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金某、樊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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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大全徐某、金某、樊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省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吉刑初字第69号

公诉机关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于省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家住市吉州区。2013年8月29日因本案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30日被逮捕,2013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家中。

辩护人健庚,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于省市,汉族,本科文化,个体户,家住省市。2007年11月22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13年8月30日因本案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30日被逮捕。2014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家中。

辩护人曹勇,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樊某,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于省冀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务工,现居住市青原区。2013年8月29日因本案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30日被逮捕,2014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青原区君嘉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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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检公诉刑诉(2014)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金某、樊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15年6月9日以吉检公诉刑变诉(2015)6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健庚、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曹勇、被告人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年初,被告人金某出资请黄某甲将”赣游网”棋牌游戏修改为”赣棋牌”网络赌博平台,该平台包含”百人牛牛”、”生肖转盘”、”龙虎30秒”等赌博游戏。2012年12月10日,被告人金某以其岳父徐云全的名义,通过签订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方式,将”赣棋牌”网络赌博平台以60万元的价钱卖给被告人徐某及余某。在”赣棋牌”网络赌博平台的运营过程中,被告人金某出资请黄某乙负责”赣棋牌”后台及日常技术维护,被告人樊某等人负责该平台在网吧的推广并作为主要”银商”为参赌人员提供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兑换业务,直至案发。

经电子数据鉴定:自2012年12月13日”赣棋牌”网络赌博平台运行以来,涉案赌资144173元,实际参赌人数31人,转账抽水金额12500.11元。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和出示了以下证据证实:1、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软件产品销售合同及交付清单收据、宽带业务端口租用合同、银行明细、被告人身份资料及前科实用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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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判决书、三被告人的归案情况说明,2、证人余某、黄某甲、黄某乙、万某、某、朱某、某、颜某、徐某、罗勇、某、黄某、某、某、汪某、吴某、某、周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搜查视听资料,6、被告人徐某、金某、樊某的供述和辩解。

指控认为被告人徐某、金某、樊某运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判处。

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并具有立功表现,建议对被告人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金某的辩护人提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且”赣棋牌”网络平台参赌人数不多,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被告人金某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2年年初,被告人金某出资请黄某甲将”赣游网”棋牌游戏修改为”赣棋牌”网络赌博平台,该平台包含”百人牛牛”、”生肖转盘”、”龙虎30秒”等赌博游戏。2012年12月10日,被告人金某以其岳父徐云全的名义,通过签订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方式,将”赣棋牌”网络赌博平台以合同约定价款60万元,实际成交价款45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徐某及余某用于组织网上赌博。在”赣棋牌”网络赌博平台的运营过程中,被告人金某出实用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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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请黄某乙负责”赣棋牌”网络赌博平台的后台及日常技术维护。被告人樊某等人负责”赣棋牌”网络赌博平台在网吧的推广并作为主要”银商”为参赌人员提供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兑换业务,并从中收取费用,直至案发。

经电子数据鉴定:”赣棋牌”网络平台系赌博。自2012年12月13日”赣棋牌”网络赌博平台运行以来,涉案赌资金额144173元,实际参赌人数31人,转账抽水金额12500.11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鉴定意见书,证实经电子数据鉴定,”赣棋牌”属网络赌博平台,自2012年12月13日数据库安装运行以来,实际参赌人数31人,涉案赌资144173元,转账抽水金额12500.11元。

2、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年底,通过被告人徐某认识被告人金某,金某将”赣棋牌”网络赌博平台进行了介绍,并说运营后能赚大钱,经过几次接触,在金某承诺可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决定和徐某合伙搞”赣棋牌”网络赌博平台。2012年12月份,通过签订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方式,以合同约定价款60万元购买了”赣棋牌”网络赌博平台,并通过徐某账户支付了30万元。在”赣棋牌”网络赌博平台的运营过程中,其聘请了朱某帮忙参与管理”赣棋牌”网络平台。2013年春节后,还认识被告人樊某,知道樊某是负责在网络上买卖银子的银商。”赣棋牌”网络赌博平台运营后赚到的钱都会交到徐某处的周会计做账。2013年3月,见”赣棋牌”网络赌博平台经营证还没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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