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公司治理研究中心成果-山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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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公司治理研究中心成果

一、历年研究成果

(一)研究报告

1.《中小板民营上市公司治理状况实证分析》,蒋学跃,2010年7月。

2.《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查处法律难点及其监管应对》,蔡奕、蒋学跃,2010年12月。

3.《上市公司治理的软法之治》,蒋学跃,2011年11月。

4.《影响民营上市公司治理转型的关键因素分析》,蔡奕、蒋学跃,2012年5月。

5.《董事会秘书制度:起源、现状与改进》,廖涵平、陈华敏,2012年11月。

6.《上市公司违规的内部举报人制度研究》,蒋学跃,2013年3月。

7.《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国际经验与中国路径》,蔡奕、于忠泊、林志伟,2013年7月。

8.《深市上市公司治理状况年度报告》,蒋学跃、彭兴庭、陈建丽,2013年9月。

9.《深市上市公司治理状况年度报告》,蒋学跃、彭兴庭,2014年8月。

(二)研究简报

1.《中小板民营上市公司治理问卷调研分析报告》,蒋学跃,2010年1月。

2.《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选任机制的重构与创新》,蒋学跃,2011年1月。

3.《监事会是必备的公司治理机关吗?》,蔡奕,2011年5月。

4.《什么样的机构投资者能够改善上市公司治理》,蒋学跃,2012年3月。

5.《抓住关键因素和环节,推动民营上市公司治理转型》,蔡奕、蒋学跃,2012年3月。

6.《关于推进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若干制度建议》,蔡奕,2013年3月。

7.《党委会如何在民营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蒋学跃,2012年11月。

8.《深国商股东大会的争议对公司治理的启发》,蔡伟,2012年12月。

9.《累积投票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蒋学跃,2013年6月。

10.《完善破产制度建立规范的企业退出机制》,蒋学跃,2013年11月。

11.《多重投票权必然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吗?》,蒋学跃,2013年11月。

12.《关于完善科技创新型企业制度环境的建议》,蒋学跃,2014年3月。(三)研究签报

1.《中小板和创业板民营控股上市公司治理调研报告》,蒋学跃,2012年5月。(四)实用手册

1.《董事会秘书工作最佳实践手册》,蒋学跃,2013年9月。

二、成果简介

公司治理研究中心根据我国资本市场整体情况和深交所上市公司的特点,主要研究中心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注重大股东行为的监督和约束

股权集中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特征,也形成了我国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特点,即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为此,研究中心完成研究报告《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查处法律难点及其监管应对》的研究成果,提出了利用自律监管来弥补行政监管和司法救济不足的建议。

1、现有的对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和规则:

(1)短线交易:《证券法》第47条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2)信息披露:《证券法》第69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内幕交易:《证券法》第74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滥用股东权利:《公司法》第20、21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表决权回避。《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深沪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第10.2.2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包括控股股东在内的关联人应该回避表决。

2.报告建议

(1)建立影子董事制度,完善对大股东的制约机制;(2)区分责任,促使违规董事转化为污点证人,实现对大股东的违规的有效揭发、监控与查处;(3)完善股东诉讼机制,直接诉讼的可操作化,减低派生诉讼的门槛。

(二)重视调研和实证研究

深交所拥有众多民营上市公司,这些民营上市公司为公司治理提供了鲜活的案例和素材。2012年公司治理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就专门奔赴各地对三十多家民营上市公司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形成了《中小板和创业板民营控股上市公司治

理调研报告》的研究签报,深入剖析和揭示了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治理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惑,如家族传承、股权激励等。此外,为了完成对深市公司治理的整体性认识,公司治理研究中心自2012年底开始建立全样本的深市公司治理的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年度研究报告《深市上市公司治理状况报告》。

1.民营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在对民营上市公司调研过程中发现:1、“一股独大”并不是民营上市公司治理的万恶之源,只有在公司出现困境或“一控多模式”下才有可能成为助推违规的不利因素;2、民营上市公司在未来10-15年内面临着家族传承问题,并且由于计划生育和职业经理人的缺乏问题将更加严峻和复杂。3、现代西方公司治理中的一些规则和制度面临水土不服的问题,特别是对职业经理人的激励与约束方面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2.深市公司治理状况。通过对深市1524家上市公司数据的收集、分析与整理,我们对深市公司治理情况做如下总结:

(1)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家族控制特征明显,将为上市公司监管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提出新的问题和挑战

从深市三个板块的实际控制人类型来看,中小板和创业板的民营企业占了大多数,其中家族控制型的上市公司比重又最大。从理论讲,家族控股现象本身没有好坏之分,而家族传承也是控股股东的“家里事”,但由于我们现有监管经验更多是针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监管措施上也惯于借鉴股权分散模式下的处理方法。因此,对于家族控股公司的监管构成我们监管工作的“短板”,特别是在处理家族传承过程中如何确保中小股东利益我们缺乏足够的经验和现成的方法。

