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鼎生教授民总笔记(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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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全部汇总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全部汇总

第一讲 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

主办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

时间:2009年5月18日晚上18:00—20:30

地点:松江校区明镜楼800人报告厅

主讲人:王泽鉴 台湾大学名誉教授

专业主持人:傅鼎生 经济法学院党总支书记、教授,民法学科带头人 工作主持人:顾功耘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导

罗培新 科研处主持工作副处长(主持工作)、教授、博导 记录人:温从军 (华东政法大学2007级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

黄德庆 (华东政法大学2007级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

罗培新: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法官,各位检察官,各位法律界的同仁,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晚上好。在我们热切的期盼中,尊敬的王泽鉴教授终于来到了美丽的华政园。我想对于王泽鉴教授的学术声誉和学术地位,任何的言语都是多余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一会儿,尊敬的顾功耘副校长即将代表学校发表热情洋溢的致辞。担任本次论坛主持的是华东政法大学“十佳教师”,我校民法学科带头人,也是倍受大家尊敬的傅鼎生教授。接下来,有请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教授致欢迎词。

顾功耘:尊敬的王泽鉴教授,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晚上好。五月的华政迎来了又一个学术盛事,著名法学家王泽鉴先生终于在我校师生的长期期盼中,来到了美丽的松江校园。从今晚起,他将在本校展开为期两周的讲学活动。今天的现场可谓盛况空前,作为学校分管科研的副校长,我的心情今天也是非常的激动。在这里,我代表全校师生,首先向王教授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诚挚的问候。王泽鉴先生早年就学于台湾大学法律系,后以第一名考取台湾公费留学,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后转学至慕尼黑大学,师从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 拉伦茨教授,研究民法学及法学方法论。于1968年获该校法学博士学位,随即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讲授民法总则、民法债篇、民法物权、比较民法等课程。同时担任台大法律系系主任及法律研究所所长,育人无数,桃李天下。今日台湾学界、政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主力干将们大都出自台大法律系,先生功不可没。此外,先生创办台大法学论丛,出版台大法学丛书,振兴学术事业,几十年来也渐成规模。今日的台湾法学蒸蒸日上,欣欣向荣,先生居功至伟。王教授个人的学术成就,在华人法学界更是无出其右,先生民法功底深厚,精通数国语言,更有无畏的开拓精神。五十年来,王先生曾先后在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英国剑桥大学、伦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等地从事访学和研究工作。其出版《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系列》、《民法总则》、《债法原理》、《民法物权》、《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等法学专著及教科书近二十次,现在均已成为汉语民法学的基本文献。据统计,其著作的转引率高居华人法学界第一位。先生对我国法学研究水平之提升,研究方法之启发与法学人才之培育等等贡献卓越。在教学和研究之外,王教授也积极参与社会服务,为台湾地区社会之发展尽其所能。他曾担任台湾地区法务部民法修改委员会委员,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委员,行政院法规委员会委员,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

及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委员。1994至2003年,出任台湾地区司法院第六届大法官会议大法官。此外,王教授还是财团法人海峡两岸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期致力于两岸的和平统一大业。对于大陆法学界而言,王教授更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的名字,几十年来已成为传统民法学的象征,几代学人都是读着王老师的书成长起来的。今天,先生可以莅临我校,自然有着非凡的意义。我校民法学科长期以来较为弱势,发展缓慢,非常需要王老师这样诲人不倦的大师给予指点,共谋进步。同时也能使我校师生一睹大师风范,聆听教诲。这不仅在学术上,也是人生中的重要一课。在这里,我要向王老师表示由衷的感谢。王老师已经年逾七旬,又处伤愈修养中,但当我校提出邀请的时候,他欣然允诺,出发前又将讲演内容充分准备发至校方,让全体师生传阅,以期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抵沪以后,虽然舟车劳顿,也未做太长休息,立即投入工作。这一言一行使我们这些晚辈感动至深,敬佩不已。对于华政师生而言最好的回报就是在接下来的两周里,共同努力,让这样一场学术盛事得以顺利进行,真正惠及众人。最后,也祝愿王泽鉴先生身体健康,在华政度过愉快的两周,留下美好的记忆。谢谢。

傅鼎生:各位同学,下面就有请王老师为我们做讲座,他讲座的内容是“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王老师的讲座将持续一个半小时,一个半小时以后由同学提问。在这里,我想忠告一下,尤其是二楼的同学们,当王老师讲到精彩之处,千万不要鼓掌,因为一鼓掌会发生共振效应,说不好会有另外一个不幸的事情出现。接下来,我们请王老师做讲座。

王泽鉴:顾校长,傅老师,罗处长,各位在座的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刚才校长讲了很多勉励的话,我感到非常的惭愧,因为许多是溢美之词。但是使我感动的是能有机会到贵校来做访问,华东政法大学在中国法学的研究方面,在法治的推动和培育人才的方面都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所以我能来这里参与和学习,也是非常地荣幸。我刚到这个校园的时候有种很大的感动,这是一个美丽的殿堂,就像很多我去过的欧洲的大学一样,几乎可以跟他们比美,也恭祝各位同学能够在这样的环境里,在这样好的导师指导下学习法律,让我们能够对中国法学的发展做出贡献。我预定在贵校做六次的报告,罗处长跟我说,希望六场报告中有三次关于法律学习的,有三次是关于一些法律的特殊问题的。想来想去,关于法律学习应该讲什么呢?我就选了今天要讲的题目《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因为这也是我个人学习民法以来,自己感受颇深的,而且在实际应用最多的一些心得体会。我觉得这个方法对我个人学习法律都有很大帮助的。 我记得,刚才校长提到了,我1964年到德国去念书,在此之前,我是在台大法律系学习的。那个时候,我们的教学方法都是老师上课按着讲义讲课,一开始的时候就讲什么是法律行为,法律的意思表示有几种,契约的类型有几种诸如此类的。考试的题目是,无效与撤销有什么不同,侵权行为有什么功能,侵权行为有什么要件之类的等等,考试都是这样。那时候,学校老师写的论文也大概都是关于很抽象的理念。我们那时候都是在那样的学习方法和学习环境下学习的。而到德国去的时候,我们就进入了另外一个法学的世界,这个世界里有很多的特色。我今天看到很多的老师去德国念书或者去德国访问,那是个不同的法律思考的世界,里面有很多它自己的特色。今天我要讲的,请求权的基础是德国一百多年来,从耶林以来的一个教学和研究的方法。每一个德国学法律的人,每一个德国的法官,每一个德国的教授,都是在这个训练中成长起来的。他们的思考方式,就是

