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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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容规培训教材。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总则、材料、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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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产品是各工业行业均涉及的通用性产品,在承压状态下工 作,且介质多为高温或易燃易爆,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 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世界各国均将其作为特种设备予以强制性管理。 由于建造过程涉及冶金、结构设计、机械加工、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等 专业技术门类。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的综合实力。 目前世界各国依据自己的生产技术和管理要求制订出了适合于本国国情 的相应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国家的安全法规是国家为保证承压设备的 安全而制定的强制性手段,在任何其管辖范围内的产品都必须遵循它的安全 原则;技术标准应是推荐性的,规定保证承压设备安全所对应的产品质量技 术指标。但标准所规定的技术指标应该符合技术法规的安全原则,可以指导 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和验收,是承压设备产品生产和贸易的 技术平均平台。技术标准和安全法规在总体上都是保证承压设备使用安全, 但在作用和其他方面是有区别的。(法规授予标准以强制性权利)。1955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劳动部设立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始对锅炉、 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专门监督管理,实行国家安全监察。2013-7-1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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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压设备法规管理体系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第一层次) 2、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层次) 3、规章(管理规定、办法):按照《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 度分为行政许可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制度共8项:特种设 备设计许可、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 资格许可、罐车和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机构核准、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特种设 备监检查制度共5项:强制检验制度(包括设备生产过程监督检验和在用设备 定期检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 度、安全状况公布制度等。(第三层次) 4、综合技术法规(第四层次) 对应行政许可制度有许多安全技术规范,如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细则、 核准规则等;对应监督检查制度,我们有各类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型式试验规则,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化工作规则等。 安全监察规程类:《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 培训考核规则类:《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 核规则》各种人

员考核规则、考核大纲等。中国特检院法规标准部)。 3 201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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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由于连续发生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国务院发出通报要求健 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加强安全监察工作,同时开始了安全监察法 规的起草,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奠定了 我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法制基础。为贯彻落实暂行条例的实施,原锅 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根据《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制订了《〈锅炉压力容 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后陆续颁发了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建立了中国的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但是20年来 国内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暂行条例》暴露出在新形势下许多不适应问 题。01年启动对《暂行条例》修订工作。 2003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 施行,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该条例规划了“企业 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检验技术把关,政府统一领导,社会广泛监督”的特 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格局,进一步确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本制度。2007年 启动《条例》修订工作,进行实施后评估,并于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 常务会议通过修订案,1月24日第549号国务院令发布,2009年5月1日施行。 新修订《条例》中,增加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内容;明确特种设备事故 分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事故调查的主体职责;进一步明确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范围,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纳入条例调整范 围;下放特种设备审批权限;明确行政许可收费依据;加入水处理要求等。 4 201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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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压设备法规管理体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是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而设立,特 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法规也是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而制定的。 1960年劳动部制定了第一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范,即第一 版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1979年,由于连续发生锅炉压 力容器爆炸事故,国务院发出通报,并于当年批转当时的国家劳 动总局报告,要求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加强安全监 察工作,建立国家检测中心,并且批转全国安全监察机构增加编 制800人。同时开始安全监察技术法规的起草。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就是关于压力容器基本安全 要求和管理要求的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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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标准体系一、钢制压力容器标准体系(固定式):我国已经形成以GB150-98<钢制 压力容器>为核心的一系列产品和另部件标准,并以此组成钢制压力容器标准 体系的基本框架

。该标准的设计压力范围为(0.1~35 MPa)与国外的压力 容器标准如BS5500、JIS8270、ASME-Ⅷ-Ⅰ、AD规范、CODAP规范等大致相 当。95年发布的JB 4732-95《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填补了我国在设 计压力35-100MPa的压力容器产品设计方面的空白,通过应力分析手段的应 用,使压力容器的设计更趋科学合理。对于设计压力低于0.1MPa的压力容器 制订了JB/T4735-97《钢制焊接常压容器》。设计压力高于100MPa的超高压容 器标准国内目前正在酝酿之中。GB150和JB/T4735采用第一强度理论,以最大 主应力为主要设计参数,采用弹性失效准则。JB4732采用第三强度理论,以 最大剪应力为主要设计参数,采用塑性失效准则。产品标准GB151《管壳式换 热器》、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JB/T4710《钢制塔式容器》JB/T 4731 《钢制卧式容器》;零部件标准;焊接工艺评定和规程;无损检测标准;材 料标准:钢板、锻件、管子。试验与检验方法标准:拉伸、冲击、弯曲。 二、有色金属压力容器标准:JB/T 4734《铝制焊接容器》、JB/T 4745 《钛制焊接容器》、JB/T 4755《铜制压力容器》、JB/T 4756《镍及镍合金 制压力容器》。 三、非金属压力容器标准。四、安全附件标准。 6 2013-7-14 固定式压力容器标委会挂靠在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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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修订基本原则 定位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与条例统一); 充分吸收事故教训; 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并不涉及与产品有关的技术细节; 解决《容规》中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重要内容变化

