条 偶尔有降雪的机场,应当根据天气预报,在降雪前洒布除冰液。
第二百一十条 利用航班间隙清除跑道、滑行道上的冰雪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一名现场指挥员,负责除冰雪工作的协调,并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保持联络。所有除雪车辆应与现场指挥员建立有效的通讯联系。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机场某一区域除冰雪完毕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该区域进行检查,符合条件后,应及时将开放的区域报告空中交通管制部门。
第二百一十二条 位于经常降雪或降雪量较大地区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事先确定冰雪堆放场地。在机坪上堆放冰雪,不得影响航空器、服务车辆的运行,并不得被航空器气流吹起。雪停后,应及时将机坪上的冰雪全部清除。
第二百一十三条 位于经常降雪或降雪量较大地区、年旅客吞吐量2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应当设置航空器集中除冰坪。
除冰坪的设置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 机场管理机构承担航空器除冰作业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结合本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航空器除冰预案,配备必要的除冰车辆、设备和物资,并认真组织演练,最大限度地消天气对航空器正常运行的影响。
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对不停航施工进行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停航施工对机场正常运行的影响,避免危及机场运行安全。
第二百一十五条 不停航施工是指在机场不关闭或者部分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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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并按照航班计划接收和放行航空器的情况下,在飞行区内实施工程施工。不停航施工不包括在飞行区内进行的日常维护工作。
机场不停航施工工程主要包括:
(一)飞行区土质地带大面积沉陷的处理工程,围界、飞行区排水设施的改造工程等;
(二)跑道、滑行道、机坪的改扩建工程; (三)扩建或更新改造助航灯光及电缆的工程; (四)影响民用航空器活动的其他工程。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航站区、停车楼等区域的施工(含装饰装修)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对于航站区、停车楼等区域的施工(含装饰装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安消防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编制施工组织管理方案。
施工管理方案应当参照不停航施工管理的要求对影响安全的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尽可能降低对运行的影响。
第二百一十七条 在机场近期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原有地下管线进行核实,防止施工对机场运行安全造成影响。
第二百一十八条 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的监督检查和审批。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不停航施工期间的运行安全,并负责批准工程开工。实施不停航施工,应当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编制施工组织管理方案。
第二百二十条 施工组织管理方案应当包括:
(一)工程内容、分阶段和分区域的实施方案、建设工期; (二)施工平面图和分区详图,包括施工区域、施工区与航空器活动区的分隔位置、围栏设置、临时目视助航设施设置、堆料场位置、大型机具停放位置、施工车辆和人员通行路线和进出道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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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影响航空器起降、滑行和停放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四)影响跑道和滑行道标志和灯光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五)需要跑道入口内移的,对道面标志、助航灯光的调整说明和调整图;
(六)对跑道端安全区、无障碍物区和其他净空限制面的保护措施,包括对施工设备高度的限制要求;
(七)影响导航设施正常工作的情况和所采取的措施; (八)对施工人员和车辆进出飞行区出入口的控制措施和对车辆灯光和标识的要求;
(九)防止无关人员和动物进入飞行区的措施; (十)防止污染道面的措施; (十一)对沟渠和坑道的覆盖要求;
(十二)对施工中的飘浮物、灰尘、施工噪音和其他污染的控制措施;
(十三)对无线电通信的要求;
(十四)需要停用供水管线或消防栓,或消防救援通道发生改变或被堵塞时,通知航空器救援和消防人员的程序和补救措施; (十五)开挖施工时对电缆、输油管道、给排水管线和其他地下设施位置的确定和保护措施;
(十六)施工安全协调会议制度,所有施工安全相关方的代表姓名和联系电话;
(十七)对施工人员和车辆驾驶员的培训要求; (十八)航行通告的发布程序和要求; (十九)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检查的要求。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不停航施工的管理包括: (一)对施工图设计和招标文件中应当遵守的有关不停航施工安全措施的内容进行审查;
(二)在施工前,召开由相关单位和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落实施工组织管理方案;
(三)与建设单位签定安全责任书。工程建设单位为机场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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