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动法2014
更新时间:2023-12-25 13:3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 劳动关系的主体:1.员工方及以工会组织为主要形式的员工团体;2.用人单位、管理方以及雇主组织;前二者构成劳动关系的主体3.政府。广义上讲
★ 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合作、冲突、力量、权利。力量:员工力量、管理方力量。员工力量:退出力量、罢工力量、岗位力量。 ★
劳动关系的性质:劳动关系的平等性、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劳动关系具有经济利益或财产关系的性质、劳动关系具有社会关系的性质。
★ 劳动关系的类型:1.传统的分类方法;(利益冲突型、利益协调型、利益一体化)2.差异化视角的分类方法;(请自己画图P13图1-1人力资源的混合雇佣模型及其契约特点)3.按用人单位的性质对劳动关系进行分类。(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外资企业劳动关系)
★ 三方协商机制的特点:主体独立、权利平等、民主协商、充分合作。
★ 劳动关系的外部环境:1.政治环境;2.经济环境;3.技术环境;4.社会文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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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管理理论:随着技术革命和流水线作业为基础的生产的发展,产生了新的劳动组织和现代管理体系,这就是“泰勒制”。以提高生产率为目标,以科学管理方法代替传统的经验管理,提出通过建立各种明确的规定、条例、标准,使一切科学化、制度化是提高管理效能的关键。科学管理理论的内容包括劳动定额原理、激励性的工资报酬制度等等。
★ 行为科学理论:在行为科学发展的过程中,与组织中劳动者有关的三个最重要的方面是工业心理学的出现、霍桑实验、社会系统理论。
★ “工业心理学之父”雨果·芒斯特伯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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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桑实验:指在1924—1932年间由美国人梅奥和罗特利伯格所进行的一系列分析改变照明和其他一些条件对工人和生产率的影响的实验。
★ 现代管理学的发展—“管理理论的丛林”:经验主义学派、经理角色学派、权变理论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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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的劳动分工思想:英国古典经济学家,把资本主义社会划分为三大阶级(工人阶级、资产阶级、地主阶级),认为三种经济的三种收入分别是(工资、利润、地租),并对劳动分工、社会分工和社会公正进行了以下几点的分析(1.经济分工的根本原因是劳动分工的发展;2.劳动是价值的标准与源泉;3.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自由竞争和交易制度可以有效释放经济动力,导致形成劳资之间更为公正的收入分配,从而达到社会普遍富裕的目标。)
★ 埃米尔·迪尔凯姆的工业主义理论被称为“结构功能主义”的工业主义理论。
★ 凯恩斯政府干预思想:主张采用政府干预经济的政策以实现充分就业和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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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洛普的劳动关系系统理论:邓洛普指出,在劳动关系系统中,行为主体、环境、意识形态以及规则网是构成劳动关系系统的基本要素。
★ 行为主体(Actor)分为三个系列:管理阶层、雇员系列、与劳动关系有关的特定政府机构。
★ 桑德沃德劳动关系分析模型:桑德沃认为,在劳动关系运行中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三种1.外部环境因素(外部环境因素是指工作场所以外,对劳动关系及其运行产生影响的各种外部因素,主要包括经济因素、技术因素、政治和法律因素、思想意识因素等);2.工作场所因素;3.个人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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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森的劳动关系投入—产出模型:由“投入、主体、转换过程和产出”四个相互连接的相关部分组成。
★ 劳动关系的连续带理论:关于劳动管理的形态,Harbison和Coleman将劳动关系划分为四种连续的形态,冲突(Confrontation)、对峙(Armed Truce)、协调(Working Harmony)与合作(Cooperation)。
★ 劳动关系的最高形式是劳资合作。
★ 青木昌彦的企业合作博弈理论:集体谈判模式、共同治理模式、法人管理主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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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激励的合作模型:1.阿克劳夫的交换理论;2.索洛社会习俗理论;3.里昂惕夫的工会—厂商博弈理论;4.拉奇尔的竞赛激励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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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分享的含义:为了减少非自愿事业,通过对一个经济系统内的工作总量和工作时间进行重新分配,以增加就业机会而采取的措施。形式:1.工作岗位分享制;2.时间购买计划;3.缩短法定工作时间;4.提前退休和过渡性退休;5.延长休假时间;6.灵活工作制。
★ 管理方的概念:1.管理方具有职权;2.管理方通过合法程序获得职权;3.职权自上而下逐级授予。
★ 管理方的角色理论:新古典经济理论、权变管理理论、劳动过程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决策过程理论、战略选择理论。 ★ 管理模式的类别—职权结构:独裁式、集权型、自主型。管理理念:剥削型、宽容型、合作型。
★ 自主/合作管理模式主要特征:1.自主型组织设计,工作生活质量计划核心是工作再设计,包括工作扩大化、工作轮换、工作丰富化、自主型工作团队;2.雇员参与计划;3.人事与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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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最早产生于18世纪末的英国,至今已有200多年历史,它是社会经济矛盾的产物。
★ 工会的结构分类:1.职业公会;(同行公会、半技术与非技术工人工会、白领工会)2.行业工会;3.总工会。
★ 工会的行为方式:关于工会的行为方式划分最经典的是韦布“五分法”,即把工会行为方式分为互保互助、集体谈判、劳动立法、直接行动和政治行动五种。
★ 工会的参与职能:实施民主监督,是工会代表职工权益,依法维护职工利益的重要渠道、途径和形式。工会的参与职能有如下几个特点(1.工会是以职工合法权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其他阶层合法权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身份参与企事业管理以及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2.工会履行参与职能有其特殊的制度、渠道和方式。在企事业单位,工会是通过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与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来组织职工参与企事业管理的;3.工会的参与职能归根到底是为了更好的履行其维护职能。)
★ 我国工会的权利:代表和维护权、参与权、监督权、财产权、诉讼权。义务:1.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义务;2.遵守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义务;3.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义务;4.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的义务;5.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群众应尽的其他义务。
★ 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重要性体现在三个方面:1.政府有权修改劳动关系的各项制度;2.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控制许多公共部门,包括负责提供健康、教育、消防、警察、监狱等服务的政府机构,提供通信、交通、电力等保障服务的公共事业单位,以及在航空、汽车、钢铁、银行等行业中与私人部门竞争的国有企业;3.政府针对不同经济或社会问题采取的方针、政策和行动为管理方和工会之间的集体谈判创造了宏观环境。
★ 罗恩·比恩:英国利物浦大学教授,在《比较产业关系》一书中指出政府主要扮演五种角色。1.第三方管理者的角色,为劳资双方提供互动架构与一般性规范;2.扮演法律制定者的角色,通过立法规定工资、工时、安全和卫生的最低标准;3.如果出现劳动争议,政府提供调节和仲裁服务;4.政府是公共部门的雇主;5.政府还是收入调节者。
★ 麦克·李特:劳动关系学者,认为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立法者、市场管理者、雇主、调解者和仲裁者。 ★
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5P角色:1.劳工基本权利的保护者;2.集体谈判与雇员参与的促进者;3.劳动争议的调停者;4.就业保障与人力资源的规划者;5.公共部门的雇佣者。
★ 新保守主义政府理论:新保守主义主张政府应该扮演“守夜人”的角色。
