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找矿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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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市虎威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井下地质找矿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蓬莱市虎威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地质找矿事业的快速发展,激励广大地质科技人员的找矿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找矿成果奖的评审质量,特制定本奖励办法。设立“蓬莱市虎威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井下地质找矿成果奖”(以下简称:找矿成奖)。

第二条 本项奖励每一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找矿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

第四条 每项奖励的获奖人数限额为:一等奖人数不超过2人,二等奖人数不超过4人,三等奖人数不超过8人。

第五条 为了维护本项奖励的严肃性,在申评成果的推荐、评审和授予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 凡是在矿产地质找矿中作出重要贡献、取得突出成果的个人均可申请蓬莱市虎威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地质找矿成果奖。

第七条 申请评奖的成果需要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一)成果报告已经通过验收并合格。提交的资源/储量必须是已通过坑道、坑内钻探等审定符合国家地质勘探规定确认的333级别以上规模的资源/储量,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334级别的资源量仅供评审参考。

(二)参评的找矿成果应在地质成矿-找矿理论、技术方法综合应用等方面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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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具有明显的找矿示范作用。

第八条 经评定未能获得奖励的成果,在此后的矿产勘查工作中获得新的找矿进展,达到本奖励条件的成果,可以重新申评本奖项。

第九条 获奖候选人员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是找矿成果的主要贡献人员;

(二)在取得找矿成果的过程中对基础理论、关键技术方面具有一定的创新,或解决了找矿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三)在找矿项目设计、技术方案的制定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人员或主要决策人。 第十条 各奖励等级根据成果取得的资源/储量规模、技术方法综合应用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探获332级别金金属量100kg以上,已开发利用或可在近期开发利用的找矿成果。

(二)二等奖:探获332级别金金属量50kg以上,100kg以下,已开发利用或可供近期开发利用的找矿成果。

(三)三等奖:探获332级别金金属量20kg以上,50kg以下,已开发利用或可供近期开发利用的找矿成果。

第十一条 凡是在探矿权属或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有争议的找矿成果,在争议解决以前不参加推荐、评审。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 蓬莱市虎威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找矿成果奖的宏观组织与管理,对奖励评审工作进行指导。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定评审结果;

(二)向获奖人员授予奖励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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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奖励评审组是临时机构,一般由2-5人组成,设组长1人。评审组成员由相关专业具有中级职称的专家中遴选、聘任。评审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申评成果的评审工作; (二)向上级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提高地质找矿成果奖励质量提出咨询建议。

第四章 推荐与评审

第十四条 找矿成果涉及多个项目时,最终的储量成果提交单位主持。 第十五条 在本奖项推荐以前,应对申请奖励的人员按贡献大小作出排序。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个人对评审结果或人员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告之日起30天内,向上级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上级接到异议的书面意见后,针对异议的内容、性质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由奖励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授 奖

第十八条 物质奖励由获奖单位自行提供。奖金额度为:一等奖不低于10万元,二等奖不低于5万元,三等奖不低于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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