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招投标法》的心得体会

更新时间:2023-11-17 18:5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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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招投标法》及参与工程招投标的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建筑业的改革深入,工程招投标比例逐步上升,工程招投标活动已成为市场一种主要交易形式。通过本学期的有关《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学习,已经初步简单了解其相关内容与知识。招投标制度的推行,是我国在长期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一种成熟的交易方式,具有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等优点,是一种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招投标过程更是投标人之间的博弈,有利于招标方。因此,招投标制度在我国工程承包物质采购等领域被广泛采用。

然而,正所谓“有上政策,下有对策”,虽然招投标工作在不断的加强,逐步规范并走向成熟,但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与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一、招投标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1、招标单位权力过大,存在着规避招标,如将依法招标的工程进行“肢解”,避开招标,只对工程项目的主体进行招标等。

2、现阶段我国的建设体制基本上还是条块分割。各个法人单位承担业主,需按行政隶属关系直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在招投标阶段引入招标代理,施工阶段聘请社会监理,并强制地接受政府监督,容易出现“操作”的可能性。

3、评标、定标时间少。现行的做法一般为开标后的半天至一天。在这半天或一天中要完成对技术标标书的阅读、分析、评价、打分,还要完成对商务标的分析、评分,最后决定中标单位。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要完成如此繁重的评标定

标任务,做到科学、合理、公正实在是很难的。很难做到公正的去评价、打分和定标罢!

4、评标、定标程序规定不严密。比如技术标与商务标评定的次序,就无法律条文依据,执行中随意性大,影响了公正性。

5、工程招标程序不利于保证专家公正尽职地评标。专家评标是确保招投标实现择优目标的关键环节。目前的程序设计赋予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很大,专家独立评标,无论是监管机构、现场监督人员或者业主都不能干预,而评标结果,没有一个事后评价机制,除非有投诉或者查实审通投标案件,否则监督部门对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准确性很难判别,小的瑕疵可以成为废标的理由,明显的错误也可能视而不见。

6、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难点。目前主要依靠《招投标法》、《建筑法》以及有关的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易发生越位行为,就组织机构而言,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深入,政府机关越发精简,配置人员过少等。 二、对招投标的建议

依法规范建筑市场各方行为,加强对双方监管,遏制违法违规招标,抵制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滋生是政府管理部门责无旁贷的责任。

1、实行招投标负责人负责制,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项目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

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所以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工程质量的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处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豆腐渣”工程。

2、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1)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2)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使违信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

3、完善招标投标文件。

4、与时俱进,采取新的评标办法,学习国外关于招投标的方法。最大限度减少评标过程中的腐败现象。

5、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进行依法监督,促进招投标代理机构规范从业。

作为经营管理人员通过对《招投标法》的学习,看到了我国招投标法的种种弊端,通过以上的建议真心的希望我国政府建立起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同时应与时俱进,不断完善,达到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的目的。促进我国建筑业更好,更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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