我要向大家介绍的思考方式。也就是说每一个德国的法学家,跟我今天所说的一样,从大一开始就受这种训练,法院的判决也是在这种训练中写成的,学者的著作也是在这种训练中写成的。所以,我想方法各有不同,比如说,我们到了美国念书的时候,他们就有一个Case Method,案例法的教学,德国有德国自己的方式。我们的法学教育也应该发展出自己的方式。所以我所介绍的方法并不是唯一的,只是一个可供参考或者是一种可以吸入我们自己更好方法的方式,具有参考的功能。在德国第一次上课的时候,当然德文听不太懂,德国老师上课的时候,第一件事情就是在黑板上写一个例子,就是讲Case。讲案例的时候,是需要很多同学自己事先准备起来,一起来配合的,等下我会说到。

今天我讲的一个例子是我在德国念书的时候,刚才校长也提到,我在海德堡大学读书的时候,我的老师说的一个例子。这个例子我也画了一个图,大概是这样子。在学校的教学区里面摆了一个自动贩卖器,有一个人就去买咖啡了,放进去了两个马克。钱放进去了,当然咖啡就出来了。过了一会儿,突然两个钱也退出来了。可能是机器坏了或者故障什么原因,当然设计案例的时候不一定如此。结果那个学生看看四下无人,就把那两个钱放回了口袋里面,结果也被发现了。老师在上课的时候就问我们了,这个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是如何的?摆设自动贩卖器的人甲,能够向那个学生乙主张什么法律关系?我们去的时候,台湾的老师从来不讲这些案例,我们也不知道怎么办,也不知道怎么处理。德国老师就是用这个案子开始分析法律的基本关系,我画了一个图在这个地方,也非常感谢处长能帮我准备这样一个图。在德国的教科书里面,都会有一个名称,叫做“自动贩卖器”。这样一个名称就代表了自动贩卖器咖啡的案件。在法学的交流或者判例的交流中,前面都有一个名字缩写的表示方法,大家就会知道这个事情。我们看到这个名字就知道是说这个案例。这个案例的事实其实很简单,这种简单是设计出来的。在德国,或者在台湾法律教学的时候,他们设计出的一个例题通常一页或一页半的,为什么会那么长呢?因为是想让你清楚地了解事实,让你能够区别这个案例的事实里面,哪一些是跟法律有关的,哪一些是跟本案解决无关的。现在我帮大家简化出来了,这样比较容易掌握其中的要点。回过头来,现在我们有了一个案例的事实,就是我刚才说的自动贩卖器的案子。另外,我又画了一个图,下面有些法律规范,因为老师问的是法律关系。一个法律人的思维,就是来回于案例事实跟法律规范之间,从案例事实去找法律规范,从法律规范去认定事实。这些列出的法律规范就是我们所说的,可能大家一直从大一开始就学习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或者是《物权法》等等法律规范。当你没有念法律的时候,你可能看不懂这个案子,因为里面有很多法律的术语,里面充满了很多法律的基本概念,充满了很多法律的思考方法。那么在这个案例中,甲,就是那个贩卖器的摆置人到底能够向学生乙主张什么呢?所谓法律关系,说诉讼上也好,傅老师在这方面的经验非常丰富,我想他也传授给大家了,甲能够向学生乙主张什么,主张什么的话这就是一个请求。有所请求的话,就要有一个基础,你说它是法律的依据也可以,说请求权的基础也可以。为什么说请求权的基础呢?因为德文是用请求权基础的概念的,所以我们把它翻译过来后,在台湾目前也这样使用的。 也就是说,要找出一个请求权的基础,这个请求权的基础可以支持我们,帮助我们,或者说使我们有个依据,使甲能够向乙要回这两个钱,使法律关系有所主张,能够请求返还这两个马克。我们当时到德国去的时候,台湾有很多的法官,还有台湾很多高考第一名去那里读书的人,遇到这个最简单的实例题的时候,我们都束手无策,通通都不及格。即使在台湾当了很多年法官的人,去写这个实例题的

