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客械斗 - 李恭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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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 第1期清史研究Feb.2006StudiesinQingHistory                No.1 书评·动态

客家:社会身份、土客械斗与华南地方军事化

———兼评刘平著《被遗忘的战争》

李恭忠

移民、客家及其对地域社会变迁的影响,是中国近世历史上非常突出的现象。近年来,随着社会史研究的深入和扩展,近代中国乡村

社会权力结构及其变迁之类的问题,尤其是华南地方社会的历史建构过程和运行机制,已经引起了学界的相当重视。不过,在清代华南社会中十分常见的土客冲突现象及其对地域社会运行的影响,依然没有引起史学研究者的充分关注。另一方面,近十几年来客家研究方面论文、著作不断涌现,似乎已经形成一种专门的学问———客家学,不过它也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即扎实的历史性探讨比较欠缺,由此制约了相关论说的学术深度和说服力。在这种背景下,刘平所著《被遗忘的战争———咸丰同治年间广东土客大械斗研究》(以下简称《大械斗》),提供了丰富的官书和方志资料,复原了清代咸丰同治年间发生在广东的一场土客大械斗的来龙去脉,正如孔飞力序所言,

“取得了社会史研究的一项杰出成

而言,这个问题都非常值得进一步关注。

一、何为客家:族群(文化)

抑或社会身份

何为客家?对于这个问题,百余年来研究者有着不同的认识,从而对客家作出了不同的界定。其中的主流“范式”,就是强调客家的独特族属来源,对其文化特征作出一些抽象概括,从而将客家视为具有某种独特的族裔渊源和文化性格的特殊族群(或者说民系)。这种范式,可以称之为本质主义的客家论。

这种范式始于19世纪初。嘉庆十三年(1808),客家人许旭曾在惠州丰湖书院讲学时称:“客者对土者而言,土与客之风俗语言不能同,则土自土,客自客,土其所土,客吾所客,恐再阅数百年,亦犹之今日也。”这是现有“客家”话语的最早源头。不久,客人林达泉作《客说》称:“客家多中原衣冠之遗,或避汉末之乱,或随东晋南宋渡江而来……其语音多合中原之音韵,其说皆有所考

据。”这种认识后来成为20世纪前期客家研究者的基本共识。同为客家人的罗香林提出了客家源流的“五次迁徙”说,并将客家民系

果”,“将有助于人们对许多相关问题的深入了解”,非常值得注意。作者关于这场土客大械斗的细致研究,启发我们去进一步思考客家、方言群冲突与华南地域社会历史变迁的关系,尤其是“客家”与近代华南社会的地方军事化问题。对于中国近代史研究和客家研究

[收稿日期]2005-9-22

[作者简介]李恭忠(1974—),男,南京大学历史系讲师;南京210093

115的特征归纳为兼顾各业、并蓄人才,妇女的能力与地位非常突出,勤劳、好动且具有野心,富有冒险和进取精神,俭朴质直,刚愎自用等

等。在中外研究者的共同论述之下,客家被认为是有着正宗汉族血统和中原文化渊源、具有独特的文化和族群性格的一个民系,

“概括

起来,不外乎认为界定客家应有如下几种基本要素:一、客家人的纯正血统与南迁历史;二、客家人的独特方言;三、客家人的特殊风俗习惯;四、客家人的独特文化与精神……关于客家人的独特精神文化,一般把客家精神归纳为刻苦耐劳、刚强弘毅、辛勤创造、团结奋斗、革命精神、开拓精神等等”。

近二十年来,随着客家研究的逐步深入,研究者发现这种族群说与实际情况并不完全相符,越来越不能站住脚跟。“客家民系与南方各民系的主要源流来自北方,客家血统与闽、粤、赣等省的其它非客家汉民的血统并无明显差别……客家人与闽、粤、台各地的非客家人的血统源流是基本相同的,他们的相互交融是频繁而密切的。”更有学者直指罗香林观点背后的种族中心主义:“罗氏的研究方针,主要对抗当时的一些`客家非汉族说'或`客家为汉族与苗、瑶、壮、畲等族的混血种说'而来。这种构想完全起自`汉族'对`夷狄',`中央'对`边疆'的民族观,以纯血、混血为人种区分标准的一种`人种主义'为其出发点,因而在论点上很难摆脱民族自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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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偏见的阴影。”于是学者们多放弃种族意义上的客家论,转而强调文化意义上的客家论。比如罗勇提出,

“客家”是一个文化概念,而

不是种族上、血缘上的概念;客家文化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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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多元因素的,但其主体是中原传统文化。谢重光则认为客家具有如下典型的文化特征:共同生活在赣闽粤交界地区,形成了一种有别于相邻各民系语言的方言系统,过着带有显著山区特点的农耕经济生活,还形成了以团结、奋进、吃苦耐劳和强烈的内部凝聚力及自我认同意识为主要特征的族群心理素质。

但这种退而求其次的文化说,实际上也非常值得怀疑。山区特点的农耕经济生活并非客家所独有。比如在赣西南的井冈山区,与客家人一道过着农耕生活的还有“本地人”,他们11631

也有自己的独特方言,并且不同于赣中平原地带的方言,以至于平原地区的人将这些“客家”和“本地”一概称之为“山古佬”(即

“山里人”的蔑称)。而所谓独特的客家精神或者说性格特征,正如陈支平指出的,就是中华民族的共性精神”,

“其实

“客家人确实有

着比较独持的风俗习惯,然而现在研究客家风俗的学人,往往举出客家人重视教育、祠堂、寺庙等等为例,这些风俗同样与相邻的其它民系相同,显示不出客家自身的独待性。”因而他提出方言群说:“客家方言才是界定客家的最基本要素”。

