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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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浙江省级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浙高法【2014】38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规范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平等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执行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执行局。

2014年2月26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执行依据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案件,应当如何采取执行措施? 答:执行依据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指夫妻一方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公证),且未明确债务性质的,可以执行该债务人个人名下的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份额。

执行机构根据相关证据经审查判断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经执行仍不足清偿的,可以执行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二、执行程序中如何把握债务性质的判断标准?

答:执行依据对债务性质未予明确的,执行程序中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判断和审查,即以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判断标准。

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债务,执行机构在案外人异议审查时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

2.夫妻一方擅自举债资助与其没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产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者受赠归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过程中产生的债务; 4.夫妻一方管理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债务;

5.夫妻一方擅自对外担保且另一方未因担保行为获益产生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刑事犯罪被判处的财产刑部分;

7.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8.为支付夫妻间诉讼而产生的诉讼费用所产生的债务; 9.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个人债务。

三、债务性质经判断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程序应当如何进行?

答:执行机构可直接作出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非被执行人的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财产,而无需裁定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执行裁定书主文部分应当写明执行的具体财产。

四、债务性质经判断为个人债务,申请执行人对此有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答:债务性质经判断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执行机构不得对夫妻另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对判断为个人债务有异议,执行机构应当告知其另行诉讼解决。

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的,立案部门应当受理,案由为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 五、夫妻一方以正在执行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法院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不当为由而提出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答:夫妻一方以正在执行的债务非共同债务,法院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不当为由而提出异议,系对执行机构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概括主张实体权利,该异议可视作案外人异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执行机构可按本解答第二条明确的标准进行审查作出裁定。异议人或者执行申请人不服裁定的,可以依法提起案外人或者执行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

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执行机构可否对夫妻另一方的财产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

答:该夫妻另一方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为了阻却执行程序进行,且执行程序中对债务性质的判断主要是依据表面的证据,可能与审判部门经过实体审理后的作出的判断不一致,故此类案件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宜对相应财产采取处分性措施,执行机构应当根据判决结果再行执行。但申请执行人提供足额有效担保并要求继续执行的,执行机构可采取出分性措施。

七、经判断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案件,需要执行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或者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共同财产,应当如何执行?夫妻另一方提出异议,如何救济?

答:经判断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案件,应当执行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个人名下的财产。

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名下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如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也可执行。执行机构可直接对上述共同财产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夫妻另一方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或者对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是否系共同财产或者财产份额提出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夫妻另一方就财产份额提出异议,或者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不停止执行。

八、债务性质判断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被执行人已经离婚,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原夫妻另一方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或者其个人财产,该如何处理?

答:可以裁定执行原夫妻另一方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或者其个人财产,而无需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原夫妻另一方对执行其财产不服而提出异议,属于案外人异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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