话,通常也都不及格。因为没有把握住方法,就不知道从何说起,说得很没有层次,也没有思考,这给我们带来一个很大的震撼。之后,我们就开始慢慢学习这种方法,把它带回来,现在在台湾很多学校教法律的时候也是用这种方法。甲要请求返还这两个马克,你们都学过民法总则,学过合同,学过物权,到底有什么法律的基础和法律的依据,可以使甲向乙请求返还这两个马克。那我们就想到了,他请求的基础,就1.有可能是物权的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中规定,权利人可以向无权占有他动产的人请求返还原物。2.那么还有个法条是讲不当得利的民法通则的第92条。对于不当得利,我要做一个专题的演讲,侵权行为我也要讲一个题目,还有一个是契约上的请求权。现在如果我们要找一个请求权的基础,能够使甲向乙主张的不外乎物权的关系,不当得利的关系,侵权的关系,或者契约上的关系。我们找一个请求权的基础的时候,最要紧的一件事情就是要找出这个条文,如果没有这个条文,你就不能做题了,这是依据。条文找出来之后,再分析它的要件和效果。那我们从第34条来看,从要件上来讲,甲是所有人,乙是无权占有。我们要以请求权的基础来请求返还的时候,请求权的基础是这个条文,但是现在我们要来认定,到底谁是物权的所有人,到底谁是无权占有人,我们就是用了一种历史的方法。所以在这里面我们看到,在解答法律问题的时候通常有两种方法,一种叫做请求权基础的方法,一个叫做历史的方法。历史的方法通常用来讨论契约有没有成立,物权有没有变动,这两个方法通常是一并使用的。 我们再来看这个案例,这两个马克的债权和物权关系是如何的?甲设置自动贩卖器是一个要约,你可以看到,我们将一个简单的法律生活上的事实,转化成了一个法律的概念在思考。摆设自动贩卖器的行为到底是要约,还是要约之引诱,台湾也是有要约邀请的,这也都是有争论的,不过一般可能都说它是一个要约。现在他投入了两个马克,两个马克一放进去就是承诺,这就转换成了民法总则的一个概念,承诺的时候就成立了买卖契约。现在乙把两个马克放进去的时候,一方面是做出承诺,另一方面也是在履行他基于这个买卖契约所发生的支付价款的义务,就是移转所有权。大家把两个马克分开看,因为这个马克可能是他的,也可能是偷来的,也可能是借的,或者是人家叫他保存的,这个都没关系。我们知道,法律概念上讲的物权特定原则,即每个物都是特定的原则。马克的移转,如果从德国传统民法和大陆的民法来看,在法学界是有争论的。一个认为这是一个物权行为,而大陆认为这是一个交付行为,没有物权行为。如果承认物权行为的话,就有了两个物权的行为,A马克移转是一个物权行为,B马克移转也是一个物权行为。这样的话就有多少个法律行为呢?一个是咖啡的买卖契约行为,再加上咖啡出来的时候,移转所有权给乙的一个物权行为,然后乙又支付两个马克的物权行为。所以这个时候就有四个法律行为,一个是债权行为,三个是物权行为。这个是我们学习民法的第一课,如果我们承认物权行为的话,那么这个时候物权行为完成了,就移转了所有权,在投进去的时候,就交付移转了。可是两个马克又跑出来了的时候,乙把它拿走带在身上,他就是形成了占有,而且变成了无权占有,因为他没有占有的本权。所以经过这样的讨论之后,在这个案子里面,甲就能够对乙主张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那两个马克,因为乙是无权占有的,甲才是该两个马克的所有人。这个案子告诉我们,这样一个思考的过程是一个很有系统的过程,将一个简单的法律事实,翻译成一系列的法律概念进行体系的思考。透过这样一个简单的例子,我们会掌握住很多民法基本的法律关系。

第二个情形就是说,他能否主张不当得利呢?根据民法总则第92条,我想应该也是可以的。因为学生乙取得了马克的占有,第二就是受有利益,受有利益的所

有权是别人的,是甲的,是致他人损害的。这个问题,我下次有专门一个课题讲这个问题。我最近阅读了几十个大陆法院的判决,我发现有很多争议的问题,都是因为不当得利的体系构造产生的。这就是不当得利,能不能构成侵权行为呢?当然也是可以的。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能不能构成契约责任的问题。契约责任主要发生在契约的给付义务上,这个案例中没有什么给付的问题。从一般理论上来讲,在德国,在台湾,在大陆,也许有这样的主张,就说契约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前后,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我跟你交易,你机器有故障,钱跑出来,依当事人所可期待的交易的诚实信用来看的话,你应该把那两个马克再放回去。你没有这样做的话,就违反了契约当事人在履行契约时的诚实信用义务。我把这个问题摆在最后,是因为法律规定本身不太明显。

现在再回到这个例子,就这么一个简单的例子,我们在上课的时候,从一个法律的训练来讲,通常我们讲什么是要约,什么是承诺,讲了很多的理论区别,但是老师从来也没有讲一个实例。如果我们碰到这类问题的话,就会束手无策。但是我们去德国之后就开始慢慢地学习这样一种思考的方法,用请求权基础来思考的方法。这里面会牵涉到四个请求权基础,一个是物权的请求权,一个是不当得利的请求,一个是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一个是契约上的请求权。请看我们在右边写的历史方法,这么一个简单的例子就将民法上的很多基本概念,比如要约、承诺、约请、物权行为、买卖履行等等,这些都能够综合在一个简单的例子里面。我们一步一步地,很精确地去分析这个案例。而且可以很精确地说明它,使它有一个逻辑,使它可以被检验,使它可以被分析,这么一个简单的例子能够画成这样一个法律体系的构造,这就是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来学习法律,让我们真正能够掌握法律问题的处理方法。这个例子我先说到这里。

我想在贵校老师在上课的时候,一定也会讲到很多实例的例题。我在德国念书的时候,图书馆从早到晚都坐满了人,金老师也在德国念过书,暑假寒假亦是如此。他们在做什么呢?通通都在写实例,因为所有的考试报告都是写实例完成的。在德国的图书馆没有看见什么人在看书的,看书没什么用的,只有写了才有用。所以我看很多台湾的学生,一本书常常红笔划一下,黑笔划一下,划了半天,口中还念念有词,这样当然也很好。但是在德国也好,在美国也好,很少看见学生在那边看书的,都是坐在那里写东西的。因为只有写才能让你思考,而不只是在看书。看书当然很重要,写东西也需要理论的支持,但如果你光看的话,很快就会忘记,是不会成为你的东西的。在德国的法学教育中,老师通常会帮学生改卷子,你在图书馆门口的走廊上面会看到很多写的实例题的报告。比如说这是一张十行的纸,老师会要求你只写三分之二,其他三分之一的地方要留出来修改。比如说他会帮你指出请求权基础这里不对,漏掉一个;这句话跟上句话没有关系;这句话没有逻辑;你漏掉一个东西;你用的书不是最新的版本等等。案例题的报告都放在那边,这样的报告要写几十份,你才有能力够参加国家的考试,他们都是从大一开始这样训练的。