学界现在基本公认,闽、粤、赣三省交界地区,是客家的大本营。正是这一相对封闭的山区,在中古时期吸纳了因战乱而南迁的大批汉人,并逐渐形成了相对独特的方言群,也就是后来所谓“客家”的原型。

历经百余年,绕了一个大圈,客家的界定问题看来又回到了最初的起点。不过,这里不应该简单回归许旭曾的观点,而有必要关注这一原点之后的更多内容,这样或许能重新发现另一种意义上的客家,即作为社会身份的客家,从而为研究工作开辟新的思维空间。

许旭曾关于客家的论述,重要的不是其具体观点,而是其具体时代和社会背景,即清代嘉庆年间广东地区日益激化的土客冲突:“博罗、东莞某乡,近因小故,激成土客斗案,经两县会营弹压,由绅士调解始息。院内诸生询余以客者对土者而言,寄居该地之谓也,吾祖宗以来,世居数百年,何以仍称为客?”这里实际上提供了一条重要的思考线索,即“客家”原本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社会身份(即相对于“土民”而言),与时间因素和经济因素紧密相关,因而是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状况的改变而发生改变的。但是,为什么几百年过去,经济状况也发生了很大改变,而这种社会身份却巍然不变,反而有越来越巩固的趋势?这一身份问题的困惑,不仅值得历史上的当事人自己注意,更值得今天的研究者关注。因为我们知道,随着历史在19世纪以后的展开,这种相对意义上的社会身份不仅越来越巩固,而且逐渐发展为一种更加根深蒂固的种族和文化身份,即前述作为汉民族一个独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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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系的“客家”。

看来有必要“回到历史”,将“客家”置于历史的过程之中,具体分析其在具体历史场景中的实态和“表演”,才可能获得对于所谓“客家”的含意的真切认知,推动我们对客家历史和文化的了解走向深入。

种流动的竞争,而且是一种结构性的非均衡竞争。从地方社会的资源(其最要者即为土地)分配格局而言,新迁入者往往居于弱势地位。当时人这样描述:“恩平客民乃惠、潮、嘉三府州之人,雍正年间流寓广肇二属各州县,开垦住聚,自为村落,佣力营生,土民奴隶视之。”“肇属客民,原籍皆隶嘉应,其始垦山耕种,佣力为生。土民役使严急,仇怨日积。”因而,土客之间的竞争在所难免。正如罗香林后来所概括的:“乾嘉以后,客家在台山、开平、四会一带者,因人口激增,势力扩展,始则租赁土人的田地,以耕以殖,继则渐次设法收买,形成与土人相对竞争的局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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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动中的竞争:作为

社会身份的“客家”

抛开本质主义的客家论,回到真实的历史进程,我们便可以发现,

“客家”其实是随着

中国帝制晚期人口压力和社会竞争加剧而出现的一种社会身份。

明中叶以来,中国的人口增长和人口流动进入了一个新的频繁时期。作为唐宋时期汉人南迁的大本营,闽、粤、赣三省边区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人口压力。这一区域本为山区,多穷山瘠壤,耕地有限,而人口却不断增长,人地矛盾愈益上升。宋元时期还是地广人稀的地方,已变成了人多地少的相反格局。因而光绪《嘉应州志》的编纂者这样感叹:“土狭民瘠,自是州之实事……在国初已有人多田少之患,况二百余年以至于今,物力之不支,民生之日困,固其宜也。”

自16、17世纪之交,闽粤赣边区居民逐渐向外迁移,进入广东中南部以及广西、湖南等地区。民国《增城县志》记载:“客民者,来佃耕之民也。明季兵荒迭见,民多弃田不耕……康熙初伏莽渐消,爰谋生聚,时有英德、长宁来佃于增,葺村落残破者居之,未几,永安、龙川等县人亦稍稍至。清丈时,山税之占业浸广,益引嘉应州属县人杂耕其间,所居成聚。”客家人后来编纂的《崇正同人系谱》则概括说:“广州属之增城、东莞、番禺、花县、龙门、从化、香山、三水等县,又西江之肇、阳、罗,沿海之高、雷、琼、廉等州县,广西全省各州县,湖南毗连广东各州县,在在皆有吾系,大抵皆在康、雍、乾各朝代,由梅州及循州(即惠州)之人,或以垦殖而开基,或以经商而寄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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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客民还是土民,都想维持、获得更多的

经济资源;在人口越来越多、土地资源越来越紧张的形势下,这种事关生存的资源竞争,很容易使土客双方走向敌视。

生存资源的竞争不仅发生在经济领域,还延伸到制度领域,即法定身份(户籍)和应试资格的获得。如果说经济领域的非均衡状态还相对容易改变,那么,制度领域的非均衡状态改变起来就很困难。正如刘志伟指出的,明清时代的户籍是一种“把`编户齐民'与`无籍之徒'、`化外之民'之间社会身份区分固定下来的制度性因素”。户籍不仅是合法身份的象征,而且是谋求向上流动的必要条件。科举制是帝制晚期中国社会纵向流动的最重要阶梯,对于饱受迁移之苦的客民而言,更是他们改善社会身份、提高社会地位的重要途径。不过,清代定例,各地学额均有定数,童生应试均应在原籍参加;如果要在客居地应试,首先要取得在该地的法定身份,即加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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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户籍,且入籍须满二十年。在这种相对僵化的宏观制度结构背景下,客民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据《增城县志》记载,全县共376村,其中客村71,比例为19%;而清代全县科举中式者共358人,其中客民仅有7人,比例仅为2%。机会有限,而生存和发展的竞争却愈益激烈。客民努力改变劣势地位、争取更多的机会,而土民则努力维护既有的相对优势地位,由此加剧了土客之间的纷争。不符合条件的客民生童“冒籍”应试,自然往往被土民检举揭发;不仅如此,即使符合条件的客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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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本身并不是目的,只是寻找生存和发展空间的手段。因而,这种人口迁移其实是一

