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课程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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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课程资料整理(第一版)

序章 绪论

研究对象

以国际商务为视角,总结国际贸易实践的经验,研究国际性商品流通的具体运作过程,包括国际贸易的基本程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和拟定方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的注意事项及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途径和方法。

特点——困难大、复杂、风险高(与国内贸易相比)

原因:语言环境不同;法律环境不同;货币不同;度量衡不同;政策障碍多等等 程序

以进出口合同,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中心;无论进口还是出口交易,一般都包括四个阶段,即交易前的准备、交易磋商、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 国际市场调研

交易磋商 询盘 发盘

签订合同 接受 还盘

履行合同

出口贸易履行合同的流程图1(以信用证付款、CIF合同为例) 出口合同 验货 来证 审证 检报检 验 证 书 托运 获得保险单 送货到码头 投保 报关 议付货款 装船 获得提单 核销外汇 出口退税

进口贸易履行合同的流程图2(以信用证付款、FOB合同为例)

进口合同

申请开证

通知船期 租船订舱 投保

审查国外寄来单证

开证行付款

付款赎单

报关接货

适用的法规、惯例 (一)各国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国际公约或协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 (三)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600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等 URC522 国际贸易惯例

定义:是在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有较为明确和固定内容的贸易习惯和一般做法,通常由国际性的组织或商业团体制定为统一的通则、准则或规则。

特征:一是习惯性做法,二是需经国际权威组织进行统一解释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最早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于1936年公布。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行INCOTERMS是从2000年年1月1日起生效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

支付领域的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由国际商会制定,供各银行等金融机构采用。1993年公布并从1994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为UCP 500,现行UCP是2007年7月生效。

《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由国际商会制定,供各银行等金融机构采用。由国际商会于1967年制定的《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on the Collection of Commercial Paper)修订而来。《托收统一规则》由《国际商会第322号出版物》(ICC Publication No.322)公布于1978年,并于1979年1月1日起生效。现为URC522。

第一章 国际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含义:

Trade Terms/Price Terms:指一个简短的概念或简短的外文缩写字母,表明货物价格的构成和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

性质:一方面表示价格构成(国内价格与国际费用);另一方面表示交易条件。 作用:简化合同条款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国际法协会1928年在波兰华沙制定,1932年在牛津修订。 适用:CIF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正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 1941) 1919美国9个商业团体的联合委员会制定。1941年修订。 适用:EPO、FOB、 FAS、C&F、CIF、Ex Dock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INCOTERMS) 国际商会1936首次制定,1953,1967,1976,1980,1990,2000修订。《通则》对13个术语进行了解释。 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

于1919年在美国大西洋城成立,目前有140多个国家的近1万多家商会、协会等会员,在63个国家设立国家委员会。我国1994年11月加入国际商会,1995年1月1日成立了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 贸易术语分类表

组别 Group E 启动 贸易术语 EXW:工厂交货 适用的运输方式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 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 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 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 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卖方将货物运送到约定的目的地或地点,并承担货物运至该处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合同属于到达合同。 卖方订立运输合同,支付主运费。合同属于装运合同,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相分离。 共同特征 这是卖方责任最小,买方责任最大的一种术语。 买方订立运输合同,支付主运费。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Group F FCA:货交承运人 主运费未付 FAS: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 Group C CFR:成本加运费 主运费已付 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CPT:运费付至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 Group D: 到达 DAF:边境交货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 DDU:未完税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 贸易术语要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

卖方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什么情况下完成交货义务? 货物发生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由谁办理运输事宜?谁负担运费?

由谁办理保险事宜?谁负担相应保险费? 由谁办理进出口清关?谁负担税费? 需要交接哪些有关的单据?

术语分类

装运港交货: FOB 、CFR、CIF(适合单纯海运、象征性交货) 货交承运人: FCA、CPT、CIP(适合多种运输、象征性交货) 实际交货:货款,

象征性交货:单款(优点:手续简便、节省费用和时间)

FOB装运港(Free on Board)(例如:USD600 per M/T FOB Dalian)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对FOB的不同解释。运输工具上交货。FOB合同下,在租船运输时要用FOB的变形条件, 即FOB 下定明卖方是否要付装船费。

FOB的变形:FOB Liner terms、FOB Under tackle、FOB.S.、FOB.T.、FOB.S.T. (例:租船时,用 FOB Liner Terms Dalian) 应注意的问题:1)“船舷为界” 划分风险2)装船费用3)船货的衔接4)个别国家的不同解释 (例:在合同中订明:Loading Charges 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 (Buyer))