有论证、调研、数据的支撑。如安全系数问题、定期检验 的耐压试验问题、产品焊接试件数量问题); 强化使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 体现节能原则(换热器效率、保温保冷); 安全性与经济性结合,促进生产,方便企业; 吸收成熟科技成果,促进技术进步(RBI、TOFD、风险报告、 合于使用评估); 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 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2013-7-1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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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容规制修订具体内容1、变更安全监察主体为国家质检总局及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 新容规转化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更名为《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 技术监察规程》,另制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维修 改造、使用、检验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并且不涉及技术细节; 3、解决99版《容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调整一些过于刚性的规定 或一些不合理和过时的规定。引入风险评估RBI经验技术、TOFD衍射波检 测技术和缺陷评定方法等成熟的科技成果。 4、结合当前节能减

排降耗要求,提出有关的要求如安全系数、换热 器效率、保温保冷要求和耐压试验要求等; 5、有争议但目前无结论的条款、不甚明确或不好操作但不影响大局 的条款不考虑修改(留待将来深入研讨论证后修改),不纠缠细枝末节, 基本保留原来的基本管理和技术要求。 6、暂时保留《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非金属压力容器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单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3-7-1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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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容规修订情况综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于2007年5月立项修订《固定式压力 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任务书, 2007年9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起草 组工作会议,讨论了《容规》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 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7年11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起草组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 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并以质检特函[2008]l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 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起草组2008年5月在苏州召开第三次会议,形成送审稿。 在修订过程中,起草组还多次与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召开专题会 议,研讨《容规》修订中的重大问题,于2008年1月和2008年7月组织召开了 两次专题研讨会,讨论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 2008年8月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并根据审 议意见修改后形成报批稿,8月国家质检总局将报批稿向WTO/TBT进行通报。 2009年4月起草组回复WTO/TBT咨询意见,2009年5月在北京召开《容 规》定稿会。最终确定报批稿。 9 2013-7-14 2009年8月31日颁布,2009年12月1日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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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 《容规》修订的主要变化

1、适用范围 2、信息化要求 3、类别划分方法 4、新技术 5、引用标准2013-7-1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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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1.1 目的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 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对应99版“容规”条款 第1条 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 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 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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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

释义: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 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 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条例》首次规定特种设备 的生产、使用、检验等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制订并

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活动, 提出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概念。本规程就是关于压力容器 基本安全要求和管理要求的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 本次修订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第3次修订。1981 年原国家劳动总局首次颁布了《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于 1982年4月正式执行。1990年进行第1次修订,由原劳动部颁布了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于1991年1月正式执行。1999 年进行第2次修订,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质技监局锅发 [1999]154号)正式颁布,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本次修 订为第3次修订,于2007年5月开始,2008年10月完成报批稿,将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拆分为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 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TSG R0005-20XX《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 2013-7-14 察规程》,同时纳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体系。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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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1.2 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 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 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理。 释义:《条例》第九十九条定义范围中的压力容器包括固定式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和氧舱四类设备。在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中,排除《条 例》定义范围中气瓶和氧舱。同时考虑移动式压力容器事故的危害性大于固 定式压力容器,并且罐式集装箱的国际流动性(其介质危害程度的划分应当 按国际标准),相应考虑国际接轨问题,本次修订决定将固定式和移动式压 力容器分开,分别制定《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移动式压力容 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本规程将99版容规中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内容全 部取消,另行在《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进行规定。 本条按国际惯例给出了“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义。应当注意的是,移 动式空气压缩机上的空气储罐、仅在生产区域内运送物料的罐车(不属于商 业经营性运输),虽然不在固定位置使用,但在监督管理按“固定式压力容 13 2013-7-14 器”管理,不按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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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 (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 (注1-3); L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 准沸点的液体 (注1-4)。 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非 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 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对应99版“容规”条款第2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1.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 于等于0.025m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注3)2013-7-14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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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适用范围: 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00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且设计压力与 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 的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 L 点的液体 的超高压容器。超高压容器所用的爆破片、压力表、测温表等安全 附件。规程中有专门的定期检验要求。 《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适用范围: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且工作压力 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 的承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 L 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非金属压力容器。非金属压力容器相关的安全阀、 爆破片、压力表、测温表等安全附件。附录中有专门的定期检验要求。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适用范围: 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为碳素钢和奥氏体不锈钢;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 1.6MPa;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L;工作压力与容积乘积大于或者等2.5MPa· , L 并且小于或等于1000MPa· L;介质为空气、氮气和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 设计温度大于或等于-20℃,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等于150℃;非直接火的焊接 容器。相关的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测温表等安全附件。在使用寿命内, 15 2013-7-14 可不按容检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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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