童申请在移居地应试,也经常遭到土民的阻挠。职是之故,所谓“冒考”案件在移民地区频频出现。这类事件实为竞争双方生存理性在不无缺陷的制度环境下的具体表达。

在这种结构性的非均衡竞争状态下,作为实体存在的客民,逐渐在一个结构化进程中变成了一种作为社会身份的“客家”。这个结构化进程,动因之一就是前述相对僵化的制度环境。除此之外,文化亦为一个重要的动因,这就是论者常常强调的“客家”方言和“客家”习俗特征。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从闽粤赣边区迁出的客民确实具有自己的独特方言和习俗。但这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因为其它许多地方的汉人也有着不同的方言和习俗。关键在于,这些客民的独特语言、习俗,在由广府土民主导的文化体系中居于弱势地位,加上利害关系的影响,于是被视为异类,等同于夷狄。明末崇祯年间修纂的《东莞县志》即有这种认识:“邑之东北都抵惠阳,山原险曲,闽潮流人多窜居之,以种蓝为生,性多狠戾,号为?獠”。直到晚清民国时期,广东中南部土客杂处的新宁、四会、恩平、开平、增城等县,地方志一般仍由土属士绅编纂而成,其中多有对客民及其方言的攻击。如光绪《四会县志》记载:“邑上路各铺多客民,土人称之为客家,其来不知所自,虽习土音,而客家话久远不改。初来时耕山移徙,亦类瑶?”。宣统《恩平县志》收录士绅言论云:“客家即g家,音相讹耳,邑志言前时西獠人入寇,实是此种,历代为害。”民国《增城县志》记载以往增城土民的认识:“客民隶增者,虽世阅数代,乡音无改,入耳嘈嘈,不问而知其为异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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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如民国年间历史学家朱希祖所言,与客民相对而言的广府土民,原本也是从别处迁来的,可以说是“先来之客”,但“先来之客忘其己之为客,而自居于主,竟有字客家人曰`?',曰`g',且有谓客家非粤种,亦非汉种者”。“客家”这一称谓正是在这种格局下出现的,它实际上是一种歧视性(甚至可以说是否定性)的社会(乃至文化)身份的指称,并起到了加剧土客冲突的效果。并且,这种歧视性的身份一经形成,便往往具有刻板性,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延续不变。1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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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客民一方,他们也试图用同样但却反向的方式,即为“客家”话语添加正面的历史文化内涵,来颠覆“客家”这一社会身份

的否定性含意。林达泉声称“客家多中原衣冠之遗……其语音多合中原之音韵”,即为这一态势的鲜明反映。这种意识在20世纪以降变得越来越明确,并发展为前述本质主义的“客家”论———当然,时移势异,此时的“客家”已经完全成为一种肯定性的文化(乃至种族)身份。

三、走向战争:土客大械斗

如前所述,人口迁移带来的利益冲突、身份冲突、文化冲突相互交织,已经构成了华南广大移民区域社会生活的基本内容。在这种充满对立和敌意的社会环境中,兼以社会形势的动荡不安,土客之间的械斗颇为常见,成为粤省民间械斗风气的一个重要部分。

有清一代,与闽南一样,粤省民间械斗亦成风气。时人邓承修这样描述:“粤省械斗之案,始于潮属,蔓延广惠,皆因上下隔阂词讼,曲直不分,冤抑无诉,遂激而成械斗。土匪乘间麇集,千百为群,名为`帮枪',两造悉听该匪指挥,虽有悔祸之心,亦不能自主,焚烧掳掠,鸡犬一空,杀毙逃亡,伤心惨目。地方官讳匿不报,及至糜烂之后,乃从容委员勘视,传集左右亲邻,为之劝息,名曰`议和'。杀伤无论多寡,主谋之人买凶作抵,名曰`顶凶'。委员夫役,悉出于斗家。择肥而噬,名曰`勇费'。”这里说的是粤省械斗的一般情况。

时任广东巡抚郭嵩焘下列描述,则与土客械斗有密切关系:“粤东民情犷悍,由地方吏治偷敝,酝酿太深之故,而其隐患尤莫甚于惠、潮、嘉三属……百姓习为械斗,日以兵刃相接,地方官又日与百姓以兵刃相接……近年惠、潮风气,浸淫至于广属,东莞、新安诸县,尤与惠、潮风气相近。富乡大族,均各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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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土城,广置炮火,以劫掠为事。”而在此前半个世纪,嘉庆年间的两广总督那彦成也有类似描述:“粤东械斗命案,州县虑及处分綦重,遂致多方掩饰,分案详报,案情失实,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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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愈为得计,百姓习于战斗,酿祸日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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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镇压洪兵———“客勇”在协助官方镇压洪兵过程中借机报复土民———广府土民宣称“客人挟官铲土”,组织武力对客民进行反报

