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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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措施

目 录

一、防止触电措施 ???????????????????????2 二、防止高处坠落措施 ?????????????????????6 三、防止误操作措施??????????????????????11 四、防止灼烫、窒息、中毒措施?????????????????12 五、防止机械伤害措施?????????????????????15 六、防止起重伤害措施?????????????????????17 七、防止物体打击措施?????????????????????19 八、防止易燃易爆危险品措施??????????????????20 九、防止车辆伤害措施?????????????????????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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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止触电措施

1.严禁非电气工作人员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检修人员在工作前必须做到四检查:检查设备名称、编号是否与工作票一致;检查设备是否确已断开电源;检查工作地点确在地线保护范围内;检查工作地点与带电设备距离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3.在运行中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应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在高压设备上作业至少应有两人在一起工作。

4.运行中和备用的高压设备的固定遮栏以及开关室门均应锁住,安全标志和设备的双重名称应明显、清晰。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若有必要移开遮栏,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严格保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408––91)

5.为防止误入带电间隔,应严格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的要求做好悬挂标示牌和装设临时遮栏或全封闭网状围栏的措施。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移动或拆除遮、围栏、接地线和标示牌。

6.在总降室内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两旁间隔和对面间隔设置围栏,围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7.在带电杆塔上刷油漆、除鸟窝、除风筝、紧杆塔螺丝、检查架空地线、检查瓷瓶等工作,必须填用工作票,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及其所携带的工具、材料等与带电导线最小距离应保证不小于安全距离:35kV距离1米;不能通过限制作业人员肢体活动的方式来满足安全距离。如工作需要又不能保证上述安全距离时,应按带电作业进行,工作人员应具备带电作业资格。当等电位带电作业时的安全距离还不能保证时,应将带电设备停电,验明无电压、装设接地线后,方可进行工作。

8.在停电的电气设备,必须用相应电压等级的合格的专用验电器进行验电, 验电前验电器应先在相应电压等级的有电设备上检验,确证验电器良好。接地线应有接地和短路导线构成的成套接地线,成套接地线必须用多股软铜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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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其截面应符合短路电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 平方毫米。

9.当与电气设备的安全距离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时,必须在保证安全距离处装设遮栏或网门并锁好,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当工作现场情况有变或工作内容临时有变动,原来的安全设施不能适应工作要求,而必须更改时,工作人员必须向工作负责人说明情况,由工作负责人通过工作许可人同意后方可更改安全设施,否则,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移动或拆除遮栏。

10.在电气设备上进行高压试验时,应在试验现场装设遮栏,向外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并派人看守。其它非试验人员不得靠近,试验人员应离开被试设备,加压过程中应集中精力。不得触及试验的高压引线,在试验的同时不得进行其它检修、维护等工作。当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两端都要装设遮拦,并向外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两端都要派人看守。当试验必须在不同地点同时进行,工作人员人手不足,不能保证必备的监护人员时,应停止此项工作,待增派人员后再继续工作。

11.对由于高压试验而拆开的设备引线,必须用结实的绳子拴牢,防止触及邻近带电设备而造成触电。

12.在配电室内进行停电清扫母线工作时,应先将备用电源、联络线电源、多回路电源等一侧带电的或有可能来电的间隔停电。如特殊情况不能停电,则必须将一侧带电的间隔前后门上锁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警告牌,将停电的母线三相短路接地后方允许开始工作。

13.在电气设备上进行的工作,必须按工作票上所列工作项目进行。严禁

在工作中擅自扩大工作任务,超范围工作。如确实需要扩大工作任务,必须由工作负责人报请工作许可人签名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填写新增工作任务后,方准开始进行新增项目的工作。若工作需要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则必须将原工作票作废,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安全措施变更必须通知工作班成员。

14.配电值班人员必须在检修人员全部撤离工作现场,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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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方能向中控值长汇报,申请对设备复送电,检修人员不得再接触电气设备进行工作。

15.电气设备送电前,值班人员必须确认工作人员已经全部撤离、所有安全措施已经解除、工作票已经终结。送电中发现问题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及时汇报,查明原因后方可送电。

16. 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即使明知该线路已停电,亦应认为线路随时有恢复送电的可能。