释义:根据《条例》第八章第九十九条“压力容器”定义的内容修改,予 以细化,确切地给出本规程的管理范围。在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中,排除了《条 例》定义范围中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和氧舱,仅适用于固定式压力容器。 近年来,国家质检总局先后颁布了TSG R0002-2005《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TSG R0001-2005《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因此超高压容器、非金属容器、简 单压力容器虽然在本规程界定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范围内,但只需满足上述有关 规程的要求即可,而不需要同时满足本规程规定。 对于符合TSG R0003-2007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定义的简 单压力容器,如果是非批量生产,按《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 设计制造并不经济,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按本规程进行设计制造,满足本规程 材料、设计、制造方面的要求,但两个规程不能混合使用。不论按哪一个规程 设计制造,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也称 设计寿命,或推荐使用年限;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不超过20年)的 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超过设计 使用年限(或推荐使用年限;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超过20年)的简 单压力容器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参照本规程6.10的规定办理。2013-7-14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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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

释义:注1-2给出了压力容器工作压力的定义。99版容规注1中所 定义的最高工作压力,实际上就是工作压力。我国压力容器有关 标准、国际标准和境外标准也都采用“工作压力”一词,故有必 要进行统一,规范地称为“工作压力”。 对于考虑外压作用的容器,分为以下两种情况:①当容器内部 工作压力小于0.1MPa,且低于外部环境(如:真空容器、埋地容 器和海洋开发用的潜水器外壳等)﹐则该外压容器不属本规程的 适用范围。②如果其外压作用是来自该容器的相邻腔室(即多腔 容器),此时,工作压力仍然是指各自腔室内顶部可能达到的最 高压力,并以各自的工作压力来判断该腔室是否属于本规程的适 用范围。只要有一个腔室适用于本规程,则该容器就应属本规程 的适用范围。对于承受外压作用的承压元件,则应以内、外压作 用下最为不利的组合条件进行强度校核计算。按照类别高的压力 腔作为该压力容器的类别进行使用管理。但可以按照每个压力腔 17 2013-7-14 各自的类别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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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

释义:容积(注1-3)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 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本次修订规定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容 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有时内件体积的计算十分复杂,是否考虑内件的体积由 设计者决定,如果不扣除内件的体积,对于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危险性考虑) 是偏于保守的。永久连接一般指需要采用破坏方式才能拆卸的连接。 注1-4指主要盛装液体介质,同时有顶部气封的承压容器,应当按其正常 工作状态时的气相空间和该气相空间的工作压力来判断其是否为压力容器。99 版容规中对气相空间注有“(非瞬时)”,也是指正常工作状态。 应当注意

的是,判断一个设备(容器)是否属于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时, 用的是“工作压力”,进一步划分压力容器类别时,用的则是“设计压力”。 如果一个设备(容器)因为工作压力小于0.1MPa而判断其不属于本规程适用的 压力容器,即使其设计压力大于0.1MPa也不需按本规程进行监督管理。 在99版容规容器分类中的注4,注明“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也在 容规适用范围内。直接受火焰加热压力容器的设计要考虑材料的高温氧化失效 模式,这种失效模式在标准中没有考虑,需要设计者根据实际情况和工程经验 考虑选择材料。但这种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仍然包括在本规程的适用范 围内,只是没有特别说明。 18 201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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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

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 责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释义:本条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其危险性并不是很大,在附件A 中规定统一划分为第Ⅰ类压力容器,按《条例》压力容器的定义 修改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后,使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比99版容规的适 用范围有所扩大,而所扩大进来的压力容器多属于小型压力容器, 这些容器的危险性相对较小。因此,在本规程1.4条又对这些容器 的监管方式进行了补充规定。99版容规对本条的压力容器不要求 进行定期检验,这就使得政府对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大为减 弱,仅是形式上的登记注册,这些数据即使通过使用登记进入动 态监管信息系统中,也很难进行更新,因此,本次修订弱化对这 些容器的使用登记注册要求。但这些压力容器也不能没有安全管 理,为加强使用单位的主体安全责任,本条同时规定由使用单位 负责安全管理,保证这些容器的安全使用,政府只进行必要的监 督监察,把监察力量更多地集中到那些更危险的压力容器。 19 201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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