复———由此形成土客之间大规模的连年武装械斗。近代史研究者对广东洪兵起义颇为熟悉,却很少有人注意到与它相关的土客冲突问题以及二者之间的紧密联系。

第四章通过梳理大量史料,尤其是有关方志和奏稿,认定这场械斗起于咸丰四年(1854),止于同治六年(1867),前后持续13年;斗祸起于鹤山、恩平、开平、高要,蔓延于高明、新兴、新宁、阳春、阳江,浸及于新会、四会、罗定、东安、电白、信宜、茂名,共涉及广州府、肇庆府、高州府、罗定州17个州县。这就澄清了自罗香林以来众多客家研究论著中的若干讹误。第五、六、七三章围绕械斗过程中的几个主战场,根据大量文献资料,探讨了械斗双方的社会动员、兵力组织、武器配备、战略决策、战术运筹、攻防过程、战略转移、死伤情况等,基本呈现出这场械斗的详细经过情形。这些内容都是以往众多客家研究论著中所缺乏的,在已有的晚清史、近代史论著中同样付之阙如。

最后三章从常态和非常态两个方面,即清朝对付械斗的法律,以及当时清政府的内外交困局势,来分析国家政权对这场械斗的应对,清晰地勾勒了中央政府和广东地方当局在事发后的态度、反应过程和处理对策。在这场大械斗的前6年,清政府一直未能予以重视,致使斗祸愈演愈烈;之后两年,清政府派兵震慑驱赶,动员土客双方议和,但收效不明显;最后5年,清政府采取以剿客为主策略,剿抚兼施,迫使客民就抚,总算将这场大械斗基本平息下来。清政府并在客民集中的地区设置赤溪厅,将其余客民择地安插,从而开始了后来罗香林所说的客家移民史上的“第五次迁徙”。这些都是以往研究者所忽略的内容。

土客冲突、械斗风气经年累积,加上政治、社会形势的变动,到1850年代,一场土客大械斗终于在广东爆发。这场“血雨腥风13年”、“烽风狼烟17县”的土客大械斗,可谓清代粤省土客冲突的汇集,也完全可以说是一场规模庞大的战争。且看地方志的大略记载:“互斗连年,如客民于鹤山之双都各堡、高明之五坑各堡,及开、恩二县……等处共二千余村,悉被土众焚毁掳掠,无老幼皆诛夷,死亡无算。而鹤、高、开、恩等县土属村落,亦被客民焚毁掳掠千数百区,无老幼皆诛夷,死亡亦无算。据故老所传,当日土客交绶寻杀,至千百次计,两下死亡数至百万,甚至彼此坟墓亦各相掘毁,以图泄愤,其狠惨殆无人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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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就其性质而言,这场变乱既非普通的叛乱—镇压,亦非入侵—抵抗,也非不同政治

势力之间的权力角逐,而仅仅是民间社会自我运行机制(即当局眼中的“私斗”)的放大,因而它很难载入着眼于王朝政治运行的传统正史,在近代中国政治、社会的急剧变迁潮流中,竟然很快就湮没于主流历史记忆之外。械斗发生地区的一些方志对此有所记载,但毕竟比较零散,也不够准确。只有在大量搜集、比对相关官方文件、地方志资料、官员奏稿和时人文集的基础上,重新追踪其远近缘由,勾勒其由发生到结束的具体过程和详细情形,分析政府当局对此事件的应对,才能得知这场空前绝后的土客大冲突的全貌。这正是刘平《大械斗》一书的主要贡献之所在。

该书前两章从客家的界定开始说起,概述了清初以来粤东北客民大规模迁入广东中南部地区及其由此引发的土客冲突情况。大规模的人口迁移带来了愈益激烈的土客竞争和累积性的土客矛盾,加剧了移民地区的社会紧张程度。随着19世纪中期时代和社会大环境的突变,一场大规模的土客冲突终于被一个重大事件引爆,即咸丰年间的洪兵起义。第三章具体叙述了洪兵起义如何引爆这场大械斗:洪兵起义如汹涌的潮水而至,其中多有土民参与———清政府穷于应付,大量招募、鼓励乡勇镇压洪兵———客民发现了机会,组织“客勇”帮助

四、土客械斗与华南地方军事化

孔飞力(PhilipKuhn)和魏斐德(Jr.FredericWakeman)的两部名著,揭示了晚清社会变迁的一个重要趋势———“地方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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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通过讨论19世纪以来兴起于大规模民众叛乱和中西冲突背景的各种地方武装,他们展示了一种叛乱(入侵)—平叛(抵抗)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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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的地方军事化模式。不过,孔飞力和魏斐德的关注重心依然不出传统的政治史、外交史范围:叛乱、中西冲突、战争和秩序重建。他们对于地方社会及其军事化的观察,仍然是一种“自上而下”的俯视,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从地方发现历史”(套用保尔·柯文的名言来说)。相比之下,刘平的《大械斗》一书,可谓真正体现了“从地方发现历史”的精神。从该书展示的丰富内容,我们可以得知,19世纪的华南社会还存在着另一种类型的地方军事化模式,那就是普遍、广泛存在的民间械斗,尤其是土客械斗。可惜的是,该书未能就这一点展开更多的讨论和阐发。因而此处有必要对如下问题作进一步探讨:土客械斗如何体现了一种特殊的地方军事化模式?这种模式与叛乱(入侵)—平叛(抵抗)类型的地方军事化有何异同?它对晚清华南地方社会生态有何影响?