现在我们开始按照这个次序来讲这个实例题,刚才我说的那个实例题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来学习有什么好处呢?就像我刚才说的,第一,能让我们培养法律思维的能力,让事实和法律之间能够结合,从事实找规范,又由规范来认定事实,两者之间的来回就形成了解决一个个案法律问题的思考结构。第二,这种方法能够使我们很精确地掌握法律的要件。你讲半天的要约和承诺等等,这都是书上讲的。当我们把它放在一个实例里面,我们就能够很精确,很直接地认识它。第三,这

篇二:“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第一讲)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式和民法的教学研究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第一讲

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

主办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

时间:2009年5月18日 晚上18:00—20:30

地点:松江校区明镜楼800人报告厅

主讲人:王泽鉴 台湾大学名誉教授

专业主持人:傅鼎生 经济法学院党总支书记、教授,民法学科带头人 工作主持人:顾功耘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导

罗培新 科研处主持工作副处长(主持工作)、教授、博导 记录人:温从军 (华东政法大学2007级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

黄德庆 (华东政法大学2007级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

罗培新: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法官,各位检察官,各位法律界的同仁,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晚上好。在我们热切的期盼中,尊敬的王泽鉴教授终于来到了美丽的华政园。我想对于王泽鉴教授的学术声誉和学术地位,任何的言语都是多余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一会儿,尊敬的顾功耘副校长即将代表学校发表热情洋溢的致辞。担任本次论坛主持的是华东政法大学“十佳教师”,我校民法学科带头人,也是倍受大家尊敬的傅鼎生教授。接下来,有请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教授致欢迎词。

顾功耘:尊敬的王泽鉴教授,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晚上好。五月的华政迎来了又一个学术盛事,著名法学家王泽鉴先生终于在我校师生的长期期盼中,来到了美丽的松江校园。从今晚起,他将在本校展开为期两周的讲学活动。今天的现场可谓盛况空前,作为学校分管科研的副校长,我的心情今天也是非常的激动。在这里,我代表全校师生,首先向王教授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诚挚的问候。王泽鉴先生早年就学于台湾大学法律系,后以第一名考取台湾公费留学,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后转学至慕尼黑大学,师从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教授,研究民法学及法学方法论。于1968年获该校法学博士学位,随即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讲授民法总则、民法债篇、民法物权、比较民法等课程。同时担任台大法律系系主任及法律研究所所长,育人无数,桃李天下。今日台湾学界、政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主力干将们大都出自台大法律系,先生功不可没。此外,先生创办台大法学论丛,出版台大法学丛书,振兴学术事业,几十年来也渐成规模。今日的台

湾法学蒸蒸日上,欣欣向荣,先生居功至伟。王教授个人的学术成就,在华人法学界更是无出其右,先生民法功底深厚,精通数国语言,更有无畏的开拓精神。五十年来,王先生曾先后在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英国剑桥大学、伦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等地从事访学和研究工作。其出版《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系列》、《民法总则》、《债法原理》、《民法物权》、《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等法学专著及教科书近二十次,现在均已成为汉语民法学的基本文献。据统计,其著作的转引率高居华人法学界第一位。先生对我国法学研究水平之提升,研究方法之启发与法学人才之培育等等贡献卓越。在教学和研究之外,王教授也积极参与社会服务,为台湾地区社会之发展尽其所能。他曾担任台湾地区法务部民法修改委员会委员,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委员,行政院法规委员会委员,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及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委员。1994至2003年,出任台湾地区司法院第六届大法官会议大法官。此外,王教授还是财团法人海峡两岸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期致力于两岸的和平统一大业。对于大陆法学界而言,王教授更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的名字,几十年来已成为传统民法学的象征,几代学人都是读着王老师的书成长起来的。今天,先生可以莅临我校,自然有着非凡的意义。我校民法学科长期以来较为弱势,发展缓慢,非常需要王老师这样诲人不倦的大师给予指点,共谋进步。同时也能使我校师生一睹大师风范,聆听教诲。这不仅在学术上,也是人生中的重要一课。在这里,我要向王老师表示由衷的感谢。王老师已经年逾七旬,又处伤愈修养中,但当我校提出邀请的时候,他欣然允诺,出发前又将讲演内容充分准备发至校方,让全体师生传阅,以期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抵沪以后,虽然舟车劳顿,也未做太长休息,立即投入工作。这一言一行使我们这些晚辈感动至深,敬佩不已。对于华政师生而言最好的回报就是在接下来的两周里,共同努力,让这样一场学术盛事得以顺利进行,真正惠及众人。最后,也祝愿王泽鉴先生身体健康,在华政度过愉快的两周,留下美好的记忆。谢谢。

傅鼎生:各位同学,下面就有请王老师为我们做讲座,他讲座的内容是“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王老师的讲座将持续一个半小时,一个半小时以后由同学提问。在这里,我想忠告一下,尤其是二楼的同学们,当王老师讲到精彩之处,千万不要鼓掌,因为一鼓掌会发生共振效应,说不好会有另外一个不幸的事情出现。接下来,我们请王老师做讲座。

王泽鉴:顾校长,傅老师,罗处长,各位在座的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刚才校长讲了很多勉励的话,我感到非常的惭愧,因为许多是溢美之词。但是使我感动的是能有机会到贵校来做访问,华东政法大学在中国法学的研究方面,在法治的推动和培育人才的方面都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所以我能来这里参与和学习,也是非常地荣幸。我刚到这个校园的时候有种很大的感动,这是一个美丽的殿堂,就像很多我去过的欧洲的大学一样,几乎可以跟他们比美,也恭祝各位同学能够在这样的环境里,在这样好的导师指导下学习法律,让我们能够对中国法学的发展做出贡献。我预定在贵校做六次的报告,罗处长跟我说,希望六场报告中有三次关于法律学习的,有三次是关于一些法律的特殊问题的。想来想去,关于法律学习应该讲什么呢?我就选了今天要讲的题目《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因为这也是我个人学习民法以来,自己感受颇深的,而且在实际应用最多的一些心得体会。我觉得这个方法对我个人学习法律都有很大帮助的。