17.电气设备停电后进行清扫等维护工作时,必须填用工作票,并确认设备已停电,明确工作范围,做好各项安全措施,至少有两人一起工作,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扩大工作范围。

18.在电容器组上工作时,应先断开电源,将电容器逐个多次放电并接地后,在相邻带电的电容器组设围栏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电容器组的中性点接地后,方可进行工作。

19.带电作业应根据现场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操作程序和安全措施,带电作业过程,必须设专人监护,防止事故发生。

20.在配电变压器台架上进行检修工作,必须先拉开低压侧刀闸,后拉开

高压侧隔离刀闸或跌落式保险,然后在停电的高压引线上和配变低压侧刀闸的线路侧三相短路接地。

21.1配电线路分支线停电检修的倒闸操作(如停送电、验电、装、拆接地线及悬挂标示牌等),必须填写操作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倒闸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唱票复诵制并在监护人监护下进行。

22.在电力线路上进行检修工作时,必须先将线路停电,经验明确无电压方可进行作业。

23.配电线路施工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导线磨刮措施,防止与其交叉跨越的带电线路、通讯线路等作拉锯式磨刮损坏后引起触电事故。

24.配网低压网改造工程竣工后,必须认真检查旧线路是否已经拆离,防止新旧线路混接造成人身触电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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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配网线路改造有跨越导线时,必须落实安全跨越措施。在拆旧线展放新导线的过程,禁止强行拉扯导线,防止拉断导线碰触邻近或跨越裸导线引发触电事故。

26.验电工作必须使用相应电压等级并且经定期试验合格的专用验电器。验电前,应确证验电器良好。

27.装、拆接地线按规程执行。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先装接地端,先拆带电端,并保持相应电压等级的安全距离。杆塔上接地线拆除后,应即认为线路带电,不准任何人再登杆进行任何工作。

28.移动电缆接线盒应停电进行;防止绝缘损坏触电或爆炸伤人。 29.挖掘电缆沟前,应做好防止挖伤电缆的安全措施。

30.截断电缆前,必须核对实际与电缆图纸是否相符,并确切证实电缆无电后,用接地的带木柄的铁钎钉入电缆芯后方可工作。打铁钎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31.在带电设备周围严禁使用钢卷尺、夹有金属丝的皮卷尺、线尺等导电体进行测量工作。

32.检修现场装设专用检修电源箱,所设380V/220V用电电源必须按相应级别安装漏电保安器,并按要求定期检查试验,确认保护动作正确。

33.手持式或移动式电动工具的临时电源,应使用装有漏电保安器和插座的携带式电源架(放线盘)。手持式或移动式电动工具,宜采用绝缘等级为Ⅱ类的双重绝缘工具。电动工具每6个月检验一次,电动工具检验由电气专业人员负责检验。不符合要求的电动工具和电动安全用具禁止使用。

34.严禁用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取得电源,插座与插头应配套、完好无损。 35.电气设备和各类电动工具(机械),特别是检修现场临时安装使用的砂轮机、电钻、电风扇等,其电机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

36.在篦冷机、打散分级机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时,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准超过12伏。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可靠接地,不准使用自耦变压器。

37.电焊机须可靠接地,高、低压侧接线柱必须设护罩,以防工作中误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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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不停电更换焊条,必须戴焊工手套进行。

38.使用电焊机应事先检查电焊机是否漏电,电焊机有无接地线,湿手不准拉推开关,电源箱及刀闸必须绝缘良好,无损坏地方。

39.焊接时焊工应避免与铁件接触,在水面上或潮湿等恶劣环境下进行电焊工作,必须站立在橡胶绝缘垫上或穿橡胶绝缘鞋,并穿干燥的工作服.