按照孔飞力的说法,军事化是基于“平民的”和“军事的”这两个理想类型而言,“军事化既可以看作是一个过程,也可以看作是一系列的类型。它是人们从平民生活制度中分离出来的过程。它也是表示种种可能分离程度的一系列制度的类型。因此,

`军事化水

平'这一术语表示特定制度离开平民一极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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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军事一极接近的程度”。或者可以简单地说,地方军事化就是一种组织机制和过程,它将地方社会成员动员、组织起来,并使人们更多地投入武力行动而非和平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说,广东的土客械斗也是一种地方军事化模式,其组织程度之高,人员卷入之广,参与程度之深,武力行动之烈,武器装备之先进,伤害威力之强,持续时间之久,在地方社会都是罕见的。就其对地方社会运行的深刻影响而言,叛乱—平叛型地方军事化亦难以匹敌。这种土客械斗型的地方军事化,与叛乱(入侵)—平叛(抵抗)类型的地方军事化颇有共同之处。

其一,两者的凸显都出于相同的政治环境,即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120遭遇危机,甚至陷于瘫痪,地方统治秩序的恢复必须依靠民间力量的协助。太平天国运动期间,许多地方政权土崩瓦解,清政府军事力量

穷于应付,这才提倡各地自办团练,于是各种地方武装乘机而起,并对地方(乃至全国)社会权力结构带来了冲击。广东的土客械斗,也是在地方政权治理能力不足的环境下发生的,前引郭嵩焘所谓“地方吏治偷敝”、那彦成所谓“州县……多方掩饰”云云,即为当时人对这种“弱”政权的描述。咸丰同治年间土客大械斗的爆发,其直接政治背景就是洪兵起义带来的地方统治危机。广东当局只好放手让各地士绅募勇“讨贼”,于是客民武装乘机而起,从而对原有的土客竞争/冲突格局带来了冲击,并引发了更大规模、更加全面的土客冲突。

其二,地方精英(主要是士绅)都在其中起着重要的动员、组织、领导作用。士绅立足于地方社会,又与国家政权有着相互依存的关系。叛乱(入侵)—平叛(抵抗)类型的地方军事化,士绅无疑是主角。值得注意的是,土客械斗当中的主角同样是士绅。客属士绅最初响应政府号召,募集“客勇讨贼”,协助恢复地方秩序;当普通客民借机报复土民时,客属士绅试图劝阻;土属士绅设立领导机构(局),组织土民对客民进行反报复;客属士绅动员、组织客民与土民对阵;土属士绅屡次向各级政府上控,请求官府派兵驱逐、镇压客民;客属士绅偶尔亦向政府申诉受害情况;土客械斗久拖不决,官方召集土客士绅共同议和;政府派兵围剿客民,土属士绅率领土勇助攻;在官方兵威之下,客属士绅代表客民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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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招抚,与土民停火议和。可见,全部冲突自始至终都以士绅为枢纽。

其三,两者都或多或少地背离了国家政权的期望,倾向于沿着地方社会运行的逻辑自主发展。在叛乱(入侵)—平叛(抵抗)的情况中,国家原本期望地方精英起来扶危救难,协助恢复正常统治秩序,可事实上,地方精英在满足国家这一期望的同时,也获得了更多的机会来扩展自己在地方社会的影响力,从而走向了与国家权力的某种背离。孔飞力等人的著作已经揭示了这一点。而在土客械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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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士绅似乎更多地站在地方社会而非国家政权的立场上。相比于客绅而言势力更强大的土绅,不是积极配合政府当局努力化解土客冲突,而是上通官场,下结乡民,制造片面舆论,激化土客冲突。官方召集土客士绅、试图促成双方议和的时候,

“各该

士绅坚持意见,积不相下,议论纷繁,办理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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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善策”。显然,政府高层对土客士绅的地方主义立场颇有微辞。

这两种地方军事化的区别亦值得注意。首先,两者源于不同的社会运行轨迹,一个是宏观社会结构背景下的突变性事件(战争、叛乱、外敌入侵)的反应物,另一个则是微观社会环境中的累积性发展倾向(社会竞争和方言群冲突)的汇集和爆发。相对于平缓的宏观社会运行而言,战争、叛乱、外敌入侵可谓一种突变,由此可能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方面产生急剧的反应。作为一种异于国家常备军体制的军事化,地方武装的迅速崛起,就是针对这种突变的反应之一部分,与此相关的还有行政体制、军政体制、财政体制的变化。而在移民区域社会环境中,激烈的社会竞争和方言群冲突乃是惯常现象,械斗时有发生,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愈益形成一种械斗文化(即时人所谓的“民情”、“民风”),直至走向大规模的土客战争。

其次,二者的社会动员机制和效果不同。叛乱(入侵)—平叛(抵抗)类型的地方军事化,其社会动员机制的核心是“卫国保家”,

“国”始终是其中的一个存在(尽管时强时弱)。这种社会动员与宏观社会运行有着内在的契合之处,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帮助恢复正常统治秩序的作用。而在土客械斗当中,社会动员机制的核心则是“保家”,完全是民间、地方社会内部的自我运行。其动员程度越高,对于宏观社会秩序的背离就越远。可是,这种背离又与社会叛乱有着性质上的不同,从而加大了政府当局的处理难度。咸丰同治年间广东土客大械斗旷日持久,清政府无以为计,政府高层感叹“官兵剿之无名,抚之又苦无术”,即鲜明地反映了这一点。