我记得,刚才校长提到了,我1964年到德国去念书,在此之前,我是在台大法律系学习的。那个时候,我们的教学方法都是老师上课按着讲义讲课,一开始的时候就讲什么是法律行为,法律的意思表示有几种,契约的类型有几种诸如此类的。考试的题目是,无效与撤销有什么不同,侵权行为有什么功能,侵权行为有什么要件之类的等等,考试都是这样。那时候,学校老师写的论文也大概都是关于很抽象的理念。我们那时候都是在那样的学习方法和学习环境下学习的。而到德国去的时候,我们就进入了另外一个法学的世界,这个世界里有很多的特色。我今天看到很多的老师去德国念书或者去德国访问,那是个不同的法律思考的世界,里面有很多它自己的特色。今天我要讲的,请求权的基础是德国一百多年来,从耶林以来的一个教学和研究的方法。每一个德国学法律的人,每一个德国的法官,每一个德国的教授,都是在这个训练中成长起来的。他们的思考方式,就是我要向大家介绍的思考方式。也就是说每一个德国的法学家,跟我今天所说的一样,从大一开始就受这种训练,法院的判决也是在这种训练中写成的,学者的著作也是在这种训练中写成的。所以,我想方法各有不同,比如说,我们到了美国念书的时候,他们就有一个Case Method,案例法的教学,德国有德国自己的方式。我们的法学教育也应该发展出自己的方式。所以我所介绍的方法并不是唯一的,只是一个可供参考或者是一种可以吸入我们自己更好方法的方式,具有参考的功能。在德国第一次上课的时候,当然德文听不太懂,德国老师上课的时

候,第一件事情就是在黑板上写一个例子,就是讲Case。讲案例的时候,是需要很多同学自己事先准备起来,一起来配合的,等下我会说到。

今天我讲的一个例子是我在德国念书的时候,刚才校长也提到,我在海德堡大学读书的时候,我的老师说的一个例子。这个例子我也画了一个图,大概是这样子。在学校的教学区里面摆了一个自动贩卖器,有一个人就去买咖啡了,放进去了两个马克。钱放进去了,当然咖啡就出来了。过了一会儿,突然两个钱也退出来了。可能是机器坏了或者故障什么原因,当然设计案例的时候不一定如此。结果那个学生看看四下无人,就把那两个钱放回了口袋里面,结果也被发现了。老师在上课的时候就问我们了,这个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是如何的?摆设自动贩卖器的人甲,能够向那个学生乙主张什么法律关系?我们去的时候,台湾的老师从来不讲这些案例,我们也不知道怎么办,也不知道怎么处理。德国老师就是用这个案子开始分析法律的基本关系,我画了一个图在这个地方,也非常感谢处长能帮我准备这样一个图。在德国的教科书里面,都会有一个名称,叫做“自动贩卖器”。这样一个名称就代表了自动贩卖器咖啡的案件。在法学的交流或者判例的交流中,前面都有一个名字缩写的表示方法,大家就会知道这个事情。我们看到这个名字就知道是说这个案例。这个案例的事实其实很简单,这种简单是设计出来的。在德国,或者在台湾法律教学的时候,他们设计出的一个例题通常一页或一页半的,为什么会那么长呢?因为是想让你清楚地了解事实,让你能够区别这个案例的事实里面,哪一些是跟法律有关的,哪一些是跟本案解决无关的。现在我帮大家简化出来了,这样比较容易掌握其中的要点。回过头来,现在我们有了一个案例的事实,就是我刚才说的自动贩卖器的案子。另外,我又画了一个图,下面有些法律规范,因为老师问的是法律关系。一个法律人的思维,就是来回于案例事实跟法律规范之间,从案例事实去找法律规范,从法律规范去认定事实。这些列出的法律规范就是我们所说的,可能大家一直从大一开始就学习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或者是《物权法》等等法律规范。当你没有念法律的时候,你可能看不懂这个案子,因为里面有很多法律的术语,里面充满了很多法律的基本概念,充满了很多法律的思考方法。那么在这个案例中,甲,就是那个贩卖器的摆置人到底能够向学生乙主张什么呢?所谓法律关系,说诉讼上也好,傅老师在这方面的经验非常丰富,我想他也传授给大家了,甲能够向学生乙主张什么,主张什么的话这就是一个请求。有所请求的话,就要有一个基础,你说它是法律的依据也可以,说请求权的基础也可以。为什么说请求权的基础呢?

因为德文是用请求权基础的概念的,所以我们把它翻译过来后,在台湾目前也这样使用的。

也就是说,要找出一个请求权的基础,这个请求权的基础可以支持我们,帮助我们,或者说使我们有个依据,使甲能够向乙要回这两个钱,使法律关系有所主张,能够请求返还这两个马克。我们当时到德国去的时候,台湾有很多的法官,还有台湾很多高考第一名去那里读书的人,遇到这个最简单的实例题的时候,我们都束手无策,通通都不及格。即使在台湾当了很多年法官的人,去写这个实例题的话,通常也都不及格。因为没有把握住方法,就不知道从何说起,说得很没有层次,也没有思考,这给我们带来一个很大的震撼。之后,我们就开始慢慢学习这种方法,把它带回来,现在在台湾很多学校教法律的时候也是用这种方法。甲要请求返还这两个马克,你们都学过民法总则,学过合同,学过物权,到底有什么法律的基础和法律的依据,可以使甲向乙请求返还这两个马克。那我们就想到了,他请求的基础,就有可能是物权的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中规定,权利人可以向无权占有他动产的人请求返还原物。那么还有个法条是讲不当得利的民法通则的第92条。对于不当得利,我要做一个专题的演讲,侵权行为我也要讲一个题目,还有一个是契约上的请求权。现在如果我们要找一个请求权的基础,能够使甲向乙主张的不外乎物权的关系,不当得利的关系,侵权的关系,或者契约上的关系。我们找一个请求权的基础的时候,最要紧的一件事情就是要找出这个条文,如果没有这个条文,你就不能做题了,这是依据。条文找出来之后,再分析它的要件和效果。那我们从第34条来看,从要件上来讲,甲是所有人,乙是无权占有。我们要以请求权的基础来请求返还的时候,请求权的基础是这个条文,但是现在我们要来认定,到底谁是物权的所有人,到底谁是无权占有人,我们就是用了一种历史的方法。所以在这里面我们看到,在解答法律问题的时候通常有两种方法,一种叫做请求权基础的方法,一个叫做历史的方法。历史的方法通常用来讨论契约有没有成立,物权有没有变动,这两个方法通常是一并使用的。

