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处执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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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处执法标准

第一章 海事处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通航水域航道、港区禁航区、锚地、安全作业区等区域的现场安全监督和秩序。

二、维护辖区通航水域内水上游览区、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的现场通航秩序。 三、监督并公示辖区内航道、锚地、泊位水深情况。

四、应急处理辖区通航水域内有碍通航秩序、影响通航环境的异常情况。 五、负责辖区内通航水域船舶的进出港签证。

六、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等情况。 七、负责辖区内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

八、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通航水域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制止和处理辖区内船舶超载运输、恶劣天气下冒险航行等违法行为。 九、负责本辖区下列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一)对自然人处以警告、50元以下罚款、暂扣船员职务证书的海事行政处罚; (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

十、根据上级水上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辖区水域水上救助预案,并按照水上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水上救助工作,参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 十一、负责辖区助航标志的监督检查。

十二、完成市地方海事局委托执法、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章 海事处政务公开设置标准

一、海事徽的悬挂

1、各海事处在办公地点的主体建筑顶部或明显、突出部位应悬挂海事微(直径:80cm)。海事徽由国家海事局指定的厂家制作;

2、会议厅、会议室、接待室应当悬挂海事徽(直径:60cm)。 二、海事处政务公开设立的内容

1、在海事处办公大厅内悬挂海事处政务公开办事栏(内容:海事处职责、执法人员照片、岗位、工作程序(安全检查、进出港签证、海事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依据、监督电话)。规格见《附件一》;在大厅内办事栏对面用相应规格的隶书制作“船舶适航 船员适任 安全畅通 有效监管 优质服务” 。

2、海事处外大门悬挂×××县地方海事处的牌子。规格见《附件二》。

3、在码头现场或船员、游客易见位置设立公告栏(内容:航行通告、游客须知、水上应急电话等)。规格见《附件三》。

4、在码头显著位置设立通航水域公告栏。规格见《附件四》。

5、船舶进出港签证台帐;船舶安全检查台帐;海事行政处罚管理台帐;船舶违章、整改、停航通知书;监督艇巡航记录由省局统一制作。 三、执法人员职责

1、在执法人员的办公场所悬挂工作人员职责(处长、副处长、安全检查员、签证员)。 2、工作人员个人办公桌上摆放台签(内容:本人照片、姓名、职务/岗位)。

第三章 现场海事执法人员工作标准

一、着装:

1、现场海事执法人员须按规定着装、不准混装,在执行公务期间必须着海事制服,每年3月份至4月份着春装; 5月份至9月份着夏装; 10月份至11月着秋装; 12月份至翌年2月份着冬装;

2、现场海事执法人员在办公区内、参加会议时可以不戴制服帽; 3、须穿着黑皮鞋或黑皮凉鞋(不得露脚趾和脚跟)、深蓝或黑色袜子(女士穿裙子时着肤色丝袜)。

如遇气候异常,可由市地方海事局统一调整换装时间; 其它着装具体要求,按照《海事官员制式服装着装规定》执行。 二、行为规范

1、敬礼的几种场合:在着海事制服的前提下,①进行安全检查,面对检查对象时(船员、企业工作人员);②现场海事执法人员交换班时; ③上级机关领导接见或到现场检查指导工作时。

2、现场海事执法人员在工作期间须在胸前悬挂海事执法证。

3、现场海事执法人员在办公区或现场、码头区域行走,两人(包括两人)以上须步伐一致(两人成列、三人成行)。 4、执法标准用语:

上船检查,面对检查对象(船员或公司企业人员)时标准用语:①立正、敬礼②说:我是某某地方海事局(处)海事人员,现在进行××检查,请给予配合。

上船检查,面对大众游客时:①立正、敬礼②说:我是某某地方海事局(处)海事人员,为了你的安全,我(们)现在要进行安全检查(清点人数 等)请予配合。③工作完毕后立正、敬礼说:本船经检查合格,可以出航。

