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辩证法问题(列宁)
更新时间:2023-07-27 13:29: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多年来,在辩证法的实质究竟是什么的问题上,理论、学术界有着不同的理解甚至争议。以笔者之见,以前苏联为代表的对辩证法的“正统”解读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一,形式主义,二,矛盾思维,三,模糊性。
形式主义主要表现在黑格尔描述的“正、反、合”(或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三段式方面。按照黑格尔的说法,所有的发展都可以表征为由三个相互联系着的阶段构成的有机的过程:一,“正题”,即最先的存在和开端;二,“反题”,即从“正题”内部分裂出来的对立面,它代表了发展的一个暂时的然而又是必要的过渡环节;三,“合题”,及发展的终结,它是前面两个阶段的统一,就是
说,“正题”与“反题”之间的斗争,导致了超越两者之上的一种新阶段,它表面上是对“正题”的回归(即否定的否定),即是在更高水平(或在“更高性质”上)的回归。“合题”一旦达到,就意味着这一轮的辩证三段式已经完成,但同时又意味着下一轮(也是新的、更高的一轮)辩证三段式的开始:终点成了新的起点,“合题”成了新的“正题” 如此发展下去,一直达到某个不能够再发展的顶点。 应当看到,这种以相互否定和相互斗争为特征的发展模式有时的确可以很好地说明世界上某些事物(主要是人类社会和人类思想)的发展。比如,在社会历史的演进过程中,有时的确会发生这样的情形:当新旧两种社会力量斗得不可开交时,也就是说,当那个“反题”在取代“正题”之后仍然不能实现自己的最终统治地位时,一种折中的、使对立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便出现了,并且因此也就扎下根来。英国历史上1688年的“光荣革命”、法国历史上的拿破仑帝国、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魏玛共和国、日本的“明治维新”等等,都可以看作某种历史的“合题”但是必须指出,这种折中解决办法在历史上毕竟不多。事实上,历史上的大部分政权更迭是以直接的“否定”来一次完成的,它既不保留上一个政权的任何实质性内容,也不吸取再上一个政权的任何实质性内容。而且,“合题”也常常不能够再进一步转化为新的、更高层次的“正题”。
从人类思想史来看,不断的否定与取代有时确实是发展的经常动力,这一点在西方表现得特别明显。从古希腊开始,西方人提出来的思想、理论和见解,几乎没有一个是不受到质疑与批判的,而且那些提出自己“正题”的思想家,还鼓励弟子们对自己的见解提出不同的意见,即导致“反题”。值得注意的是,西方思想史上时不时地也会出现“三段一组”的发展格式,与黑格尔讲的正、反、合这种三段式有相似之处。比如从苏格拉底到柏拉图再到亚里士多德,从笛卡尔到斯宾诺莎再到莱布尼茨,从洛克到贝克莱再到休谟,等等。其中的第一位思想家都可以看作是“正题”,即开端,第二位一般可以看作是“反题”,即对正题的某种批判或修正,而第三位则大致上都可以看作是“合题”,即他们都多少对前两位的思想实施了综合。
但是必须说明:这类三段式般的思想演化,在历史上并无必然性和普遍性。实际上,绝大部分的思想发展只是两种相互对立的体系或见解之间决出胜负的结果。不是东风压倒西风,便是西风压倒东风,换句话说,发展只涉及到正题与其反题之间的斗争。没有充分的理由使人相信在这两者的斗争之后一定会产生出某个第三者————合题。事实上,斗争既可以是正题战胜反题或反题取代正题,也可以导致多种情况。总之,发展的程序并不非得是三段。
苏联版的辩证法在处理矛盾问题时的那种过于宽松方式,对辩证法本身的损害也很大。
的确,在人类思想的进化过程中,矛盾(即对立、冲突、批判等)不仅经常存在,而且常常构成了发展的内在动力。但是,我们不能因为矛盾本身富于成果,就要求在思维过程中也采取容忍矛盾的态度。但是,在苏联版的辩证法中,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则————不矛盾律是受到批评和贬低的。它主张的“辩证逻辑”区别于“形式逻辑”的最大特点,正是以承认各式各样的矛盾为思维的基本立足点。然而全部问题恰恰就出在这一点上。须知,思想的对象(亦即思想的内容)本身是充
满了矛盾的,这些矛盾是如此地引人入胜或令人困惑,以至于我们决心去关注和思考它们;但是在思考的过程中却一点也不能够出现矛盾,也就是说,“思想本身”不能有矛盾,即不能够“自相矛盾”。否则,一切思想的发展都不会有可以理解的结果。传统形式逻辑中的不矛盾律正是对人类思维的这一特点作了最简单、也是最严格的规定,才使得几千年来的人类各种文明成果得以相互理解和相互交流的。
模糊性是苏联版的辩证法经常造成的又一思想混乱。在辩证法的例证中有这样一个著名的数学例子:对一个数a予以否定,便得到—a;下一步是实现“否定之否定”。办法是:使—a自乘,于是得到a2。这样,就算完成了这个三段式,达到了合题。这种说法是特别不能令人满意的。为什么a的反题或否定就一定是—a呢?难道不可以是“非a”即0吗?另外,即便认定—a是a的反题或否定,我们似乎更有理由说,作为第三步的“否定之否定”,其结果不应当是a2,而是a(即—a(—a)),也就是说,合题并非达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或获得了“更高的”意义,而是简单地回到了原来的正题本身。换言之,为什么恰恰要通过反题的自乘才能够得到合题呢?为什么不能通过正题加反题(结果为0)或者正题乘反题(结果为—a2而不是a2)而得到呢?此外,在什么意义上说a2比a或—a“更高”呢?显然不是说数值更大。因为,如果a=1/2的话,则a2=1/4,数值反而更小了。这一事例表明,我们所熟知的辩证法概念在被用于数学问题的说明时是相当任意的。 那么,究竟怎样来理解辩证法呢?或者说,辩证法的实质究竟意味着什么?笔者认为,辩证法既不是一种关于存在的本体论,也不是————而且特别不是————一种逻辑。辩证法只不过是一种态度,一种反对教条和盲从、倡导不断创新和永远进取的积极态度,也就是我们现在十分熟悉的“与时俱进”的态度;辩证法最根本的特征是它的批判性与革命性。正如马克思所说:“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是从它的暂
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
令人遗憾的是,马克思这种反教条主义的辩证态度,并没有被后来许多自称信奉马克思学说的人(以前苏联的理论界为代表)继承下来。特别严重的是,马克思、恩格斯曾经表述过的许多具体的见解,竟也被当成了最终的和不变的教条;而辩证法的批判态度,却很少被继承下来。因此必须明确:对于人类文明的任何一部分的发展(特别是对于人类思想和人类知识的增长)来说,没有比以辩证法的名义来推行一种强化的教条主义更糟糕的了。没有思想理论上的与时俱进,就注定不可能有科学的进步和历史的进化,而这种进步和进化,必须在不同理论、学说和体系之间的竞争、批判和取代的过程中才能实现。“不崇拜任何东西”,这一点,正是马克思所昭示出来的辩证法的最深刻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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