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9-11 11:5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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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管理办法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信用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根据《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风险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风险是指因交易对手无法履约或其信用评级、履约能力等改变而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可能性。

第三条 信用风险管理是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的全过程,目标是通过将信用风险控制在公司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内,实现风险调整后收益率的最大化。

第四条 公司建立与业务活动及管理环境相适应的、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公司高级管理层应对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及有效实施负责,风险管理部承担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具体职责,各业务部门承担信用风险的一线风控职责。

第五条 公司对信用风险实行分级管理,对各交易对手、交易内容评估其信用等级,设定相应的信用限额,并采取相应的分级管理措施。这里的交易对手包括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 非标债券投资相关投资品种设计的交易对手和融资方主体。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整体的信用政策与信用风险限额,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进一步对信用风险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 风险管理部根据公司实际对信用风险的分级管理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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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各业务部门应根据确定的信用风险分级管理方案实行内部管理。风险管理部应建立独立、适当的信用分级制度,据以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交易对手、交易内容设定相应的信用限额。

第八条 风险管理部应逐步建立独立、适当的信用评估程序,据以评估不同交易对手、交易内容的信用等级,对债券投资中涉及交易对手方的业务(如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回购交易等),以及非标债券投资相关投资品种设计的涉及交易对手和融资方主体的,需要对交易对手进行信用风险评估。

第九条 风险管理部应逐步建立独立、适当的交易对手分类标准,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的对手方,以及非标债券投资相关投资品种设计的涉及交易对手和融资方主体建立不同的分类标准。

第十条 风险管理部应当制定包括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等的风险指标体系,并通过情景分析、压力测试等方法计量风险、评估承受能力、指导资源配置。风险指标应当经公司董事会、经理层或其授权机构审批并逐级分解至各部门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在评估信用等级和设定信用限额时,应关注以下要素:

(1)交易对手历史违约情况; (2)交易对手历史信用评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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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场环境与市场交易状况; (4)公司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偏好; (5)其他风险管理部认为有必要的信息。

第十二条 业务部门应履行一线风控职责,制定相应的风险限额分配、监控、报告和处置流程。

第十三条 各业务部门在交易前应确保交易方式、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并审慎评估交易对手的信用程度。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计算和报告信用风险限额的实际执行情况。风险管理部须对各业务部门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确认交易对手的信用程度符合公司既定的信用政策和信用限额。

第十五条 对于超出信用限额的交易对手,风险管理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否决与该交易对手的交易;

(二)要求业务部门做出进一步解释和说明; (三)提请公司领导做出相关决策;

(四)要求业务部门采取其他降低信用风险的措施。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部应在交易后定期检查、监控、衡量交易对手信用状况的变动,确保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维持在既定的限额之内。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部定期对交易内容、交易对手进行风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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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选择对信用风险有重大影响的情景,对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进行模拟和估计,以评估公司在极端不利情况下可能承受的亏损。

第十八条 对于高风险客户及高风险业务,风险管理部应制定更为严格的信用风险审核、检查、监控流程和标准。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应定期编制包括信用风险暴露头寸、交易对手违约率及预计回收率等在内的信用风险报告,并按规定的发送范围、程序和频率及时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报送。

第二十条 对于资产规模较大,日常联系较多,市场信誉好,且从未有违约发生的优秀信用级客户,未完成交易合约余额不超过委托资产账户的50%,对于资产规模一般,日常有联系,但交易不频繁,且无违约发生的一般信用级客户,未完成交易合约余额不超过委托资产账户的20%。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与低信用级别或无信用评级的对手发生交易业务。

第二十二条 在条件成熟时,对信用交易可设立一定的保证金或信用折价。

第二十三条 信用风险模型的开发、验收、发布、使用和文档管理办法由风险管理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根据监管要求、业务特点、交易对手、实际可操作性制定针对信用风险的预警、禁止二级监控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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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风险管理部发现公司层级的信用风险限额达到预警指标,需向业务部门分管领导、风控部门分管领导和公司负责人报告;业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向风险管理部反馈;风险管理部应对处置情况进行跟踪。

第二十六条 风险管理部发现部门层级的信用风险限额达到预警指标,需向业务部门及业务部门分管领导、风控部门分管领导报告;业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向风险管理部反馈;风险管理部应对处置情况进行跟踪。

风险管理部发现达到或突破限额情况的,还需同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七条 交易对手在交易后由于信用状况的剧烈变动,导致其信用等级违反公司信用政策与信用限额,各业务部门应及时对其影响进行预测与分析,提出降低信用风险的解决方案,并向公司相应层级决策机构报告,或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 控制信用风险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一)终止交易;

(二)要求对手提供抵押担保品; (三)签订信用抵减协议等。

第二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应当定期评估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信用风险的评估、监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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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反馈等应全面留痕。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公司《********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进行问责。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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