40. 行灯用的变压器、切断刀闸、电源插座、电焊变压器均不得携入篦冷机、打散分级机等金属容器内. 电焊线必须绝缘良好,无破皮漏电的地方,焊钳软线不得少于5米以上。

41. 禁止使用无绝缘外壳的简易自制的焊把。电焊工所用的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如有接头时则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

42.注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使焊接操作者自身成为焊接电路的一部分。 43.在篦冷机、打撒分级机、预热器、回转窑、除尘器以及磨内作业时,电焊线、行灯线不得交叉,人孔门应垫胶皮绝缘。

44.恶劣及雷雨天气时应停止户外露天作业防止雷击事件。

二、防止高处坠落措施

1.能在地面上进行的工作,必须在地面上进行,尽量减少高处作业和缩短高处作业时间。

2.担任高空作业人员必须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体检全部合格,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遗迹患有其他不宜从事高处作业和登高架设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允许参加高处作业。

3.凡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系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的或不牢固的物件上。安全带使用必须是“高挂低用”原则,禁止采用“低挂低用”,所挂安全带高度应能满足人体坠落时不致碰触地面的要求。当使用3米以上长绳(后背绳)时,应加装缓冲器(防坠器)。

4.在杆塔或变电设备的构件等高处作业,上、下杆塔垂直或水平转移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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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应采用水平安全绳、速差自控器或安全自锁器、防坠落装置等安全防护措施和扶手措施。安全带应系在电杆及牢固的构件上,防止安全带从杆顶脱出。作业及转移全过程不得失去保护。

5.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或坠落相对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6.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穿软底鞋,正确佩带安全带和安全帽等防护用具。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房除外),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没有下颏带的安全帽不允许使用。

7.安全带应定期检验合格并贴上合格证。静荷重试验应6个月进行一次,试验荷重225公斤,试验时间5分钟。外表检查应每月一次,做好试验检查记录。试验后应检查是否变形、破裂等情况,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

8.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安全带、安全帽组件完整、无破损,金属配件无裂纹;安全带挂钩的钩舌咬口平整不错位,保险装置完整可靠,铆钉无明显偏位,表面平整无毛刺。

9.高处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禁止随便乱扔,以防高空坠落伤人。禁止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上下吊送。不用的物品、器件要及时运走,不准放在架子上。

10.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工作地点下方应设有围栏,并挂“高空落物,注意安全”、“禁止入内”等警告牌。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防止工具和材料掉落,应铺设木板。上下层同时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隔离防护装置。

11.高处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必须对落实安全措施和有关安全注意事项负责。

12.高处作业应搭建合格的脚手架或采取其他防止坠落措施。在脚手架工作面的外侧和斜道两边、斜道转弯处,应设置1.05米高的栏杆,其下部内侧加设0.18米高的防护板,以防坠物伤人。

13.搭拆脚手架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非专业工种人员不得搭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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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搭建脚手架的工作负责人应会同有资格审核部门的人员对所搭的脚手架进行检验合格并出具书面证明后方准使用。

14.脚手架(工作平台)和斜道板必须满铺于架子的横杆上,在斜道两边、斜道拐弯处和脚手架工作面(工作平台)的外侧,应设1米高的栏杆。

15.距地面或平台高度超过6米的脚手架必须装设牢固的安全护网。 16.脚手架应装有牢固的爬梯,并悬挂“从此上下”等标示牌。 17.上下加装有缓冲器(防坠器)的脚手架时,必须使用防坠器上下脚手架。

18.脚手架踏板厚度不能小于5厘米并满铺在脚手架上,不应有空隙和探头板,跳板中部应设有支持物,两头要绑扎。脚手架相互间连接要牢固,脚手架板跨度间应无接头。脚手架应能够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的最大重量,一般不应超过270kg/m2

19.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每日检查所使用的脚手架和脚手板状况,如发现缺陷须挂好警示牌并立即修好。长期停用的脚手架,在恢复使用前应经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20.脚手架接近带电设备时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传递绳应使用干燥的麻绳或尼龙绳,禁止使用金属线,以防触电和感应电伤害。

21.在脚手架上禁止乱拉电线。必需安装临时照明时,在竹木脚手架上应加绝缘子,金属管脚手架应装木横担加绝缘子。

22.工作过程中,禁止工作人员随意改变脚手架结构,如有必要时,必须由脚手架搭设人员进行。

23.在移动式脚手架或梯子上工作时,脚手架的活动部分应可靠固定,脚手架本身应与建筑物绑牢,梯子应固定牢固并有专人扶梯。如需移动脚手架或梯子时,工作人员必须下来,上面有人工作时脚手架或梯子禁止移动。

