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定(第二版)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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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定(第二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际结算业务的管理和操作,促进该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国际惯例和我行相关制度、办法,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结算业务,是指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间,通过银行办理的不同货币收付业务,以及我国境内不同地区或相同地区不同银行间的外币收付业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涵盖的业务种类包括汇款业务、托收业务(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和信用证业务。

第四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国际结算业务处理模式包括非远程结算和远程结算。所谓非远程结算,是指分支机构人员独立处理本地各项国际结算业务的模式;远程结算是指分支机构人员利用招商银行国际结算远程通迅系统通过总行国际业务部单证中心或上级行国际业务部门集中处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模式。远程结算的操作还应遵守远程国际结算处理的有关操作规定。

第五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行国际结算业务的管理,包括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对分行国际结算业务的指导与检查,对业务人员的培训,负责市场推动,负责新业务及新系统的开发。总行国际业务部单证中心负责远程结算分行的业务集中处理。总行会计部负责制定相关的会计核算规范,负责资金清算及SWIFT系统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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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相关法律文本的审查;总行同业银行部负责涉及国际结算业务的代理行关系的建立、维护,以及与代理行之间的业务联系;各分行负责国际结算业务的受理、市场营销、辖内的资金清算及档案管理等,非远程结算的分行还应负责辖内国际结算业务的处理、系统维护等。

第六条 本规定中有关业务操作通过我行现行国际结算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目前,我行仍处于新、旧系统并行的阶段,叙做业务前,各经办行须根据新或旧系统操作手册的要求,开立系统涉及的各项业务、各币种相关会计科目,对客户资料进行必要的维护并按照系统操作手册的要求对操作人员的权限进行相应的设定。

第七条 本规定中各项业务的账务核算由系统自动生成或特殊情况下通过手工通用记账完成,具体会计核算过程旧系统分行详见?招商银行会计业务规范——外汇业务核算规范?,新系统分行详见?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外汇业务核算操作规程?。

第八条 本规定涉及的跨境资金收付除仍保留子账户或分账户的个别分行外,应使用总行账户行清算。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行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其中所称的“我行”泛指总行及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经办行”指受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节 受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认真审查客户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资格

(一)了解客户和交易。经办行受理业务前应严格按照我行及监管部门有关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识别等各项规定了解相关客户和交易,遇到可疑情况,应及时向上级行和当地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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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相关资质。原则上委托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客户应在我行开有账户并具有相应的业务资格,如未开有账户,经办行应根据业务性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对于公司客户,如为首次办理业务应核验其提交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授权书、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或备案表等文件,对于个人客户,应核验其有关个人证件。通过我行办理进口贸易结算业务的企业应是外汇局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中的进口单位(或根据所在地外汇局规定),或持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的进口单位(金融机构除外)。

(三)做好风险防范。对于受我国参加并认可的国际组织制裁的机构和个人的国际结算业务,我行不予受理;对于涉及受美国制裁国家或地区的业务,以及涉及政治局势紧张或发生战争的国家的业务,经办行在受理业务时,应按总行相关规定向客户提示有关业务风险,必要时还应要求客户申请办理业务时,提交承诺承担有关业务风险的函。

第十一条 严格核对印鉴

客户首次委托我行办理业务时,应按我行要求的格式,出具预留印鉴授权书(见附1)或在我行的开户预留印鉴卡中注明可使用该印鉴卡办理的国际业务范围。受理业务时经办人员应核验客户提交的申请书等文本上的签章是否与在我行预留印鉴相符,如不符应及时洽客户修改,经办人员应在已审核的印鉴旁签字确认印鉴是否相符。

第十二条 要求客户提交书面申请

(一)受理各项业务时,经办行应要求客户提交书面委托或申请。委托书或申请书应内容清楚,指示明确。凡委托事项不清楚或指示不明确者,应洽客户澄清或修改。

(二)业务委托书或申请书应使用我行认可的格式,明确我行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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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使之成为客户与我行之间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正式契约。委托书或申请书应视业务具体情况由委托人的授权人或被授权人签署、加盖预留印鉴或公章。

第十三条 维护客户资料

符合以上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下,在叙做业务之前,经办行还须在我行系统内进行客户资料基本维护。