相比于叛乱—平叛类型的地方军事化而言,这种土客械斗类型的地方军事化,对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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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社会生态的影响更加不容忽视。我们可以看到,持续的、大规模的土客械斗,反过来又使广大移民区域社会的竞争和冲突文化变得更

加巩固,地方社会上空弥漫着挥之不去的战争阴霾。曾经亲历此事的广东巡抚郭嵩焘对此感触颇深:“自土、客区分两籍,已如泾渭之判然不侔;自彼此残杀相加,遂至冰炭之难以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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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民国《赤溪县志》收录的一份清朝官方告示说得更加具体:“自尔土人与客民结仇肇事,日寻干戈,于是彼此逞雄,遂至士农习战,人皆带剑,户尽佩刀,巨炮洋枪,视为故物,碉楼寨栅,俨若长城。本为盛世良民,竟类潢池之弄盗。”即使政府当局强力迫使双方停火,试图将土客分开居住,希冀双方和平共处,“讵客民栖息有所,尚不忘未复之旧业而日肆侵凌;土民报复相寻,反深恨尽弃其前功而再谋攘夺。是以两造决计挑衅,各怀致死之心”。直到民国初年,土客之间的相互仇视依然存在,冲突依然不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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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构客家和区域社会史

研究的问题意识

重新回顾上述惊心动魄的流动、竞争和冲突过程,不仅是为了发掘一份早已被遗弃的历史信息,而且是为了深化我们对于客家和区域社会历史问题的进一步思考。

(一)本质主义的“客家”,还是作为社会身份的“客家”?

从客家研究的角度而言,有必要反思这样一个基本问题:是从本质主义的“客家”立论,还是应该着眼于作为社会身份的“客家”,将其纳入历史与文化建构过程来分析?

如前所述,近一个世纪以来的客家研究,往往是从本质主义的“客家”立论,着眼于建构一个具有若干文化特征的“客家”形象。研究者往往以某种抽象的“客家特性”为前提,用来分析、论证客家的具体行为和历史变迁,从而在逻辑上就犯了因果倒置的错误。这种逻辑从罗香林的《客家研究导论》一直持续至今。就连刘平这部精彩的史学著作《大械斗》,第一章“客家概说”也同样未能避免以往“客家学”的本质主义立论逻辑。

121实际上,由前述历史过程来看,“客家”代律例,客民欲在移居地落籍,则须在该地居住20年以上,且须置有田产庐墓。客民为了获得法定身份的认可,于是一方面努力积累经济实力,购置田产,另一方面还必须谋求墓葬之地。而当时广东中南部一带的情况是:“官民坟墓律例各有丈尺,土民之坟,不过穿心九步而止。南海、番禺、顺德,率多鳞次,相安于无事,惟自新宁、开平以西,山多人少,常踞一山”。这里所谓“山多人少”当指清前期的情况而言,彼时新宁、开平等地人口压力尚不明显,因之有大批客民迁移而至。随着人口不断繁衍,土民对坟山的违例占有,就对客民的发展形成了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土客之间对坟山的争夺自是难免,甚而出现“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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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掘土著山坟,改葬其先骸”的情况。但这种纷争与其说是客家人特殊的丧葬观念的反映,还不如说是清代户籍制度下移民区域社会竞争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再如所谓客家人的好勇斗狠,也值得进一步审视。其实这并不是客属移民的专利;土民的攻击性也不容忽视,这在土客械斗中表现得非常明显。至于说客家建筑多含攻防之意,正如刘平指出的:“实则在土民一方而言,其建筑也是如此……就本书所述广东广州、肇庆等府的情况来说,由于客家新来,其村堡与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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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裕的土著相比,恐远为逊色。”不过如前所述,土民在土客对立格局中稳稳占据文化优势,有意无意地渲染客民的野蛮、暴烈、富有攻击性。及至客家人起来为自己辩护,就接过了这一话头,转而强调客家人勇敢的一面。看来,简单地说客家人富有进攻性是不够的,还是有必要回到土客竞争和冲突的时代和社会背景,才能理解所谓客家人进攻性的深刻含意。

由此可见,今天谈论所谓的客家习俗、客家文化、客家性格,实有必要回到历史的现场,将其置于具体的经济、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之下,才能得到比较真切的认识,避免似是而非的论断。否则的话,

“客家学”难免成

为根基不牢的“空中楼阁”。

(二)“客家”作为探讨区域社会历史建构过程的一个角度。

中国有着源远流长的地方志编纂传统,1980年代又兴起了新修地方志和地方文化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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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土民”的纷争,固然有语言文化方面的因素在内,但更多的还是因为移民而导致的经

济利益之争、社会身份之别。所谓“客家”,实为地域社会主流结构所排斥的一个群体。该群体初为移民,在经济、社会、政治诸方面都处于边缘地位。这原本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而且会随着社会流动的展开而发生改变。正如朱希祖指出的:“地方之分土客,亦本古今之通例也,然时移世易,则主客不分,如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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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相忘江湖焉。”但在特殊的人口、制度和文化结构之下,从闽粤赣边区迁往广东中南部的大批移民,其经济地位逐渐得以提升,而在社会、政治方面却仍未获得正式的“编户齐民”身份,被长期束缚于“客家”这一否定性的社会(乃至文化)身份之中。随着相反方向的文化建构的展开,“客家”的否定性含意逐渐被论者废弃,其肯定性含意逐渐得到加强,这才有了我们今日所熟悉的作为文化(乃至种族)身份的“客家”。