24.拆除脚手架,必须由上而下分层进行,拆下的构件应用绳放下,严禁抛掷。

25.因工作需要,需暂时拆除部分平台、栏杆等设施时,必须设明显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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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标志,工作完毕后必须立即恢复,才可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26.上杆前应先检查杆塔及拉线情况和登杆工具,如电杆杆根是否牢固,拉线是否松脱,脚扣、升降板、安全带、梯子等是否牢固、可靠、完整。使用脚扣登杆时,安全带应圈在杆上;上下杆时,应使用防坠落装置或有具体防止坠落的安全措施,以防失去保护。安全带必须栓在牢固的构件上,注意防止摆动碰撞。

27.攀登杆塔脚钉时,应检查脚钉是否牢固。上横担时,应检查横担及其连接位置的腐蚀情况,检查时安全带应先系在主杆上。

28.跨越架、脚手架的杆柱应采用无腐朽、无折裂、无枯节的坚韧木、竹竿或金属管。禁止不同的材料混搭。使用钢管搭建脚手架时,严禁使用弯曲、压扁、有裂纹或已严重锈蚀的钢管。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凡有脆裂、变形或滑丝的严禁使用。

29.梯子必须结实牢固,且梯子的两端装上防滑护套,使用梯子时,要有人扶持或绑牢。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必须有限制开度的拉绳。

30. 在梯子上只能进行短时不繁重的焊接工作,禁止登在梯子的最高梯阶上进行焊接工作。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等应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31.严禁人员乘坐无吊篮的起重车进行高处作业。乘坐有吊篮的起重车进行高处作业时,应关好出入门,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起重车车体应有可靠接地措施,并设专人指挥和监护。

32.载货起重机严禁乘人,出入口处应悬挂“严禁载人”标示牌,有线控制开关应放在安全的地方。停止使用时,必须切断电源。

33.安全绳、脚扣、升降板、竹木梯子等登高工具试验或外观检查不合格的应立即报废,严禁留作备用或降低要求使用。

34.利用脚扣、升降板上杆时,安全带的后背绳应与脚扣、升降板连接在一起,以防坠落时失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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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线路附件安装需提升或收紧导线时,应加装后备保护钢丝绳。安全带应系在横担上。

36.在高处作业或在高空平台行走时,要认真观察行进路线有无障碍、孔洞等不安全因素。在高处作业移动过程中,严禁使用通讯工具。

37.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或孔洞的边缘,不得骑坐在栏杆上,不得躺在走道板上或安全网内休息;不得站在栏杆外作业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38.生产场所的井、沟、坑、孔、洞,必须覆以与地面或工作平台齐平的坚固盖板。施工中的预留孔和检修中需打开的孔洞,应加装可靠的临时盖板,未加盖板前必须设置规范的临时围栏、悬挂标示牌等。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立即恢复原状。防止工作人员误踏孔洞,发生坠落事故。

39.厂房及其它生产场所吊装口四周必须设置栏杆。

40.夜间高处作业或篦冷机、打散分级机、回转窑、除尘器以及磨内作业必须照明充足。

41.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照明应充足。特别危险的地方、区域须特别加强照明。深沟、深坑四周必须设置安全警戒线,没有夜间照明的地方,必须设置警告指示灯。

42.在施工中安装平台时,应同时安装好防护栏杆。在固定平台安装梯子时,必须同时安装好防护栏杆。楼梯踏板应选用花纹板。直钢梯高度超过3米时,应按国标规定装设护笼。

43.禁止酒后登高作业,夜间照明或设施不足、精神不振时禁止上杆塔或登高作业。

44.上下基坑、孔洞应使用专用通道、梯子(软梯),作业人员不得攀爬模板、脚手架或攀爬绳子等临时设施上落。

45.冬季在低于零下10℃进行露天高处工作,必要时应该在施工地区附近设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注意防火。在6级以上大风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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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操作人员的工作服扣上钮扣和袖口,长头发要盘在头顶戴上固定头发的帽子,以防人员在操作中触及转动部分,绞卷手指、头发和衣服。

