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中心城区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收费标准

更新时间:2024-01-05 19:49: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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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中心城区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收费标准

第一条 为保护城市绿化设施和绿化成果,按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和《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中心城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的建成区,其他区县建制镇的建成区以及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独立工业区内花草树木赔偿和补偿费的管理。

第三条 下列情况应当缴纳树木补偿费:

(一)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其补偿费应当按照树木赔偿费的10倍缴纳; (二)经批准迁移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栽同等规格未成活数量3倍的树木,或者缴纳相应的树木补偿费; (三)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树木的,应当补栽同等规格迁移数量10倍的树木,或者缴纳相应的树木补偿费。 第四条 擅自修剪城市树木的,应当缴纳树木赔偿费用,收费标准按照树木赔偿费的一半收取。 因抢险确需砍伐、迁移、强行修剪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48小时内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补办有关手续,免收树木修剪费用。超过48小时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按擅自修剪城市树木处理。

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道路交通运输等特殊情况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树木修剪费用,收费标准按照树木赔偿费的10%计收。

第五条 收费单位应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

第六条 城市树木赔偿和补偿费由市或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分别收取,并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所收费用主要用于补栽树木,不得用于绿化维护和人员经费。资金具体使用计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并定期接受审计。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园林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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