(2)深市上市公司较为严格地遵守了证监会和交易所的公司治理相关规则,但部分公司没有真正建立起相互制衡的董事会决策机制

从深市公司治理的相关数据来看,上市公司对这些规范的遵守可谓是“完全贯彻”。无论是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还是章程中“嵌入”累积投票权的情况,以及上市公司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来看,其结果都是令人满意的。但从上市公司治理违规的处罚以及治理隐患来看,部分上市公司在对公司治理规则的遵守还是流于形式,是为了“满足监管或上市的需要而被迫做出的遵守”,公司治理的建立缺乏内生性。从“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等违规或隐患的情况来看,有部分上市公司在上市后没有真正形成董事会集体决策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仍然停留在上市前“一个人说了算”的阶段。

(3)部分深市上市公司章程中存在限制股东权利的现象,削弱了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意愿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基本权利进行明确的规定,监管部门的相关规范在《公司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细化。但从深市公司的章程对股东权利的规定来看,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剥夺或限制股东权利的现象,如擅自提高提名董事的持股比例要求、提高提案权的持股比例等,这使监管部门努力追求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目标无法实现,如虽然监管部门规定了满足一定条件的上市公司在选举董事中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但如果中小股东没有董事候选人提名权的话,贯彻“累积投票制”也将失去实际效果。再以网络投票制为例,如果中小股东的提案权被限制,他们参会的意愿也必然是大大降低。上市公司之所以能够通过章程限制股东权利,与我们现行发行审核制度有一定的关系。在拟上市企业的预审环节,预审员主要关注历史沿革和财务指标的真实性,而忽略对股东权利方面的关注,几乎不会关注公司章程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4)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呈现出一定的形式化,没有真正形成辩论说

服的董事会文化

从深市公司对监管机构相关规范遵守的面上数据来看,深市公司整体表现良好。但如果我们将衡量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核心指标——董事会会议质量时,会发现部分公司还停留在表面遵守相关规范的“面子工程”阶段。首先,从独立董事从出席董事会的形式来看,深市上市公司出现较大比例的通讯表决和一定比例的委托表决。由于通讯表决很多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进行的,董事会会议没有经过相互说服、辩论的过程。而委托表决更为严重,将自己的决策权完全授权给其他董事,董事很难说勤勉地履行了职责。

其次,从独立董事的表决情况来看,深市公司在整个2012年度只出现过一次反对和两个弃权的情况,即使考虑到存在着中国特有“事先沟通”的惯例,仍显得过于和谐而不合常理。

(三)深入制度研究

公司治理是一整套制度和规则,因此,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不断推陈出新,努力探索完善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制度,以及各种提升公司治理的新举措,如提出了“公司治理的软法之治”、“举报人制度在我国的构建”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灵活化”的建议。

比如,针对近年海外监事会制度发展出现了“备择化”、“灵活化”和“职能强化”的趋势。《监事会是必备的公司治理机关吗?》认为这些发展趋势实际上是公司内部治理监督机制简化、低成本化大方向的反映,同时也是尊重上市公司自主权,回归公司治理本质的正本清源之途。报告提出,我国的上市公司群体日益多元化,中小民营上市公司比重不断增大,相应地立法与制度设计应顺应这一趋势,不宜在法律上强行“一刀切”地规定所谓“完美”的公司治理模式,更不应忙于“叠床架屋”式地引入各类公司治理监督机制,而应从实际出发,为上市公司提供多元化的科学合理的制度选择。

三、未来的研究计划

1、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研究(研究报告)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对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实践进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境外上市公司专门委员会运作的成功经验,提高我国上市公司专门委员会的质量和运行效能,已成为我们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夯实经济增长微观基础的当务之急。

目前,关于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理论研究和实际运作情况的经验研究都匮乏。本课题以我国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运作实践评估为基础,同时分析总结境外市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运作的成功经验,并通过案例分析挖掘具有我国特色的公司治理基因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运作最佳实践,为我国企业改善公司治理,尤其是通过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作用的发挥来提高董事会效能,进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2、深市公司治理状况研究(年度报告)

继续通过上市公司年报分析深市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为一线监管和完善民营公司治理提供一线数据和资料。

3、表决权征集制度研究(研究简报)

我国现有表决权召集制度基本上虚置,只具有象征性意义。文章拟分析召集表决权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及实践中实施的障碍,为完善此制度提供可行性建议。

拟通过实证和实地调研方法。

4、分类表决制度研究(研究简报)

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分类表决一直被监管层所倡导,但缺乏对分类表决制度背后的必要条件进行深入的反思。文章拟通过分析分类表决制度的外部制约条件以及可能产生的弊端,指出目前全流通同股同权环境下分类表决可能出现的弊端。文章主要是通过规范(思辨推理)的研究方法进行研究。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8d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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