第三节 处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第十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 第十五条 遵守国际惯例。

如国际惯例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时,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遵守我行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按照客户委托和指示办理业务。

如客户指示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国际惯例等相冲突、或有可能损害我行利益和形象,我行应拒绝执行客户指示,并及时向客户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遵守“为客户保密”原则。

第十九条 按权限管理规定处理业务,不得越权,不得变通。 经办行必须在批准和授权的范围内处理业务,各级业务人员必须按总分行规定的权限对外签发有关文件、凭证。

第二十条 遵守“及时处理”的原则,对业务不得无故拖延、积压。

第二十一条 遵守“有询必查、有查必复”的原则,按照“先内后外”的方法及时办理查询、回复。

第二十二条 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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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行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如遇案件或重大纠纷,以及可能损害我行利益的重大可疑或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行国际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还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 汇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汇款业务指客户通过我行办理的外汇汇款业务,包括境内、外汇出汇款和汇入汇款业务,但不包括信用证、托收项下的付汇、收汇业务,不包括外汇买卖、资金调拨项下的资金收付业务。

第一节 境外汇出汇款

第二十四条 客户办理汇出汇款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按外汇局规定格式提交英文填写的?境外汇款申请书?(见附2),客户可提交纸质申请书,也可通过网上“企业银行”进行申请。

(二)外汇政策规定必须提交的相关资料及有效凭证。 第二十五条 审核客户提交的资料

(一)审核汇出汇款申请书填写的各项内容是否详尽、清晰、正确、完整。

(二)依据预留印鉴授权书或开户预留印鉴,核对申请书上的签章是否相符,是否在授权范围内。

(三)审核客户提供的附言、单据和凭证是否符合外汇政策要求。

(四)检查汇款申请人账户(现汇账户或需购汇的人民币账户)余额是否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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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个人客户的外汇汇款业务时,还应参照我行零售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落实备付款项

(一)使用现汇账户办理汇款者,从汇款人现汇账户中划款支付;需向我行购汇支付的,我行根据客户提交的购汇申请书按结售汇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售汇对外支付。

(二)客户账户余额不足,我行不得受理客户的汇款申请。 第二十七条 根据?招商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向总行计划财务部上报头寸。

第二十八条 选择账户行 (一)遵循的原则:

1.执行总行代理行政策,同时考虑收款人所在国家(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等因素。

2.优先考虑我行的海外分行。

3.拉直付汇路线,减少中转环节,减轻费用负担,缩短解付周期,提高汇款效率。

(二)选择的顺序: 1.我行的海外分行。

2.与我行有账户关系的收款人开户银行。 3.与收款人开户银行有账户关系的我行账户行。 4.位于汇款货币清算中心的我行账户行。 (三)注意事项:

1.办理美元汇款时,如收款人、收款人地址显示其所处国家、地区或收款行所处国家、地区(包括其海外分行)被列入美国制裁名录的,为避免汇出款项被美国财政部冻结,不得选择在美国境内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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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和美资海外分行。对此,经办行应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并征求客户意见,是否需兑换为其他币种汇出。

2.除非客户另有特殊要求,汇往香港的汇款,对于已开通对香港分行系统内汇款的经办行,可优先选择此方式办理对港汇款业务。

第二十九条 按照汇款人的指示,选择汇款方式

(一)电汇:通过系统,经经办、复核授权无误后,选择适当的SWIFT报文格式对外发出电文。

(二)票汇:坚持“中心汇票”制度,以汇票货币清算中心的我行账户行为付款行。开出汇票应用压码机压印币种、金额,并填写有关要素后,按总行对外有权签字规定,送相应级别的有权人员签发。我行应按照各付款行的具体要求,发送加押电予以证实;如需要,我行也可主动以加押电通知付款行。

办妥的汇票原则上应交给汇款申请人本人,且须办理签收手续。如非汇款人本人签领汇票,来人须持汇款人的授权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我行审核无误后,方可将汇票交来人签收。