我们再来看这个案例,这两个马克的债权和物权关系是如何的?甲设置自动贩卖器是一个要约,你可以看到,我们将一个简单的法律生活上的事实,转化成了一个法律的概念在思考。摆设自动贩卖器的行为到底是要约,还是要约之引诱,台湾也是有要约邀请的,这也都是有争论的,不过一般可能都说它是一个要约。现在他投入了两个马克,两个马克一放进去就是承诺,这就转换成了民法总则的一个概念,承诺的时候就成立了买卖契约。现在乙把两个马克放进去的时候,一

篇三:华政73老师评价

援引自华政学校论坛,人云亦云,只是学生对老师的爱评

徐永康

教授法理学,是法理学的主编,戴副眼镜,看似斯文但有点凶,不苟言笑,听过几节课,印象不深。

顾亚潞

教授法理学,顾亚潞是出名的好好先生,我大二的专业限选就是他上的,法理是华政最难的课程之一,但他上课我能很容易地听懂,并且他对学生非常友好,一般上半节课,然后半节课是看电影和电视剧(和法律有关),考试也很松,打分不错。

李桂林

教法学基础的...得上他的课很纠结..最痛恨迟到的同学..来4.5个人还好...到后面他火大了就难搞了...曾经锁门不让同学进教室..也痛恨经常不来的同学..他时常上课抽人起来读书上的概念...就是种变向点名...连续被他点到3次不来...如果他对你印象不好..那么你的平时成绩就危险了...如果一次不来被他发现..之后他就会常常点你的名...这是让同学不大喜欢的一点..但是他讲课很系统..围绕着书和例子..而且考试的范围都是他上课说过的..最后的时候他会把考试范围都告诉你们..他的PPT很全..但是不分享的..所以上课要认真..个人觉得他的课还可以的..纠结的是..不想上他的课..但是不上又不行...如果有认真学习的同学可以考虑选他的课...但是如果有不认真的同学..建议不要选他的课...

潘小军

教授法理学,潘小军是我大一必修课的法理老师,他是专业素养很强的老师,上课严谨,很能说,并且能运用法理来联系实际,偶尔会说一两句冷笑话,因为他从来不笑,人也长的挺帅,就是一点,他教的是法理,一门极度抽象的课,一个下午四节课,到第二节就撑不住了,因为根本听不懂,说实话,法理学是我大一的噩梦。

张玉堂

法理学讲师,大一的法理学是他教的,对于各个法学流派相当熟悉,为人严谨,偶尔来点小幽默,上课听好,能听懂,但是学术气息不足,对于大一新生似乎非常合适。

蒋德海

很好的老师,考前也会划,还说考试不用担心,因为是他批的考卷,言下之意就是.. 陈灵海

很好的老师,教的很不错,上课模式比较丰富,有时候看看电影搞搞辩论什么的,考试前的范围给的又很详细

殷啸虎

教授宪法学,宪法学的主编,上海市政府的客座教授,但不给本科生上课

王月明

宪法学的老师,个人对他的印象非常好,很受学生欢迎,上课重点突出,上他的课确实会对宪法有很好的理解,是一个很好的老师,不过现在好像专门去上研究生了,能上到他的课很难得

刁振娇

教宪法的..给我们来代课的老师..不点名的..但是如果太多人不来..(>50)...她会点下..个人对她的印象比较深的就是她的PPT了..很全的...几乎都是书上的内容..然后她有网上课堂..全部提供下载..密码问她要就可以了..然后她平时都笑笑的..没看过她发什么火..重点是..她对于中国宪政建设的观点和刘松山是完全相反的- -不知道他们搞什么...不过个人觉得..听她的课想过宪法..应该不成问题的..

刘松山

教宪法的..个人没有什么印象...虽然这个学期是他教..但是他才上过没2节课就说身体不行..

找了个代课的刁振娇来给我们上...个人觉得上他的课不如上刁的课...他的课没有什么意思... 何勤华

教授外国法制史,中国外法史协会老大,华政老大,北大毕业,外表不作点评了,我上过他的课,大二选修了他的外国民商法导论,说实话,他上课不怎么样,照本宣科,而且经常上了一半去开会,没办法,人家是校长嘛,能给我们这些小本科生上已经很难能可贵了,印象比较深的是,有一次他上课,下面学生老是进进出出的,打电话或者尿尿,何老怒了,一拍桌子:“你们这届学生怎么这种素质!多怪我这个当校长的没把好关”下面一片嘘声。 王立民

副校长...教中国法制史的...个人觉得很好..上他的课不要迟到是最重要的..迟到了第2就要你写检查了..然后只要不要有太突出的表现的话..他的课是很安全的..而且给分也挺高的..平时上课不是很严肃..但是他常用严肃的口气讲很好笑的事情..讲课真的挺好..很幽默..而且讲课很流畅的..会让人产生兴趣..而且一表人才..年轻的时候肯定是个大帅哥..如果能选的话..一定要选他的课..

