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执行审计的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常见问题

更新时间:2024-01-24 13:5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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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算管理

(一)预算编报不实或不完整

表现形式:是指部分收入和支出未纳入部门预算的行为。

政策规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九条“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②《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编报和核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文字〔1998〕10号)第一条“2、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4、 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时, 应按规定将应列入预算的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遗漏。”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编制预算;”

(二)挤占挪用预算资金

表现形式:将财政拨入的事业费、专款等改变用途,用于其他支出。

定性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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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第六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处理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违规调整预算

表现形式:是指自行将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进行调整,改变支出科目、数额的行为。

政策规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5]第186号)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七条“……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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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超预算列支人员和公用经费

表现形式:单位人员、公用经费实际支出超出年度预算额度。

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5]第186号)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31号)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五)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财政经费

表现形式:是指单位不按实际人数,多编人员经费预算,虚增人员编制,骗取财政经费的行为,包括人员减少,仍按原人数编制预算;对离岗从事其他活动创收的人员,仍编制预算等。

政策规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5]第186号)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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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处理处罚依据:①《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31号)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六)虚报、虚列部门预算支出

表现形式:以虚假的业务支出虚报、虚列部门预算支出。 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处理处罚依据:①《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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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31号)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七)应缴未缴财政专户

表现形式:是指部门、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外资金)、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未实行收支两条线,坐收坐支的行为。

政策规定:①《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条“部门和单位取得的预算外资金必须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87号)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财政部门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处理处罚依据:①《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政部财综字[1996]104号)第四十三条“各部门和各预算单位原单位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二)预算外资金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国务令第281号)第十四条“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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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隐瞒转移预算外收入

表现形式:是指采取各种方式隐瞒、转移单位预算外收入的行为,包括将预算外收入存入本单位银行账户;未经财政部门同意,擅自开设预算外资金账户;将预算外资金收入记入往来款科目;暂存在所属单位账户上或者另设账户单独核算,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等。 政策规定:①《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条“部门和单位取得的预算外资金必须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账户,不得公款私存、设置账外账。” ②《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七条“……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处理处罚依据:①《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八条 “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九)应缴未缴预算收入

表现形式:是指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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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十)预算内转预算外

表现形式:是指部门、单位将收取应上缴的预算内收入转作预算外收入的行为。

政策规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政部财综字[1996]104号)第四十三条“各部门和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①《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②《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一)属于第一、二款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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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同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条 “….,或者将预算内资金划转为预算外资金,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不足10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1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3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十一)截留应拨所属下级单位预算(外)资金 表现形式:是指主管部门将财政拨入所属单位的事业费、专项拨款等预算资金及财政专户返还的预算外资金等滞留挂账本级财务或者少拨、不拨的行为。

政策规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执行;” 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九条“主管单位收到财政专户核算的预算外资金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部分应及时转拨所属单位,不得在暂存款挂账。”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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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十二)违规集中下属单位资金

表现形式:是指主管部门、单位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以各种名义从下属单位集中资金的行为。

政策规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政部财综字[1996]104号)第十二条“预算外资金包括以下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四)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十三)违规使用预算外资金

表现形式:是指不按规定使用预算外资金的行为,包括用预算外资金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拆借资金等;超过规定标准,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实物;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用预算外资金购置专控商品;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搞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等。

政策规定:《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一)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等专项预算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支出结余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二)用于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开支的预算外资金,应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开支;用于公用经费的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实拨付。(三)用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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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设的预算外资金,应事先经财政部门审查其资金来源,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立项手续。”第十四条“禁止用预算外资金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等交易活动。” 处理处罚依据:《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发放工资、奖金、补贴和福利,或者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用预算外资金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没收违法资金和违法收入,并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向非预算单位拨款

表现形式:是指将预算或项目资金拨付或者存入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所属经济实体、行业协会、其他业务往来单位等非预算单位,作暂存款或经费的行为。

政策规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八条“ 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处理处罚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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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au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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