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大学校院学士班联合招收大陆地区学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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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大学校院学士班联合招收大陆地区学生简章

2012年大学校院学士班联合招收大陆地区学生简章

本简章依据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第六条订定之。

壹、报名

一、报名资格

现于大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及广东六省市设有户籍之大陆地区人民,参加 2012年该六省市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取得成绩,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才具备报考学士班资格:

(一)持大陆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明)书者。

(二)持香港或澳门高级中等学校毕业证(明)书者。

(三)具有台湾公立或已立案的私立高级中等学校毕业或具有报考学士班同等学力资格者。

(四)具有外国高级中等学校毕业或具有报考学士班同等学力资格者。

特别注意:高考成绩未达该省市本科二批分数线者,各招生学校不予审查。

二、报名时间

2012年 5月 14日起至 6月 19日下午 5时截止。

三、报名费

(一)报名第一个志愿须缴交报名费新台币 1,575元(相当于人民币 350元或美金52元),每再

多报名一个志愿须再增加报名费新台币900元(相当于人民币200元或美金 30元)。申请人依据报名系统产生之缴费说明进行缴费。

(二)高考成绩未达该省市本科二批分数线之已报名申请人,可于 2012年7月9日上午8时至7

月20日下午5时止,至报名系统登录退费所需数据。未于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登录数据不全致无法退费者,将不予处理退费相关事宜。退费金额以所缴报名费扣除基本试务作业费(人民币420元)为计算基准。

四、报名手续

(一)一律至大学校院招收大陆地区学生联合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网站「在线报名」区进

行网络报名,本会网址:http://rusen.stut.edu.tw/。

(二)报名后申请人须保留密码,以利日后登录报名系统。

(三)申请人于网上报名后,将须缴交材料转为pdf或jpg格式后,再上传至报名系统,上传成功

才算完成报名程序。

(四)2012年6月21日前,本会未收到申请人上传成功之材料,或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

为未完成报名:

1. 未上网报名或报名不完全者。

2. 未缴费者。

3. 未上传材料或缴交材料证件不齐全者。

五、缴交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缴交报名材料:以下材料各准备1份。

1. 报名表:由报名系统打印。

2. 财力证明(指报名开始日前 3个月至报名截止日之间,银行所开立申请人本人、申请

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之人民币 10万元(约等值新台币 45万元)以上之存款证明)。

(二)注意事项:

1. 各招生学校系组发展方向等数据请至本会网站「招生学校招生数据查询系统」查询。 2. 缴交材料请检查无误后转成 pdf或 jpg格式,凡证件不齐全、填写不详尽、转换后

之 pdf或 jpg格式不清晰或有违反本简章规定者,视为资格不符,不再通知补正,事

后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补缴或追认。

3. 所缴各项证件,如发现有与报考资格不符,或有伪造、变造或冒用等情事者,则撤销

录取资格;已注册入学者,撤销其学籍,且不发给任何相关学业证明;毕业后始发现

者,由学校撤销毕业资格,并追缴或注销学历证件。

六、填报志愿

壹、志愿填报

申请人应依个人意愿顺序,每校可报名多个志愿(专业),但至多报名 5个志愿。

贰、各校审查

各校根据申请人之高考成绩进行审查,高考成绩未达该省市本科二批分数线者不予审查。 参、分发录取

一、本会依据各校系(专业)招生名额、各校审查结果及申请人于网络报名时所选填之校系志愿顺

序进行统一分发,各校系(专业)可不足额录取。

二、申请人可于 2012年 7月 4日下午 4时起,至本会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肆、网络放弃录取

一、申请人获录取后如欲放弃来台就读,须于 2012年 7月 6日下午 5时前至本会网站办理网络放

弃录取;逾期未放弃者,视为已报到。

二、已报到之录取考生,如同时参加大陆高等学校招生,将由大陆「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依其

相关招生规定处理,请特别注意。

伍、申请来台入境准备事项

一、申请人完成网络报到程序后,应邮寄下列证件至录取学校,由录取学校代办申请入境:

(一)就学申请书(申请书格式由本会网站下载)。

(二)大陆地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委托学校代为办理进入台湾申请手续的委托书复印件(申请书格式由本会网站下载)。

(四)经大陆地区公证处公证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三级甲等医院或大陆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

检查合格证明;或经台湾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它经台湾外交部授权机构(以下简称台湾驻外馆处)验证的第三地区医疗机构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健康检查项目请至本会网站下载)。

二、录取考生经许可来台者,应在来台前完成下列事项:

(一)投保来台在学期间有效的医疗、伤害保险。保险证明文件在大陆地区开具者,需经大陆地区

公证处公证;在第三地区开具者,需经台湾驻外馆处验证。

(二)报名时所缴交的财力证明,在大陆地区开具者,需经大陆地区公证处公证;在第三地区开具

者,需经台湾驻外馆处验证。

(三)办理学历(力)证件公(认)证:

1. 持大陆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明)书,需经大陆地区公证处公证。

2. 持香港或澳门学校学历(力)证件,需经驻地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验印(办事处数据

请至本会网站查询)。

3. 持外国学校学历(力)证件,需经台湾驻外馆处验证(驻外馆处数据请至本会网站查

询)

陆、抵台入学注意事项

一、录取考生需依各校规定入学时间抵台,开学具体时间及相关注意事项,依录取学校寄发的录取通知书为准。

二、录取考生持大陆公证处公证的学历证件、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医疗伤害保险证明、财力证明,需另于入学时,由录取学校代办或自行将公证书正本送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办理文书验证,文书验证应备证件及办理流程,请至该会网站查询 (.tw;电话:

+886-2-2713-4726)。

柒、注册

录取考生入学注册时,应缴大陆地区居民身份证、学历(力)证件(含原始正本、经验(认)证数据)、单次入出境许可证正本等文件交学校审查,并应依各校规定缴交学杂费及有关费用。 捌、学习年限

学士学位的修业年限以四年为原则。

玖、学位

录取考生修业期满,经考核成绩及格者,由就读学校授予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十、其它

一、录取考生来台就学期间应遵守台湾有关法律。

二、在台就学期间,改以就学许可目的以外的身份在台停留或居留者,学校应予退学。

三、在台就学期间,有休学、退学或变更或丧失学生身份等,应在生效的次日起十日内离境,届期

未离境者,视为逾期停留,列入未来入境申请资格考虑。但应届毕业学生应于毕业后一个月内离境。

四、在台就学期间,不得从事专职或兼职工作。违反规定者,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

例」第 18条规定强制其出境。

五、考生对招生事宜或成绩有疑义,最迟应于录取结果公告后一周内向本会提出申诉或成绩复查,

本会应于一个月内正式答复。

六、其它未详尽事情皆依据台湾「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大陆地区学历采

认办法」及台湾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七、本简章若有所修订时,概以本会网站最新公告为准。

信息来源:大学校院招收大陆地区学生联合招生委员会 网址:http://rusen.stut.edu.tw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7u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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