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

更新时间:2023-05-25 08:06: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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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

甲方(出卖人):四川泓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2011年 月 日,乙方为购买甲方开发建设的【鹭岛之星】 【栋】 【单元】 【号】 房屋,与甲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签约备案号: )。现乙方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上述合同,经双方协商,依照《合同法》、《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法律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就合同解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守:

一、乙方因无法按照其与甲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按期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现乙方向甲方提出解除双方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甲方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

二、乙方同意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的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三、因双方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办理了签约备案登记手 续,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前往崇州市房管局配合甲方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备案登记的相关手续。乙方逾期办理的,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购房总款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从应退还给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该违约金。

四、甲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正式撤销后 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在按照本协议第二条和第三条的约定扣除乙方应支付的全部违约金后退还给乙方,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收据,同时乙方应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收款收据等全部资料退还给甲方。

五、因办理撤销备案登记等相关合同解除手续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而不限于税、登记费、手续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不得再行依据双方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七、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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