第三十条 款项汇出后,应按规定办理核销、统计、国际收支申报等。

第三十一条 查询、更改、退汇、挂失、止付

款项汇出后,若汇款人申请查询、更改、退汇、挂失、止付,汇款人应在经办行填写?汇出汇款查询/更改/退汇/挂失/止付申请书?(旧系统分行见?招商银行会计业务规范——外汇业务核算规范?,新系统分行见?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外汇业务核算操作规程?)。经办行应核实申请书内容和申请人签章,根据不同业务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及时向客户收取相关费用:

(一)查询:根据汇款人的申请,向相关银行查询,并将查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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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及时通知汇款人。

(二)更改:

1.对于更改内容不涉及币种、金额和收款人的情况,我行按汇款人的申请直接向收款银行发送电文,要求更改,但经办行应向客户预先说明,如收款行在我行指示到达前,已按原指示办理了解付,则我行更改无效。

2.对于更改内容涉及到币种、金额及收款人的情况,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如涉及增加金额,我行对新增金额部分,应视同新业务处理、审查,在审核客户账户余额充足、且符合外汇政策规定后,收取费用和办理汇款。

(2)如涉及减少金额,我行应及时通知账户行、收款行退回应减少的金额,但经办行应向客户预先说明,如相关银行在收到我行更改指示前,已按原指示解付了款项,而收款人拒绝退回,我行更改无效。

(3)如涉及修改币种,我行应及时通知账户行、收到收款行退回原汇出款项后,视同一笔新业务收取费用,办理汇款。

(4)如涉及修改收款人,我行应及时通知账户行或收款行。但经办行应向客户预先说明,如相关银行在收到我行修改指示前,已按原指示解付了款项,而收款人拒绝退回,则修改无效。如收到收款行退回原汇出款项,则视同新业务收取费用,办理汇款。

(三)退汇:

1.电汇、信汇业务:我行依据客户申请向账户行或收款行等发出电文或信函,要求退汇。我行只有在收到收款行退回的头寸后,才可将相应款项退回客户账户。

2.票汇业务:退汇应以收妥正本汇票为前提。退汇前,经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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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先向客户收取相关费用,并在退回的原汇票上注明“注销”字样和注销日期后,方可将款项退回汇款人账户。如办理票汇时,我行曾向付款行发送了付款通知(MT110),则在收妥正本汇票,办理退汇前还应对其发送止付通知,经付款行确认后,再办理有关退汇手续。

(四)汇票挂失、止付:

汇票解付前,我行依据汇款人的申请,向汇票的付款行发出挂失及止付通知,待收到付款行加押电确认已办理止付的通知后才能办理退汇入账手续。在办妥退汇有关手续之前,我行不得就同一笔业务为汇款人另开新票。

第二节 境内汇出汇款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内汇出汇款是指汇款人和收款人均在我国境内(含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汇出的币种为外币的支付业务,包括同城转账和异地汇款(?境内汇款申请书?见附3)。

对于个人境内汇出汇款业务,受理环节除要求客户填写?个人银行业务服务规范——负债及中间业务?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个人银行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相关单据之外,还应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

第三十三条 同城转账

(一)通过账户行处理:缮制账户行的付款凭证,经有权人签字后,通过交换系统交换至账户行;也可采取电汇形式,通过境外账户行办理。

(二)通过同城外汇票据交换所处理:参加同城交换的网点,依照当地票据交换所的要求,将票据打码后交换到票交所。

(三)本行系统内转账:通过行内系统进行相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异地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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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先通过同城转账将款项划至收款行的同城机构,再由其转汇至异地收款行,或采取电汇形式通过境外账户行办理。

(二)如收款人所在地有我行机构,也可通过我行系统内汇划渠道将资金划至系统内异地分行,异地分行接到款项后,按同城转账处理,汇出行在汇款前应与异地分行协商。

第三十五条 账务处理

款项汇出后,旧系统分行按?招商银行会计业务规范——外汇业务核算规范?,新系统分行按?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外汇业务核算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款项汇出后,应按规定办理核销、国际收支申报等。 第三十七条 查询、更改、退汇、挂失、止付,请参考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进行操作。