比如论者常谓客家人特别重视文化教育,认为这是“客家特性”之一。但在教育是提升社会身份的基本途径的社会里,一般情况下又有谁不重视教育?在社会竞争格局中居于弱势地位的客民亦不例外,为此展开了不屈不挠的努力。难道教育真的如此重要?大械斗期间土客双方的不同处境,为此问题提供了肯定的回答。大械斗期间,土民往往能够主动影响政府决策,将政府的高压措施引向客民一方,而客民基本只能被动等待“清官”来发现自己的冤抑之情。此中原因正如郭嵩焘所说:“土民仕宦者多,情能上达;客民直不能一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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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以言其情。”土民一方士绅、官员众多,可以通过写信、奏折、赴衙门控诉乃至京控等方式,来制造舆论,表达主张,甚至可以影响地方官员去留。而客民一方士绅、官员太少,在话语权上处于劣势。文化教育的关系如此之大,不独客民非常重视,土民同样如此。又如所谓客家人重风水、厚丧葬,以至与土民争夺坟地云云。重风水、厚丧葬并非客家人的专利,此处无须赘言。至于土客双方对坟山的争夺,并不能单从丧葬习俗和观念层面去寻找原因,而是有其特定的制度背景。按照清122究热潮,地方史研究亦为其中的重要内容。这种地方史、地方社会研究大都有一个共同的模式,即从地理、自然环境、人口、经济、政治、文化、风俗等方方面面展开铺叙,一部方志往往就是一个地方的“百科全书”,以至于我们可以称之为“百科全书式的地方社会(地方史)研究”。省一级的方志如此,州县(市县)一级的方志亦如此。

近年来,地域社会史研究体现了一种不同于传统地方史的研究旨趣,即在国家与社会关系这一框架下来理解区域社会的历史建构过程,通过案例研究来进一步理解国家与地方社会的互动。在这方面,华南及海外一些学者,如刘志伟、陈春声、科大卫、萧凤霞、华琛等人的探讨,尤其值得注意。他们从历史人类学的视角出发,通过土地开垦与地区开发(沙田)、户籍制度(里甲赋役)、宗族制度、神明崇拜、族群(如疍民)等方面的案例研究,为我们展示了明清时期华南地域社会历史过程中的丰富细节和复杂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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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社会变迁等多个方面,既反映了民间社会的自我运行机制,也体现了国家权力与地方社会的互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一部客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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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同时也是一个地域社会建构的历史。从历史人类学的视角出发,以“客家”为切入点,对移民区域社会的历史过程进行细致的探讨,必将能够提供更多样的地域社会史,也能带来更新鲜的“客家学”。

我们欣喜地看到,目前已有学者进行这样的尝试。比如孙江关于土地革命时期井冈山王佐、袁文才事件的再研究,通过土客矛盾和阶级矛盾的交错分析,从另一个角度揭示了这一事件的被遮蔽内涵,展现了宏大的“革命”主题在一个地域社会的具体含意。又如黄志繁对明清时期赣南族群关系的研究,揭示了土客之间在户籍、科举等方面的冲突。这样的探讨并且延及华南以外的区域。比如杨国安以“主客之争”为线索,分析了明代两湖地区移民与土著之间的资源争夺和社会冲突,以及赋役制度的调整变化。又如谢宏维以清代及民国时期的江西万载县为个案,细致地展现了土客冲突对地方社会运行的具体影响,以及基层社会与国家政权之间的互动关系。这样的研究取向,与“百科全书”式的地方史研究在旨趣上有很大差异,也能提供关于区域社会历史变迁更丰富的信息和更深入的了解。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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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25

同样,“客家”也可以成为探讨区域社会

历史建构过程的一个很好切入点。“客家”问题的起始、展现、解决和言说过程,包含着人口、经济、政治、文化、习俗、观念等丰富的内容,凝聚着个人、家庭、宗族、社区、地域社会、地方政府和国家之间的复杂关系,涉及了社会分层、社会流动、社会冲突、社会控制

①代表性论著如杜赞奇的《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张鸣:《乡村社会权力和文化结构的变迁》(1903-1953),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

2001年。

② 3 20参见刘志伟《地域社会与文化的结构过程—5——珠江三角洲研究的历史学与人类学对话》,载杨念群、黄兴涛、毛丹主编《新史学:多学科对话的图景》,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年。

1996

③台湾学者胡伟崟的《清代闽粤乡族性冲突之研究》(台北: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研究所专刊之27,年),对清代闽粤两省颇为普遍的乡村宗族械斗现象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其中亦涉及到了土客冲突和械斗问题。葛剑雄主编、曹树基著《中国移民史》第六卷(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对移民与土著

的矛盾和冲突问题也多有涉及。池子华的《中国近代流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1996年)专辟一节

探讨了晚清淮北流民与江南土著之间因区域文化而起的土客冲突,以及淮北土著与山东流民之间因田产争执而起的土客冲突。但由于研究主题和范围所限,对土客冲突问题,尤其是具有浓厚“客家”色彩的华南土客冲突,这些论著并未作全面、深入的探讨。④台湾交通大学国际客家研究中心所作的客家研究论文篇目辑录显示,近几年台湾地区客家研究方面的硕、博士论文就有141篇,十余年来大陆发表的客家研究论文则有700余篇。见该中心网站。