5.在操作转动机械设备时,严禁用手扶持加工件或戴手套操作。 6.砂轮机、螺纹套丝机应有现场操作规程,并应挂在操作人员容易观看的地方,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7.对机械进行清理等维护工作,必须遵守停机断电挂标志牌制度,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的部分。以及把手伸入栅栏或防护罩内。擦试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不准把抹布缠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不准戴手套。

8.在转动设备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修理工作。修理中的设备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切断电源;切断风源、水源、气源;所有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上述地点都挂上警告牌。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9.严格执行检修试运转制度,机械检修完毕,试运转前,必须对现场进行细致检查,确认机械部位人员全部撤离才可办理试转手续。检修试转时,严禁有人留在设备内,试转设备启动时,必须设专人现场监护。

10.在输煤机、卷扬机等运转设备工作区域,应设立警示标志,严禁跨越输煤机、卷扬机的钢丝绳。

11.在运输机械未停稳或挪动时,严禁人员上、下或传递物件。 12.启动胶带运输机、熟料拉链机时,必须观察周围区域有无人员。严禁没有进行联系,也没有启动警告铃即开始工作。

13.无论是电动机还是其所带机械设备检修,电动机必须拆线,防止因误操作(误送电、误合闸)导致的机械转动。

14.检修现场凡是设置安全警戒区、警戒绳、设置围栏的区域,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或穿越。

15.立体交叉作业必须设置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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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防止起重伤害措施

1.起重吊装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划定危险作业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2.起重操作人员应经国家有关部门特殊工种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起重工作人员应通过学习、熟悉规定的指挥信号、手势,熟悉并执行起重搬运方案和起重安全措施。起重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3.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荷重不准超过铭牌规定。没有制造厂铭牌的各种起重机具,应经计算并作荷重试验后方准使用。

4.起重机械设备应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查和维护,并指定专人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刹车装置必须齐全、可靠。

5.起重作业前,应对钢丝绳、滑车等进行常规外观检查,确保其性能良好。 6.起重作业应专人指挥,并按规定的指挥信号、手势进行指挥。起重前必须先鸣喇叭,或向现场工作人员发出明确信号。现场工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应站在安全地方,防止被吊物件坠落伤人。

7.移动式悬臂起重机一般不准在架空线路下面工作,如有必要时,应事先征得该线路的运行管理部门同意,采取线路临时停电或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起吊工作。起重机在架空线路下面通过时,应将起重臂落下。

8.严禁起重臂跨越电力线进行作业。在架空线路两旁附近进行起重作业时,起重机的臂架、吊具、钢丝绳、缆风绳、吊物等以及高处作业车变幅杆升降时的任何部位与带电体、带电线路(在最大偏斜时)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如下数值:

电压等级,kV 最小安全距离,米 <1 1.5 1~10 2 35~110 4 220 6 500 8.5 小于上述最小安全距离时,应将线路停电,办理线路第一种工作票,方能工作。

9.起重设备不准在电缆沟盖板上撑支腿。

10.吊物必须绑牢,起重机械与吊物重心应找正,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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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吊物离地面10厘米左右时,应暂停升高,查看变幅、支腿等各部有无异常现象,然后视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升高。高空作业车升高时要与登高作业人员密切配合,升降平稳缓慢,确保人身安全。

11.严禁任何人在吊物或起重臂下停留或通过。起重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用卷扬机起吊时,钢丝绳内外侧严禁无关人员停留或通过;不准用手拉或跨越钢丝绳。

12.起重机在野外高低不平的地面上进行吊装作业时,应张开支腿并在支腿下面垫上5毫米以上的花纹钢板。

13.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不明重量的物体。

14.重要施工工序和危险作业项目包括大型起重机械拆装、移位及负荷试验,特殊杆塔及大型构件吊装,杆塔组立,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附近作业,起吊危险品等重要起重作业应根据已审批的施工方案并交底后执行。

15.起重设备要定期检验取证,起吊用具和吊绳应定期检查和进行拉力试验,并在起吊用具和吊绳上挂检验合格及荷重标牌。

16.正在运行中的各式起重机,严禁进行调整或修理工作。电动起重

机的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先断开电源,然后才可进行修理。各种起重机检修时,应将吊钩降放在地面。