CFR目的港(Cost and Freight)(例如:USD620 per M/T CFR NY) CFR合同下,在租船运输时须定明买方是否付卸货费

CFR变形:CFR Liner terms、CFR Ex ship’s hold、CFR Ex tackle、CFR Landed (例:租船时,用CFR Liner Terms Dalian)

应注意的问题:装船通知的重要作用、关于卸货费用的分担问题

CIF目的港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例如:USD640 per M/T CIF NY) 在CIF合同下,在租船运输时须定明买方是否付卸货费

CIF变形:CIF Liner Terms、CIF Ex-Ship’s Hold、CIF Ex-Tackle、CIF Landed (例:租船时,用CIF Liner Terms Dalian)

应注意的问题:险别、订舱、典型的象征性交货

FOB、CFR、CIF应用:

出口应尽量使用CIF;进口应尽量使用FOB

优点:①可以增加贸易的灵活性,由己方决定何时装船、卸货及提取货物等

②可以减少或避免货损:由己方租船订舱并办理保险 价格构成:FOB=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FCA、CPT、CIP

FCA、CPT、CIP这三种贸易术语实际上是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推广。 风险划分的界限:承运人处置货物后 交货地点:出口国指定地点

适用的运输方式:任何运输方式 FCA 启运地 (Free Carrier)(例如:USD640 per M/T FCA Shenyang) 具体做法

1、如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 2、如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3、如买方指定承运人以外的人领取货物,卖方将货物交给此人时,即视为已履行交货义务。 CPT 目的地(Carriage Paid to?)(例如:USD660 per M/T CPT NY) CIP 目的地(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例如:USD680 per M/T CIP NY)

其它贸易术语

EXW 启运地 (Ex-Works ) 装运港船边交货

FAS 装运港 (Free Alongside Ship) 运输工具旁、边境交货 DAF 边境地 (Delivered at Frontier) 目的港船上交货 DES 目的港 (Delivered Ex-Ship) 目的港码头交货 DEQ 目的港 (Delivered Ex-Quay) 未完税交货 DDU 目的地 (Delivered Duty Unpaid) 完税后交货 DDP 目的地 (Delivered Duty Paid) 选用贸易术语应考虑的问题

①应考虑所采用的运输方式及货源情况 ②要考虑运费变动因素 ③要考虑运输途中的风险

④考虑办理进出口结关手续的难易

第二章 贸易磋商与合同订立

一、交易磋商的准备

1、国际市场调研

渠道:驻外机构、国外咨询公司、出国考察、国际博览会、客户自身、竞争者、消费者、媒体、国内咨询机构等

环境:经济、政治、法律、社会文化等

商品市场:商品种类、生产、价格、市场竞争等 客户:客户类型、数量、备选客户详细情况 2、制定贸易计划

(1)出口营销计划:市场概况与出口前景、国内货源情况、销售安排、成本和经济核算、出口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2)进口计划:进口商品、进口国别选择、交易对象选择、价格安排等。

二、交易磋商的形式和内容

1、交易磋商的形式——基本上有两种:口头磋商和书面磋商 2、交易磋商的内容

一般程序:询盘、发盘、还盘、

询盘(Inquiry):

内容:询问价格、其他交易条件、亦可要求对方向自己发盘。一般买方询盘多一些。 询盘一般用语

买方:Please (cable) Advise…、Please Offer…、Please Quote…、Interested in …Please 卖方:We can supply…、Please book/order/bid…

应注意的问题:询盘无法律约束力、可以同时向多方对象发出、没有固定格式。

发盘(Offer):又叫发价、报盘、报价。法律上称为要约。(Selling Offer 或 Buying Offer / Bid) 发盘常用词语:Offer、Offer Firm / Firm Offer、Quote、Supply / Can Supply、Book / Booking / Order / Ordering、Bid / Bidding、Bid Firm / Firm Bid

构成有效发盘的条件: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必须表明发盘人对其发盘

一旦被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发盘必须被传达到受盘人、发盘为实盘,而虚盘则须以询盘对待。 虚盘:如:“参考价 reference price”、“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 subject to our final confirmation”、“以获得出口许可证为准subject to export license being approved”等。 发盘有效期: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发盘生效的时间:

1、口头方式:自对方了解时生效 2、书面:到达主义

3、数据电文形式:进入特定系统时间 发盘的撤回与撤销不同点

撤回:公约规定,未生效之前可撤回; 在未接受之前,可以撤销

如果撤销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受盘人

撤销:不得撤销的发盘:规定有效期;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得撤销的,且采取了行动

发盘的失效:受盘人拒绝、发盘人依法撤销、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有效期已过、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

还盘(Counter-Offer)也称还价。还盘从实质上是一项新的发盘 例:你方12月19日电收悉,还盘每只10美元CIF纽约。Your email December 19TH counter offer USD10 Per piece CIF New York.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法律后果:原发盘失效,可能构成新的发盘

接受(Acceptance):指受盘人在发盘有效期之内无条件同意发盘的全部内容,并愿意签订合同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表示。发盘一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注: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除非有相反证明,如双方惯例等

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必须由受盘人作出、必须在发盘规定时效内作出、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 接受生效的时间:(英美法系)投邮主义、(大陆法系)到达主义、(公约规定)到达时生效,或以某种行为表示

逾期的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 接受的撤回或修改: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发盘通知应生效之前或同时到达发盘人,接受得以撤回

四、进出口合同的签订

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不同的概念,生效与否取决于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合同成立的时间

公约:接受通知到达时或作出接受行为时 实际业务中:依照合同写明日期

我国合同法: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内容必须合法、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

合同的形式及其基本内容

(1)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最为常见,比较有利、口头形式、其他形式(如行为表示接受)

(2)合同的基本内容:约首、合同主体(商品条款、价格条款、交货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争议及处理条款等)、约尾

第三章 品质、数量、包装

第一节 品质 一、品名与品质

品名:货物名称及其作用,是货物的说明(Description)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

规定货物名称应该注意的问题:必须具体、明确;使用应该国际化;货物名称描述应该实事求是;必须考虑货物名称与运费关系和海关税则的规定。

品质: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外观形态和内在质量的综合。

品质的作用:商品使用价值的标志;国际市场竞争的焦点;增加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商业信誉的保证;合同履行的依据。

品质的表示方法:卖方样品、买方样品、规格、等级、标准、品牌或商标、产地名称、说明书和图样 样品表示方法

(1)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 例:样品号,612,布娃娃。(Sample No. 612 Cloth Doll) 注意:具有充分代表性的样品;应留有“复样”;作成“封样”。 (2)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

加工“回样”(Return Sample)或称“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

注意:声明工业产权问题;表示交货品质的样品称为标准样品;订立弹性品质条款 如“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 to be about equal the sample)。 (3)参考样品(Reference Sample): 注意:须声明“仅供参考”,不作为交货品质。 (4)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 规格是指用以反映商品品质的若干主要指标。 例:白鸭毛,含绒量(最低)17%。(White Duck‘s Down with 17% down(min.)). (5)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等级是指对同类商品按照规格中若干主要指标的差异,用文字、数字或符号来表示商品品质上差异的程度。 例:我国出口的冻带骨免肉(去皮、头、爪、内脏)分为: 特级:每只净重不低于1500克; 大级:每只净重不低于1000克 中级:每只净重不低于600克 小级:每只净重不低于400克 (6)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指由权威性机构或组织颁布的对某些可供交易的商品品质,规定必须达到规格中若干主要指标的要求。 例:利福平(甲哌利福霉素)英国药典1993年版。(Rifampicin B.P.1993.)

农副产品,有时用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 F.A.Q.);

木材和冷冻鱼虾等,有时用尚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 G.M.Q.) 这两种方法表示的品质不够确切,辅以其他方法。

(7)凭商标或品牌买卖(Sale by Trade Mark or Brand) 例:棒棰岛牌酱油。Bang Chui Dao Brand Worcestershire Sauce. (8)凭产地名称(Sale by the Name of Origin) 例:大连海鲜(Dalian Seafood)

(9)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 and Illustration) 例:1515A型多梭箱织机,详细规格如所附文字说明与图样。

Multi-shuttle Box Loom Model 1515A, detail specifications as attached description and illustrations.