第三节 境内、外汇入汇款

第三十八条 汇入款项解付

(一)解付原则。我行汇入款项解付应遵循“谁款谁收、准确解付、及时快捷”的原则。

(二)解付流程。总行清算中心接账户行贷记通知或对账单后,将款项直接下划至分行相关网点。总行单证中心或分行经办人员应每日核查系统中是否存在因信息不全、错误等无法自动下划的款项,如有,应及时查询。落实相关信息后在系统中进行核实登记,并按客户的指示或有关业务规定划入客户账户或划入我行网点的暂收科目。网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核实无误后,原币划入客户账户或其他指定账户或结汇后将人民币划入客户账户或其他指定账户。

非本分行客户的汇入款及其他无法确认的无头汇款等,应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要求及时联系本行或总行清算中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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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票据解付

客户持有以我行为解付行的银行汇票要求解付时,除非已经总行批准可自行核对印鉴,并向总行主动划借报,原则上,由总行核对印鉴后向分行下划款项,分行在系统逐笔登记,并按客户指示或行内有关业务规定,划入客户账户或划入我行网点的暂收科目。网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核实无误后,原币划入客户账户或结汇后将人民币划入客户账户。汇票解付后,票据应盖带有日期的“付讫”戳记,由解付行留作相关科目传票附件或日结业务单据。

第四十条 非我行客户汇入款项处理

收款人不在我行开户,如汇出行明确指示收款人银行,我行应根据汇出行的指示,将款项原币划入收款人银行,并收取相关费用;如汇出行没有指定收款人银行,我行应尽可能及时通知收款人,确认收款人真实身份后,为收款人办理解付手续,否则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无头汇款及通融入账处理 (一)无头汇款处理: 1.无头汇款的范围:

无头汇款是指收款报文中收款人的相关信息不完整、有误或其他各种原因造成我行无法解付的汇款。如有户名无账号,或有账号无户名以及账号与户名不符等。

如收款报文中汇款人的相关信息不完整或缺失,应按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2.无头汇款的处理要点:

我行收到无头汇款后,应及时办理查询查复。

(1)查询查复的顺序应遵循 “先行内、后行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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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询查复的期限为收款报文起息日后2个月,到期仍然无法确认解付的,应办理退汇。

(3)有关查询资料应由专人妥善保管,登记“外汇查询查复登记簿”,查实后逐笔核销。

(4)查询查复的途径有以下三种: 1)由总行会计部清算中心对外查询; 2)由经办行对外查询;

3)在收款人户名确定的情况下,由经办行通知收款人,由收款人自行联系汇款人查询。

经办行通过总行会计部清算中心对外查询的,应按要求将相应款项退回总行会计部清算中心,并注明查询原因。由收款人自行对外查询的,经办行应告知收款人,我行接受更正的期限为收款报文起息日后2个月,如到期未收到相关更正电文,将直接办理退汇,不再受理查询。

(5)收到非我行系统内的客户或相关业务的款项应及时退划或查询总行清算中心,不得延误。

(6)我行收到的更正电文应作为转账凭证的附件。

(7)为防范资金风险,分行必须依据合法、有效的凭据确认无头款项,以确保我行给客户解付入账后,汇出行对我行不再具有追索权。无头汇款的行内确认经经办、复核和主管签章确认后方可办理。

3.账务处理:

具体账务处理和“外汇查询查复登记簿”的格式,旧系统分行参见?招商银行会计业务规范——外汇业务核算规范?,新系统分行参见?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外汇业务核算操作规程?。

(二)通融入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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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汇款指示存在明显拼写错误,导致账号与户名不符的,在并无其他实质性不符的前提下,经办行可视具体情况给予通融入账处理,并收取相关费用。经办行进行通融入账处理应按行内审批程序由分行国际业务部有权人进行审批,并要求收款人提交以下资料:

1.可表面判断收、付款人之间的关系及该笔交易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2.收款人的书面承诺函,表明承担有关业务风险。 第四十二条 汇入汇款的更正、退汇

(一)更正:汇出行以电/函更正汇款指示内容, 必须有密押/印鉴,且印押经核相符:

1.若款项未解付,则按更改电/函内容, 于解付时作相应更改。 2.若款项已解付,则立即告知汇出行。 (二)退汇:

1.如汇出行提出退汇(止付), 须首先核实印/押相符,核符后,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方式办理:

(1)若汇款尚未解付,在确认我行已收妥头寸后办理退汇。 (2)若汇款已经解付, 应与收款人联系,待收款人将应退款项全额退回、并书面授权我行办理退汇后方可办理退汇,其中产生的费用从退汇款项中扣除。

(3)如收款人不同意退汇,或仅同意部分退汇,我行应如实通知汇出行,等候汇出行进一步指示。

2.若收款人主动申请退汇,应填写“汇入汇款退款申请书”(旧系统分行见?招商银行会计业务规范——外汇业务核算规范?,新系统分行见?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外汇业务核算操作规程?)。我行在确认已收妥需退汇的原币资金后,办理退汇。我行退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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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费用,如收款人不愿承担,应从退汇款中扣除。

3.经查询后,仍无法解付的无头汇入款,我行应主动与汇出行联系退汇,退汇费用从退汇款中扣除。

4.办理退汇业务涉及到结售付汇等外汇管理政策的,应严格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注意事项

(一)汇款人信息不完整的处理。如汇款人的相关信息不完整或缺失,在汇入款项的解付操作中应遵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如?办法?后续发生变化或人民银行对?办法?有新的解释,有关操作应随之变化。

(二)有关查询费用。若汇款已经解付后遇汇出行查询解付情况(非更改或退汇),相关电报费等应在回复前照实向收款人收取。如该费用未能收取,则应在查复电文中说明相关费用由汇出行支付,否则分行自行承担。

第三章 托收业务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托收业务包括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依据我行在跟单托收业务中承担的角色不同,跟单托收业务又可分为进口代收、出口托收。进口代收是指我行作为进口方银行办理的跟单托收业务;出口托收是我行作为出口方银行办理的跟单托收业务。

第一节 进口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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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收单

收到托收行寄来的进口代收单据后,应依据托收委托书审查此笔托收是否按国际商会现行的?托收统一规则?办理,核实单据的份数和种类。对托收委托书中没有明确表示遵守国际商会现行的?托收统一规则?或指示不明的,应立即要求托收行予以澄清、更正。 第四十六条 受理、审核

(一)审核托收面函。如其中含有对我行不利、指示不清或我行无法做到的指示,我行应立即发电告知托收行,要求其更改托收指示,否则我行不予受理,同时妥善保管单据。若托收行坚持不改,我行应立即将全套单据退托收行,并要求托收行偿付我行有关费用。

(二)外汇政策审核。除非当地外汇局另有规定,如付款人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上,或已被纳入“真实性审查名录”或属异地企业的,我行在放单前应要求付款人提交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三)如进口代收单据中运输单据是以我行为收货人的海运提单,我行应立即发电告知托收行,我行无提货的义务,无义务对货物采取任何行动(包括对货物的仓储和保险),货物的风险和责任均由发货人承担,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在规定时间内缴足全额付汇资金,并办妥相关外汇政策规定手续后(视客户、货物等具体情况,我行可要求付款人先办妥赎单手续),我行才能对提单进行背书转让(D/A业务项下也应要求付款人交足全额付汇资金或落实全额保证措施后,才能对提单进行背书转让)。

如进口代收单据中运输单据是以我行为收货人的非海运提单,如空运提单等,除参照上述海运提单的情况办妥通知、落实保证等各项手续,我行还应要求付款人出具承诺函(见附4),我行据此出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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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票据向境外银行办理收款的业务。

第六十一条 托收的方式

我行办理光票托收时,一般通过与我行签订相应协议的银行办理,如不属于协议内的票据或在委托人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付款行托收。因此,在办理光票托收业务时,除遵守本规定外,还须遵守我行与签约银行签订的协议。

第六十二条 托收的范围

我行可办理不以我行为付款人的外币支票、本票、汇票(不跟单)、旅行支票等有价凭证的托收,但下述票据除外:

(一)票据残损不全者(不影响票据完整性的除外)。 (二)大小写金额不一致者。 (三)有涂改、毁损的票据。 (四)美国财政部签发的票据。 (五)表面注明流通地区限制的票据。 (六)我行牌价表中未对外公布币种的票据。 (七)未到期票据(期票)。

(八)各种票据、债券、存单等有价证券的影印件。 (九)异常大额、出票行资信有疑问的票据。 (十)已遭止付的票据。 (十一)经背书转让过的票据。 (十二)非我行往来客户委托的票据。 第六十三条 业务受理