17.如发现吊勾上下限位、大小车限位失灵时,在修复前禁止使用。 18.禁止工作人员利用吊钩来上升或下降。

19.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重工作区域内行走或停留。起重机正在

吊物时,任何人不准在吊杆和吊物下停留或行走。

20.起重工作完毕或人员休息时,应将操作手柄恢复原位并切断电源 21.禁止用管道、栏杆、脚手架、瓷件、电缆托架起吊或悬挂重物。 22.遇有大雾、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个工作地点或起重驾驶员看不见指挥人员及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准进行起重工作;6级以上大风时禁止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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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露天起重作业。

七、防止物体打击措施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带合格的安全帽。

2.在高处上下层同时作业时,中间应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以防落物伤人。传递工具应使用工具袋且不得上下抛掷。高处作业下方不准人员通行和逗留并应设置围栏或遮栏,悬挂警告牌。

3.钻床、金属切削机床等加工件的固定夹具应完好,防夹具脱落装置应可靠。加工时,夹具应将工件夹紧,防止工件飞脱伤人。

4.砂轮机禁止安装在正对着附近设备及操作人员或经常有人过往的地方,一般较大的车间应设置专用的砂轮机房。如果确因厂房地形的限制不能设置专用的砂轮机房,应在砂轮机正面装设不低于1.8m高度的防护档板,并且档板要求牢固有效。砂轮机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匹配、防护、接地等。砂轮必须装有用钢板制成的防护罩,其强度应保证当砂轮碎裂时挡住碎块。砂轮防护罩的最大开口角度不允许超过90°。使用砂轮机磨削工件时,操作者应站在砂轮的侧面,不得站在砂轮的正面进行操作,以免砂轮出故障时,砂轮飞出或砂轮破碎飞出伤人。

5.生产现场使用的手提式高速砂轮机,应由有经验的工作人员操作。使用前应先检查磨具是否匹配,禁止将低转速的砂轮片用于高速砂轮机上。禁止自制夹具套用其他砂轮片或磨具,防止砂轮片破碎伤人。

6.热力机械设备的平台、步道、升降口、大小孔洞以及脚手架栏杆下部内侧均应设置100mm 高的护板,以防止坠物伤人。

7.高处作业下方地面除有关工作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方地面应设围栏或其他防护设施,以防止落物伤人。必要时应设专人看守,阻止其他人员进入工作区域。

8.高处作业使用通讯工具等必须绑绳,并系扣在皮带上,以防脱落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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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防止易燃易爆危险品危害的措施

1.遇热容易燃烧、爆炸的危险品应在夜间运输;急需在其他时间运输的,装载、运输时应采取相应的隔热措施。遇湿容易燃烧、爆炸的危险品不宜在阴雨天气运输,急需在阴雨天气运输时应采取防潮措施。危险品装运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的规定,不得人货混装。

2.运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应配备相应的灭火、防毒工具和自救器材,安装静电接地装置。

3.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设专用仓库、货场或其它专用储存设施。专用仓库、货场或其它专用储存设施,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专门管理。

4.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排汽试验 。电磁安全阀电气回路试验应每月进行一次。各类压力容器的安全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排汽试验。

5.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氧化剂和还原剂禁止同库存放。

6.高压气瓶应分类存放,不得和其他易于产生化学反应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在一起。

7.用于储存乙炔、氧气瓶的仓库应具有不低于二级的耐火性能。储存量在50个气瓶以下时,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25米;50个气瓶以上时,与施工及生产地点的距离不小于50米;与住宅和办公楼的距离应不小于100米。

8.储存可燃气瓶仓库周围10米距离以内,不准吸烟,不准堆置可燃物,不准进行焊接等明火作业。仓库内必须设置消防设施,采用防爆照明,通风良好。

9.不准氧气瓶和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瓶储存于同一个仓库。严禁把氧气瓶和乙炔气瓶放在一起运送。

10.严禁使用氧气对容器进行任何充压、试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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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氧气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送检。过期或试验不及格的不准使用。 12.气瓶在保管和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防止涂色层脱落造成误冲气。各种气瓶的颜色标志为:氧气瓶淡(酞)兰色,乙炔气瓶白色,氮气瓶黑色,二氧化碳气瓶白色,六氟化硫气瓶银灰色。