⑤刘平:《被遗忘的战争———咸丰同治年间广东土客大械斗研究》

(以下引用该书简称《大械斗》),北2003年。

1965年,第299页、297

京:商务印书馆,

⑥ 6许旭曾:《丰湖杂记》,转引自罗香林《客家史1料汇编》,九龙:中国学社,

123页。

⑦ 7(1光绪)《嘉应州志》,转引自刘平《大械斗》第15页、45页。

⑧ 2 0 35罗香林:《客家研究导论》,上海:上海文4艺出版社影印本,页、1页。

⑨⑩ 4陈支平:《客家源流新论》,南宁:广西教育1出版社1997年,第126页、123-125页、126-127页。

1陈运栋:《台湾的客家人》,台北:台原出版社,

1990年,第38页。

2罗勇:《略论客家文化的形成及其多元因素》,中国1

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文化研究》1998年第11期。

3谢重光:《客家源流新探》,福州:福建教育出版1 社,

1995年,第12-13页。

5周振鹤:《客家源流异说》,《学术月刊》1996年第1 3期。

8 1 5 29(2民国)《增城县志》,卷一,

“客民”。转引

自《大械斗》第48页、32-33页、14页。

9《崇正同人系谱》,卷一,“源流”。转引自《大械1

斗》第47页。

0陈坤:《粤东剿匪纪略》,2

《红巾军起义资料辑》1959年,第400页。

(二),广东中山图书馆油印本,

1992年,第240-246页、24页、1

5 3 3(4民国)《赤溪县志》,卷八,“赤溪开县事纪”。

转引自刘平《大械斗》第85页、327页。

6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3 ——1796-1864年的军事化与社会结构》,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0年;魏斐德:《大门口的陌生人———1988年。当然,叛乱(入侵)—平叛

1839-1861年间华南的社会动乱》,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抵抗)类型的地方军事化一说,只是笔者对这两本书所述内容的个人理解和概括。另外,魏斐德本人并未使用“地方军事化”这个概念。

7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3 ——1796-1864年的军事化与社会结构》,第14页。

8关于1850年代广东的统治危机以及当局的应对情3

况,具体参见黄宇和《两广总督叶名琛》,北京:中华书局,

1984年。

9刘平:《大械斗》,第98页、105-106页、107页、3

108页、169页、280-281页、283-290页、319页、281页、109-110页、281页、323-324页、327-329页。

7(4 道光)《新会县志》,卷七,平《大械斗》第58页。9刘平:《大械斗》,第59页。4

1广东赤溪县(5 清末赤溪厅)的由来即为典型例子。赤溪所辖区域,在清中前期原为广州府新宁县所属潮居都、矬峝都部分地区,多为“天高皇帝远”的客民聚集地,咸丰六年新宁爆发土客大械斗,直至同治六年方基本平息。为了让土客双方“永绝葛藤”,清政府根据广东巡抚蒋益澧的建议,将潮居都、矬峝都部分客民聚集区从新宁县析出,于同治六年另设赤溪直隶厅以安置客民,“设官驻兵,编籍乡试”。次年首任厅同知正式赴任,开始建筑衙署,规划城池,编列户口,清丈田亩,设置书院。(参见《大械斗》第146-148、330-331页)在高层当局而言,此举有效地解决了新宁县的土客矛盾,而对于区域社会的建构而言,这却是一个历史性的转折点。

2孙江:《革命、土匪与地域社会—5 ——井冈山的星星之火》,月)。

3黄志繁:《国家认同与土客冲突—5 ——明清时期赣南的族群关系》,《中山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4杨国安:《主客之间:明代两湖地区土著与流寓的5

矛盾与冲突》,《中国农史》2004年第1期。

5谢宏维:《清代及民国时期江西万载县的移民、土

著与国家》,“历史人类学视野下的区域网络与地方社会”学术会议论文,香港科技大学,-16日。

2004年12月14

《二十一世纪》第80期(香港,

2003年12

“冢墓”。转引自刘

转引自刘平《大械斗》,第50-51页。

1 2 3 0 41 42 44 6“肇庆各属土客一案派员驰往办理情4形疏”,

《郭嵩焘奏稿》,岳麓书社,1983年,第24

页、281页、218页、322页、218页、327页、238页、199页。

4葛剑雄主编、曹树基著:《中国移民史》(2 六),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

1997年,第252页。

6(2 民国)《东莞县志》,卷九十六,“杂录”引。转引自刘平《大械斗》第62页。7(2 光绪)《四会县志》,编一,转引自刘平《大械斗》第62页。8 2 8(4宣统)《恩平县志》,卷十六,

“艺文·诗”。

转引自刘平《大械斗》第63页、18页。

1阮元《广东通志》卷93关于广东廉州社会群体的3

记载,典型地反映了这种社会身份划分的刻板性:“俗有四民:一曰客户,居城郭,解汉音,业商贾;一曰东人,杂居乡村,解闽语,业耕种;一曰俚人,深居远村,不解汉语,惟耕垦为活;一曰疍户,舟居穴处,亦能汉音,以采海为生,人性简朴。”

2邓承修:《语冰阁奏议》,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之第十3

二辑,台北:文海出版社,

1966年,第227-228页。

4“请变通失察械斗处分”,嘉庆十年六月五日,见3

容安辑:《那文毅公(彦成)奏议》,卷十。

疍·客民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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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ak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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