丁凌华

教授中国法制史,没上过他课,不过绝对是个好老师,

赵元信

教授中国法制史,一个慈祥啰唆的老太太,嗓门很大,其实不算很老,就是眼镜度数很深,她上课还不错,话说回来,中法史本身的趣味性就很强,特别是满清十大酷刑什么的 周伟文

外国法制史老师,给人感觉是一个和蔼的小老头,讲课喜欢笑米米的,上课清晰,思路清楚,我们学校的外国法制史老师都挺好的。因为去年老何对批卷子不满,所以分数普遍低,但是觉得他的给分还是比较厚道的

陈颐

教授外国法制史,何勤华的大弟子,是个完全学术型的老师,上课还不错的,那是因为他上的外法史是垄断的,这点一直很讽刺,华政的校长是外法史的权威,偏偏本校外法史的老师只有没几个,惨啊。

冷霞

知性,通情达理,认真负责,是极舒服的一个女老师。冷霞自己叫自己冷小丫。每次下了课跟她说再见,她都会停下手上的事情特地停下来跟我讲话的。

刘宪权

教授刑法学,法律学院老大,华政第一红人,79元老,经常上电视, 很能坎,极度自负,他的故事几天也说不完的,不过进了华政就一定要上宪哥的课,哪怕只有一节,否则你的大学是不完整的,他喜欢唱歌,而且每次学校有大小晚会必唱,每次唱两首,说实话唱的还不错,极受同学的爱戴,有刘宪权的地方就有笑声

郑伟

教授刑法学,是个很受女生欢迎的老师,79元老,经常听林老师说有女生给他发消息,郑伟是个好老师,因为他喜欢在考试前给学生悄悄透露题目,这是大家暗地里都知道的,所以选他的刑法不吃亏。

杨兴培

教授刑法学,是个很严肃的老师,79元老

游伟

华政才子,曾经教刑法,现在也是硕导,不过在我大三的时候跑到二中院去当副院长了。和他齐名的另外两大才子孙潮和郝铁川也都从政,担任区长。游伟的能力不亚于刘宪权,并且他的口才还在刘宪权之上,很能开玩笑,谁的玩笑都敢开,包括北大三老,好像和他关系都

不错,人缘极好,因为是民主党派人士,所以。。。

沈亮

教授刑法,没头发,很和蔼,是79元老。

何萍

教授刑法,我最喜欢的四个华政老师之一,现在教务处,管理学术方面的。她是教刑法里唯一一个女老师,和刘宪权一起到荷兰留学,还经常把他荷兰的博导带到华政来访问。华政教刑法的没有差老师,我那时候是选刘宪权不中被T到何萍的班级,一开始我还很郁闷,后来发觉她太强了,她曾做过以上所有刑法老师的助理参加了很多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同时很有涵养,说话很舒服,非常睿智,能逗笑学生,上课思路清晰,平易近人,喜欢和学生聊天,她是一个能耐心听取意见的人。我曾经给她提了三次,一次是因为选课各大学院老师分配不公,后来第二学期就改成一起选了,一次是因为选课系统堵塞,第二天她就安排了不同年级和学院分开上线,第三次是在锦天城实习,我正好是当时的组长,何萍代表学校抽查实习情况,我跟她提出司法文书里没有律师文书,所以导致实习的时候很被动,结果这学期司法文书考试考的就是律师文书。正因为如此,我大一的刑总大二的刑分选的都是她的课,华政有如此能力的女老师不多,强烈建议听听她上的课。1993年上海律师资格考第一名 张驰

教授民法,网上最流行的华政老师语录就是出自张驰,可惜没上过他课,见过他几次,好像是期末复习

沈幼伦

教授商法,兼职老师全职律师,开中华车,由于律师背景,所以上课的案例特别多,对于商法的理解比较容易,考试记得要顺着他的意思考,因为有时候他的看法和观点是很独特的。 戴永胜

人很正气很学术,动不动就喜欢变着法的夸自己上课不讲书上的内容,要么就是跟书上矛盾的,考试前给你句考试以书上为准,又不给范围,考前真的是背一本书啊~~不过要真的想学东西,上他的课还是满好的,给分也不错,以前是律师,后来因为看不惯司法系统里的一些诟病,毅然的决定不再做律师,很刚正(固执)的一个人

吕淑琴

戴永盛的老师。。。在知识产权方面很有心得。。。1979级吉林大学的~~~

陈康华

教授民法、商法、婚姻法,是个万宝全书,什么都能教,上课好,而且打分高,是民法方面的全才,如果你想考高分,大可选他的课。

李裼鹤

哲学老师出身,后来随着老婆来到了华政,才知道华政不要教哲学的,没办法,在华政里打杂,后来有空的时候就捧起来了老婆的教科书,开始了自己民法老师之路。

这个人哲学功底深厚,写的文章看得出哲学思维的痕迹,而且非常重,对于定义的要求非常苛刻,定义=属+种差这样的东西甚至会出现在论文里,上课的思维要求很高。一些民法老师对他的评价不高,因为他的研究比较偏,不在法律的规则,都是哲学的分析方法。个人很佩服这个人,曾经出过一本有轰动效果的书,不过似乎没有因为这个赚什么钱

李红玲

教授民法,婚姻法,是华政婚姻法的第一块牌子,但可惜我并不喜欢她的民法课,可能那时候因为老师不够凑数的,上课比较一般吧

崔吉子

教授民法。她是中国人。。。朝鲜族。。。只是在韩国读大学罢了,不过她的博导是韩国民法界的元老。。。

是个为人很好的民法老师,上课条理清晰,逻辑思维能力强,平时分数给得也不错。 非常和蔼,我们冬天迟到或没吃早饭,她会说:“孩子们,趁我还没开始讲课,大家就快点吃早点,这次迟到就算了,下次早点来!”