13.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垂直放置并可靠固定,氧气瓶和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14.电焊机、切割机等机械设备所在场所周围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5.启用高压气瓶应有减压装置,未经减压阀减压的气瓶严禁开启、使用。 16.开启气瓶时,人应站在出气口的侧面,用专用扳手开启瓶阀。发现泄露应立即关闭气阀,并采取措施转移到安全位置后尽快处理。

17.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根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分类、分项储存,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室内存放易燃气体的安全距离在三级耐火建筑内应相距12米以上。所有气瓶不得靠近明火,安全距离为10米以上。

18.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应为不燃地板,仓库内应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或器材。

九、防止车辆伤害措施

1.驾驶员应严格执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司有关规定,每天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三检”(出车前、行车途中、回场后)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方面的全面检查,并作详细记录,杜绝病车上路。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确保行车安全。

2.工作场所或办公区域内道路上应在显眼、清晰的位置按规定设置限速交通标志、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应在职工上下班时间、就餐时间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干道与职工人数较多的生产车间、办公楼衔接处标划出人行横道线(斑马线),必要时设置减速栏,实行强制性减速。

3.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没有限速标志的厂站内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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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避免疲劳驾驶,长途驾驶(大车350公里,小车500公里)时,驾驶时间达4小时驾驶人员必须休息一次。

5.机动车行驶至有人看守路口、交叉路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调头时,货运汽车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6.机动车行驶至积水路段、无人看守路口或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7.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8.机动车在进出厂房、仓库大门、停车场、加油站、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时,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

9.雨中行车时,禁止滑行并尽量避免猛打方向盘和紧急制动。应使用刮水器,发现工作不良应停止行驶进行检查排除,大雨或久雨后,应注意道路变化,尽量在路中行驶,会车减速或暂停时不要太靠路边土路,雨雾较大、视线不清,应选择安全地点暂停,开小灯和尾灯,放置警告牌。

10.下坡行驶时,驾驶员要思想集中,判断准确,认真操作并随时做好停车准备,时刻注意制动器作用是否有效。根据坡度情况选择适当档位,万一脚制动器失效,应马上越级换入低速档,利用发动机制动作用和手动制动器控制车速。

11.按规定超车,超车后在不影响被超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再驶入正常行驶路线,不准强行超车,不得超车后在高速行驶的情况下猛打方向盘以防车辆失控碰撞他车或路边行人、树木等。

12.驾驶员实行车辆“准驾证”制度,没有取得企业准驾资格证严禁驾驶本单位车辆。

13.严禁驾驶员一边开车一边打手机或一边查看信息。必要时,应选择安全地点靠右暂停,电话联系结束后,再集中精神驾驶。

14.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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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人的头、手不得伸出车厢档板;车厢档板上严禁坐人。

15. 驾驶员和乘坐人员在车辆行驶途中应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16.生产现场内部使用的特殊车辆,如微型工具车、机械运输车、吊车、电瓶车、翻斗车、铲车等机械车辆,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年检,由国家有关部门核发机动车辆牌照。

17.厂局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经国家有关部门考核、发证和按规定周期进行年审。驾驶员应按准驾车类驾驶,其它车种不得混开,并在企业范围指定区域内行驶。

18.翻斗车、铲车、自卸车、吊重汽车等除驾驶室外,一律不准载人(包括操作室)。

19.生产现场使用的铲车、翻斗车、电瓶车等,因工作需要装运重量轻而体积大的特殊物件遮挡驾驶员正常视线时,应预先制订保证安全的特殊运输方案和措施,设专人指挥,采用慢速倒车行驶等。

20.乘车人员严禁在车上玩耍、吵闹或与司机闲聊,影响司机驾驶,严禁向车外扔杂物。

21.施工作业需占用机动车道时,必须在来车方向前50米的机动车道上设置交通警示牌(若施工作业需占用高速公路车道时,必须在来车方向前150米的车道上设置交通警示牌),并将工作现场围蔽。夜间不能恢复道路原来状态时,应在警示牌上方悬挂红色警示灯。

22.在公路或公路旁进行施工作业的工作人员,必须穿反光衣。路面应设置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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