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桥中学重大事项议事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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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桥中学重大事项议事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学校内部管理,积极推进依法治校,切实保障学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海原县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是法人单位,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校长对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镇(街道)负责,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在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镇(街道)党政部门的领导下,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代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学校议决重大事项应执行本规程. 第二章 重大事项

第四条 学校重大事项主要指学校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等,具体包括: (1)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2)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制订学校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3)制订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 (4)出台重大改革措施,制订重要规章制度; (5)校内机构的增设和撤并; (6)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人事安排;

(7)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教职工的招考,录用,聘任,评优,评审; (8)教职工收益分配; (9)学校奖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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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学校招生工作;

(11)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1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大额经费支出和其他需要集体议事的大额开支项目;

(12)重大基建项目,《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物资设备采购; (13)学校干部和教师的培训、教育交流等活动; (14)学校大型庆典及其他大型活动; (15)重要团组的接待和重要的校际交流; (16)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校务会议是学校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校务会议成员为学校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的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事项经集体讨论,校长负责决策.校务会议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扩大参加成员或根据具体议事项目召开校务扩大会议. 第六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般程序:

(1)提出动议.校长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镇(街道)党政部门的要求或学校其他领导和群众的意见,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经与学校党组织负责人酝酿,提出解决学校重大事项的初步设想.

(2)调查研究.校长落实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包括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社会调查,向政策法规机构,专家咨询等),在客观真实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完整的决策方案.

(3)党政协商.校长与党组织负责人研究决策方案,相互通报情况,进行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提交校务会议.没有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的,暂缓提交讨论.

(4)集体决策.校长主持校务会议讨论,决策.校务会议在讨论决策方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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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成员应该充分发表意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最后作出决定,并形成书面意见.

校务会议到会人数不足成员总数三分之二,或者党政主要领导没有到会的,会议一般应该改期召开(如确需召开的应征得缺席的党政主要领导的同意).如果校务会议认识不能统一,讨论意见严重分歧,一般应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校务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决策意见,校长和党组织有责任向上级有关部门,有关领导汇报.

(5)实施与监督.校长负责实施,党组织监督保证实施.

学校章程,学校规划和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应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讨论通过后,正式施行.

根据审批权限需报上级部门批准的重大事项或在学校职权之外的重大事项,经校务会议决定后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七条 重要人事安排的主要程序:

(1)在符合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和群众公认原则的基础上,重要人事任用的建议人选,可以分别通过组织考察,公开竞聘等方式产生,具体可通过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提出初步建议人选:

①在群众民主推荐或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党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提出初步建议人选.

②通过公开竞聘的方式确定初步建议人选.按竞聘上岗的具体实施办法操作:公布职位—接受报名—资格审查—进行演讲答辩或笔试—根据竞聘综合成绩提出初步建议人选.

(2)初步建议人选如果涉及到人员提拔任用,必须由学校党支部进行严格的考核,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情况报告,提出任用建议,并送交校务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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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必须进行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没有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的暂缓讨论.

(4)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校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由学校党支部负责人介绍对任免人选的考察情况;到会成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以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人事任免决定涉及校务会议成员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5)根据校务会议的决定,对于涉及到人员提拔任用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如公示后意见较大或反映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聘任,提交校务会议重新进行研究.

(6)涉及学校副职的任免方案,应事先报教体局党委和所在地党委,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重大项目立项的主要程序:

(1)事前酝酿.学校在进行重大项目安排时,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必须相互通报情况,进行充分酝酿,与主管单位的有关部门进行广泛的调研和论证,确认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提出建议立项意见,并征求主管单位分管领导的意见.

(2)集体决策.校务会议在讨论重大项目安排时,首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人员介绍对该项目的考察论证情况,校务会议成员应该充分发表意见,最后作出决定.

(3)上报审批.根据校务会议决定,提出正式的立项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分级操作规范:

(1)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新建,改扩建,维修工程项目和设备改造项目的操作:学校提出申请——相关部门提出可行性方案——校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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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研究决定施工单位——组织实施——验收核价——付款.项目预算及建设合同须报区教体局校舍设备管理站(或镇,街道有关部门)备案. (2)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新建,改扩建,维修工程项目和设备改造项目的操作:学校提出申请——相关部门提出可行性方案——报局校舍设备管理站议标,定标——组织实施——验收审计——付款.项目合同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作任何变更,在施工过程中确因使用或结构合理性等问题,需要变更工程量的,应做好设计变更方案,由学校提出书面请示,经教育局基本建设项目审定小组审定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3)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新建,改扩建,维修工程项目和设备改造项目的操作:学校提出申请——相关部门提出可行性方案——报局校舍设备管理站审核——县招标办招标——组织实施——验收审计——付款.施工单位一般不作项目变更,特殊情况需由学校提出书面请示,经教体局基本建设项目审定小组审定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再办理续标手续.

第十条 资金调动和使用的一般规定: (1)日常资金支付:

学校应编制年度,月度资金收付或开支计划,合理安排日常工作所需资金,并认真执行.对于计划外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原则上不予安排,如因特殊情况急需用款,需按财务有关规定申请报批. (2)备用金支付:

借支备用金,应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请示,经批准后付款,事后应及时结清.

(3)基本建设工程款支付:

经招标(或议标)确定中标单位后,学校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需经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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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或委托教体局校舍设备管理站)见证.根据合同制定项目用款计划,学校按照用款计划和项目进展支付工程款,在工程已竣工但未实行审价时最高支付限额为工程中标价的70%左右,审价后根据合同可支付工程总价的95%,5%余款作为保证金,需在竣工之日起一年后付清.支付工程款需按照用款审批权限办理相关的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 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

(1)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具体注明资金的用途,额度等情况. (2)学校分管领导按规定权限初步审核.

(3)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在讨论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时,首先由使用部门汇报申请的意向,行政分管领导成员介绍审核情况,提出意见,校务会议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作出决定.

(4)满3000元的大额资金入帐报销时,必须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会签.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重要项目的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一般应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更不允许\先斩后奏\否则上级部门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程的有关人员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的操作过程要有完整标识,做到严密,完整,细致,准确,按操作程序形成完整的各种报告,审批材料,会议发言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定等原始资料.重要资料应由相关的责任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每一重大事项完结之后,应当整理归档,档案材料应当能够记录,反映重大事项操作的全过程.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在学校重大事项议事过程中,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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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从颁发之日起施行.

关桥中学校长室,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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