★ 管理主义政府理论:所谓管理主义,即主张对企业、机构、组织等采用经营技术进行规划和管理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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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统多元主义政府理论:该理论主张,政府应该在不损害第三方利益(如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适度干预经济活动,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因此,政府的角色在于制定劳动政策并推进其实施。
★ 劳动关系模式:克劳奇与斯特里纳蒂认为,可以从工会的权力及地位和政府的政治理念这两个角度出发,将劳动关系划分为市场个人主义、自由集体主义、谈判社团主义、国家社团主义与中央集权主义五种模式。
★ 冲突的根本根源包括四种:1.异化的合法化;2.客观的利益冲突;3、雇佣关系的性质;4.劳动合同的性质。
★ 冲突的背景根源主要体现在:1.广泛存在的社会不平等;2.劳动力市场的状况;3.工作本身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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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的根源:被迫、获得满足(获得满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获得满足”主要建立在工人对雇主的信任基础之上;2工作的满意使员工获得满足3管理方也努力使员工获得满足。)
★ 冲突的表现形式:1.雇员或工会的产业行动(怠工、联合抵制、纠察、“好名单”“恶名单”、罢工:8种形式—单一罢工、团体罢工、同情罢工、轮流罢工、间断罢工、巡回罢工、拱手罢工、总罢工)2.雇主的产业行动(关闭工厂、雇佣罢工替代者、雇主充当罢工破坏者、复工行动、黑名单、排工。)
★ 影响冲突变化的非文化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1.“客观”的工作环境;2.工作中管理方的管理政策和实践;3.宏观经济环境和政府政策。
★ 劳资冲突预防的意义:1.有利于保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2.有利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促进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3.有利于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加员工福利;4.有利于减少冲突的成本。
★ 用人单位:1.依法制定并完善企业规章制度,注重制度化管理;2.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注重契约化运行;3.加强企业民主管理;4.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 劳资沟通的基本原则:1.双向交流互动原则;2.换位思考原则;3.信息具体明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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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沟通技巧:1.积极倾听;2.有效表达(1注意自己的语音、语调和语气;2.对事不对人,不要轻易的对对方作主观性的负面评价;3充分发挥语言的魅力。);3.准确反馈;4.化解异议(达成共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找出导致分歧的原因与化解异议的突破点2互相提供建设性的意见3说明这样做的原因,并努力使对方理解4换位思考,考虑对方的利益,达到共赢5求同存异,允许在不影响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存在不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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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概念:狭义的劳动法指劳动法律部门的核心法律,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的劳动法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劳动法的三个主要功能:1.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自愿安排并为之提供保护,如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2.解决纠纷。劳动法不仅赋予劳动者劳动权和保障权,而且规定了保证这些权利实现的司法机制,这是民主法治的基本要求;3.确定基本劳动标准。如最低劳动工资、最低就业年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以及安全卫生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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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调整两类特定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有如下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即劳动者只有参加用人单位某种劳动过程才会产生劳动关系;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属性;4.劳动关系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
★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1.公民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原则;(基本含义:1.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有参加劳动的权利,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创造就业条件,促进就业,保障公民劳动权利的实现;2.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公民的法定义务,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该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或工作任务;3.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有义务遵守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2.参加民主管理的原则;3.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障权利的原则;4.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和休息权利的原则;5.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6.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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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体系:1.内容体系;(劳动法分为以下几种:1.劳动就业促进法;2.劳动关系协调法;3.劳动标准法律;4.劳动监督法律;5.劳动保障法。)2.劳动法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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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我国劳动法对哪些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关系中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我国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主要适用于从事工业生产的组织和人员,对广大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农场的农业劳动者除外)、现役军人、家庭保姆以及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中的人员,如教师、医务人员、文教人员等不适用。
★ 劳动关系的主体、客体:1.劳动关系的主体;(1.劳动者: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指达到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于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2.用人单位。)2.劳动关系的客体。(包括:1.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行为,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做出体力和脑力支出的行为,是劳动法律关系最重要的客体;2.劳动中介服务行为;3.劳动管理行为,指劳动管理主体依法对劳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协调、监督的行为;4.劳动仲裁与劳动司法行为;5.财物。在劳动保险待遇和集体福利事业方面,客体是货币、疗养院、托儿所等设施。)
★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法律特征:1.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具有相对应性,即一方的权利表现为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表现为另一方的权利;2.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原则上只能由本人享有或履行,第三方不能代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3.劳动法律关系所确定的某些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丧失其法律效力。
