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南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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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发?2009? 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苍南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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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的政策精神,加快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苍南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城乡居民(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

(二)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三)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无能力续保并享受其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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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由县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县财政对任何档次缴费参保人员的年度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对重度残疾人、低保户家庭成员的缴费,按最低档次100元/年缴费标准,全部由县财政补贴。

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个人缴费财政补贴,由县政府根据省政府政策并结合我县实际适时调整。

三、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银行同期存款一年期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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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凭相关证明材料,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予以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1、出国(境)定居,且本人要求终止保险关系的。 2、未享受养老金领取待遇之前死亡的。 四、待遇享受。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标准、领取条件等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养老金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60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3、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目前暂定为: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11年)以上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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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军龄视同缴费,并加发优待养老金(具体办法见附件)。

(二)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县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县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我县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按年缴费,中断年限可以补缴(其补缴办法同上)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享受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者劳教的,从服刑或者劳教次月起停发养老金,服刑或者劳教期间不参加养老金待遇调整,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刑满释放或者劳教期满次月起,按判刑或者劳教前标准恢复发放养老金,并参加今后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调整,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被判处缓刑的,可以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缓刑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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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复员退伍军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为体现对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优待政策,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按以下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我县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我县平均缴费标准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下同)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但不能继承。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今后,该标准由省里适时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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