三、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1.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品名+表示品质的方法

例:样品号NT123长毛绒玩具,尺码24英寸,根据卖方于2007年7月10日寄送的样品。 Sample NT123, Plush Toy Bear, Size24\

应注意的问题:要从生产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正确使用货物品质的各种表示方法、注意科学性和灵活性 机动幅度:规定范围。

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指国际上公认的允许产品品质出现的误差、超过品质范围的可用价格来调整。

计量

常用的度量衡制度:公制(The Metric System)、英制(The British System)、美制(The U.S. System) 、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

单位:重量、个数、长度、面积、体积、容积 (1)重量 (Weight):Gram (g); Kilogram (kg)、Ounce (oz.); Pound (lb.)、公吨Metric ton (M/T)、英吨Long ton (L/T)、美吨Short ton (S/T).

换算:1oz.=28.3495g 1lb.=0.4536kg 1L/T=1016.0470kg 1S/T=907.1849kg. (2)个数(number):只Piece(pc.)、件package(pkg.)、双pair, set、打Dozen(doz.)、罗Gross(gr.)、令Ream(rm.)、卷Roll or coil等。 (3)长度(Length):Meter (m)、Foot (ft.)、Yard (yd.). 换算:1ft.=0.3048m; 1yd.=0.9144m (4)面积(Area):Square meter、Square foot、Square yard. (5)体积(Volume):Cubic meter、Cubic foot、Cubic yard. (6)容积(Capacity):Liter (l)、Gallon (gall.)、Bushel (bush.). 换算:1gall.=4.561L; 1bush.=36.369 L.

重量的计算方法:实际皮重平均皮重习惯皮重约定皮重毛重净重公量理论重量

公量计算方法:公量=干量(1+标准回潮率)=[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四、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1.关于溢短装幅度、选择权的规定 2.关于溢短装部分的计价方法

注意事项:①数量条款应明确具体;②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采用“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包装

货物分类:散装货物(Bulk cargo, cargo in bulk)、裸装货物(Nude cargo)、包装货物(Packed cargo) 使用分类:运输包装(外包装、大包装)、销售包装(内包装、小包装) 1、运输包装(Outer packing)

作用:保护商品、方便储运、节省费用 种类:单件、集合

2、包装标志:运输包装的标志是指为了便于在装卸、运输、仓储、检验、交接中识别货物,防止货物损坏而在商品包装上刷制的标志。 作用:运输、指示性、警告性 3、单件运输包装:箱(Case)、桶(Drum)、袋(Bag)、包(Bale)、捆(Bundle)、罐(Can)、纸箱(Carton)、木箱(Wooden Case)、铁桶(Iron drum)、塑料桶(Plastic drum)、纸袋(Paper Bag)、麻袋(Gunny bag)、塑料袋(Plastic bag)。 4、集合运输包装:集装包和集装袋(Flexible container) 1~4公吨,可达13公吨;托盘(Pallet) 1~1.5公吨;集装箱(Container) 6~40公吨,3种系列、13种箱型,20英尺和40英尺,20英尺最大装载量为20公吨。

运输标志:也称“唛头”。有“正唛”和“侧唛”之分。

正唛:收货人或发货人代号、目的地标志(Destination Mark)、件号、批号(Lot and/ of case number)、副标志(Additional Mark)

侧唛:货号、颜色、净重、毛重、包装尺寸、生产国别等。

PS:联合国单证简化委员会倡议运输标志包括:收货人缩写;定单、合同或信用证号码;目的港;件号。 注意:不超过10行,每行不超过17个字母;标准字;不宜加上任何广告性文字;刷制部位要适当,字高不低于5厘米;清晰、牢固。 (2)指示性标志 (3)警告性标志

销售包装:方便陈列类、便于识别类、便于使用类、其他类 标志和说明:装潢、文字说明、条形码

条码:一种产品代码,我国目前一般用13位(国家代码+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校验码) 例:690—694(大陆)、489(香港)、471(台湾)、00—13(美国、加拿大)

定牌、无牌与中性包装

(一)定牌: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 由于版权问题,要在合同中注明责任由对方承担。 (二)无牌 (三)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指既不表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表明商标(trade marks) 或牌号(brand)的包装。包括无牌中性和定牌中性

四、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关于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的规定 2.关于包装标志的规定 3.关于包装费用的规定

如:每50公斤用内衬纸袋的玻璃纤维袋装(Packing in Glass-fiber bag, 50kg each) 补充说明:

(1)商品的包装除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外,衬垫物也是包装的重要组成部分。 (2)衬垫物一般用纸屑、纸条、防潮纸和各种塑料衬垫物。 (3)我国出口包装不准用报纸之类做衬垫物。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bg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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