(一)委托人要求办理光票托收业务时,应与我行签订“外币票据托收委托总协议”(旧系统分行见?招商银行会计业务规范——外汇业务核算规范?,新系统分行见?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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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业务核算操作规程?)。已签订协议的委托人在我行办理光票托收时,我行凭委托人提交的票据在“外币票据托收登记簿”(见?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外汇业务核算操作规程?)上登记票据有关要素后,由委托人在该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二)未签订“外币票据托收委托总协议”的委托人,须逐笔在经办行填写“招商银行外币票据托收委托申请书”(旧系统分行见?招商银行会计业务规范——外汇业务核算规范?,新系统分行见?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外汇业务核算操作规程?),申请书需经申请人签字,如申请人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对公单位,申请书应加盖单位在我行的预留印鉴。

第六十四条 审核

(一)认真审核票据大小写金额、币种是否相符,票据是否在有效期内(一般应控制在出票后半年内)。

(二)审核申请书(如有)的内容与票据是否吻合、正确。 1.如申请人为个人,须通过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验明申请人身份证件或核验申请人的其他有效证件。对于5万美元以上的个人光票托收业务,原则上在受理时还应要求客户提交合法资金来源的有关证明材料。

2.如申请人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对公单位,须核对申请人的预留印签。

3.如委托他人办理,除验明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须审查委托手续是否有效,并坚持票据抬头人收账的原则。

4.若票据的抬头为并列多个人,应同时由多个人背书,票据托收委托申请书应由多个抬头人签字,或通过委托授权书委托一人办理,并注明收汇后的贷记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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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确定托收方式

票据经审核无误后,必须将正反两面复印留底,并根据下述规定,选择采取立即贷记或收妥贷记的托收方式。

第六十六条 办理“立即贷记”的条件

(一)委托人必须信誉良好,在我行无不良记录。

(二)提交的票据符合总行与国外代理行签订的光票托收协议中适合办理“立即贷记”的要求。票据存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办理立即贷记:

1.曾遭拒付的票据。

2.票据的出票行/付款行没有登入最新的世界银行年鉴中,没有详细地址。

3.出票行/付款行的资信不佳,位于政局不稳及/或经济落后及/或国际诈骗多发地区、国家等,所在国已列入美国财政部冻结资产国家的名录。

4.单张票据金额超过“立即贷记”协议的规定。 5.过期或未到期的票据。 6.预签或倒签日期的票据。 7.票面有更改、损坏的票据。

8.没有磁性油墨的票据(美国以外银行出票的除外)。 9.其他不符合“立即贷记”协议条件的票据。

立即贷记方式仅适用于美元光票托收业务。不符合立即贷记条件的,应采用收妥贷记方式托收。

第六十七条 操作流程 (一)立即贷记的操作:

1.填写“行内外币票据交换清单”(旧系统分行见?招商银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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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业务规范——外汇业务核算规范?,新系统分行见?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外汇业务核算操作规程?),设立外币票据托收登记簿逐笔登记,办妥签收手续。

2.我行应在收汇后第十五个工作日再贷记委托人账,或结汇后贷记委托人账。

(二)收妥贷记的操作:

1.填写“行内外币票据交换清单”(旧系统分行见?招商银行会计业务规范——外汇业务核算规范?,新系统分行见?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外汇业务核算操作规程?),设立外币票据托收登记簿逐笔登记,办妥签收手续。

2.我行在收汇后贷记委托人账,或结汇后贷记委托人账。 第六十八条 托收

(一)票据寄出前,我行须在票据正面加盖划线章(注意不要盖在磁性号码处), 背面由有权人签名背书。与代收行另有协议者,按协议规定执行。对背书位臵、颜色有具体规定的票据须按有关规定背书。

(二)根据票据货币种类和与代收行签订的光票托收协议,选择代收行,并确定收款路线。我行在选择不同的代收行及不同的服务方式时,应注意协议要求的起始金额、限额和费用等具体条件。