★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的权利有: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参加职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和提合理化建议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的基本义务有:1.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5.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包括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保密义务、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 工资支付的原则:1.协商同意原则;2.平等付酬原则;3.紧急支付原则;4.依法支付原则;(工资支付应符合如下规定: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2.工资应当按时支付。《劳动合同法》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3.工资需直接支付。)。
★ 工资的法律保障:1.工资处理不受干涉;2.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3.特殊情况下工资的支付;4.破产时工资之清偿权;5.工资的诉讼保护。
★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 最低工资的确定:《劳动法》第49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一般来说,最低工资标准应高于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
★ 每2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
★ 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国际统一标准。 ★ 加班加点的条件:1.符合法定条件;2.不得超过法定时数,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 四期保护:针对女职工生理机能的变化,劳动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规定了特殊保护。女职工的生育享受不低于98天的产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作了专门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1.最低就业年龄的规定;2.禁止未成年人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3.定期体检;4.实行登记制度。
★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包括以下六点:1.企业管理者、职能部门、技术人员和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安全卫生监察制度;6.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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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的内容主要包括:1.技术措施,如机器设备、电气设备、动力锅炉的装置,厂房、矿山和道路建筑的安全技术措施;2.组织措施,即安全技术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置和训练,以及工作计划和制度。
★ 伤亡事故的种类: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伤亡事故按伤亡程度和伤亡人数的不同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
★ 伤亡事故的处理: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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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项:1.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只要是具有劳动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就有相应的承担违反劳动法法律责任的能力。未满16岁没有。2.违法行为的实施;指行为人已实施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纪律的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可以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3.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或足以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危害的形式,可以是给相对人造成了现实的损失,也可以是使相对人处于遭受一定损失的危险之中。4.行为人有过错。指行为人实施违反劳动法行为之时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即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的承担,要求违法行为人必须要有主观上的可归责理由,这叫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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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行为: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标准法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任;2.用人单位违反工资制度的法律责任;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法律责任。)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 劳动合同的特征:1.劳动主体的特定性;2.合同履行的隶属性;3.主体意志的限制性;4.劳动合同属于双务合同;5.劳动合同属于法定要式合同。
★ 劳动合同的种类: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划分: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协商一致原则;4.合法原则。(合法原则包括三个方面内容:1.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合法资格,即要求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2.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即由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自由确定,不应以强制性规范加以约束;3.劳动合同的形式合法,即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 劳动合同有效应当具备如下四个条件: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内容、形式和订立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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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是指劳动合同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劳动合同的法定有效要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的内容:(法定条款、约定条款)《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社会保险;6.劳动纪律;7.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 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2.亲自履行原则;3.协作履行原则;4.实际履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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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协议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此种情况在试用期满后不再适用;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4.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7.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2.不需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3.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4.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辞职)。
★ 合同终止程序:1.提前通知;2.应当支付经济赔偿;3.办理相关手续。
★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我国劳动争议的范围一般包括:1.因确认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的一般调整方法:1.协商;2.自行交涉;3.斡旋;4.调解;5.仲裁;6.审判。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 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劳动者对一裁终局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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