最有意思的是,别的老师讲稿要不就“版权所有”,要不就只给自己班级的copy,她把讲稿直接拿给班长来负责全班同学的课堂笔记复印,不用自己去下载,多好!

而且还说:“要是孩子们(她总是称呼我们为“孩子”)经济有困难不方便复印,我就送给他。多好的老师!上课喜欢讲例子,很结合实际,唯一不足的是讲课进度稍微慢一点! 盛雷鸣

教授民法,我上的是他的债权,华政仅有的又是十佳教师又是律所主任的人,华政唯一一个开大奔不坐校车的老师。他还有个身份就是何萍高中时期的学弟,何萍和盛雷鸣是奉贤中学前后两任的学生会主席,盛所在的中茂律师事务所是这次上海世博会的唯一顾问律所,牛X。有志于当律师的朋友可以听他课,盛雷鸣很能吹,毕竟是律师吗,他经常在上课时候说起他打输掉的官司,而且反复强调这个官司本来是赢的,由于什么什么问题后来输了,但是于法不符。盛说话很有逻辑,而且语调非常有节奏,有点像唱歌,曾经在锦天城的合伙人是他的大学同学,说盛的老婆也是同班同学,现在是中院的法官。

叶青

教授刑事诉讼法,原教务处长,现是副院长,好像还兼职监狱里的某个大差,叶青在我们这届是被骂的最多的,因为他的很多教务措施都受到我们的鄙视。他上课声音洪亮,很有气势,并且外表非常儒雅,一看就是个教授的样子,其他情况不知。

许建丽

教授刑诉,在刑诉老师里算长得不错了,经常去公安和检查机关锻炼,看来以后也要从政啊,有点小资的女老师,蛮能聊的。

武胜建

教授刑诉,蛮严厉的老师,但课上的不错。

洪冬英

教授民事诉讼法,人称英子姐,法律学院副院长,开银灰色奥迪A6,听说老公很有来头,但这里不便多说。是个和何萍差不多类型的老师,在民诉老师里可算美女,上课不错,就是趣味性差点,偏学术,人很和善。

沈福俊

教授行政法,个人认为他教的最好,很能聊的大叔啊,爱开玩笑,打分不错,上课思路清晰。 王恩海

教授司法文书,游伟的大徒弟,继承了游伟的冷笑话风格,很能说,也很幽默,但幽默的时候不多,上他课并不枯燥,他是一个很愤青的老师。

顾功耘

教授经济法,经济法学院老大,不教本科生,所以其他不知。

张锌太

经济法前任院长(第一任院长,过去叫系主任),中国为数不多的环境法权威。。。今年44岁。。。也算年轻的~~~

傅鼎生

教授民法,从法律学院挖到了经济法学院,一度令我义愤填膺,我上的是他的物权,傅鼎生是华政上电视频率最高的老师,反正社会方圆和案件聚焦都有他,他上课是完全学术,没有半点幽默,但上的非常好,是真正的学者,人说刑有刘宪权,民有傅鼎生啊。

唐波

教授金融法,我上过她的证券期货法,挺喜欢她的上课风格,而且人很好说话,她帮了我很

多忙,所以一直心存感激,现在和何萍一样也在教务处工作。

徐士英

上海地区竞争法第一块牌子

陈少英

税法博导。。。比较著名的是她的喉咙。。。

魏琼

原来经济法学院的给分童女。。。(现在去了行政法教研室)

张忠野

教授经济法,我上过他的房地产法和经济法,人很好说话,东北银,上课不错,戴了副黑框眼镜,在男老师里算长得不错的了,听说在外面混的很好,炒地皮发了财。

郑少华

教授经济法,游伟科研处处长的接班人,不苟言笑,没上过他课,所以不清楚情况。 陈岱松

他人很好的。。。华政第二届5个博士之一(国际法的博士)。。。看上去很小样的。。。初看你绝对看不出他是老师。。。绝对认为最多是研究生。。。吴弘教授的门生~~

罗培兴

教授商法,顾功耘大徒弟,我最喜欢的四个华政老师之二,北**学院毕业,28岁就当上了教授,被称为华政史上最年轻的教授,绝对的才子,每年在核心期刊和报纸发表的论文数在华政排第一位,是个不折不扣的学者,上课温文尔雅,人也长得挺帅,很受女生欢迎,甚至经常有外贸、上外的法学院学生来旁听,我有幸上过他的公司法,确实不错,深奥的一塌糊涂,听不懂是真的,只能怪他太有法律素质,而且继承了北大人的风格,敢说能说,有正义感,反日。

管建强

教授国际公法,在华政非常有名,因为他是个反日先锋,喜欢唱日本老歌,曾经在日本留学,会日语,他是中国抗日战争受害者对日索赔的律师之一,好像代理的是劳工还是慰安妇,忘了,上次他在课间唱日本歌非常有意思,很能说,而且一说到日本问题就不会停,当然他也说台海问题,因此国公的内容没有学到多少,对日本倒是了解不少。

林燕萍

教授国际私法,华政研究生院院长,郑伟的夫人,女强人型的,因为某些原因,所以跟她比较熟悉,和郑伟一样在德国留学,上海市政府客座教授,上课还不错,很能说

朱榄叶

教授国际经济法,也是华政名人,因为她是在WTO总部工作的,其他情况不知。 张国元

教授国际经济法,事是学社老大,其他不知

刘俊

教授国际经济法,国经里的后起之秀,但我觉得是个很有才气的老师,现在缺的只是经验,学术水平不错。

黄武双

教授民法,知识产权法,又是一个律师老师,又是一个万宝全书,黄武双和盛雷鸣在一个律所,也做的蛮大,经常往外跑,也经常给法官授课,我上过他的房地产法,能学到很多东西,因此对这个老师印象不错,上课很有特色,注意他的语气助词

高富平

教授知识产权法,经常上电视,同时也精通物权法,所以也是个全才,不过他上课争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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