(三)经办人员在系统光票托收业务项下逐笔登记,按系统规定的程序,打印“票据托收委托书”一式两联,或预先联系代收行,填妥代收行为我行提供的特定存托面函,交有权人签字后,一联随票据寄送至代收行,一联留存。托收委托书(或特定存托面函)的内容,应符合代收行的有关要求,并须明确以下内容:

1.对代收行的付款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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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遇付款行拒付, 退票的处理指示。

(四)委托书(或特定存托面函)寄发之前, 须复核信封上收单行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是否正确、完整,复核信件内容,防止错寄漏寄。与收发人员交接手续完备,以分清责任。

第六十九条 收汇处理参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 第七十条 收汇查询

下列情况,我行应主动向外查询:

(一)以“立即贷记”方式托收的, 我行在寄出票据后7个工作日内既没收到贷记通知, 也没收到拒付/退票通知者;

(二)以“收妥贷记”方式托收的, 我行寄出票据30天后, 既没收到贷记通知,也没收到拒付/退票通知者。

第七十一条 退票处理

(一)收汇前退票的处理:收汇前接到国外代收行的退票通知,须在系统中向委托人据实收取国外代收行的各项费用和我行退票费。各分行可根据协议中规定的退票费标准,并综合考虑客户的资信及往来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预收相关费用;收到国外代收行退回的票据后,注销我行在票据上的背书,将退回票据连同“退票理由书”退交委托人并办妥签收。并及时在“外币票据托收委托申请书”或/和“外币票据托收登记簿”上注明“退票”。

(二)收汇后退票的处理:收汇后接到国外代收行的退票通知,应视不同情况,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1.票款尚未解付给委托人,我行应立即冲回票款,并向委托人收取国外代收行的各项费用及我行退票手续费。

2.票款已解付给委托人,我行可主动借记委托人账(需办理售汇的还需遵守售汇有关规定),冲回票款及相关费用,另收我行退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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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各分行单证部门。

6.我行不以“套证”(套用旧证)的方式开出信用证。

7.我行开出的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中,应要求提交受益人接受修改的声明,以便审核进口到单。

8.如我行开出信用证过效期未使用或受益人不承担通知费,国外通知行向我行收取通知费时,我行应及时联系申请人,确保对外支付。必要时,可从申请人账户中扣收。

第七十六条 信用证修改受理

申请人要求修改信用证,须提交经加盖预留印鉴的?信用证修改申请书?(见附11)。若修改内容,如金额、商品等,超出了原有效批件核准的范围,申请人还须提交符合该修改条件的有效批件。 我行原则上不受理修改信用证受益人的申请,对受益人的修改应视为撤销原证并重新开立信用证,应按照本规定中撤销信用证以及开立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办理。特殊情况下,如收到通知行或交单行加押报文确认原受益人已不再使用该信用证且无已寄出在途单证,并通知信用证现有余额,我行可视同信用证修改进行操作。

第七十七条 审核

(一)修改申请书上的签章应与我行预留印鉴相符。

(二)调出信用证留底, 修改申请书的信用证号、合同号、金额、受益人名称等应与原证相符。

(三)对照原信用证条款, 审查修改内容是否合理。审查重点与审查开证申请书信用证条款时相同, 并注意修改后条款应与信用证其他有关条款衔接一致。

(四)如修改内容涉及信用证金额增加、付款期限延长等增加我行风险的修改, 应相应落实担保措施,并按原开证的有关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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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修改内容因增加货物数量、金额,以及更改货物名称等涉及有效批件内容,应审查修改部分是否符合有效批件的要求。

第七十八条 修改操作

审核合格后,按照申请人申请信开/电开方式,选择原证的通知行作为修改的通知行,在系统缮制修改,具体操作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五条(三),同时按规定收取修改手续费及邮电费。以SWIFT方式修改时,应使用MT707报文格式。

第七十九条 信用证修改注意事项 (一)修改书中要列明修改序号。

(二)如原证为保兑信用证且保兑行为非通知行,应将每次修改内容通知保兑行。

第八十条 开证申请人申请办理担保提货,应遵照?招商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一条 进口到单收单

收到国外银行寄来单据,经审核,如确认为我行单据,须在寄单行面函上批注收到日期, 并保留快递公司的邮件单。

第八十二条 进口单据审核 (一)审核面函:

1.审查寄单面函所列单据的种类、份数与随附的单据是否相符。如发现不符,应尽快去电要求澄清、补寄。

2.索汇金额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3.付款指示是否明确、合理。

4.提交单据是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及有效期内。 5.面函所载付款期限和汇票期限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6.是否注有不符点或凭保议付/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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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单据:

1.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并依据我行开出的信用证条款,认真审核单据。

2.如提交的单据中,含有非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我行可不予审核,视情况退寄单银行,或照转申请人。

3.将我行审核发现的不符点及寄单行在面函上列明的不符点,在审单记录上作出记录。

第八十三条 进口单据放单

(一)我行各级单证部门应在收单后1到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单,在系统中进行登记,从系统中缮打出?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并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上注明审出的所有实质性不符点以及申请人承兑/付款/拒付(包括拒绝承兑,下同)的最后期限。单证部门在将单据交给基层营业网点前,应留下国外寄单行面函,并复印运输单据、发票留档。如单证部门将单据直接释放给申请人,除遵守本款规定以外,还须遵守本条以下各款规定。

(二)各基层营业网点须敦促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承兑/付款/拒付手续。

(三)申请人办理承兑/付款/拒付手续时,应在我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上加盖预留印鉴。同意付款时,还须注明扣款、扣费账号。

(四)我行经办人员须查验申请人指定账号资金是否充足,依预留印鉴核对申请人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无误后,将单据释放给申请人,同时办理签收手续。在申请人未办妥承兑/付款手续前,我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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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正本单据交与申请人。申请人办妥承兑/付款手续后,我行应在不迟于2个工作日内对外承兑/付款。

(五)如通过邮寄方式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给申请人时, 信封要经过复核,保证信封上申请人名称、地址及邮政编码无误, 还要复核信封内容, 防止错寄、漏寄, 与收发人员交接手续完备, 以分清责任。

第八十四条 受益人直接交单

原则上我行不接受受益人直接到我行柜台交单,如遇特殊情况,需受益人直接交单,交单人须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交单人须提交以下文件:

1.附有通知行面函的信用证正本及所有修改;正本信用证及修改还应盖有通知行印章。

2.注明单据种类、份数、联系电话、联系人及付款指示并盖有受益人所在单位印章的交单面函。

3.所交正本信用证项下的单据。 4.交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5.其他所需要的文件。 (二)进行必要的审核:

1.审核交来的信用证是否为我行所开立,以及信用证是否还有未付余额。

2.审核我行的付款记录和信用证上审单银行的背批是否吻合,是否存在已经背批、但我行没有付款的情况。

3.审核所交单据是否与交单面函所列单据的种类、份数相同。 4.审核面函上的付款指示是否明确、可行。 5.审核交单人的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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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必要时,可向受益人银行查实交单人所提供账号的户名是否与信用证受益人相符。

(三)办理签收及有关处理:

以上审查无误后,复印交单人的有效证件归档,在交单面函上注明签收日期,复印后保留正本,将交单面函的副本退交单人。

后续处理参见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五条 承兑/确认付款

对于单证相符、或申请人及我行皆同意接受的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单证不符的单据,我行须尽快、最迟不得迟于收单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加押函电方式,向寄单行承兑(远期议付、承兑信用证)或确认付款(延期付款信用证),明确我行承兑/确认付款的金额和到期日。 我行对外承兑后,应及时告知客户付款到期日。如申请人申请延迟付款须先得到国外银行的确认,再按照原开证的审批程序审批。

第八十六条 付款

(一)对于单证相符或申请人及我行皆同意放弃不符点的即期信用证项下单证不符的单据,我行须尽快、但不得迟于收单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对外付款。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者,最迟应于到期当日对外付款。付款的资金可来源于外汇开证保证金、申请人账户外汇存款,或申请人以人民币购汇支付,也可来源于进口押汇,以进口押汇支付的,应按?招商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如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拖延付款,而其在我行账户又有资金者,我行有权主动扣划其账户资金,支付信用证项下应付款项。

对于清洁单据或已承兑到期的单据项下的付款,如申请人没有资金或没有足够资金对外付款,且无进口押汇额度或未及时办妥进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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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98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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