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辩论总结陈词

更新时间:2023-09-03 00:0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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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辩论总结陈词

尊敬的主席、评委、以及在座的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

很高兴与对方同学进行这场友谊辩论赛,下面请允许我代表正方进行总结陈词。

首先由我进一步向大家阐述一下我方的论点:赵某对带人私自将张某的储物间拆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赵某的行为属于违法的行为。赵某在没有法律授权也没有征得张某的统一,便带人拆除了张某的储物间,在法律认定上,储物间是张某的个人财产,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第106条的规定,赵某的行为实属违法行为。

第二、赵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张某的财产损害。虽然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的规定,张某的储物间属于违章建筑,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储物间是张某的个人财产,为此张某付出了劳动,所以在里面应该包含着张某的合法利益。

第三、赵某的违法行为是一种无视国家法律的行为。众所周知,“权利救济应通过合法的途径”,在本案中,有权对张某的储物间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的只有国家机关的相关部门,而不是像赵某说的那样“违法建筑,谁都有权拆除”,如果真的是那样的话,还要我们的法律何用,还要我们的国家机关何用?

第四,赵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在我们的社会中主要起着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具体而言:第一,保护人们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以及权利救济作用;第二、对社会起着一个警示的作用。就本案的情节看来,如果赵某对他违法行为不负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不仅仅是对张某权利侵害的一种放纵,而且还会在整个社会上造成不好的影响,给大家的感觉就是“只要我所侵害别人的权利是法律所没有规定的,我便不用负责”,就像是我们把一个罪大恶极的人杀死了不用负责一样。

最后,我想陈诉一点:我们现在的社会是法制社会,何为法制社会,我个人的理解为,在发生纠纷时,我们首先应该想的是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在本案中,赵某明显忽略了这点,这也向我们揭示了一点:现在的民众法律意识还相当淡泊,身为法律人的我们,还需要在这条路上继续努力,借用国父孙中山先生的一句话“革命尚为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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