第四章 业务工作程序

船舶进出港签证

一、船舶现场监督人员受理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书进行审查: 1、船舶进港签证:

①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国籍证书、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等); ②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③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

④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和停靠的码头、泊位均满足安全和防污染的要求; ⑤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2、船舶出港签证的条件:

①配备足以保证航行安全的船员(以船舶最低配员证书为准); ②载客、载货符合乘客定额和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

③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海事机构批准的危险货物申报单,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安全规定;

④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设施、浅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

⑤已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合格; ⑥已按规定向海事部门交纳船舶港务费;

⑦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船舶险的船舶,持有效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 ⑧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签证

1、满足签证条件的,海事现场监督人员将申请人提交的《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收存,并在《船舶签证簿》内登记,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填写签证人员的姓名和签证日期。 2、不具备签证条件的船舶,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前不予签证,并说明原因。

3、①对于来往于港口与港口附近作业点的船舶、内河定线客船、在同一海事机构管辖范围内或在两个海事机构管辖范围之间从事定线短途运输及作业的船舶(航程在30公里以内的短途运输),可以申请办理定期签证。②在港内航行和作业的各类船舶,实行定期签证。 三、已经签证的船舶,出港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新办理签证: ①船长、轮机长或担任相应职务的船员变动; ②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损坏; ③船舶结构和技术条件发生变化; ④航行区域、船舶用途改变;

⑤办理出港签证后36小时内未能出港; ⑥发生或发现与签证条件不符的其他情况。 四、海事现场监督员整理有关资料归档。

海事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海事现场监督人员执法时发现当事人有违法事实,并且证据确凿,依法应对个人经予警告或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船舶、设施或单位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1、海事现场监督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海事现场监督人员确认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3、海事现场监督人员填写统一编号的《海事(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第二联当场交付当事人;

4、海事现场监督人员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海事现场监督人员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5日内将《海事(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联交本单位(业务处室)行政处罚文书保管人保管,并将《海事(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联交罚款部门(或财务部门)。

6、按规定以年为单位整理有关资料归档。

船舶安全检查

一、检查对象:适用于进出本辖区港口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内河船舶。

对船舶的安全检查,于船舶在港口停泊或作业期间进行。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海事局检查过的船舶,一般六个月内不再检查,但连续两次以上由同一海事机关执行的,其他海事机关不受“六个月内不再检查”的限制,可对其进行船舶安全检查。

二、对安全检查工作人员的要求:

检查人员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应着装整齐,向船方出示安全检查工作证件,登船检查一般为两个人。

三、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⑴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 ⑵船员及其配备; ⑶救生设备; ⑷消防设备; ⑸事故预防; ⑹一般安全设施; ⑺报警设施;

⑻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⑼载重线要求; ⑽系泊设施;

⑾推进和辅助机械,

⑿航行设备;无线电设备; ⒀防污染设备;

⒁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

安全检查时,该船船长应如实报告船舶的安全状况,并指派有关船员陪同检查。陪同检查的船员应按检查人员的要求,调试和操纵有关设备,回答有关问题。

船舶安全检查一般检查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航行、操纵、信号及无线电设备,救生、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及照明,防污染结构及设备等部分。

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检查人员应在船舶配备的《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内填写船舶安全检查记录,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注明所查项目、发现的缺陷及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对检查出缺陷的船舶,船长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并向海事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后,加盖“复查合格专用章”。

《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在《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内,一份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一份由海事机构存查。

检查人员要求船舶在指定港口纠正缺陷的,船舶在离开指定港口前应当纠正。 如果船舶的缺陷严重危及船舶和人员的安全或可能造成水域污染,应考虑禁止该船离港;禁止船舶离港的,检查人员应对被禁止离港的船舶签发《禁止离港通知书》。

被禁止离港的船舶在弥补缺陷后,应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由原签发《禁止离港通知书》的海事机关签发《解除禁止离港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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