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46号和豫政(2012)5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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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46号和豫政(2012)52号文件精神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周政[2012]37号 【发布部门】周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7.23 【实施日期】2012.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46号和豫政〔2012〕52号文件精神加强和改

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周政[2012]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1〕4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46号文件精神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政〔2012〕52号),有效预防火灾事故,降低火灾危害,切实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组织领导

(一)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全面负责本地消防工作,政 1 / 2

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应认真落实消防安

全“一岗双责”制度。各县(市、区)政府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委会或者常务会专题分析本地消防安全形势,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各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将消防安全与本行业、系统工作同部署、同考评,完善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横向互通、上下联动的消防工作协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二)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按照县(市、区)、乡镇(办事处)、行政村(社区)的行政区划,在全市划分大、中、小三级网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行政村(社区)要确定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经费投入,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在乡镇(办事处)一级政府配备轻型消防水罐车、电动巡逻车等消防装备和器材,设立群众消防体验中心。2012年底,全市所有的街道(乡镇)要达到省定建设标准。

(三)完善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机制。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各级财政应将同级武警消防部队作为预算单位,并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将车辆装备购置、工程建设支出、消防信息网络建设、专项保卫经费开支、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经费、招聘的合同制消防员、文职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纳入相应的经费渠道予以保障,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抚恤待遇。提高经费保障标准,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与地方财政收入同步增长。 二、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四)严格重点场所消防管理。研究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地方标准,明确界定范围、消防安全要求和监管措施,对大型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采取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措施和先进适用的消防技术。按照《意见》和《河南省消防条例 》要求,将火灾公众责任险纳入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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