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延续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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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延续 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我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素质和执业能力,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粤建市﹝2010﹞26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培训原则

1. 小型项目负责人以自愿申请继续教育为原则,对持证满三年的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进行延续继续教育培训。目的是通过继续教育培训,使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不断掌握新的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不断提高项目管理的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2. 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延续继续教育的培训形式:各培训机构可根据报名情况采用按相同专业或不分专业的形式组织教学。

3. 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延续继续教育培训工作采取统一组织、统一师资、统一教材、统一标准等方式进行,由经省建筑业协会确认的培训机构,按学员属地管理原则有计划地组织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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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培训组织与培训对象 (一)日常工作机构

《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编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继教办”)为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的日常工作机构,其职责是:

在编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全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延续继续教育培训实施方案及相关的补充规定;负责培训师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培训机构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动态监督,检查并落实有关制度的执行;审查培训机构上报的培训方案、开班计划、开班通知、教学进度表、培训班审批(备案)表、教学(考试)计划表及学员报名名册;核发《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记录》证明;协调解决我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延续继续教育培训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确保全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延续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培训机构及授课师资 1. 培训机构

按照《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各地市培训机构(由已经省建筑业协会审核确认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培训机构)负责组织本区域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继续教育培训。

2. 授课师资

按照《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授课教师由经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的小型工程项

目负责人培训授课教师短训并已取得授课证书的人员担任,授课证书有效期已满的须重新培训领证。授课教师实行持证上岗原则。

(三)培训对象

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延续继续教育培训对象为:

持有《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并自愿申请延期使用的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

三、培训教材、课程设置及培训方式 (一)培训教材

1. 由省建筑业协会指定的相关专业教材。 2. 自编补充资料,基本内容包括: (1)新政策、新规范、新标准、新规定;

(2)各专业工程项目管理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内容。

(二)课程设置

1. 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延续继续教育培训必修课内容包括: (1)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性文件; (2)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 (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2. 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延续继续教育培训选修课内容包括: (1)各专业工程建设管理理论;

(2)各专业相关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3)工程建设新技术、新设备及新工艺等。 3. 培训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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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在证书有效期内要完成6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其中30学时为必修课,30学时为选修课。

一人持有多项专业资格者三年内只需参加一次继续教育培训。

(三)培训方式

1. 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延续继续教育培训必修课和选修课课程采用集中脱产面授、专家讲座、交流观摩等多样化教学方式,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2. 学员完成必修课和选修课的课程和课时后,由培训机构组织考评。

(四)充抵学时

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在每一延续继续教育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的学时。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时累计不得超过30学时。

1. 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30学时; 2. 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5学时;

3. 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的质量、工法、新技术应用培训班或新技术示范工程等观摩会活动,每次可按实际参加时间计算学时,但每次最多不超过10学时。

四、培训管理

各地市建筑业协会及培训机构在省建筑业协会的统一组织下负责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延续继续教育培训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

(一)报名

1. 凡自愿参加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延续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应提前三个月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工作所在地的培训机构申请报名。申请参加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延续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自行在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培训考核平台上(http://jzsgl.gdcia.org)填写并下载《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延续继续教育培训申请表》。

2. 各培训机构负责受理本区域内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延续继续教育培训报名,初审学员资料。

(二)报名资料

1. 《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延续继续教育培训申请表》1份(附件1);

2. 《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及复印件1份;

3. 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4. 近三年工作业绩证明;

5. 领取《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后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除提交上述3种材料外,还需提交新受聘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聘用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

(三)异地培训

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因长期在外地组织施工等原因,无法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培训机构接受继续教育的,自行在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培训考核平台上(http://jzsgl.gdcia.org)填写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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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异地参加继续教育备案申请表》(附件2)并经原培训单位盖章后,连同其它的报名材料向外派工作所在地的培训机构申请报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 1. 超过退休年龄的;

2. 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应工程项目负责人工作岗位的; 3. 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被建设主管部门处罚的。 (五)报名资料审核及培训开班

1. 各培训机构负责受理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延续继续教育培训报名,初审学员资料,建立学员数据库;

2. 各培训机构根据每期培训报名情况编排班次,填报《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延续继续教育培训班审批(备案)表》(附件3)、《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延续继续教育培训班教学(考试)计划表》(附件4)和《第XX期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延续继续教育培训班学员名册》(附件5)等报班资料,以及全部《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异地参加延续继续教育备案申请表》(原件),经地市建筑业协会审核盖章后,在培训开班前5天报省建筑业协会批准。

(六)教学管理与考核 1. 集中授课考勤

(1)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考勤管理制度,负责记录学员考勤情况,确保学员到课时间,学员考勤管理制度需报省建筑业协会备案。

(2)集中授课每天考勤不得少于三次,其中上、下午各有一

次以上。到课学员应凭本人身份证、学习证参加考勤。

(3)学员请事假、病假、公假、必须履行严格的请假手续。 (4)对迟到、早退、旷课的学员,应予以批评教育。 2. 考核

(1)各培训机构负责考试试卷的出题工作,并在申请开班前将考试试卷报省建筑业协会备案。

(2)各培训机构自行负责组织考试(开卷),各参训学员须同时提交一份参训小结。

(七)培训结业成绩评定

1. 培训结业成绩由考试成绩、培训小结和考勤三项内容进行综合评定。

2. 各培训机构制定的学员结业成绩评定实施细则,须报省建筑业协会备案。

3. 结业评定成绩可分合格与不合格两种等级。

4. 延续继续教育结业成绩不合格者,可重新参加培训(免收一次培训费)。

(八)延续继续教育培训记录及证书发放

1. 各培训机构完成每期培训后,培训结业合格的,由各培训机构在《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培训合格证》“继续教育记录”栏(证书内页第6页)进行登记和盖章。

2. 各培训机构完成每期培训后,应填报《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延续继续教育培训班结业登记表》(附件6)和《第XX期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延续继续教育培训合格学员名册》(附件7),经地市建筑业协会审核盖章后连同已完成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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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和盖章的《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培训合格证》报省建筑业协会核准。

3.《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培训合格证》经省建筑业协会审核并在验证单位处加盖公章后,由培训机构组织发放。

五、培训收费

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延续继续教育培训的收费标准,应符合当地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参照本省相关专业培训收费标准及其他省份相关培训收费标准,拟定每期培训班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600元/人(不含教材费)。

鉴于地区物价水平的差异,各地市建筑业协会和培训机构应主动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建筑业协会备案。严禁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六、监督管理

严格过程监管,确保培训质量。各培训机构应健全培训管理、教学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省建筑业协会应履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1.对培训单位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培训单位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对培训单位的培训质量负监管责任。

2.对培训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不定期征求学员对培训单位和授课老师的意见。

3.加强对授课考勤、授课过程的监管。

4.每年12月底,各培训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将开展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延续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情况报送省建筑业协会。

七、时间安排

2014年底,完成2011年度取得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的人员的延续继续教育培训工作。2015年开始转入常态性延续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附件:1.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延续继续教育培训申请

2.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异地参加延续继续教育备案申请表

3.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延续继续教育培训班审批(备案)表

4.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延续继续教育培训班教学(考试)计划表

5.第 XX 期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延续继续教育培训班学员名册

6.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延续继续教育培训班结业登记表

7.第 XX期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延续继续教育培训合格学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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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b8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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